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民发[2003]127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民发[2003]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我部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将《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在贯彻实施《规范》的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民政部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补发婚姻证;(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每⼀个⼈的结婚记录在民政部门都会有相应的资料查询的,如果⾃⼰现在要去开⼀个婚育证明的话,那么应当是如何进⾏书写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居委会怎么出具婚姻证明
证明
现证明我社区居民某某某,性别,年龄,⾃某年某⽉同某某某举⾏结婚仪式以来,⼀直在我社区居住,并于某年某⽉某⽇⽣下⼀⼦。
特此证明。
某某某居委会
年⽉⽇(盖章)
“未婚证明”全称是《(⽆)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能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开具。
根据2015年9⽉民政部发布《关于进⼀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作的通知》,要求⾃该通知发布之⽇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指有关组织或单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状况,书⾯内容包括已婚、未婚、离异、丧偶、⽆配偶、同居,及其姓名、性别、出⽣年⽉⽇、民族、职业、⼯作性质、住址等。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婚姻的证明的话,⼀般都是要在当地的民政部门进⾏开具的,有的地⽅可以在居委会进⾏开具婚姻证明,但并不是完全这样⼦的,⾄于这个证明的话,可以参考⽂中的格式,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计生办开未婚证明的流程
计生办开未婚证明的流程
内容:
一、准备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二、办理流程
1. 到所在地的计生办窗口,出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填写申请表。
2. 工作人员会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确认未婚后可以出具证明。
3. 等待工作人员出具未婚证明,核对信息无误后在证明上签字。
4. 提交2张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工作人员将照片粘贴在证明上。
5. 领取未婚证明,并留存好原件。
三、注意事项
1. 未婚证明的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请在有效期内使用。
2. 未婚证明一般只能本人申请,不能由他人代办。
3. 出示的材料需确保真实有效。
4. 未婚证明只能开具一份,遗失或损坏无法补办。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3.09.09•【字号】京民婚发〔2013〕327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民婚发〔2013〕327号各区县民政局:现将《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9月9日北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依据《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是指公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系统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查询后,出具相关证明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内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机关是北京市任一区县民政局。
外国人、华侨、出国人员及港澳台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证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出具条件第四条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一)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三)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四)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五)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七)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当我们要想证明某个事实是真的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出具证明。
写证明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欢迎大家分享。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申请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口地址:#本人或受托人声明:我申请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离婚/丧偶)所反映的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申请出证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婚姻状况声明,经查阅本登记处#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申请人在本登记处结婚登记记录查询结果:无婚姻登记记录(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申请出证人(签字按手印):#受托人(签字按手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盖章)承办人:##年#月#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未婚证明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未婚、离异、丧偶都算作未婚证明的开具范围,因此未婚证明办理时的材料也分为未婚、离异、丧偶三种情况。
1、未婚。
当事人属于未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一张一寸照片;2、离异。
当事人属于离婚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离婚证件原件,一张一寸照片;3、丧偶。
当事人属于丧偶状态的,须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原配偶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或户口上有标注),一张一寸照片。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需当事人亲自到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
未婚证明的办理1、办理未婚证明,需要在你现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2、民政部门婚姻可以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域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身证明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证明当⾃⼰的配偶去世的,需要⾃⼰到户⼝所在地注销户⼝,然后婚姻关系改成丧偶,然后就可以给单⾝证明了,其实这个证明拿来没⽤,直接看户⼝本上就会知道全部。
根据以上描述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配偶去世如何开具单⾝证明可以凭医院证明(病故的情况下)或者事故证明(交通意外的情况下)、⽕化证明(⾃然死亡的情况下)等等这些死亡证明,到您的户⼝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
注销户⼝后,户⼝簿婚姻状况就会改为丧偶你可以凭这个户⼝簿作单⾝证明。
现实上没有法定意义上的单⾝证明,或者你可以问问当地政府部门有没有这类证明。
单⾝证明⼜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截⽌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证明,⼀般由户⼝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单⾝证明⼜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截⽌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证明,⼀般由户⼝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9⽉15⽇,民政部在征求教育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等主要婚姻证明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进⼀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件发布之⽇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单⾝证明具体⽤途1.在买房⼦需要贷款的时候需要买房⼈的单⾝证明单⾝证明2.在参加婚姻介绍所或者是报社举⾏的相亲活动时,需要提供单⾝证明买房、出国、迁户⼝等,单⾝居民的各类活动均须有⼀纸“单⾝证明”。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单⾝证明要拿着户⼝本去,上⽂已经说了单⾝证明的⽤途,其实只要拿出户⼝本就可以解决所有的事情,⽽开具单⾝证明的过程都可以免去了,⽬前都要户⼝本才⾏。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北京出具单身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
北京出具单身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
