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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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订:
1、甲方(普通合伙人):
2、乙方(有限合伙人):
3、丙方(有限合伙人):
4、…………………….
各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在中国共同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一事,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合同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注册地址
第四条企业名称
本企业名称为:
第五条注册地址
本企业注册地址为:
第三章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八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出资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名字、名称、住所和相关资料如下表: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的原则
11.1 有限合伙人有权优先分配合伙企业利润,但每年分配的利润达到其实缴出资金额的10%后,有限合伙人无权继续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11.1.1 若有限合伙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认缴的出资额,则不得参与分配利润。
11.2 普通合伙人有权分配有限合伙人按照本条第11.1款分配后的全部剩余利润。
第十二条税赋
本企业因向合伙人分配收益而预先缴纳的有关税项和所得税,被视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由合伙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 本企业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币或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进行。分配任何有价证券的价值以派发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市场收盘价为计算依据。
13.2 合伙人共同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更早时间,在扣除管理费后分配当期收益;
14.2 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项目投资,收到出售收入后,尽快将回收的收益派发给合伙人。
第十五条收益派发
15.1 本企业的投资收益及本金须回到本企业指定银行帐户,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
15.2投资收益按本协议约定按以下顺序向合伙人派发:
15.2.1 首先所有有限合伙人按照其实际出资额获取不超过年化10%的收益;
15.2.2 其次,提取不超过1年的管理费准备金;
15.2.3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部分,全部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第十六条亏损的分担
16.1 普通合伙人以自己的实缴出资优先承担亏损。
16.2 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不足弥补亏损的,由有限合伙人以其实际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承担亏损。
16.3 所有合伙人不承担超过其出资额的亏损。
第十七条本企业债务
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
第十八条合伙事务的执行
18.1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XXXXX(普通合伙人)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不再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时,经占2/3以上出资额的合伙人同意另行选定执行事务合伙人。
18.2 执行合伙人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及相关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
第十九条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费用和报酬
19.1 管理费
本企业按年度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合伙财产支付。
19.1.1 管理费标准
本企业管理费按年度支付。在实现分红前,按照本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缴出资额的2%支付管理费。
19.1.2 未按第十条约定期限缴付出资的合伙人,须仍按其应缴出资额支付管理费。
19.1.3 管理费支付的时间:
a. 本企业设立第一财政年度的管理费在本企业经营执照颁发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
b. 从第二个财政年度开始,管理费在每个财政年度首月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
19.1.4 财政年度自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
19.1.5 管理费的使用:
管理费用于执行合伙人的所有营运费用,包括工资、房租、通讯费、差旅费,及调查、评估投资机会与项目投资清盘所需的费用。
19.2 其他费用
本企业除向执行合伙人支付管理费外,还将支付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发生的所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筹备与组建本企业的开办费用;
b. 投资项目需要的专业律师、财务审计及其它专项服务费用;
c. 介绍投资项目的介绍人、中介机构的介绍费和佣金;
d. 资本利得税及其它税项,及收购、出售和项目投资其它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成本;
e. 有限合伙人需要的专项报告的编制费用。
第二十条竞业禁止与豁免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本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为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一名代表出席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由自然人本人出席。
合伙人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例会,经执行合伙人提议,可举行临时合伙人会议。
第七章合伙企业的财产及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合伙财产
22.1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2.2 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且经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合伙人在本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请求分割本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出资份额的转让
23.1 合伙人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转让时应当通知所有其他合伙人。
23.2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本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