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事故竞合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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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双重赔偿

双重赔偿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竟合时获得“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双重赔偿”不再获得支持。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基于对以上立法的讨论,大多数参与立法讨论的学者与律师认为,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在发生竞合时以后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在不存在第三人加害的情形下,工伤职工只能依工伤保险制度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从特别法。

(2)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且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工伤职工既可请求以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也可请求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

一、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工伤双重赔偿是怎样二、第三方责任并且已经获赔,那么工伤保险怎么赔(一)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二)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三)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不能认定工伤的员工应该怎么索赔员工在公司受伤后,够不上工伤认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可以进行工伤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和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生活中,我们面对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少人,特别是经历过交通事故或者工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很了解的。

但是,不少人面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伤害的时候,涉及到双重赔偿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我能进行双重赔偿吗?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

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

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

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劳动者将会面临复杂的赔偿问题。

以下是一个双重劳动关系工伤案例。

小李是一名电脑技术员,同时在公司A和公司B担任全职职位。

由于他的技术能力很强,两家公司都非常看重他的工作能力,所以在他签订劳动合同时,两家公司都同意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

有一天,小李在公司A的办公室里不慎从电脑椅上摔下来,导致腰部严重受伤,无法继续工作。

他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经过诊断确认为工伤。

小李和他的家人非常担心工伤赔偿问题,因为他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双重劳动关系使得赔偿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小李和他的家人决定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

顾问向他们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他可以向任何一家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请求,但该公司有权向其他公司追偿。

顾问帮助小李向公司A提出了工伤赔偿请求,并提供了相关的医疗证明和其他证据。

公司A在审核后确认小李的工伤,并及时支付了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与此同时,公司A联系了公司B,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B最初对此有所抵触,认为公司A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然而,经过顾问的调解,公司B认识到他们也应该为小李的工伤负责。

公司B最终同意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并与公司A达成了共识。

最终,小李的工伤赔偿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公司A和公司B分别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小李的医疗费、伤残赔偿和其他合理费用。

这个案例表明,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发生工伤时,劳动者有权向任何一家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注意双重劳动关系下的赔偿责任是由所有相关公司共同承担的。

劳动者应当与专业的法律顾问咨询,并与相关公司进行有效的协商解决,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

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

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工人因工作原因同时受到工伤和职业病的损害,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再向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双重赔偿。

这是一种既保护工人权益,又促使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安排。

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所管理的工作场所,工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

而职业病则是由于长期从事特定工种或者接触特定物质导致的慢性病。

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不合理,或者工人个体因素导致的。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建设和完善,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为工人购买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给予工人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丧葬费等。

这些赔偿主要依靠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然而,工伤保险的赔偿金额是有限的,且往往不能覆盖所有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于一些严重的工伤和职业病,其医疗费用和赔偿金额往往不够。

此时,工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其他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双重赔偿。

职业病双重赔偿的实施主体是国家,通过执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制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双重赔偿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对责任人进行罚款等手段来实现赔偿。

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弥补工人因工作原因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降低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同时,双重赔偿制度也对于打击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威慑作用。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工伤和职业病的定性和定责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加强科学的鉴定和评估。

其次,赔偿金额的确定也需要科学和公正,避免双重赔偿制度的滥用和不公。

最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双重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总之,工伤与职业病双重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用人单位和其他责任人加强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是指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的一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费用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然而,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即双重赔偿。

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只向雇主索赔的话,有时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因为雇主的赔偿额度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而通过向第三方索赔,受害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双重赔偿制度还可以倒逼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受到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影响,雇主在生产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这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可能会产生争议。

如果雇主和第三方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进一步延长赔偿时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执行细则,包括定义第三方的范围、界定其赔偿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赔偿的不确定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良性运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仲裁双倍工资案例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主要通过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裁决的方式解决。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仲裁可能会判决雇主支付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下面就是一个实际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专门从事家具制造业。

乙先生是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

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先生遭受了严重的工伤,导致无法从事原有的劳动工作。

为此,乙先生向甲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的申请。

工伤认定过程中,医生确认乙先生的工伤属于劳动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致。

基于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决甲公司承认乙先生的工伤,并且应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规,工伤赔偿金应为乙先生每月工资的三倍。

然而,在领取工伤赔偿金的过程中,乙先生发现甲公司只支付了他每月工资的平均水平作为赔偿金。

乙先生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出了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乙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只领取了平均工资水平的赔偿金。

他还援引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双倍工资作为违反裁决的赔偿方式。

甲公司在仲裁会上提出自己的辩解,称他们以前从未支付过双倍工资作为赔偿,也未收到过这样的要求。

他们还表示,支付双倍工资将给公司财务带来巨大的负担。

然而,乙先生坚持认为甲公司应该遵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且支付他应得的双倍工资。

在考虑了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甲公司违反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支付乙先生双倍工资的赔偿。

