2009年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
2009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
2009年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政策——教育部等公布促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三)2009年04月30日08:15 教育部网站30. 面向2009届高校毕业生的征兵预征工作何时开始?全国征兵工作在每年冬季进行。
从2009年起,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预征工作。
31.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要经过哪些程序?⑴参加兵役登记和预征报名: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到学校开展兵役登记,进行征兵普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向所在高校有关部门报名。
⑵在高校参加预征: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到高校组织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⑶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11至12月份,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冬季征兵开始前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
通过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优先批准入伍。
32. 毕业生预征工作在高校由哪个部门负责?高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
有意向参军入伍的毕业生可向所在学校武装部或学生处咨询。
33. 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34. 如何理解毕业生“优先报名应征”?征兵报名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预征对象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高校毕业生本人持《应届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35. 如何理解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体检、政审”?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
就业政策文件
就业政策文件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就业办公室国家文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委教学[1997]6号 1997年3月24日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2005年6月25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2014年版)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 2002年03月0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011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 2013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2014年5月19日就业创业教学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号 2007年12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12]4号 2012年8月1日教育部文件: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14号 2013年11月2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教学厅函[2013]25号 2013年11月2日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 2014年11月28日陕西省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57号 2013年07月05日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教生…2014‟1号 2014年2月11日就业一次性求职补贴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 2013年6月5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设立和发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3‟37号 2013年6月27日学院文件: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29号 2013年10月24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3]31号 2013年11月12日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西科高新院发[2014]8号 2014年03月06日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基层就业项目大学生基层就业项目有哪些?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4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第一,团中央、教育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2009年我校有普通本科毕业生6890人。
根据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09年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我校2009届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21号)精神,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三全”思想,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加强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整合各类就业资源,拓宽就业渠道,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做好2009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在稳步提高就业率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满意度和升学率”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管理办法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自主择业的办法落实工作单位。
其中定向培养的毕业生(包括国防定向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毕业生)原则上要到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并按照湖北省教育厅的规定单独办理派遣手续。
(一)就业信息的收集及发布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用人单位提供生源资料;利用各种资源主动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组织各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力争把武汉大学建成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知名用人单位在武汉地区的大学生招聘基地,安全、有序地办好各类招聘活动。
1.学校统一组织人员参加有关部委或省市召开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会,主动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
2.各学院(系)要根据毕业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使用方向,有针对性地向用人单位寄发专业、生源资料和需求信息征集函,推荐毕业生;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广泛取得毕业生需求信息,即组织人员主动走出校门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利用任课教师、校友、学生家长等就业资源,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对于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各学院(系)要积极主动与对口行业联系,并且优先满足其对毕业生的需求。
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附件1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学司〔2009〕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1997年,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下发《关于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通知》(教学司〔1997〕118号),明确在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经过多年使用,目前就业协议书已被高校、学生、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及社会普遍认可,在促进毕业生就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就业形势的变化,统一格式的就业协议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就业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必要对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改和完善。
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就协议书的修改提出以下意见:一、就业协议书的定位和作用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就业协议书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就业协议书的修订要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遵循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毕业生权益的原则,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就业协议书的修订应当遵循与现行人事劳动、社会保障以及户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原则;遵循有利于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简化程序、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便利的原则。
3.就业协议书的修订应当遵循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相衔接的原则。
4.就业协议书的修订应当遵循与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原则。
教学厅 [2009] 5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公安部办公厅教学厅[2009] 5号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自2007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有关政策,促进服役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
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
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12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的户口迁移手续。
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速将此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二00九年四月二日参动〔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
往届毕业生、成人教育、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
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二、征集年龄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
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程序办法(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
要通过多种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发动,深入搞好兵役法规、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人生理想,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
(二)深入进行调查摸底。
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数量、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思想动态,掌握征集底数。
搞好兵役登记,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三)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身体初检时对视力、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国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本常识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一、常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又称“西部计划”,它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部门、人事部门于2003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共同组织实施的。
