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与分析
版权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知名出版社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原作者所著小说《幻世奇缘》出版发行。
原作者发现后,认为该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出版社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案件事实原告系我国某知名小说作家,于2018年创作完成小说《幻世奇缘》。
2019年,原告发现被告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幻世奇缘》出版发行,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幻世奇缘》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的行为;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版、发行《幻世奇缘》,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著作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幻世奇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在国家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六、启示1. 著作权人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作者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近年来,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7年,作家甲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梦想之城》,并授权某网络文学平台独家连载。
2018年,乙在另一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了一部名为《梦幻之城》的小说,内容与甲的作品高度相似。
甲发现后,将乙及该网络文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创作的《梦幻之城》在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与甲的《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乙未经甲许可,在另一网络文学平台上连载《梦幻之城》,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梦幻之城》,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未经甲许可,在其平台上连载与甲作品高度相似的小说,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责任承担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梦幻之城》的连载内容,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解析1. 实质性相似判断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作品的主题思想、人物、情节、结构、语言风格等要素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
从案件事实来看,乙创作的《梦幻之城》在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与甲的《梦想之城》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实质性相似。
2. 网络文学侵权认定随着网络文学产业的快速发展,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一起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上发表。
不久,乙公司未经甲同意,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在销售过程中获利。
甲发现后,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岁月静好》的电子版。
2. 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 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著作权侵权、侵权责任等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甲创作的《岁月静好》属于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电子书平台上发布了《岁月静好》的电子版,并从中获利,构成对甲著作权的侵犯。
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是保护创作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作品的权利归属、保护期限、侵权责任等内容。
在我国,著作权法律案例层出不穷,以下将解析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十大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1. 案例一:王某某诉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将该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剧本改编权转让合同。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改编后的剧本改编成电影,并在电影中使用了原告的作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剧本改编权的转让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剧本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将剧本改编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案例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游戏,并将该游戏作为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被告某影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将游戏中的角色、场景等元素改编成电视剧。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游戏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
原告对其开发的游戏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游戏作品中的元素,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案例三:某出版社诉某作家著作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某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小说,作者为被告某作家。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小说改编成剧本,并在某网站上发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小说改编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说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
原告出版小说,作者将其改编成剧本,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剧本,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著作权案例评析
著作权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充满烟火气的城市里,有两家火锅店,一家叫“热辣一号”,另一家叫“超辣联盟”。
这两家火锅店一直处于激烈的竞争关系中。
“热辣一号”的老板老王是个很有创意的人,他精心设计了一款独特的菜单,这个菜单不仅菜品介绍生动有趣,还搭配了很多手绘的火锅食材小插图,整个菜单的排版也是独具匠心。
这份菜单一推出,就受到了顾客们的喜爱,很多人甚至因为这个菜单觉得“热辣一号”特别有文化氛围。
没过多久,“超辣联盟”推出了一款新菜单,“热辣一号”的老王看了之后差点气炸了。
为啥呢?因为“超辣联盟”的新菜单从菜品介绍的风格、手绘插图的样子,甚至排版布局都和自己家的菜单非常相似。
老王觉得“超辣联盟”这是赤裸裸地抄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要讨个说法。
二、著作权的相关分析。
# (一)作品的原创性。
1. 菜单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我们得看看“热辣一号”的菜单是否能算得上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般来说,作品得是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
老王的菜单可不是随便拼凑的,那些生动的菜品介绍是他绞尽脑汁想出来的,手绘插图也是专门请画家画的,排版更是反复调整才确定的。
这些都体现了创造性的劳动投入,所以这个菜单是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作品的。
2. 原创性的程度要求。
不过呢,著作权法里对于原创性的要求并不是说要完全独一无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有一定的创造性就可以。
“热辣一号”的菜单虽然可能用到了一些常见的火锅菜品元素,但是它整体的表现形式是独特的,这就满足了原创性的要求。
# (二)侵权的判定。
1. 相似性分析。
