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指个体对自身的尊重和保护,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姓名权、荣誉权等多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我国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法律规定,以及其对个体权益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第一章:人格权的含义及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定义为个体对自身在生命、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名誉权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
这意味着个体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禁止他人对其发起侵犯或侮辱。
第二章: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格权,也是人的根本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个体都享有生命权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妊娠妇女的生命权也予以保护。
第三章:姓名权的保护姓名权是每个人的重要人格权利之一,个体有权选择、更改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拒绝他人擅自使用其姓名。
民法典对姓名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侵犯个体的姓名权。
第四章: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指个体对自己的面部、形象的独立支配权。
民法典规定,个体有权决定自己的肖像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
这一法律规定有效保护了个体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典对名誉权和荣誉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对个体进行恶意中伤或者诽谤。
个体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名誉和荣誉。
第六章:隐私权保护隐私权是个体对自己私生活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民法典强调个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个体的个人信息。
这一法律规定为个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保障。
第七章:民事侵权责任与人格权保护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民事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一规定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使侵犯人格权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八章: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民法典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规定,个体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人格权。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保护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与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了特殊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和保护措施。
一、人格权的地位彰显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其身体、姓名、名誉、荣誉、隐私、居住等方面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被视为个人的重要利益,具有与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权利一样的地位。
1. 个人尊严的体现民法典将维护个人尊严视为人格权的首要任务。
个人尊严是个体自主、独立的一种表现,是个人存在和发展的核心价值。
法律明确规定了个人尊严的保护范围和限制,为个体提供了一种舒适和尊重的生活环境。
2. 公民人格价值的体现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个体的私利,更是为了维护公民人格的价值。
公民人格是国家和社会认可的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德的集中体现。
通过保护人格权,民法典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促进公民的自由、平等、尊重和和谐发展。
二、人格权的保护措施为了切实保护人格权,民法典提供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当他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道歉等多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判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这可以有效地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对侵权人起到警示作用。
2. 行政责任当公共机关或公共服务提供者违反职责侵犯人格权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可以包括行政处罚、追究责任、组织纠正等,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3. 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人将面临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加强监管和打击犯罪等,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三、人格权的保护实践民法典的实施不仅仅停留在文字层面,更要落实到实践中去。
1. 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维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政府、社会组织和媒体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人格权保护观念的普及。
2. 建立综合机制人格权保护需要多个机构和部门的协调合作。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自身个性、尊严和自由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格权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成为当代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意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的保护能够保障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尊严和自由的权利,而法律的保护能够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侵犯。
其次,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
如果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犯,将导致社会的不公和纷争。
而通过法律对人格权进行保护,可以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
最后,人格权的保护也有助于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当个人的人格权得到保障,才能够充分发挥个体的能力,实现自己的梦想和追求。
二、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目前,各国都有相关法律保护人格权,但其保护程度和力度存在差异。
在一些发达国家,人格权的保护较为完善,法律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然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人格权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法律保护的力度不够,对人格权的侵犯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导致人格权的保护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个人权益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权。
三、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尽管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在一些国家,法律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停留在表面,没有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制裁措施。
因此,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人格权的边界和保护措施。
其次,个人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十分重要。
只有当公众对自身人格权的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应通过教育和宣传等方式来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
此外,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格权得到切实保护。
《2024年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格权保护逐渐成为法律领域的重要议题。
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概述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是指当个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该程序主要针对的是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三、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现状(一)立法现状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立法尚不完善,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应用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此外,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四、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问题及分析(一)立法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规定尚不够详细,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困难。