北京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条件、程序及材料一、当事人因房屋买卖、银行贷款、遗产继承、结婚、收养、出国公证等需要到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地属北京市西城区2.达到法定婚龄3.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二、须持的证件1.身份证2.户口本“婚姻状况”栏中填写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填写为“有配偶”或“已婚”的应变更3.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还应提供离婚/丧偶证明丧偶证明有具体要求三、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间段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
1.达到法定婚龄的时间
2.变更为无配偶的时间
3.户口迁入、迁出本区的时间
4.其他因素的影响。
四、若本人不能亲自到场而委托他人出具证明的受托人应持有经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到登记处办理手续。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外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经过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子女因办理有关事项需出具故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特定时间段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酌情出具。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委托书参考样式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委托书参考样式
委托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现婚姻状况:______(未婚\离婚\丧偶)现在外的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因办理____________(例如:贷款、房产、户口迁移等)需要,特向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由于本人无法亲自到场,现全权委托受委托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所签署的声明书,本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止。
委托人签名:_______年月日
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须知
一、受理范围:
1.负责受理常住户口在乐清市区域内的公民。
二、审查要件: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未婚者: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3.离婚者: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如果是初审判决书,还须出具生效证明书)。
4.丧偶者: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村委会或医院出具)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5.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
联系电话:05。
无婚姻登记证明
无婚姻登记证明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婚姻并不是人生的必修课,他们更倾向于自由、单身的人生方式。
而对于这些人,有一种情况需要面对,那就是无婚姻登记证明。
下面,就来了解一下这种证明的具体情况。
什么是无婚姻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证明,是指未曾办理过婚姻登记或曾经办理过婚姻登记,但现已办理过注销婚姻登记手续等有关情况的个人出具的证明。
这种证明是为了证明某个人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
通常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为什么需要无婚姻登记证明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来证明自己没有婚姻登记记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况:1. 出国留学对于那些计划去外国留学的人来说,办理签证是必不可少的。
在签证过程中,往往会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来证明自己没有婚姻关系。
2. 境外就业同样的,如果想去外国工作,有些国家也会要求提供该证明以证明个人没有婚姻关系。
3. 证明婚前财产在很多国家,婚姻可以带来一系列的财产和法律责任。
因此,在一些场合下,需要证明自己在婚姻之前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过婚姻关系。
而这时,无婚姻登记证明就是最好的证明方式。
4. 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面试在一些招聘和面试过程中,会要求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
因此,对于那些想要进入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人来说,这种证明非常重要。
5. 国内车辆和不动产交易除了国外的留学、就业等,国内也有一些情况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
比如在某些城市买房或车的时候,就需要申请无婚姻登记证明以证明自己目前没有婚姻关系。
如何办理无婚姻登记证明办理无婚姻登记证明还是比较容易的,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市民服务中心申请。
一般而言,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2.暂住证(如有)及复印件3.工作单位证明或学生证明4.本人纸质照片(一寸或二寸)如果需要加急办理,还需额外缴纳一定的手续费。
一般来说,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注意事项在办理无婚姻登记证明的时候,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同地区对于申请人的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事先向相关部门咨询。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一、为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使用主要涉及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建部、银监会等五个部委,我部在通过召开工作协调会、发函等方式征求以上部委意见后,又征求了外交部、国台办意见,在充分沟通并吸收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我部制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并于2015年9月17日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向10余家主流新闻媒体发布、解读《通知》。
二、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证明后,如婚姻登记信息使用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该如何处理?根据通知规定,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情况的,由相关部门与当地民政部门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实。
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与民政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查。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其不应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信息,因此民政部门将不再为其核对信息,以真正落实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要求。
关于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方式,考虑到各地信息系统技术架构不同、信息化建设进度不一,地方各相关部门信息化建设情况也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部门间信息核对工作,对于信息化开展较好的部门,可以采取开放信息系统端口、利用地方政府内网进行核证,对于信息化建设相对薄弱的部门,可以采取发公函核对或派人携带移动介质到民政部门核对等符合当地实际的方式核对信息,以减轻群众负担。
三、通知对于规范出具证明相关工作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一是明确规定了出具证明的范围。
即除对涉台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是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
大使馆开放单身证明流程和注意事项
大使馆开放单身证明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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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民政局2005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北京市实施〈婚姻登记条例〉若干规定》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县民政局是办理本市居民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1.办理婚姻登记;2.补发婚姻登记证;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倡导文明婚俗;6.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履行职责,除按照法定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附加其他义务。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服务机构必须在人员、场地、票据和工作着装等方面严格区分,禁止混用。