再看看“超辣联盟”的菜单,和“热辣一号”的菜单相似到什么程度呢?从菜品介绍来看,像“热辣一号”把毛肚描述成“脆嫩爽口的毛肚,像是在舌尖上跳舞的精灵”,“超辣联盟”就写成“毛肚脆嫩,吃起来就像舌尖上跳跃的精灵”,这简直就是换汤不换药嘛。
还有那些手绘插图,虽然不能说完全一样,但是形象、风格都极其相似,就像是照着画的一样。
侵犯版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版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侵犯版权案件,原告为某知名作家,被告为一家网络文学平台。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作家,曾创作一部畅销小说。
被告某网络文学平台,是一家提供在线阅读、下载、分享小说等服务的平台。
在被告平台上,有大量用户上传、分享原告的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其平台上的作品均由用户上传,被告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改编权;(10)翻译权;(11)汇编权;(12)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汇编其作品;(3)剽窃他人作品;(4)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
在本案中,被告在其平台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传播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的抗辩理由分析被告辩称其无法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网络文学平台,有义务对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查,确保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
案例: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案例一:名侦探某某版权纠纷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非常成功的作家,他在市场上推出了一部名为《名侦探某某》的小说系列。
这部小说系列深受读者喜爱,销量一直很高。
然而,某天某某发现另一位作家A在某个电子书网站上发布了非常类似他小说的作品。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拥有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以及放映权等权利。
某某作为《名侦探某某》这部小说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以上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A作为另一位作家,在未经过某某的许可下发布了类似某某小说的作品,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某某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联系A,提出自己的要求,要求A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A拒绝配合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同时,某某应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自己原创作品和侵权作品的对比证据,以及侵权作品发布的时间等。
案例二:音乐盗版案件事实经过某某是一位知名歌手,他的一首新歌在互联网上发布后很快走红。
然而,他发现有一家音乐网站将他的歌曲以盗版的形式提供下载,且没有得到他的许可。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乐作品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某某作为歌曲的创作者,拥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只有得到某某的许可,音乐网站才可以合法地提供某某的歌曲下载服务。
在这个案例中,音乐网站提供了盗版的某某歌曲,侵犯了某某的著作权。
某某可以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建议某某可以首先通过律师发出正式的通知书,要求音乐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赔偿。
如果音乐网站拒绝或不配合,某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某某也可以联系互联网音乐平台,要求其删除盗版音乐,并加强对版权的保护措施。
案例三:软件侵权事实经过某某是一名软件开发人员,他独立开发了一款非常受欢迎的软件。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文学、影视作品、音乐等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
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网络文学侵权案件为例,分析著作权保护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系某网络文学网站上的作者,创作了一部网络小说《奇幻之旅》。
该小说在网络上广受欢迎,吸引了大量读者。
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广告,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原告甲发现后,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四、案例分析1.被告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以下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翻译权;(十四)改编权;(十五)汇编权。
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权。
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2.若被告乙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甲能否获得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乙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原告甲有权要求被告乙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法院将根据原告甲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乙的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酌定。
五、结论本案中,被告乙未经原告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另一网络文学网站上转载了《奇幻之旅》全文,并发布了广告,侵犯了原告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案例及法律判决(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梦幻之城》,经过精心打磨,作品深受读者喜爱。
甲将作品授权给出版社乙进行出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乙出版了《梦幻之城》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
然而,甲发现乙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进行拍摄。
甲认为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法院判决1. 甲的著作权是否受到侵犯?法院认为,甲作为《梦幻之城》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权利。
甲将《梦幻之城》授权给乙出版,属于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
但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并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2.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侵权。
首先,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梦幻之城》改编成剧本,侵犯了甲的改编权。
其次,乙未经甲同意,授权他人拍摄,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立即停止侵犯甲的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同时,法院要求乙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梦幻之城》剧本及相关拍摄材料予以销毁。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甲的著作权,维护了作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出版单位在出版作品时,要充分尊重作者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著作权领域,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2.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其作品的行为;3.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