他们强调,雇主必须遵守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确保劳动者得到应有的权益。

双倍工资赔偿作为一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措施,应得到充分执行。

最终,甲公司接受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按照裁决决定支付了乙先生双倍工资的赔偿。

乙先生也认为自己终于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并感谢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他维护了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说明了劳动仲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获得公正的赔偿,并确保雇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裁决。

被打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被打工伤双重赔偿案例

被打工伤双重赔偿案例某市X超市,麦某作为该超市的员工,每天负责收银工作。

某天晚上,麦某下班后在超市附近的小巷里遇到了一名蒙面男子,该男子及时出现并用尖锐的刀具威胁麦某,企图抢劫他。

面对危险的局面,麦某奋起反抗,并用尽全力大喊救命。

由于他的抵抗,引起了周围居民的注意,及时报警并追赶蒙面男子。

最终,蒙面男子被抓获归案。

在抵抗过程中,麦某不幸受伤,导致右手骨折和左腿扭伤,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但麦某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抢劫并受伤,显然超市存在安全管理不善的问题。

因此,麦某可以主张被打工伤的双重赔偿权利。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然而,本案中的抢劫事件属于第三人为非法行为,与雇主无关,那么雇主是否应为此负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认定为工伤,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是刑事犯罪,蒙面男子的行为显然构成了抢劫罪。

麦某在阻止抢劫过程中受伤,可以主张刑事赔偿权。

根据我国刑事赔偿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通过暴力、威胁、骚扰等手段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被侵权人可以向国家申请刑事赔偿。

本案中,麦某明显是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可以主张刑事赔偿权。

基于以上两点,麦某可以要求超市承担双重赔偿责任。

首先,对于劳动工伤,超市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

其次,对于刑事赔偿,超市也应为麦某向国家申请刑事赔偿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此基础上,麦某还可以要求超市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更为严格的安保措施,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超市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的监控,在员工工作地点周围增设安保人员或增强监控设备的投入,提高员工的安全保障。

总而言之,麦某作为超市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抢劫并受伤,可以主张被打工伤的双重赔偿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是可以得到的,但前提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上海工伤待遇双重赔偿可以得到吗?可以得到;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交通工伤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工资双重赔付案例

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要点】因笫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案件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1266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介(说明:本文所述案情只与本文所要阐述的主题有关,与主题无关的事实予以省略。

)劳动者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2013年11月1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认定构成工伤九级伤残。

王某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公司辩称:2013年2月26日王某进入某公司工作。

王某发生工伤,其伤残被认定为九级。

王某的受伤系交通事故引起,王某应当向肇事者主张误工费,不应向公司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法院查明:王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腿受伤,并住院治疗。

王某出院时,医院开具休息三个月的诊断证明。

2014年4月30日,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江工伤认字(2014)第0113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2014年11月1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2014)工(江)第149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核准王某的伤残等级符合玖级。

2014年11月27日王某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判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分析】实现中,因为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情形多有发生,最为典型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劳动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侵权人要赔偿劳动者因为受伤导致的误工损失。

又因这种情形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又要支付劳动者治疗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两者发生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因第三⼈侵权造成的⼯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单位和侵权⼈给予劳动者的⼯伤待遇和赔偿吗?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由此可见,⼯伤与第三⼈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企业职⼯在执⾏职务时因第三⼈原因受伤,⼀⽅⾯可依侵权⾏为法向加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可依据⼯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付⼯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样。

前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

前者不适⽤混合过错,后者则适⽤过错相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主张权利。

但是不得向双⽅同时主张权利。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

案例老王夫妻离异,一子10岁与其一起生活,家有老母65岁,供职于某公司。

2004年5月2日,老王在下班途中被出租汽车司机陈某撞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5万元。

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老王为五级伤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老王的受伤为工伤。

老王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由司机陈某赔偿老王医药费5万元、残疾赔偿金9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误工费1万元、其子抚养费2万元、抚养其母生活费3.75万元、护理费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计28.75万元,该判决已执行。

现老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所在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万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5万元,合计10万元;老王又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条例》的规定支付医药费5万元、残疾辅助器具4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元。

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认为应实行“待遇补差”办法,但如何计算各有各的说法。

问题:(1)公司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考虑老王的民事赔偿直接按《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2)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前引案例由不同的人(包括仲裁员和法官)处理,结果不一定相同,其所涉及的问题是在第三人引起的工伤案件中,劳动者在向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可否再按《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即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问题。

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双重赔偿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后,除了向侵害人要求赔偿外,还可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该问题涉及工伤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用人单位利益保护和社会公平观念的贯彻,意义重大,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条例》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是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而不管民事赔偿,还是先由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作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可否向第三人追偿,《条例》也未作规定;如果实行“待遇补差”,应如何计算更是未作规定,前引案例就提出了这个问题。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同时受到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将可以获得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这就是交通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受害人受到了劳动能力的损害,导致不能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因此,受害人不仅需要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来弥补经济损失,还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来对其进行长期的护理和康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的标准如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程度,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并支付。

