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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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发布时间:2008-07-01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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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条件
退休(职)待遇
退休优异待遇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表
职工年休假
探亲假
婚丧假与产假
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职)条件、待遇及享受优异待遇条件
注解:
1、享受优异待遇的人员,其退休费连同退休补助费及优异待遇,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100%。

2、离退休人员可享受原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及医疗、住房待遇。

3、机关公务员退休时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均按100%发给,只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有警衔的包括警衔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固定工资和活工资(有特殊行业工资及保留工资亦包括在内)按规定比例计发;不满10年退职的需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

*按湘人险[1994]27号文件规定,此类人员中,特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15%,低于90%按90%发放;一等伤残人员可在其退休费比例基础上提高5%,低于80%按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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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及待遇这一部分,主要是与大家共同研究学习退离休有关政策,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我们党和国家有一部分干部、工人,由于年龄和身体关系等因素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需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

这些干部和工人,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做了许多工作,为革命事业作出宝贵贡献,妥善安置好这些干部工人,是党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是我党干部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对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好他们,是我们义不荣辞的责任,我们一定要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把离退休人员关心好照顾好,使他们安度晚年。

离退休(职)政策一、离休政策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的,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二、退休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主要是指年龄和工龄两个方面的条件。

我国职工退休的年龄与工龄条件建国以来至1978年先后有过4次不同的规定。

目前执行的主要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分别规定的干部和工人的退休条件。

但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后,退休条件有所修正。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劳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过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2007-12-19 10:08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公务员2024年退休政策

公务员2024年退休政策

公务员2024年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公务员的退休政策也在逐步调整和完善。

2024年,公务员的退休政策将会发生一些重要的改变。

本文将就公务员2024年退休政策进行详细论述。

一、退休年龄调整目前,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

然而,2024年将会进行退休年龄的逐步调整。

根据最新的政策,公务员的退休年龄将会根据个人的工作性质和职务级别而定。

对于一线岗位的公务员,退休年龄将延迟至62岁,以便更好地利用他们的经验和能力。

而对于一些后勤及管理岗位的公务员,退休年龄可能会相应调整为60岁。

二、退休金计算方式改革退休金是公务员离退休后的重要保障之一,而2024年的退休政策将会对退休金的计算方式进行改革。

根据最新规定,退休金将会按照个人在公务员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和年平均工资进行综合计算。

相比过去的计算方式,这种新的计算方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个人在公务员工作岗位上的付出和贡献。

三、退休金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公务员的退休生活质量,2024年的退休政策还将提高退休金水平。

具体来说,退休金的发放将会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提高,以适应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成本的增加。

这将使公务员在退休后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水平,不至于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太大的困扰。

四、灵活就业政策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务员的能力和经验,2024年的退休政策还将推出灵活就业政策。

公务员在退休后,如果愿意继续从事公益性工作或者其他符合自身兴趣和特长的职业,将可以通过灵活就业的方式继续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收入待遇。

这将不仅有助于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也能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社会价值。

总结起来,公务员2024年退休政策的调整将围绕退休年龄、退休金计算方式、退休金水平和灵活就业等方面展开。

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更好地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和福利,使他们在退休后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活水平,并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公务员队伍的需求变化,退休政策的调整也是必然的选择。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简介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范围
(一)、改革开始实施的时间:2014年10月1日
(二)、改革的范围: 1、单位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 位。 2、人员范围: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 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退休年龄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计发月数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139 退休年龄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2014年9月工 作人员本人的 基本工资标准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 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 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 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 的退休年度,N∈ 〔2015,2024〕 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 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 增长率,n∈〔2015,N〕, 且G2014=0
工作人员退休时工 作年限对应的老办 法计发比例
退 职 事业单位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 机关工人 作人员 及机关工人 90% 90% 90% / 85% 85% 85% / 80% 80% 80% 70% 70% 70% 70% 60% 50% / / 5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要做好哪些管理呢?对于事业单位的退休员工的管理要哪些铭文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生活,适应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改革,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建立完整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需要,确保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是:(一)纳入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工资基金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人员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或寄存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才服务机构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这两大类人员,均依本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国家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群众团体的干部和工人。

第三条省和地(市)、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机关社保公司”)是我省具体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接受上一级机关社保公司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机关社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法律;负责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给付、管理;协同做好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的服务工作,发展福利事业。

第二章养老保险方式第五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存积累式养老保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以下三种基本养老保险方式:(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和固定职工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缴纳比例按月向机关社保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精)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事厅黔人通〔2007〕115号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 (黔府发(2006)45号)及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应当退休。