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三篇篇一: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XX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内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版权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版权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律真实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小王子》是法国作家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代表作,自1943年首次出版以来,便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
该书插图精美,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
然而,在2017年,我国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引发了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案件经过1. 插画师侵权行为某插画师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小王子》插图用于自己的商业活动中,包括制作明信片、T恤、杯子等商品。
这些商品在互联网上销售,累计销售额达到数万元。
2. 著作权人维权《小王子》的著作权人发现插画师的侵权行为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插画师的行为侵犯了《小王子》的著作权,判决插画师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件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插画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小王子》插图用于商业活动,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2. 赔偿数额确定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插画师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和发行,具有明显的侵权性质。
(2)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行为导致《小王子》的著作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插画师在侵权行为中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
根据以上因素,法院判决插画师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启示1. 提高版权意识本案提醒广大创作者和经营者,在创作和经营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加强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保护,及时发现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建立健全版权法律法规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关于著作权法律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法律是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著作权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著作权法律案例进行解析,旨在探讨著作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电影《无间道》侵权案(一)案情简介2001年,香港电影《无间道》在我国大陆上映,取得了巨大的票房和口碑。
然而,电影《无间道》的编剧之一李某发现,电影中大量使用了其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李某遂将电影《无间道》的制作方、发行方等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李某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剧本《暗算》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电影《无间道》在创作过程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的剧本《暗算》中的情节和人物设定,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被告未对原告进行适当的赔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原创作品具有重要意义。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会严格审查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三、案例二:音乐作品侵权案(一)案情简介某歌手张某创作了一首歌曲《爱情的味道》,并在2010年取得著作权登记。
2015年,张某发现某歌手李某在其演唱会上演唱了《爱情的味道》,且未获得张某的授权。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演唱会上演唱了张某的《爱情的味道》,未获得张某的授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文学爱好者,独立作家。
被告:李某某,某知名出版社编辑。
案由:著作权纠纷原告张某某创作了一部名为《岁月如歌》的小说,并于2018年6月自行出版了该作品。
2019年2月,被告李某某在编辑某文学杂志时,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2. 若侵犯了著作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创作的《岁月如歌》是一部完整的文学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将《岁月如歌》的部分内容以“改写”的形式发表在杂志上,并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改编自张某某《岁月如歌》”的字样,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支付报酬。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并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张某某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稿酬及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岁月如歌》改编内容的发表稿及杂志封面上相关字样予以删除。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被告李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擅自改编其作品,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改编权;2. 被告李某某在杂志封面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作品名称,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署名权。
本案对著作权保护的启示如下: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2. 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3. 著作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
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著作权侵权案例及解析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著作权包括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等方面的创作成果,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广泛的价值和意义。
但是,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导致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并对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析。
一、案例介绍1.某互联网公司未经授权,将某知名作家的一篇博客文章进行了版权侵犯,将该文章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了自己的网站上。
2.某歌手未经授权,将某知名音乐制作人创作的一首音乐作品进行了版权侵犯,将音乐作品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发布在自己的歌曲中。
3.某电影制片公司未经授权,将某导演的一部电影剧本进行了版权侵犯,将电影中的故事情节进行了恶意篡改和盗用,并进行了商业运作。
二、侵权行为分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恶意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歌手在创作自己的音乐作品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3.电影制片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未经授权,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属于严重的版权侵犯行为。