第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有两名婚姻登记员在送达回证备注栏上注明理由并签名。
第六条区县民政局应当设置与婚姻登记量相适应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规范的标识牌应当悬挂在婚姻登记机关醒目处,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整洁、庄严、温馨,可设置国徽或者国旗,布局合理,设置排队等候区,婚姻登记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禁止喧哗和吸烟。
婚姻登记机关分别设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室,除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禁止在结婚(离婚)登记室内摄像、拍照及其他影响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的行为,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公告栏。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来源:社会事务司时间:2012-06-25 13:16(民发(2012)99号 2012年6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不断增加。
为满足群众现实需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
当前,各地出具证明的数量日趋增多,所出具证明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
为切实做好此项服务工作,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受理机关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二、申请人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
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死亡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无婚姻登记证明
无婚姻登记证明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领取婚姻证书或是还没有结婚,都可能会面临需要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无婚姻登记证明?无婚姻登记证明有哪些种类?如何获取?下面我们将一一解答。
无婚姻登记证明是什么?无婚姻登记证明是一种证明未婚或离婚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般来说,个人在提供婚姻证明时必须要提供结婚证书或离婚证书等文件,但如果该个人未曾结婚或未曾离婚,则需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
无婚姻登记证明的种类目前,根据不同情况,无婚姻登记证明可分为以下几种:1.未婚证明。
未婚证明是指证明当事人未婚或单身的证明。
该证明通常由当事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具。
2.离婚证明。
离婚证明是指证明当事人已离婚的证明。
通常由当事人或其前配偶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具。
3.婚姻状态证明。
婚姻状态证明是指证明当事人婚姻状态的证明。
一般而言,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可提供该证明。
如何获取无婚姻登记证明?要获取无婚姻登记证明,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1.身份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护照等材料;2.相关证明:各类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书等;3.其他额外证明:如无配偶同意或无子女证明等。
获取无婚姻登记证明,需要采取以下步骤:1.编写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所需填报的内容等信息。
2.准备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材料等必须准备。
3.前往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并办理手续。
需要缴纳相应的证明费用,办理时应向工作人员了解所需材料、程序及时间等相关事项。
结束语无婚姻登记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了解无婚姻登记证明的种类及获取方法,将有助于更好地解决个人生活中的相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
【法规类别】婚姻登记
【发文字号】并民函[2011]24号
【发布部门】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1.02.24
【实施日期】2011.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意见
(并民函〔2011〕2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及两区社会事务(发展)局:
为解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来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是本辖区域常住户口居民。
当事人须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二、要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离婚。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郑民文[2005]212号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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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民文〔2005〕21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经开区有关部门: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解决当事人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要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文件精神,现将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所掌握的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在本辖区域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须备注不包括在本辖区外的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二、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应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和丧偶者还应持离婚证和丧偶证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二)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要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时间超出本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现保管婚姻档案范围的,须到户口所在地辖区档案馆申请出具有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和要求
各婚姻登记处受理当事人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申请后,可根据当事人的声明和档案馆出具有有关证明,查阅本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档案,确认无婚姻登记记录的,方可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办理期限
为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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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婚姻档案证明怎么开
⽆婚姻档案证明怎么开⽆婚姻证明⼜叫未婚证明、单⾝证明,法律上叫“⽆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证明怎么开是很多⼈⼗分关注的⼀件事情,但是很多⼈对⽆婚姻档案证明怎么开不太了解。
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婚姻档案证明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提供参考。
⼀、相关规定⽆婚姻证明是证明当事⼈截⽌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证明。
以前是在婚姻登记处开的,全国已取消了单⾝证明的开具。
2015年9⽉15⽇《民政部关于进⼀步规范(⽆)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作的通知》⾃⽂件发布之⽇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具体流程1、当事⼈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亲⾃到场。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应当提交本⼈⾝份证和户⼝簿原件(军⼈要交军⼈⾝份证件)。
3、婚姻状况为离婚或丧偶的当事⼈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交有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户⼝簿中婚姻状况应为离异或丧偶,未改的请先到户所在派出所更改)。
4、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
当事⼈因故不能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可以委托他⼈办理,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和当事⼈的户⼝簿、⾝份证原件。
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前的常住户⼝所在地、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委受托⼈的姓名和⾝份证件号码、受委托⼈应当同时提交本⼈的⾝份证件。