2、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应当退休。

3、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

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1、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公务员,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 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2019年整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一)离休干部待遇
(2)生活待遇
4、护理费 《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 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 字[2008]6号)规定,生活不能自理 6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政策
4、护理费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的通知》(组通字[2007]20号)、 《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 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08]48号)规定: 红军时期 800元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三是按照《关于高级专家退(离) 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 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 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 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正常退休:
四是《关于县(处)级女干部退 (离)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 [1992]22号),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以及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工作的 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人自愿的,其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提前退休:
《公务员法》取消了公务员退职的规
定,同时还对公务员提前退休作了规定, 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 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 以提前退休。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条件有关规定
延长退休:
对任期领导、高级专家、县处级女干 部延长退休年龄作了补充规定。 一是《关于认真执行干部(离)退休 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 规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 在任届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 可待任届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 续。

2024年事业编制退休政策

2024年事业编制退休政策

2024年事业编制退休政策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退休政策的制定也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2024年,我国将对事业编制退休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旨在更好地保障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益,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以及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一、政策背景和目标在我国,事业编制是一种职业编制形式,涵盖了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作为国家的基层骨干力量,他们承担着各种重要使命和责任,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幸福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现行的事业编制退休政策已经不再适应现实需求。

因此,2024年政府决定调整和完善这一政策,确保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享有合理的退休待遇,更好地投身到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去。

二、退休年龄和条件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2024年事业编制退休政策将进行以下调整:1.调整退休年龄:根据2024年人口老龄化的情况和职工工作情况,退休年龄将适度提高,以维持国家良好经济运行。

2.年限要求:提高服务年限要求,以确保退休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需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才有资格享受事业编制退休政策的待遇。

三、退休福利待遇为了提高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2024年事业编制退休政策将进行以下调整:1.退休金待遇:提高退休金的发放标准,确保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退休金的计算将根据个人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以及职务等进行综合评估。

2.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

同时,优化医疗服务的供给,提高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的质量和水平。

3.社会保险:完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

政府将加大对退休人员的社会救助力度,确保低收入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政策宣传和培训为了确保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和适应新的退休政策,政府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和培训的投入。

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帮助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应新政策的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5)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

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基本离退休费 (一)基本离休费:离休时的标准工资照 发(含保留工资、附加工资) (二)基本退休费:退休时的标准工资按 照工作年限和规定比例计发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增发离退休费 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机关事业单 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济政办 发[2007]5 号)规定:根据国家人事部、山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 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 [2006]108 号), 2006 年 6 月 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 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计发离退休费的职 务,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离退休费项目内容
(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资制度改革 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2006 年 7 月 1 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对符合规定条件 的人员可按下列办法增发退休费: 1 、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 (岗位)工资档次的规定和办法,在第一、第二个考 核年度退休的,可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个月起,分别 比照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 增资额的50%、 100%,按本人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 后增发退休费。
离退休条件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
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 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规定: 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 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 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 部退休问题的复函》([1997]鲁人函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 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 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55周岁,连续受聘满10年并仍在聘用岗 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 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福利政策
“新人福字[1996]16号”(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自治区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进行统一审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 定:因病、因公、非因公致残提前退休、退职的,需经政府人事、 劳动部门进行鉴定后,统一审批。未经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同 意,各单位不得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
第五页,共五十页。
二是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gé〃mìng)工作年限或 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 能力的。
三是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四页,共五十页。
3、退职规定。
104号文件规定,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和经鉴定确 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 形式,即公务员不实行退职制度,只实行退休制度,因病丧失了工作能力的 可以直接退休。因此,104号文件规定只选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 (shì yè dān wèi)的工作人员。
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退休费的标
第九页,共五十页。
准,执行的是新政发[1994]48号文件的规定。48号文件规定,机
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rényuán)退休,退休费为: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 计发,即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 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 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 满20年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 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40%计发。机关的工人和事业单位的干部、 工人根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与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与有关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2000]62号、浙人薪[2000]1号、浙政125号、国务院令第[1978]104参考文号:国发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1978]104、国发1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1978]104国务院国发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50周岁,女工人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60)男年满1(年的。

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限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2(年,工人连续工1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45周岁,女年满55康的工作,男年满年的。

10龄满年,工人连续工龄1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45周岁,女年满50)男年满3(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满)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3(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患二、)5(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6(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二是从事井下、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另外,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doc