电影制片公司在制作电影时,应该认真审查并尊重他人的作品,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三、案例解析1.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公司在未经授权,擅自篡改和盗用他人的作品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互联网公司应该积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版权侵犯行为。
2.歌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
歌手在未经授权,擅自将他人的作品进行篡改和盗用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律救济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知名的网络文学平台,乙(以下简称“乙”)是一名网络作家。
乙在甲公司的平台上发表了一部小说《逆袭之路》,并约定甲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独家使用权。
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未经乙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发表了《逆袭之路》的部分章节。
乙认为丙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2. 如果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乙应如何维权?三、法院判决1. 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2. 丙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丙是否侵犯了乙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十三)摄制权;(十四)改编权;(十五)翻译权;(十六)汇编权;(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乙作为《逆袭之路》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丙未经乙同意,在其网站上擅自发表了《逆袭之路》的部分章节,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认定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2. 如果丙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乙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对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下列法律救济:(一)停止侵害;(二)消除影响;(三)赔礼道歉;(四)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乙有权请求法院判决丙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根据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五、总结本案涉及著作权法律救济,对于网络文学作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人应加强对自己作品的保护意识,及时维权。
同时,网络平台和网站应加强对作品版权的审查和管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于著作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职业作家。
被告:某出版社,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二、案件事实2010年,原告张三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如歌》,并于2011年3月10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5月,原告将《岁月如歌》的出版权授予被告某出版社,约定被告在2012年5月前出版该书。
2012年4月,被告某出版社在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授权某电视剧制作公司拍摄电视剧。
电视剧于2012年8月首播,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
原告认为,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岁月如歌》改编成电视剧剧本,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三对《岁月如歌》享有著作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某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著作权的行为;2. 被告某出版社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某出版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出版的相关书籍和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改编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2. 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等因素确定。
法律中的著作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法律赋予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著作权侵权现象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某知名作家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为例,分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过程和关键问题,以期为我国著作权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知名作家,代表作有《XX》、《XX》等。
被告:乙,某影视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
事实与理由:甲创作的小说《XX》深受读者喜爱,乙公司看中了该作品的市场潜力,欲将其改编成电视剧。
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公司擅自将《XX》改编成电视剧,并在全国范围内播出。
甲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创作的《XX》属于文字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乙公司在未获得甲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
(2)侵权作品:乙公司改编的电视剧。
(3)侵权后果: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使甲的经济利益受损。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授权,擅自改编甲的作品并播出,属于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甲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著作权侵权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乙公司的侵权所得,判决乙公司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3. 著作权侵权预防(1)加强著作权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识。
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司而言,拥有强大的著作权保护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著作权法律案例,分析著作权法律保护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性,以及企业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二、案例一:某科技公司诉某软件公司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销售的企业,其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慧办公”的软件产品。
被告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软件产品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并对外销售。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的“智慧办公”软件产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软件产品高度相似的软件产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案例二:某动漫公司诉某电商平台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动漫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动漫制作公司,其创作了一系列深受观众喜爱的动漫作品。
被告某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销售了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周边产品。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案件分析本案中,原告的动漫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
