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13•【字号】浙建建[201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12〕5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目录1 总则2 安全管理2.1 一般规定2.2 安全生产责任制2.3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4 安全检查2.5 安全教育2.6 特种作业管理2.7 安全警示标志2.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2.9 应急预案3 文明施工3.1 一般规定3.2 现场围挡3.3 封闭管理3.4 施工场地3.5 材料堆放3.6 临时建筑3.7 办公与生活用房3.8 施工现场标牌3.9 现场防火3.10 保健急救3.11 综合治理4 脚手架4.1 一般规定4.2 施工方案4.3 脚手架材质4.4 使用要求4.5 落地式脚手架4.6 悬挑式脚手架4.7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4.8 卸料平台5 基坑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支护结构5.3 土方开挖5.4 降排水5.5 坑边荷载5.6 基坑监测5.7 作业环境6 模板工程6.1 一般规定6.2 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6.3 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6.4 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三宝”“四口”防护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1.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施工方案12.3 起重机械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
浙江省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节能审查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除外)的节能审查和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的节能审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工作。
第四条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审查及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分别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和区域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明确能源消费、煤炭消费减量或等量替代方案;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等。
区域节能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区域概况;用能现状及能耗标准分析;产业定位及主要产业能耗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诺备案制度;能源“双控”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对策措施;区域先进节能设备、工艺和技术推广应用,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工作机制;用能承诺、监测监察和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全省控制目标的新增能耗项目,严格落实能耗减量或等量替代措施。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今天给大家讲解的是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托,现就《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制定本条例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节能降耗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需要。
我省是建筑大省,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超过1亿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使用过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已占全社会总耗能量的40%左右,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压力。
相对于传统建筑,目前绿色建筑平均节能率达58%,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15%,还显著改善室内外环境,为人们提供更为健康、舒适、环保的生活场所。
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于减少资源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转型升级和建筑产业发展的需要。
我省又是建筑强省,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总量的比重约为5.5%,利税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率约为13%,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绿色建筑对建造水平和质量的要求更高,将推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与产品更新换代,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建筑产业及其产业链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因此,发展绿色建筑对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增量投资、提高我省建筑业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法制建设和落实省委决策的需要。
我省自xx年颁布实施《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来,累计建成节能建筑5.6亿平方米,形成了年节约标准煤776万吨的能力,特别是自xx年全面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B331092-xx)以来,建成绿色建筑1.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已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近年来,国家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继出台, * 制定下发《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委在生态文明、“两美”浙江建设、全面深化改革等决策部署中,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建筑,现有的政府规章已不相适应。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6【实施日期】2021.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1998年12月1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章激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生产、转换、储存和消费,节能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利用,节能服务以及节能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政府调控、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年度计划。
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最新汇编(2011.3)
节能降耗法律法规政策汇编(部分)2011年3月目录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第33号)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5、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643号)6、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371号)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8、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1]51号)9、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11、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12、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9]2441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1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1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18、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质监局17号令)19、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20、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9]166号)(与17重复)2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2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国发〔2009〕38号)23、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24、关于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25、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14重复)二、循环经济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四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3、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4、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发改环资〔2010〕991号)5、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7、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南》的通知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977号)9、关于印发新型干法水泥窑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25号)三、清洁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72号)2、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16号)3、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03]100号)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太湖流域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09]104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09]461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707号)7、《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8、《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导向目录》(第二批)9、《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三批)10、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1、包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2、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3、印染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4、制革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6铜冶炼等5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1]113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2、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3、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4、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4、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5、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公告)6、工信部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7、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9、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五、节能评估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2、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资料汇编(征求意见稿)4、《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的若干要求》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国家发改委第37号公告)5、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六、新能源1、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2、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七、其他1、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2、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3、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二批)(国家发改委公告2009年第27号)4、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三批) (2010年第33号公告)5、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应用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工信部节[2011]9号)6、国家能耗限额标准(26项)目录7、有色金属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8、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9、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浙江省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人大常委公告第9号)2、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268号)3、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4、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3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9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7、浙江省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8、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6〕511号)9、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10、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企〔2010〕232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7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418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1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8〕42号)15、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发〔2009〕38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27号)16、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17、浙江省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9号)18、关