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董事长产⽣⽅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2)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3、个⼈独资企业:投资⼈可以⾃⾏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被确定之⽇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申报债权。
中级经济法会计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会计知识点总结
1. 会计基本理论知识
- 会计的定义和目的
- 会计要素和会计方程式
- 会计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则
- 会计准则和信息质量特征
2.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
- 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 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 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使用
-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解读
3. 会计信息的发布与分析
- 会计信息的发布和披露
- 会计信息的分析方法和技巧
- 财务分析和经营决策
4. 股份公司法律制度与会计核算
- 股份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 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
- 股份公司的会计核算要求和税务规定
5. 商业银行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
- 商业银行的定义和特点
- 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
- 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
6. 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
-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公告
-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基本要素和内容
- 财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和技巧
-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和意义
7. 其他经济法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 劳动法、税法等其他经济法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和要求- 其他法律规范对会计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 会计信息应用中的合规性和法律责任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会计知识点的总结,涵盖了会计基本理论、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发布与分析、股份公司法律制度、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与审计、以及其他经济法与会计核算的关系。
希望能对您的研究和工作有所帮助。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一、导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应用经济法知识。
二、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是中级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应该深刻理解经济法的内涵和作用,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经济法。
三、市场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法规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学习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垄断行为的定义、禁止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2.公司法公司法是管理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公司法相关事务。
3.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掌握雇佣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劳动法律事项的处理方法。
四、金融与保险法金融与保险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监管、金融市场的运作以及保险业务的规范。
在金融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保险业务管理。
1.银行法银行法是管理和规范银行机构运营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我们需要掌握银行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了解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
2.证券法证券法是管理和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的法律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进行总结,并对其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中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中级经济法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级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公司法等。
其中,宪法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限、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中的职能、行使程序和行政决策等。
市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商品交易法、金融法等。
公司法是对各类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关系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然而,中级经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性质不断提升,使得法律制度的跟进能力不足。
一些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和火热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益保护和治理困难。
其次,由于中级经济法涉及范围广泛,法律法规众多,导致实施和执行困难。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存在合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对经济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不到位。
最后,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教育体系相对滞后,人才培养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将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纳入法制范围,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
再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中级经济法学科建设水平。
总的来说,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前言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讨论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作为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济师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考试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特点。
3.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正竞争等。
二、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包括资源的供求通过市场交换、价格的形成由市场决定、私有制经济基础等。
2.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3.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逐步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
三、经济法中的合同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特征。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四、经济法中的公司法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责任。
2.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内容。
3.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包括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机构、股东责任等内容。
五、经济法中的金融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金融法是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具有特殊的经济性和公共利益性。
2.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业等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机构。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汇总(1-8章全)
第一章总论第一章总论【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人大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考点二】经济法主体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以上主体都可以做经济实施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做经济管理主体。
【注意2】内部组织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3.调制权: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4.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1)横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对策,如竞争权、知情权、选择权。
(2)纵向对策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非强制调制行为的对策。
【考点三】法律行为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生效要件:相应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3.行为能力:(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大于等于10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小于10,完全不能)(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3)知道起1年内行使;(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涵盖了诸多法律领域的知识,对于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掌握中级经济法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法。
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环节,必须清晰明确。
合同的效力也有多种情况,比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准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比如,合同中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必须明确,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接着,公司法也是中级经济法的重点。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常见的考点。
了解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对于理解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很有帮助。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需要牢记。
另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准确把握。
然后是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内容都包含在其中。
对于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以及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同时,要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税法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重中之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税率和计算方法等,都需要我们熟练掌握并能准确运用。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等。
预算法中关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登记等内容,虽然在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的过程中,理解记忆是关键。
不能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同时,多做练习题,通过题目来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笔记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总结
一、法律行为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第一章l.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心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
5.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l)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O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O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经济法规定:1.国家主体经济: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控股企业、决定重大经济问题等方式,掌握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私人经济:宪法保护合法的私营经济和其他形式的私人经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积极发展国民经济,同时还要发展社会主义的自然资源性产业和公益事业。
二、民商法知识点:1.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固定的资本额为限的法人股份制公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经营和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
3.公司法:公司是指由资本组成的独立法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注册、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和违法解除等方面规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创造性劳动的产物,知识产权法保护发明、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6.网络交易法:网络交易法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权益和网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三、行政法知识点:1.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调节活动的特殊权限,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实施。
3.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
4.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那可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开篇呢!先来说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它可不是随便来凑数的,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维护着经济秩序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经济法,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再讲讲经济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根系,深深扎在土里,为大树提供着养分。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就是大树的主根,最粗壮最有力。
法律呢,像是粗壮的侧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就像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细小但也不可或缺。
还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为经济法的茁壮成长提供着支持。
然后是经济法的主体。
这主体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各自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任务。
有国家机关,它们就像是舞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把控着大方向。
企业呢,那可是活跃的主角,在市场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他们也都在这个舞台上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说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可有意思啦!权利就像一把宝剑,让主体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义务呢,则像是一副重担,需要主体稳稳地扛在肩上。
比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他们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很多重要的知识点,比如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不像普通的责任那么简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分类。
承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像做菜的调料一样,各有各的味道。
总之,中级经济法的第一章就像是一座宝藏,里面藏着无数的宝贝,需要我们仔细去挖掘、去琢磨。