5、当事⼈提交的⾝份证、户⼝簿上的姓名、出⽣⽇期、⾝份证号码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致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
随着现在中国年轻⼈知识⽔平的提⾼,单⾝⼀族越来越多,很多时候都会⽤到⽆婚姻登记证明。
⼤家也⾮常注重这个过程和流程,但⼀定要记住⾛专业的流程和具体了解相关的法律政策,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
开单身证明需要什么证件
开单⾝证明需要什么证件单⾝证明⼜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截⽌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证明,⼀般由户⼝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单⾝证明怎么开1、如何办理单⾝证明?需本⼈带⾝份证、户⼝本原件和2张⼆⼨照⽚,在本辖区婚登处直接开具。
2、能否委托办理单⾝证明?委托⼈需写委托书并在委托⼈所在城市公证处公证(委托书上需说明委托⼈的婚姻状况,例如:未婚离异),由被委托⼈持委托书原件、委托⼈⾝份证、户⼝本、2张2⼨照⽚、被委托⼈⾝份证和户⼝本前来办理。
(⼀共6样东西)3、军⼈如何开具单⾝证明?答:由本⼈携带军官证、⾝份证原件,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2张2⼨照⽚到部队所属地的婚登处开具。
⼆、开单⾝证明需要什么证件1.当事⼈的户⼝簿或者户籍证明2.居民⾝份证原件3.⼆⼨近期“半⾝”“免冠”“彩”照2张4.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调解(判决)书,丧偶者应提供公安机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丧偶证。
5.委托他⼈办理的还应提交由当事⼈签名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份证,注意:1.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姓名,出⽣⽇期、居住地、现婚姻状况、出证事由、授权“受委托⼈填写声明书”,受委托⼈姓名,⾝份证件号码。
落款:签名,签署⽇期。
2.涉外委托中,委托书为外⽂书写的,应同时提供中⽂译件。
其他材料代办单⾝证明⼀般需要:公正处委托书,委托⼈⾝份证原件,两张照⽚,当事⼈户⼝本,⾝份证原件等。
办理按揭贷款的单⾝证明必须由民政部门开具。
三、开单⾝证明的条件达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20周岁的公民可以开单⾝证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要未婚证明。
8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8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第一篇:8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民函〔2015〕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 (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民政部关于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的通知》(民函〔2013〕183号)确定的各项任务。
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资金、人力投入,不断完善本省(区、市)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纸质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记录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三、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从转变政府职能、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和坚持依法行政的角度,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会同相关部门落实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具体措施,使此项简政放权的工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办事窗口(大厅)公告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并通过多种渠道特别是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民政部2015年8月27日附件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注:民政部将根据今后情况变化对清单中所列国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通知各地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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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须知
为解决我区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事务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民办函[2004)32号)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二、申请人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l、申请人的户口簿。
2、申请人的身份证。
3、申请人应亲自申请。
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必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达到法定婚龄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离婚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
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参考丧偶日期,依据婚姻登记机关所管理档案日期查询填写,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四、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时,申请人(或其法律委托人)必须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表,签写当事人声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户口簿、身份证和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为解决我市居民在办理房产交易、贷款、出国结婚等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问题,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应具备条件
1.户籍在本辖区;
2.达到法定婚龄;
3.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
4.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持生效离婚证件或丧偶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依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申请人免费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日期的填写
1.申请人未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达到法定婚龄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离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离婚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离婚日期;
3.申请人丧偶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查阅起始日期填写丧偶日期,截止日期填写申请日期,并注明丧偶日期。
三、存档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生效离婚证件、丧偶证明复印件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存档保存。
附件:1.《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样式
2.《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样式
3.《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样式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1: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地,本人从未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未婚。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2: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本人因,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男/女,出生日期年
月日,身份证号码,现常住户口所在
地,年月日离婚/丧偶,离婚/丧偶后未再与任何人办理婚姻登记,目前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日
附件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存根
京X字第XXXX号
经查阅年月日至年月
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的婚姻登记记录。
婚姻登记员:
年月日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骑缝章)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京X字第XXXX号
经查阅我局保管的年月日至年
月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没有(男/女,身份证号码)的婚姻登记记录。
本证明不包括在本辖区外其他地方的婚姻登记。
特此证明。
(备注:年月日离婚/丧偶)
民政局
(婚姻登记专用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