于超能耗产品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0〕275号)二、循环经济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3号)2、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8]134号)三、清洁生产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经贸资源〔2003〕1040号)3、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5〕643号)4、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浙经贸资源〔2008〕331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经贸资源〔2007〕265号)2、关于我省水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的意见(浙经贸资源〔2003〕39号)五、节能评估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35号)2、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程序(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75号)3、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5、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1〕101号)六、新能源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0〕59号)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光伏等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55号)杭州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杭州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1号)2、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0〕276号)3、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6号)4、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83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助力度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7号)二、循环经济1、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2、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53号三、清洁生产1、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四、资源综合利用1、市经委关于转发浙江省实施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杭经资源[2007]336号五、节能评估1、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366号)2、杭州市2010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杭政办函〔2010〕11号)3、杭州市薄钢板行业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六、新能源1、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86号)2、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31号)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太阳能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30号)七、其他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8〕283号)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物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0〕258号)富阳市法律、法规、政策一、节能降耗1、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7]109号)2、关于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富政函〔2006〕39 号)3、转发省发计委《关于富阳市江南片造纸企业集中供热热力规划的批复》的通知(富政办〔2004〕53号)二、循环经济1、富阳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富政办〔2008〕3号)2、关于调整和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富政〔2006〕1号)3、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7]110号三、清洁生产1、富阳市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73号)四、节能评估1、《富阳市2008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富政〔2008〕5号)2、关于促进富阳造纸行业转型提升的若干意见(富政〔2007〕13号)节能降耗基础知识1.能源能源亦称能量资源或能源资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规范民用建筑节能评估行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业务,对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按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机构可以承接所有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二类机构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三类机构可以承接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业务.第七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有相应工程咨询、设计资质或者从事专业节能服务二年以上,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管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
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类评估机构:具有十五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同时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骨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另外具有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筑智能化和建筑物理(或建筑材料)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七人;二类评估机构:具有十二名以上与节能评估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机构备案条件。
各地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申报新设立评估机构和备案证书换证时,申报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评估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重复使用。
对于新增的节能评估机构,各市建设部门应当在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我厅报备。
节能评估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书和编号。
二、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督促节能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材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服务水平。
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前沟通指导等方式,积极探索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方法和路径,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要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低价无序竞争,确保评估质量。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七年八月二十日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10.30
【实施日期】2015.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
计划》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绍兴市建管局,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等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审定,我厅确定了《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督促主编单位抓紧落实标准编制人员,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附件: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2015年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
《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集团,厅直各单位:为推动我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加强对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的管理,推进建设事业科技进步,提升建设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根据《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在调查研究、公开征集和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现予公告,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技术公告》发布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宣传和培训,使设计、施工、房地产开发、监理、施工图审查、验收等工程相关单位和技术应用单位尽快了解公告的内容和技术要求,确保《技术公告》的实施。
二、对《技术公告》中的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依照《技术公告》的规定进行审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淘汰和限制落后技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三、本《技术公告》发布后,《浙江省建设工程建筑节能(含节水、节材、节地)推广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建设发〔2006〕184号)即废止。
四、本《技术公告》自发布之日生效实施。
附件:1.《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2.《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附件1: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领域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三、供水、节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四、节材与材料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领域。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根据我国的建筑节能规划,到2010年,全国新建建筑争取1/3以上达到绿色建筑和节能建筑的标准。
下文是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全国太阳能规范大全
2021/5/27
10
山西省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规定:12层以下住宅须配太阳能热水系 统
山西省将对12层以下民用建筑采取强制 安装太阳能集热措施,违反规定不安装 者将有可能被处以20万元—50万元罚款。
2021/5/27
11
青海省
自2009年起,青海省将开始建立太阳能推广应用示范 区,即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及海东地区, 通过政府的大力扶持,开展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 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的试验与推广应用。
《办法》指出,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节能专项验收程序;质量不合 格的,不得出具竣工合格报告。
2021/5/27
3
江苏省
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我省城镇区域内新
建12 层及以下住宅和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
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
南省新建建筑项目中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
米以下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必须配置太
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必须纳
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
202可1/5/2准7 予施工。
2
海南省
《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2010年3 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城镇规划区以及旅游度假区、开发区、 产业园区、成片开发区内的12层以下(含12层)的住宅建 筑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医院病房、酒店、宾馆、公共 浴池等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或者 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建和既有民用建筑,应当统一 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据悉,政府将根据不同的建筑 类别,补助企业为太阳能热水系统增量投资的30%~ 50%。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发文字号】浙建〔2016〕4号【适用区域】浙江省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03-23【生效时间】2016-05-01【关键词】建筑节能【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浙建〔2016〕4号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3日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建〔2011〕04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节能标准”修改为“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将其中二处“能源”修改为“能源资源”。
四、将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省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省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评估;(四)建筑暖通空调用能设备和控制系统设计评估;(五)建筑电气系统和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设计评估;(六)建筑给排水系统用能和节水设计评估;(七)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绿色建材应用等节材设计评估;(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节地设计评估;(九)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建筑应用设计评估;(十)建筑风、光、热、声环境设计和低影响开发设计评估;(十一)建筑能源消耗、能源结构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十二)绿色建筑预评价;(十三)评估前后分项对比及评估结论。
《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民用建筑节 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建筑节能设计、绿 色建筑设计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专家评审意见, 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 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 由:
第二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 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 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 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 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 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 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 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公共建筑是指总建筑面积一万平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 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
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
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
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 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 审查。
第十三条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 内容:
《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经济,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本省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依法管理、多能互补、技术创新、降耗增效、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和能源投资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使用清洁能源。
省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科技、财政、建设、环保、农业、技术监督、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节能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新闻媒介对节能工作实行舆论监督,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批评浪费能源现象。
第二章能源节约管理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统一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节能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进行审查,并监督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竣工验收。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
这是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信息。
《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
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
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
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对此,《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
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日期】2007-08-20【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嘉政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8〕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我市是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紧缺状况日趋严重。
在社会总能耗中,建筑物能耗约占30%,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建筑节能工作薄弱,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能源资源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
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供需矛盾更加突出。
这不仅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一项战略举措。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浙财建字〔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6〕206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宁波不发):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能效, 节约能源消耗,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原则:政府公共财政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有利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推进建筑能效提高,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对欠发达地区的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建设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建筑节能新技术、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风能等)应用示范项目;(二)建筑节能应用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研发,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编制及完善;(三)省级建筑节能工作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示范项目的申请程序、申报条件和要求(一)符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示范项目,由当地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经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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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标、图纸设计、施工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将增加一项建筑节能内容,如果审核不过关,工程将难以上马。
这是记者昨天从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了解到的信息。
《办法》规定,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不能通过审查。
没有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要接受监督检查,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的工程,将被责令整改。
建筑节能不合格的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监督,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对于所售房产的节能性,房产开发企业应将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也就是说,房产商在卖房子时,应在楼书中说明房子是否节能、性能如何等。
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办法》把节能纳入到建筑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各个环节,在设计环节,应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设计和施工时禁止使用列入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节能技术和产品的可选择的少,是我国执行建筑节能过程中碰到的几大问题之一,节能产品和技术研发上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少数地方对新技术、新产品存在垄断现象,没有形成竞争机制。
对此,《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扶持措施,县级以上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发。
开发、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还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发布单位】浙江省【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日期】2007-08-20【生效日期】2007-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浙江省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七年八月二十日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以下简称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建筑节能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建筑物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相应的建筑结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规范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减少建筑物及其用能系统的能耗,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并将建筑节能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建筑节能职责部门的考核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各级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机构应当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五条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节能规范第六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建筑节能篇(章)纳入其中;确定建筑物布局、形状和朝向时,应当考虑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应当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其中,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篇(章);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备案报告中应当有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依据现行建筑节能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建筑节能标准),单独编制建筑节能篇(章)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应当审查建筑节能相关内容。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具有建筑节能专项内容。
第^一条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并在设计文件中单列建筑节能设计篇(章)。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第十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建筑节能设计相关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
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和安装,并加强施工、安装过程中的能源、资源节约。
墙体、屋面等节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监理和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筑节能的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有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内容。
第十六条建筑物围护结构中的节能设施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建筑工程的其他保修项目和保修期限,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国家或者省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中推荐的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节能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说明书。
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列入国家或者省淘汰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采暖、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有效运行。
第三章监督与保障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发布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公告以及淘汰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目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建筑节能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发展改革、经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前期文件中没有建筑节能篇章或者有关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依法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建筑节能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对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行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制度。
依据建筑物的节能水平,建筑节能能效标识分为若干等级。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建筑物用能和节能情况的监测,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依据。
第二十六条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技能教育和培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节能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和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产品、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安排专项资金和提供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以及建筑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扶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研究与开各级人民政府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各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前款所列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开发、生产、使用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投资人可以按照协议规定取得收益。
鼓励从事建筑节能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未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政府投资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二)对未提交包含建筑节能专项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的建筑工程,核发施工许可证的;(三)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没有对建筑节能内容同时进行验收, 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四)对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