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济铁总函[2006]515号)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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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的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200~250km/h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要求,确保营业线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铁道部《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工务设备维修、安全管理暂行规则》,现对《工务作业人身安全标准》(济铁总函[2006]515号)文中有关避车安全部分进行补充。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局200~250km/h线路,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走与避车安全
第2.1条作业人员避车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人员不得到邻线避车;
二、本线避车时,距钢轨头部外侧距离:
200km/h<Vmax≤250km/h时,不小于3.0m。
三、本线来车按下列距离下道完毕:
1.Vmax≤60 km/h时,不小于500m;
2.60km/h<Vmax≤120 km/h时,不小于800m;
3.120km/h<Vmax≤160km/h时,不小于1400m;
4.160km/h<Vmax≤200km/h时,不小于2000m;
5. Vmax>200km/h时,不小于3200m。
四、邻线(线间距小于6.5m)来车下道规定:
1.本线不封锁时:
⑴邻线速度Vmax≤60 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⑵60 km/h<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来车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⑶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下道距离不小于1400m;
⑷瞭望条件不良,邻线来车时本线必须下道。
2.本线封锁时:
⑴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
⑵邻线速度Vmax>120km/h时,本线可不下道,但本线必须停止作业。
(3) 邻线速度Vmax>160km/h时,本线必须下道,距离不小于2000m。
第2.2条Vmax>160km/h区段,设备检查、上道测量应在天窗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