2. 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执行问题1. 执行难度大:侵权人往往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责任,使得禁令的执行难度加大。
2. 执行效果不佳:由于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导致禁令的执行效果往往不佳。
五、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建议(一)立法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
2. 统一侵权认定标准:制定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司法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能力。
《2024年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范文
《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逐渐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权益。
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格权,我国已经设立了人格权禁令程序。
这一程序是司法机关为应对某些紧迫情形而制定的一种特殊法律救济方式,能够为权利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将对人格权禁令程序进行研究,旨在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保障人格权提供参考。
二、人格权及其禁令程序的概述(一)人格权的含义和内容人格权,即法律上确认和保护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是每个自然人天生具有的基本权利。
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这些权利构成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保障。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含义人格权禁令程序是指当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禁令措施,禁止侵权行为继续进行或继续发生的一种法律程序。
这种程序为权利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应对某些紧迫情形。
三、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研究现状(一)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立法背景随着社会对人格权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我国在立法上逐步完善了人格权保护制度。
其中,人格权禁令程序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为权利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保护途径。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的研究现状目前,我国学术界和实践界对人格权禁令程序进行了深入研究。
然而,由于该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诸多待完善之处。
例如,申请条件和程序、侵权认定标准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四、我国人格权禁令程序的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一)实践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禁令程序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在名誉侵权、肖像侵权等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禁令措施,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实践应用充分体现了人格权禁令程序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二)问题分析尽管人格权禁令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申请条件和程序不够明确,导致权利人在申请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其次,侵权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其保护和完善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出台,无疑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及其完善之处,以期为我国人格权保护的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将简要介绍《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以便读者对其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本文将重点分析草案中的亮点部分,包括对于人格权类型的丰富、对于人格权保护措施的强化以及对于人格权侵权行为的制裁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亮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和进步,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还将就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格权保护制度,更好地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的亮点体现在多个方面,充分展示了我国对于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和进步。
亮点一:人格权独立成编。
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这是民法典编纂的一大创新。
这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格尊严的普遍关注。
通过独立成编,人格权得到了更为全面、系统的保护,有助于防止和制裁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亮点二:细化人格权类型。
草案对人格权类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的人格权类型。
这种细化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和保护各种人格权,使得人格权保护更加具体、可操作。
亮点三:强化人格权保护力度。
草案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强化了力度,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侵权责任和救济措施。
例如,对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制度,旨在加大对侵害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亮点四:引入人格权许可使用制度。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个体基于自身的尊严和自由,所拥有的权益。
作为权利的核心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保护的立法基础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是个体在社会交往和个人发展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对于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它保障了个体的身心健康、自由发展和社会认可。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
保护人格权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有着明确的立法基础。
首先,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了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其次,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补偿责任,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格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
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其他专门法律也对人格权保护提供了细化的规定,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格权侵害案件的判决和审理,维护了人格权的正当利益。
再次,加强公共教育和倡导。
通过开展人格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形成社会共识,促进人格权的保护。
四、人格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个体的人格权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其次,新兴科技的发展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能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对人格权造成侵害。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
《论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一、引言在现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人格权商品化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形象、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逐渐具备了商品化的特征。
这种趋势虽然带来了经济利益的增值,但也带来了诸多法律挑战和争议。
因此,对人格权商品化的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人格权商品化的概念及现状人格权商品化指的是将个人的人格特征、形象、名誉等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并在市场中进行交易。
这种现象在娱乐、体育、广告等领域尤为突出,如明星的肖像权、姓名权等被广泛用于商业活动。
然而,随着人格权商品化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个人隐私的泄露、名誉的损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三、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 维护个人权益:人格权是个人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对人格权进行商品化时,必须确保个人权益不受侵犯,这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2.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在商业活动中,对人格权的滥用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人格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如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对社会风气的影响。