工伤保险金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和保险年限来计算,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先支付的赔偿金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旨在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赔偿和保障。

赔偿金可以用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工伤保险金可以用于支付长期护理和康复费用。

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受害人可以得到更好的康复和照料,并重返社会,过上正常的生活。

总结来说,天津交通工伤双重赔偿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伤劳动者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受害人可以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的赔偿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金两部分的赔偿,从而帮助其度过困难时期,并重新回归正常生活。

这一制度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双重赔偿案例

双重赔偿案例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成功案例发布日期:2013-03-04 作者:徐涛律师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交通事故死亡家人获赔54万元2007年10月24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11月1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像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江西工伤双重赔偿

江西工伤双重赔偿

江西工伤双重赔偿工伤双重赔偿是指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后,用人单位还需按照法定标准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使职工在受到工伤后得到更全面、更充分的保护。

江西省作为中国东南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工伤双重赔偿在这里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及发展优势,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及工伤赔偿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工伤双重赔偿对于江西省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江西省是一个以工业为主导的省份,工业生产非常繁忙。

在这个过程中,职工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工伤风险。

如果只依靠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工伤待遇,很难完全满足受伤职工的需要。

而工伤双重赔偿的制度,可以保证受伤职工获得更全面、更充分的经济赔偿,从而更好地帮助他们渡过难关,恢复健康。

其次,工伤双重赔偿对于江西省来说也是一种信任和保障。

通过给予职工以工伤待遇之外的经济赔偿,用人单位表明了对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视。

这种表态不仅可以增加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信任,也可以形成一种良好的用工环境和用工关系,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

最后,工伤双重赔偿对于江西省来说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江西省,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为了生活选择到江西省打工,他们的生存和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他们对江西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工伤双重赔偿的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基础。

综上所述,工伤双重赔偿对江西省来说至关重要。

它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树立用人单位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江西省应该进一步完善工伤双重赔偿制度,推动其发展,以应对工伤问题的挑战。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

上海双重工伤赔偿上海双重工伤赔偿是指一名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两起不同的工伤事件,而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在劳动保障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我将对上海双重工伤赔偿进行详细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雇主对工人的双重工伤情况必须进行赔偿。

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首先需要确认雇主是否存在过失。

如果雇主存在过失,那么他就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雇主没有过失,只是工人发生工伤是偶然的,那么雇主只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双重工伤的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工人受伤期间的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费需要由雇主全额报销。

同时,工人因受伤而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雇主需要支付工人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80%作为劳动补偿。

对于工人因受伤而导致的残疾,雇主还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可以参考上海市工伤保险办法的规定。

另外,如果工人的双重工伤导致了丧失劳动能力,雇主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这部分的赔偿金额根据工人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工人的工龄来确定。

一般来说,工龄越长、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越高的工人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

最后,工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相关材料,包括工伤鉴定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工资收入证明等。

雇主在接到赔偿申请后应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确保工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综上所述,上海双重工伤赔偿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雇主需要对工人的双重工伤进行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伤残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等。

工人在申请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雇主需要及时配合,确保工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这些赔偿措施的实施,为保障工人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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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7日,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2年10月29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家属与李某及石家庄某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石家庄某保险公司及李某支付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随后,该协议完全履行。

2012年11月10日,张某家属向石家庄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石家庄某人社局认定,张某之事故属于工伤,因张某所在单位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遂向张某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拒绝支付。

【主要争议】
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张某所在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意见】
一、张某家属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一)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所以不存在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衔接冲突的问题。

其次,损害填平法则不应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存在填平问题。

最后,有的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侵害所致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

本文认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不可兼得两种赔偿,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只要所得的一份或数份均有其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不存在公平问题。

(二)可以获得双赔的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依据
1、[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该答复中最高院明确表明,支持双赔。

另外,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工伤案件双重赔偿的判例。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案例对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均具有指导、参考意义。

2、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
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明确肯定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另外、200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四)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例如雇主提供的机器爆炸)。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对此问题的处理世界各国有四种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鉴于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因此,我们赞成
用人单位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再一次表明,劳动者有权获得双赔。

3、2006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第六条的理解与适用时,对该条的条文主旨表述如下:“2、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向该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

4、工伤双重赔偿已经我国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行文确认
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05〕201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问题,第(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者的工作系第三人侵权所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已获侵权损害赔偿
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如2011年10月1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20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条件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爱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该参考意见中,河北省高院明确表明,支持双赔。

综上可知,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均在不同效力级别文件或其他表态中明确,可以双赔。

二、张某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可知,张某所在单位未依法为张某交纳工伤保险,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给张某的家属。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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