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
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1、《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年10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修正)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2.性质:非行政许可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xx—001一、评价范围原则上以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内容为准,并包括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评价范围还应包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设备设施的利旧内容。
对于可研阶段施工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预评价报告可作说明后省去相关分析评价内容,仅需在补充措施建议中明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待施工方案最终确定后,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补充相关预评价内容,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价方法根据拟建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采用类比法、检查表分析法、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等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必要时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
三、评价基本原则1.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2.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3.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评价过程1.工程分析通过工程分析,明确拟建项目概况、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与产品的名称和用(产)量、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总平面布置及竖向布置、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建设施工工艺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等内容,并初步识别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及建设期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特点与分布。
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分析还应明确工程利旧情况。
2.类比调查本部分适用于采用类比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
1)类比企业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类比企业与拟建项目的可比性分析;类比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等;类比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维护状况;类比企业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情况;类比企业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等。
2)类比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尽可能收集类比企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最新检测资料,分析明确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来源、分布及其浓度(强度)等。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
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
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总投资概算(万元)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建设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设计单位预评价单位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较重□严重□申请类别备案□审核□申报材料:□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2份)□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2份)□ 3. 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2份)□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2份)□ 5. 其他相关材料(2份)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单位公章)月日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安监总局51号令_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流程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和卫生技术措施及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个预防:预防、控制和消除三个阶段:预评价、施工设计、竣工验收三种危害程度: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职业病危害严重一、预评价(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备案申请安监局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审核申请安监局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②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服务机构,修正预评价报告③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预评价报告审查意见,完善预评价报告④向安监局提出预评价审核申请安监局⑤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做出是否受理决定(5个工作日)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同意的予以批复,并填写“三同时”审查表二、施工设计(一)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①委托资质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②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对专篇进行内审,内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修正设计专篇。
③组织专家会同设计单位对专篇进行评审,形成审查意见,完善设计专篇。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修订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3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12年6月1日起使用。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出具。
属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及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其他类型的建设单位,其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本身。
属于省级及以下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填写说明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
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南通市化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试行)》(以下简称:《审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同时,请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市局行政服务处。
此《审查要点》的起草得到了江苏泰洁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和各有关专家的大力协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南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9日南通市化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查要点(试行)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形式审查要求1。
1审查评价单位资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是否由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评价、检测和审核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和有效期要求.报告封面、总体结论、封页应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1。
2审查评价范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范围是否准确、具体。
1.3 审查报告格式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是否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要求,从七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2、报告附件审查要求2.1 建设单位对报告的初审意见建设单位是否对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识别、防护措施结论和建议予以确认.2.2 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图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是否正确,项目周边环境图是否详细标注企业(项目)与周边企业(单位)环境的实际距离;是否注明建设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是否注明项目与相邻单位关键建筑物、生产、储存设施的间距;是否注明交通线路等。
2.3 总平面布置图总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是否注明生产车间、储存设施、控制室、剧毒化学品仓储、室外变配电站、消防泵房、办公楼等重点部位.是否标明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或坐标),说明设计规范依据,附建(构)筑物一览表(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等)。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范
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规范职业卫生“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本规范中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要点(一)合法性审查1.属于本级安监部门受理范围。
2.承担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报告的人员、报告审核人员、签发人员的资质、资格符合规定;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过了省安监局的备案;报告封面、总体结论、著录页、骑缝处应加盖评价机构公章。
3.评价基础资料的来源符合规定,基本足以完成本次报告。
4.评价报告组成内容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进行编制,涵盖51号令第十条七个方面的内容。
5.评价过程进行了质量控制。
6.按照51号令第十二条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文件、资料完整齐全,符合规定。
7.组织项目评审时聘请的专家身份符合规定(符合总局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其中五分之三的人须是本级及以上专家库的专家)。
在选取专家时,应考虑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当专家库内专家在专业上无法满足要求时可聘请相关行业专家。
8.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识别、防护措施结论和建议予以确认。
9.提供建设单位的自评审材料,由职业卫生专家签名确认并表明是否同意职业病预评价报告通过评审,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真实性审查1.预评价依据全面、准确、现行有效。
2.建设项目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规模、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及总平面布置图等。
对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原辅材料等应重点描述。
3.类比项目或者类比工艺与拟建项目或者工艺高度相似,检测数据溯源性真实可靠。
4.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