只有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好了,我们才能在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难道你不想在经济法的世界里畅游一番,收获满满的知识吗?。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旳理解】怎样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旳要素, 重点是怎样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旳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十分广泛, 包括: 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毕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送100台电视机旳协议, 由此形成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旳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旳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送协议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旳电视机, 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旳运送行为。
举例阐明。
例如: 甲、乙企业签订了一种100万元旳买卖协议, 协议标旳为机器设备。
在买卖协议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甲企业应当在5月1日前交货, 乙企业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旳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旳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一般状况下, 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 【有关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怎样理解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 是一定期期旳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旳体现。
所有权旳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所有权旳客体是财产, 所有权旳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旳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旳义务。
所有权旳权能有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旳理解】阳光与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大总结
第六点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第十三点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十四点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第三点 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
第四点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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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பைடு நூலகம்总论
第一点 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要点总结
第一章总论一、法的渊源渊源(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名称法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最高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办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非“判决书”国际条约、协定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二、经济法主体1、宏观调控主体:(1)调控主体:财、税、银、发(2)受控主体2、市场规制主体:(1)规制主体:一监一商(2)受制主体三、法律行为与代理(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A<8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A<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可独立实施纯获利、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由法定的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实施。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A≥18),16周岁以上未成年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以外均不含本数)(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认定条件已成就。
2、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期限是必然会到来的事实。
3、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法院、仲裁机构主动适用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2、通谋虚假表示实施(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3、恶意串通4、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撤销,效力不消失;一经撤销,自始无效;法院、仲裁机构不告不理★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途径重大误解误解方知道+90日发生+5年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知道+1年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受胁迫方终止+1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之情)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示公平受损害方知道+1年(五)代理★1、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中级会计经济法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总结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一个涉及会计、经济和法律知识的综合性学科。
它主要涉及会计原理、经济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会计、经济和法律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加强了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能力。
下面就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原理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基础。
会计原理是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和规范。
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会计原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了解会计原理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作用,并能够应用会计原理解决实际会计问题。
其次,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科学,是理解和分析经济现象的基础。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和理解一些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如供求关系、市场机制、成本与效益等。
掌握经济学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和解决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问题。
另外,中级会计经济法也强调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
法律是一种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对于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并掌握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合法合规地运用法律法规,确保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除此之外,中级会计经济法还涉及一些其他的内容,如审计、风险管理、会计伦理等方面。
审计是会计核算结果的独立评价,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风险管理是在不确定性环境下进行决策和管理的过程,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而会计伦理则是指会计职业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基础。
总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它涵盖了会计、经济和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会计原理、经济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中级经济法个人总结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2012年中级经济法笔记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种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
对外担保★★★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决议方式 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
(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
(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
三,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注意:(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
(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
(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
股东出资★★★ 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
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意: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
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
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
XX年的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考试最新总结一
XX年的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考试最新总结一xx年的会计中级考试经济法考试最新总结一 1、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是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是法作用于 ___的特殊形式。
2、法的实施的形式(1)法的适用(2)法的遵守3、法的适用的有关问题(1)法的适用的形式为:执法、司法、仲裁等。
(2)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为:正确、合法、及时。
(3)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为: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经济法的实施概念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的活动。
通常包括:(1)经济守法,是指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的活动。
(2)经济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单位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的活动。
(3)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经济 ___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经济检察和经济审判的活动。
七、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内容及分析1、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种类(1)民事责任。
其主要形式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⑩恢复名誉。
(2)行政责任。
①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八、仲裁原则和仲裁机构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内容及分析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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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一、日期1、2日:(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8、15日:(1)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于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15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证券公司包销证券的,应当在包销期满后15日内,将包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理期满后15日内,与发行人员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9)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召开前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10)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执照,在其有效期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
(1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理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自行清算的,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请债权。
(1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3)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15日内成立清算组。
9、20日:(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20日前置备在公司。
10、30日:(1)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验资后,发起人应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3)除名退伙,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4)股东大会召开30日之前,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召开;(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30日内公告3次;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30日内;(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1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清算通知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日60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30日内作出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3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19)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公司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登记的决定,可登记的,应在核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预计登记的,应在15日内发《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20)公司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份有限发起人改变姓名,应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1)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
(2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可否登记决定。
(23)合营企业申请人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机关有办理合营企业登记手续。
(24)企业破产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11、45日:(1) 中外合作企业设立文件全部交付之日起,审批机关45内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45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12、60日:(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教材P10(2)公司解散60日内公告3次;(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6个月后的2个月内进行;(4)收购要约期间为30-60日;(5)留置权行使为2个月以上;(6)票据公示催告为60日;(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2个月。
(8)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60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10)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13、3个月:(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3个月,且不低于出资额的15%;(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3)合营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3个月;(4)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批准为90日;(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6)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债权人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3个月;(8)证监会应在3个月核准发行股票,不准发行的,说明理由;(9)基金募集期为3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该基金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90日;(11)公司债券交易3个月内安排上市;(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13)基金组合投资3个月公告;(14)票据再追索权为3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告3次);(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登记;(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19)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提交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应自受理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
14、4个月:(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4个月内报告15、6个月:(1)合营企业一次缴清出资的,应在6个月内缴清;(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