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四、人格权商品化法律保护的措施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2. 强化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加强对人格权案件的审理,确保司法公正,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3. 增强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人格权商品化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人格权的良好氛围。
4.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相关行业应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防止对人格权的滥用。
五、结论人格权商品化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已不可避免,如何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作为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在民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本文将探讨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从不同角度深入分析其内涵、特点以及相关案例。
一、人格权的内涵和特点人格权是指作为人的个体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法益。
它包括了人身权利、道德权利以及其他与个人尊严、自由、幸福有关的权利。
人格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人格权具有普遍性。
不论是身处何种角色或地位的人,都应当享有人格权的保护。
无论是老年人、儿童、妇女还是残疾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以确保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
其次,人格权具有独立性。
人格权是独立于财产权、表达自由等其他权利的,它关乎个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不可侵犯。
再次,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人格权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权利,而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权利的集合。
比如,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隐私权等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彼此之间互为支撑。
最后,人格权具有不可可侵犯性。
人格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他人不得侵害,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人格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双方的人格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人格权,任何一方都不得侵害对方的人格尊严。
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他人侵犯个人人格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如果他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造成财产损失或非财产损失,侵权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民法典》来完善对个人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作为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的内涵、范围和保护。
它规定了人格尊严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名誉、声誉保护等具体内容,以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下面将结合一些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有一起名誉侵权案例。
某公司在广告中恶意侮辱了一位知名企业家,给其名誉声誉带来了很大损失。
《2024年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研究》范文
《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人格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人格权禁令制度作为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程序法的适用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分析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人格权禁令制度概述人格权禁令制度是指为保护个人的人格权益,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采取的禁止、制止、排除等临时性保护措施。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人格权侵权行为,确保人格权得到有效保障。
三、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现状目前,我国的人格权禁令制度已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确立,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格权案件时,开始积极运用这一制度保护当事人权益。
然而,在程序法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禁令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执行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分歧。
四、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的理论基础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法适用有其理论基础。
首先,人格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其次,临时性保护措施的采取,可以预防可能发生的人格权侵权行为,确保人格权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
此外,程序法的适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效率等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五、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人格权禁令制度程序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明确禁令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及执行程序。
为确保禁令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当对禁令的申请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理由等。
同时,对审查标准进行明确界定,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应明确执行程序,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2. 强化法院在禁令制度中的主导作用。
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格权案件时,应积极采取禁令等临时性保护措施,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保障。
同时,法院应加强对禁令执行的监督,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解释》制定的背景1987年1⽉1⽇起⽣效施⾏的《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个重要⾥程碑。
《民法通则》第⼀百⼆⼗条关于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四项具体⼈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度被视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泛的认同。
尤其是近年来,当事⼈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
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什么是精神损害?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谁有权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精神损害抚慰⾦的数额应当如何确定等等问题,长期存在理解不⼀致,适⽤法律不统⼀的现象,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导致对当事⼈利益的司法保护不够统⼀和均衡。
为顺应时代潮流,加强对以⼈格权利为核⼼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格尊严,最⾼⼈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10⽇起施⾏。
《解释》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贯彻《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然⼈)的⼈⾝权利和⼈格尊严的⽴法精神,确认侵害他⼈⼈⾝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意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意义摘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民法典,民法典从制定到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这不仅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更是更深层次的人文关怀,聚焦于人的精神境界和精神追求,印证了民法的以人为本价值。
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意味着什么?公民个人利益保护有哪些新变化?“人格权”版是否规定人工智能转化,人类基因,语音优势等?本文将对人格权进行深入的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系结构亮点一、案例介绍(一)隐私权案例裁判结果:2022年1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2)第10634号民监会,驳回庞立鹏的全部诉求。
庞立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2年3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第509号民事判决:取消(2022)海淀区人民法院第10634號民判决书。
北京富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以公告的形式向庞立鹏道歉。