计划从2003年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是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4大基层就业项目之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提出:国家支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中央财政对该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二○○三年六月八日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下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中青联发[2003]26号),决定从2003年开始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推进农村共青团工作、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基层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基层司法援助、西部农村平安建设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并在其升学、就业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
实施情况5年来,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已招募33920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中西部26个省(区、市)500多个贫困县的乡镇一级,从事以上11个专项行动的志愿服务。
其中12243名志愿者服务两年,5年累计在岗服务人数为46163人次。
加上北京、辽宁、河北、江苏等23个省(区、市)实施的地方项目派遣的38000名志愿者,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总规模达到71920人。
志愿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根西部就业,也可以自主择业或流动就业。
财政部、人事部对志愿者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
首年计划招募5000-6000名志愿者。
站在执政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这项工作将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并形成制度,目前全国共有西部计划志愿者48000余名。
校企合作相关文件
校企合作相关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创新高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对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启动实施了“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遴选100所高职院校进行重点建设。
4年来,示范建设院校在探索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单独招生试点、增强社会服务能力、跨区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引领了全国高职院校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的需要,教育部、财政部决定继续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扩大国家重点建设院校数量,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发挥高职院校在培养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新增100所左右骨干高职建设院校,推进地方政府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增强办学活力;以提高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专业结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增强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实现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相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高等职业教育和谐发展。
2009年入伍的大学生享有的政策
2009年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能享受哪些国家优惠政策?[ 标签:在校大学生, 优惠政策 ] 2009-06-14 12:54近年来,国家和军队对做好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征集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专题调研和试点,广泛听取部队、院校和大学生士兵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了一系列优抚政策,我省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一)院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先征集政策。
一是优先报名应征。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
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逐一通知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已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二是优先体检政审。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
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逐一通知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
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安排上站体检。
三是优先审批定兵。
县级兵役机关审批定兵时,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
四是优先安排去向。
县级兵役机关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在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优先将应届毕业生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应征入伍选择服役去向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大专学历毕业生,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协调。
(二)院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后部队培养使用方面政策。
一个是,优先安排使用。
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将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并根据部队工作需要,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学历和专业水平;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及修改建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及修改建议从事高校就业工作的两年间,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一直属于笔者的工作内容之一。
应该说,高校就业协议书(即俗称的“三方协议")是日常工作所接触的最多的书面材料。
然而当学生询问"就业协议书具有什么法律效力"时,笔者却无法直接给出准确的回答。
对于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相关法律无直接规定②,而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议。
基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及自身法学专业背景,笔者对高校就业协议书的法律定性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一、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产生及现状(一)高校就业协议书的产生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大学生就业体制深入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
我国大学生就业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一元制时期,由国家统一分配,1951年10月1日,当时的政务院决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
第二个阶段为1989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之前,大学生仍然统一分配工作,但较上个阶段允许学校有一定的自主分配权力。
第三阶段为1989年后至今,取消定向分配,大学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取。
在第三阶段中,高校毕业生需要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达成就业意向,而且相关事宜需要在毕业前进行,否则学生毕业时其个人档案、户籍及党组织关系(仅限党员)将没有相关地方接收,势必造成高校毕业生管理的混乱。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在校生无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为了解决时间差的问题,国家教委于1997年制定《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并据此制定了高校就业协议。
一方面需要解决时间差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需要有相关的依据对毕业生进行派遣(主要还是涉及到毕业生档案、户籍转移的相关问题),在现行制度下,各高校主要是依据高校就业协议书制定报到证、为学生进行毕业派遣。
(二)高校就业协议书制度实施现状现行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2009年度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
2009年度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说明:1.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是指国内全日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名义申请接收。
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毕业两年内未在毕业院校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可等同于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须委托市人事局认可的市、区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的调入手续。
2.个人申办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城镇户籍:(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3.指南中所列举的相关业务表格,可在后附的“人才引进相关业务表格样式”中查阅样表。
4.已在市人事局办理人事立户的用人单位到市人事局办理年度登记、人才引进等相关业务,须出示《人事立户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5.2009年度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12月4日;个人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的受理时间为2009年5月8日至2009年10月30日。
6. 市人事局业务窗口: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区1-5号窗口。
其中,1-3号窗口为受理窗口;4号窗口为打印发证、报到窗口;5号窗口为机动窗口。
7.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以个人申办接收手续:(一)具有博士学位的;(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年度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所学专业属于当年度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的(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
说明:上述条件中所称重点引进类专业,参见《深圳市2009年研究生和本专科重点引进专业目录》。
2009年征兵入伍政策
2009年冬季征兵政策根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9﹞1号通知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和国家教育部财政部﹝2009﹞6号文件精神,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入伍,是今年征集对象主体调整改革的重要方面。
一、征集高校毕业生所含的范围“高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年龄范围高职(专科)毕业生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三、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享有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1、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预征制度,在5,6月份进行;2、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将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3、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4、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5、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6、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7、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8、退役后可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四、国家对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具体的管理措施(一)因本人思想原因、有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二)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上缴。
