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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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卫生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及时发现、判定利妥善处理疫苗预防按种工作中发生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有

效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和卫生学调查,指导并督促相关机构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预防、减少

和平息事件产生的不良影响,增强公众对预防接种的信心,保证免疫规划正常实施,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异常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江苏省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等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概念和常见类型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可能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医学事件。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是指同一时间、同一接种地点和/或同一种疫苗、同一批号疫苗

发生的2例以上相同或类似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世界卫生组织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发生的原因,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分为疫苗反应、实施差错、注射反应、偶合症及不明原因等五类。疫苗反应是由疫苗固有性质引起,在正确接种时诱发的反应;实旋差错是由疫苗储运、准备或接种实施过程中失误导致的事故;注射反应可因受种者对注射的恐惧和疼痛而非疫苗引起的生理或心理反应;偶合症是因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不明原因是指发生原因可能难以确定的反应或事件。

最常见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包括接种疫苗后感染、接种事故和群发性心冈性反应三种类型。

(1)接种疫苗后感染。接种疫苗后感染多是由于一次性注射器或针头重复使用、注射器或针头消毒不当、疫苗或稀释液被污染、稀释后疫苗搁置时间过长等原因所致,可引起注射部位局部化脓、脓肿、蜂窝组织炎,全身性感染、脓毒病、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感染乙型肝炎等血液传播性疾病等:

(2)接种事故。接种事故除因疫苗质量问题外,大多是因为接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接种途径错误、接种剂量过火或误将卡介苗作为其他疫苗和药物使用等所致。可引起接种局部红肿、溃疡、淋巴结肿大和溃烂,少数人可伴有体温升高、乏力、烦躁不安、食欲减退等全身症状。

(3)群发性心因性反应。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群体中,由丁接受了同一种“刺激因子”,如接种同一种疫苗,服用同一种预防性药物,由于个别人出现躯体异常不适反应,而导致一批人同时或先后发生类似的连锁反应,是一种心理因素造成的接种反应。不是器质性疾病,其特点是各种检查均查不出疾病,症状与体征不符。其诊断依据是:(1)有一个异乎寻常而严重的应激事件作为诱冈;(2)精神症状的发生与应激事件在时间上有紧密联系;(3)主要表现为精神症状、不出现意识障碍,并可伴有强烈的情绪变化及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抑制;(4)症状与体征不符,持续时间不长,预后良好。

1.3适用范闱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在实施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应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有关处理规定和程序进行。

1.4 T作原则

区疾控中心和各卫生院发现或接到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报告后,戍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尽快判定事件性质,评估其危害程度,做到反应迅速、准确定性、救治为先、减少危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科学有序规范地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的事件分级,目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分为:

2.1重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什(II级):预防接种出现人员死亡。

2.2较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ⅡI级):预防接种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异常反应。

3、组织机构

3.1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工作原则,省、市卫生行政部rJ成立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分别负责重大和较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3.2省医学会应建立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包括临床、流行病、生物制品、免疫规划等与预防接种相关学科的专家。鉴定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成立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鉴定专家小组,负责事件的鉴定工作。

4监测与报告

4.1监测

4.1.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系统,将全区所有疫苗接种单位

纳入监测与报告网络,形成完备的县、乡两级级监测体系。及时、动态收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及时报告、分析,为省、市专家组鉴定和早期防范、及时处理提供信息支撑。

4.1.2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发生后,应加强对当地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急监测工作,对当地人群和医院开展主动搜索_T作,指定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监测医院(并按疫情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卫生院要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症状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4.1.3其它未发生群体性预防接种事故的乡镇要按照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症状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4.1.4根据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级别和发展进程,分别由省或市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何时撤消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4.2报告

4.2.1常规报告。预防接种单位和区疾控中心要按照《江苏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报告,并实行每月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零病例”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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