应包括拟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可能引起的职业病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等。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18•【文号】卫监督发[2006]375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受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考虑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审查周期长,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完成评价、进入审查程序的,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可适当放宽到9月30日。
三、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咨询电话: 64047878转221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附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保证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
第三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1.总则1.1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1.3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评价的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范的规定。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1 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a.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b.可行性研究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c.其它有关资料。
2.2 评价机构按照准备、评价、报告编制三个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见附件1.2.3 准备准备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对建设单位的总平面布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防护措施、组织管理等,进行初步工程分析;b.筛选重点评价因子,确定评价单元;c.编制预评价方案.预评价方案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概况;b).预评价目的、依据、类别、标准等;c).建设项目工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内容和方法;d).预评价工作的组织、经费、计划安排。
2.4 评价评价阶段完成以下工作:a.工程分析;b.职业卫生调查;c.职业危害因素定性、定量分析和评价.2.4.1 工程分析工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建设项目基本,包括建设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设计能力、劳动定员等;b.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c.生产过程拟使用的原料、辅料、中间品、产品名称、用量或产量,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部位、存在形态,生产设备机械化或自动化程度、密闭化程度;d.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e.拟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f.拟设置的卫生设施;g.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2.4.2 职业卫生调查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技术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求时,应当进一步收集有关资料,进行类比调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全监管总局文件][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意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各级监管部门和有关建设单位加强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不重视,不执行相关制度,大量建设项目未经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就开工建设,致使一些工作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带病”运行,给职业健康带来隐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特别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企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各项制度要求,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并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随着现代建设工程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地增加,同时也引发了相关的职业病危害问题。
为了保障建设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国家推行了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的定义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职业卫生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卫生监测的必要性同时实施,并在建造完毕前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的制度。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是指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下,在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职业卫生部门报告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情况,并取得其备案批准。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申请的基本要素1.职业卫生现状:包括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的工人人数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等。
2.预防措施:包括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实施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需的防护装备等。
3.危险因素控制:建设单位需要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对内部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保障工人健康。
4.职业卫生培训:建设单位需加强对工人的职业卫生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其具备相关职业卫生知识及操作技能。
5.监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监测管理制度,实现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全程控制。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的重要性职业病危害是指在一个职业环境中,由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场所特殊因素,引起的某些特殊损害,如肺尘病、振动病、聋哑病等。
针对职业病危害问题,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制度具有以下重要性:1.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制度严格规定了建设项目所需的职业卫生要素,可以保障职业病危害有序控制,让工人减少职业病发病率。
2.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制度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明确肩负起职业病防范和控制责任,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促进职业卫生防护技术的提高。
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制度强制建设单位采购和使用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防护装备,促进了职业卫生防护技术的提高。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的申报流程1.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职业卫生部门报告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情况,并进行相应申报材料的准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和验收实施细则
1 目的明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验收的要求,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和验收的过程。
2 适用范围公司及各所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3.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卫生部。
3.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2006,卫生部。
3.4 《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卫生部。
3.5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制度》,QHSE-01,2011,公司。
3.6 《中海油海西宁德工业区开发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QHSE-01-09,2011,公司。
4 释义4.1 建设项目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4.2 建设项目指海洋开采的石油、天然气在陆地进行后续加工等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炼油、精馏、油气的深加工、化肥、液化天然气等。
本件所称中下游建设项目, 是指国内中下游建设项目中由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项目。
非中国海油控股或负责经营管理的中下游建设项目按国家或项目所在地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4.3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包括:1)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2)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4 建设单位指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于多方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是投资方共同组建的,为项目的经营管理或建设的组织机构。
4.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1、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中,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以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为目标,以控制职业危害、降低职业病发病率和死亡率为重点,将所有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纳入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建设项目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完成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3、在建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职业危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国家安监总局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危害三同时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及文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及文件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包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曰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日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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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申请书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填写说明
一、申请书由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
二、申请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申请书中“职业病危害类别”栏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结论选择填写;职业病危害类别一般的建设项目在“申请类别”栏选择“备案”,其他危害类别的建设项目选择“审核”。
四、申请书中“申报材料”栏的“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由建设单位出具。
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和项目概况以及申请依据等,一般应为红头文件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