2009年军事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政策解读
2009年军事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政策解读一、军校招收地方应届高中生有关政策1、军队院校何时接受报名?答:军队院校报名时间与普通高等学校报名时间同步进行,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高考之前填报志愿;第二种是高考结束之后、成绩公布之前、估分填报志愿;第三种是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志愿。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考生。
2、怎样填报志愿?答:志愿报考军队院校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须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表》。
填写时注意在提前单独录取栏内写清所要报考的军队院校名称和专业。
3、军队院校以何种方式录取?答: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军队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投档,军队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
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学科成绩好的考生。
未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军队院校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一样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4、哪些考生可优先录取?答: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烈士子女,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5、军队院校是否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答:军队院校在录取工作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
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招生院校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
录取考生时如院校指挥类专业出现生源不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积极调剂生源。
如重点院校指挥专业通过调剂生源仍然不足,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可在一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下依据考生分数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投档,但不得低于二类本科录取控制线。
各招生院校不得将招生指标调剂到其他省(区、市)。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就业政策解读-优质课件
(二) 就业新政解读
2012年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
措政 施策
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 公务员应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 事业单位工作可提前转正
直辖市外各城市取消 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鼓励中小业吸纳 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查询大学生就业政策的途径
(五)查询大学生就业政策的途径
1.进一步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
渠拓 道宽
加大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推动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开展创业教育,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毕业生就业
1)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 医对和到扶农贫村)基、层“和大城学市生社志区愿公服益务性西岗部位计就划业”的、,“给农予村社义会务保教险育补阶贴段和学公校益教 对师到性特中岗设西位岗部补位地贴计区;划和对”艰到等苦农项边村目远基的地层,区和给县城予以市生下社活农区补村其贴基他,层社按单会规位管定就理参业和加并公社履共会行服保一务险定岗;服位项就目业 务期对服的限有务,的基期给,层满予由工并薪政作考酬府经核或补历合生偿的格活学,的补费在,贴,研报;代究考偿生硕助招士学录研贷和究款事生;初业试单总位分选加聘1时0优分先,录高取职;(高专) 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 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我国就业政策解读
(一) 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世纪90年代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实现了从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 到“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 高校毕业生就业体制
(一) 现阶段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9年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
教育部积极作为全力以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7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提出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制订了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等七方面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积极有效应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成立了由部领导牵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召开了2009年全国高校就业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和全面部署,下发了应对当前形势的专门文件,充分挖掘教育系统自身的潜力,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基层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最大空间,是最需要人才的地方,也是毕业生锻炼成长、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就业,既有利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也有利于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和奉献精神、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后备人才,进一步优化基层人才队伍结构。
(一)扩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特岗计划”中央项目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实施规模和服务地范围,同时积极推动各地实施地方项目;建立高校毕业生补充农村教师岗位的长效机制,今后,各地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特岗计划服务期满的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期满享受升学优惠政策。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享受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
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既可以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又可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一套符合中国高校实际、多种类型人员优化组合的科研用人机制。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纳入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从2008年起,国家征兵的重点转向各级各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这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进一步优化兵员结构,提高部队战斗力,实现科技强军、人才强军的重要战略举措。
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及优待安置政策外,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提前预征。
对2009届应届高校毕业生实行5、6月份提前进校预征的办法。
(二)返还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三)优先选拔使用。
同等条件下,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四)考学升学优惠。
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四、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加强专业型、应用型人才培养
教育部将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适度增加工学等相对紧缺和应用型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更加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增加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规模。
同时,教育部将适当扩大普通高校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规模,适当扩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二学历规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国内外情况都表明,高校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强化高等学校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对于促进毕业生就业意义十分重大。
(一)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教育部要求各高校都要建立就业指导机构,就业指导专职人员要达到1:500的师生比,就业经费要占到学费的1%,全面实现就业指导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并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四化”要求,全面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二)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
教育部已要求各高校将就业指导课程明确列入教学计划,分年级设立相应学分,课程安排学时不少于38学时。
(三)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信息服务。
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将为2009届高校毕业生举办20余场网络招聘活动,并将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为2009届毕业生举办“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全国有色金属行业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等一系列行业性、区域性联合招聘活动。
(四)在就业指导中加强就业政策宣传。
帮助毕业生尽快了解促进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内容,同时将在高校毕业生中集中宣传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和应征入伍的先进典型,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投身国防建设。
(五)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教育部要求各高等学校特别要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汶川地震灾区生源毕业生等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工作,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实施“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费、通讯费等求职补贴,帮助他们顺利就业。
六、大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针对当前形势,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采取多项举措大力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紧紧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教学环节,根据社会需要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增加必要的专业培训。
(二)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三)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
高职院校要普遍实行“订单式”培养,确保学生至少有半年时间的顶岗实习;要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