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doc

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的思考文/陈其灿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差距不断加大,已成为当前一大社会热点问题,各方面要求缩小差距的呼声越来越大。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增无减,企业退休人员对此意见非常大。

对于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高度重视,近期国家有关部门也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水平重点调查工作。

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差距问题是到了该解决的时候。

本文试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的比较分析,提出缩小两者待遇差距的初浅建议。

一、两种不同的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政策,同时人事部、财政部也下发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从2006年起进行改革。

从1996年至2006年期间两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始终并存着,今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仍将继续并存着,这将给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规范和完善形成重大的制度障碍。

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

即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工作人员退休后,各地津贴、补贴多数地方也是按相应的比例或者一定标准发给。

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离休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退休人员适当增加退休费。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目前仍延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的有关规定。

具体计发比例(在此将计发比例理解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的替代率,下同),见表1。

表1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费计发比例表为了便于比较,取每个工作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并将各工作年限段的计发比例分别除于该年限段的最高年限、最低年限和中值年限,分别计算出各年限段的退休费的年均计发比例,见表2。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山东省事业单位人员(现行)退休政策

一、退休的政策依据在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据的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据国人部发〔2006〕60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

二、退休条件(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退休条件: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员的退休条件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

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

(组通字〔2006〕41号)三、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

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

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第一篇:河南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6〕1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统筹项目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处理意见:一、缴费年度和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实行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内应该发放的,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纳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低于60%的,按60%核定。

2014年10月份至2015年6月份(2014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核定;2015年7月份至2016年6月份(2015缴费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个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关于缴费工资基数(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在职人员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

1、基本工资。

(1)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

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事业单位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单位,通常是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会逐渐进入退休年龄段,享受退休待遇。

而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一直是广大职工所关心的问题。

首先,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是根据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因此退休工资标准也相对较高。

根据国家规定,事业单位退休工资的基本计算方法是,退休工资=职工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退休年限×退休工资比例。

其中,平均工资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工作年限;退休年限是指职工实际工作的年限;退休工资比例是由国家规定的,一般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的,工作年限越长,退休工资比例越高。

其次,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还与职工的职务等级有关。

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通常会有相应的职务等级,不同的职务等级对应着不同的工资水平。

因此,在确定退休工资标准时,也会考虑职工的职务等级因素。

一般来说,职务等级越高,退休工资标准也会相应地较高。

另外,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还受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在经济发达地区,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相对较高,退休工资标准也会相对较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较低,退休工资标准也会相对较低。

因此,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退休工资标准是根据职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水平、职务等级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

事业单位的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对较高的退休工资,这也是事业单位相对较为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希望广大事业单位的职工能够在工作的同时,也能够为自己的退休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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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退职制度及有关待遇一、退休、退职条件(一)退休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

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

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退职条件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

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

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

参加革命工作未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

现行的退职条件是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即: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

因此,公务员只有离退休,没有退职。

(三)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1、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退休、退职待遇退休、退职待遇主要是指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

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退职费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

为了保证退休、退职干部的晚年生活,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退休待遇退休干部的待遇分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两部分,主要介绍生活待遇。

1、退休费标准参考文号:浙人退[1994]85号、浙人退[1997]19号1993年10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计算退休费标准按照浙人退[1994]85号文件规定,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40%%计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同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休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81]劳险字14号、劳人险局[1982]8号、[83]教师字第009号、[85]公政治第304号、国办发[1983]95号、国办发[1984]75号、[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87]浙法人字25号、浙政办发[1990]99号、浙总工字[1990]46号(1)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退休时可以酌情提高退休待遇。

凡获得国务院正式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5%%;凡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号)的规定,由于我省1956年至1964年未评劳动模范,对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会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提高5%%。

外省和中央各部委及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先进工作者,在取得原发证单位证明后,可参照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精神执行。

(3)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凡是下列人员在退休时保持荣誉的,可以分别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的优异待遇:1950年、1956年、1959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出席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1965年以来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1959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1980年全国公安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85年全国公安战线功臣模范和立功集体表彰命名大会的个人代表;1983年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优秀教师;两航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九龙关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国民党海军起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1985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上述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的人员,必须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授予机关复查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不能享受优异待遇:a、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b、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c、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d、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凡没有上述情况,表现一贯较好,就应视为保持其荣誉称号。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3、适当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参考文号: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国发[1986]26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浙政办[1986]54号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办法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2)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3)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4、提高教师退休费标准省教委、省人事厅根据浙政[1994]1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浙人退[1995]55号文件,规定:“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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