被告在其平台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动漫周边产品,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3.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三:某影视公司诉某网络平台侵犯著作权案1. 案件背景原告某影视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的影视制作公司,其制作了一部深受观众喜爱的电影。
被告某网络平台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平台上播放了该电影。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著作权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当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然而,随之而来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涉及某网络文学平台上的抄袭纠纷,旨在探讨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和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为某知名网络作家,其创作了一部名为《奇幻世界》的网络小说,并在某知名网络文学平台(以下简称“被告平台”)上连载。
该作品一经发布,便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率和粉丝量。
然而,不久后,原告发现被告平台上出现了一部名为《梦幻之旅》的网络小说,该作品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奇幻世界》高度相似,甚至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原告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是否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2. 如果构成抄袭,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抄袭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发展等方面与原告的《奇幻世界》存在高度相似之处,部分章节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奇幻世界》作为一部网络小说,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此,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构成对原告《奇幻世界》的抄袭。
2. 关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平台的《梦幻之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被告平台应立即停止在其平台上传播《梦幻之旅》;(2)被告平台应消除《梦幻之旅》对原告《奇幻世界》的影响;(3)被告平台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网络文学作品的特殊性:网络文学作品具有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等特点,使得抄袭行为更加隐蔽和难以防范。
著作权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开发者(以下简称“开发者”)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情: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该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于2010年投入市场。
该软件具有日程管理、文档处理、邮件收发等功能,深受用户喜爱。
2012年,科技公司将该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获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4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软件,其功能与科技公司开发的软件基本相同,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方面也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经调查,该软件的开发者为某开发者。
科技公司认为,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成立,科技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侵权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对其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法院进一步认为,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在功能、界面设计、操作流程等方面与科技公司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开发者开发的软件侵犯了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开发者开发的“智能办公助手+”软件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2. 关于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开发者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法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被侵权作品与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2)被侵权作品与侵权作品在创作手法、表现手法等方面是否存在明显差异;(3)侵权作品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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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案例及其分析1.如何确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情介绍:1995年,某外语学院学生甲、乙二人受老师丙的委托,帮助翻译《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
全书共13章容,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
书稿翻译完成后,甲、乙将译稿交给老师丙。
但书出版后,甲、乙发现书的署名是丙某,而没有他们的名字,便找到老师丙询问缘由,丙先称书未出版,后又说书稿丢失,搪塞甲、乙。
甲、乙对丙的行为非常不满,便以丙侵权为由,向局提出申诉。
丙辩称:甲、乙虽然翻译了全书的13章,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努力,该书根本无法出版,那些书稿也将是废纸一堆。
局将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全书的30万字除前言为别人另加的外,其余均出自甲、乙的译稿,修改的地方也很少,此外,甲和乙、丙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委托协议。
问:该书的著作权应当归属谁?案例分析:本案中,首先,《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是合作作品。
甲翻译了前8章,乙翻译了后5章,二人的共同创作行为使其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因此二人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丙虽然对该书的出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是这种劳动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创作行为,因此丙不能成为该书的合作作者。
其次,《大学英语实用语法》是甲、乙受丙的委托而翻译完成的,即该书也是委托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甲、乙和丙通过委托合同予以约定。
但在该书在出版前后,甲、乙和丙之间并没有就该书著作权的归属达成协议。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据此,该书的著作权属于甲和乙,丙不能成为该书的作者,更不能在该书上署名。
本案中丙既未参加《大学英语实用语法》一书的创作,也没有通过委托合同来明确该书著作权的归属,却把甲、乙共同翻译完成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如何预防著作权纠纷?案情介绍:高某家中珍藏一本《世界伟人成功秘密之分析》。
该书1936年由东海书店出版,作者萧某,书中引用了大量翔实的材料,对古今中外的成功伟人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
由于该书介绍的创业、立业、守业以及做人、做事、处世的道理很有价值,2000年高某打算将此书重新修改、编辑后出版,并署原作者和修改者的。
问:高某这样做是否会引发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高某要修改、编辑家传旧书,必须首先了解该书是否还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
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21条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作品,除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余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如果《世界成功伟人秘密之分析》一书还在著作权保护期,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高某修改、编辑该书就必须征得作者萧某或者其继承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从该书的出版时间来分析,该书出版于1936年,作者萧某此时可能已经不在人世,该作品亦可能已经超过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
如果该作品已经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那么高某修改和编辑该书就不必得到许可,亦不必支付报酬。
但是,高某必须注意不能随意修改和歪曲该书,并应尊重作者萧某的署名权。
3.著作权受到侵害后,应当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寻求法律保护?案情介绍:某市文化局干部某业余时间爱好摄影。
1994年某趁到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反映风光的照片。
之后,他将精选的十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199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
该杂志在199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照片,其余四未退稿。
199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
《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某。
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1996年2月向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问:某应以何种具体权利受到侵犯进行投诉?案例分析:某应当以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进行投诉。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本案中,首先,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
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
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
编辑部在未征求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某的发表权。
其次,编辑部并非其余四照片的作者,所以,编辑部从青山书社领取的稿酬应当立即转交某,然而,编辑部未转交给某,这种做法侵犯了某的获得报酬权。
综上所述,某可以以其作品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向局进行投诉。
如果其对局的处理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4.著作权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呢?案情介绍:何某系某研究所退休人员,其在职期间,曾经参加了《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的第5、8、9章的撰写工作,另一作者是某。
但该书在1997年出版时却没有他的作者署名,而只有撰稿人某的作者署名。
何某认为某侵犯了其应当享有的著作权,但不知该如何解决此事。
问:何某应当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此事呢?案例分析:《精密机床修理与调试》一书属于合作作品,何某参加了该书第5、8、9章的撰写工作,即参加了该书的创作活动,何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所以,何某对该书享有著作权,有权在书上署名。
对于书上未署自己名字的问题,何某可以按照著作权法第54条的规定,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第三方调解;和某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此外,何某还可以和某协商解决此事或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5.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署名?案情介绍:1993年杜某接受甲约稿,编写《金陵史话》一书。
为按时完成约稿任务,杜某约请朋友某合作编写。
二人做了分工:杜某承担概论及第2至11章的编写,并负责全书的审定工作;某承担第1及第12至22章的编写。
后来,杜某将其承担的概论部分起草后,委托鲁某对概论初稿进行了润色、校订,概论最后由杜某定稿。
1994年3月,《金陵史话》出版后,署名杜某、某编著。
在编写说明中对鲁某予以致。
鲁某对此署名方式不满,从而与杜某、某产生纠纷。
问:本案中,《金陵史话》一书应当如何署名?案例分析: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著作权归属的争议,所以,只要确定了《金陵史话》一书著作权的归属,该书作者的署名方式纠纷就迎刃而解了。
首先,《金陵史话》一书是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所谓创作,是指通过自身智力创造性活动,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及技术作品的行为。
除此之外,其他的行为都不能视为创作行为,如仅对作品的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提供资料,或者校对资料,或者提供其他非创作性服务。
本案中,鲁某对概论部分的润色和校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鲁某不能因此而要求在书上署名,杜某、某在该书的编写说明中对鲁某的工作予以致的方法是恰当的。
6.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时怎样请求、怎样确定被告?案情介绍:1995年某编写了《华山导游》一书,某打算出版该书。
但是提出:书稿应配有彩色照片。
某的书稿只有文字而无照片,为满足要求,某约请某拍了十几幅照片,由某交给了。
1996年3月,《华山导游》正式出版,书中选用了某拍摄的照片七幅。
书出版后不久,某找到,提出《华山导游》使用了他的摄影作品,既未署名也未付报酬,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说,因原照片有某的名字,便在清样上署上了摄影者某的名,后来某要求删去某署名,便在正式出版时删去了某的署名,稿酬也支付了,是同文字稿酬一同寄给某的。
某找到某,某辩解说,寄给他的稿酬中并未注明有某照片的稿酬,所以拒绝付钱给某。
为此,某起诉到法院。
问:某起诉时应当以谁为被告?案例分析:《华山导游》属于合作作品,该书由文字和照片组成并用可以分割使用。
某和某是该书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本案中,某对该书中由其拍摄的照片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所以,某应当以自己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提出诉讼请求。
至于某应当如何确定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某和是某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的共同侵权人,应当成为本案诉讼的共同被告。
首先,某侵犯某的署名权是毫无疑问的,而作为,则应当尊重照片作者的署名权,除非作者明确要求不予署名,否则,应当在出版的作品上据实署上上作者的真名。
本案中,某并没有要求在出版的《华山导游》一书中不署名,只是按某的个人要求,便删去了某的署名,从而侵犯了某的署名权。
所以,在侵犯某署名权的问题上,某和都是负有侵权责任的;其次,尽管支付了某的照片稿酬,让某代为交转,但是,并没有注明有某的稿酬,从而使某误认为支付的稿酬都是《华山导游》文字部分的稿酬,进而将稿酬全部据为己有。
因此,基于的“没有注明”和某的“误认”,从而使某的获得报酬权受到侵犯,因此他们双方应当对此侵权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7.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翻译人可以要求法律保护吗案情介绍:某翻译过大量外国音乐作品,其中一部分是外国歌曲。
1993年2月,甲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收入某翻译的外国歌曲19首,但未署某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当时某曾到甲反映此事,但未得到答复。
1994年8月,某发现乙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一书收入其翻译的外国歌曲22首,同样也没有署某的名字,也未寄样书和稿酬。
某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
问:某可以主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案例分析:本案中,某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具体而言,某对其翻译的音乐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汇编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受到了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和第24条的相关规定,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
翻译人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非著作权人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案中,某对其翻译的外国音乐作品同样享有上述权利。
甲和乙未经过某的同意或者许可,便分别在其出版的《新编外国歌曲300首》》中汇编某的作品,侵犯了某的汇编权;发行某的作品,侵犯了某的发行权;在选用的翻译作品上,未署某的,侵犯了某的署名权;选用某的作品,不向其支付稿酬,侵犯了某的获得报酬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