道歉声明连续三天。
庞丽鹏将在其官网主页上公布公告的形式,在庞丽鹏生效后10天内以公告的形式向庞丽鹏道歉。
庞丽鹏的其他说法将被驳回。
(二)案例分析当今时代,信息量巨大,大数据的价值堪比石油和黄金。
这就驱使一些拥有大量个人信息的机构或个人,通过披露、交易、转售等方式,转移公民的个人信息和其他信息。
1.个人信息和大数据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随着数据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产权界定问题日益突出。
界定数据产权的法律法规也相对滞后。
每天产生的大量数据已经成为人们争夺的“公共领域”,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纠纷,并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2.个人信息保护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随着移动互联网在利益驱动下的发展,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也随之发生。
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相比,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和侵权方式往往存在较大差异。
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如何减少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等都是非常重要的。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或其他渠道提供个人信息。
二、人格权编究竟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通过上述案例和相关分析,不难看出我国国民的人格权意识越来越强,相关的法律更加完善,笔者认为,人格权编给我们带来了以下几点好处,分别是:(一)“只有改变才合适”:人格权彰显人的价值1.适应新时期司法需要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以物权法为主体的民法体系已不能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
人格权利保护的现实意义与法理基础
02
现实意义分析
维护个人尊严与自由
保障基本人权
人格权利保护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础,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 的地位和尊严。
促进个性发展
通过保护人格权利,鼓励个人自由表达思想、追求知识和创新,进而推动社会 的多样性和进步。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消除歧视
人格权利保护有助于消除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特征的歧视,确保每个人 都能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竞争。
某公司侵犯员工名誉权案。某公司在内部通报中捏造事实诋毁员工名誉
,导致该员工社会评价降低。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
05
完善人格权利保护建议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法律
针对人格权利保护,制定 专门的法律,明确各项人 格权利的定义、范围、保 护措施和侵权责任等。
完善现有法律
在现有法律中增加人格权 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如对 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保护 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
维护社会和谐
通过保障人格权利,减少社会不公和冲突,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 ,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推动法治建设进程
完善法律体系
人格权利保护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有效性。
强化司法保障
加强人格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确保 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03
法理基础探讨
宪法保障原则
01
02
03
人格尊严原则
宪法确认和保障人格尊严 ,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 诽谤和歧视。
平等权原则
宪法保障公民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不因种族、性 别、宗教等因素受到歧视 。
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
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于个人权利的关注和保护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我国民法典对人格权进行了修订,将人格权法律化,进一步保障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的背景、意义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加强,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旧有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简单,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和挑战。
因此,对民法典的修订成为了必然的选择。
我国在修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人权法的先进经验,将人格权法律化成为新民法典的一部分。
二、意义将人格权法律化对于保护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人格权法律化明确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无论是隐私权、名誉权还是肖像权,都得到了法律的明确保护和规范。
其次,人格权法律化为侵犯人格权行为的追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个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可以加强社会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社会影响民法典修订人格权法律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为个人的自由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个人在进行信息交流、个人形象展示等方面,更多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充分展现了个人的多样性和独特性。
其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促进了社会良好的信誉体系建设。
通过对名誉权的保护,可以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提高社会的信任度。
再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实施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更强的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人格权法律化为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四、挑战与对策尽管人格权法律化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人格权法律化的具体执行将面临需求多样化和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提高司法机关的全面执法能力。
其次,人格权法律化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和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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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重大进步和发展一、关于赔偿范畴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能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辩。
按照侵权法的差不多理论,因侵权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两种形状:“财产损害”与“非财产上损害”。
前者指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后者指不具有财产上价值的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也确实是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害”。
精神和肉体,是自然人人格的差不多要素,也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权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础,由此决定了精神损害与自然人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不利益状态具有较为直截了当和紧密的联系。
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法律,一样都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限定在以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益为核心的相关民事权益中,其立法本意,一方面在防止过分加重加害人一方的负担,另一方面则充分表达了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差不多价值观念。
《说明》依照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从爱护人身权益和人格威严的差不多价值目标动身,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作出界定:(一)关于人格权益。
人格是指人之因此为人的威严和价值。
人格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表现为人的生命、躯体和健康,后者表现为名誉、荣誉、姓名、肖像、人格威严和人身自由等等,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当其被法律确认为民事权益时,确实是人格权。
过去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范畴限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几项具体人格权。
《说明》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威严权、人身自由权。
”从而完善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益的司法爱护体系。
其中,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相伴庞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
《说明》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精神性人格权”向“物质性人格权”的进展,是人格权司法爱护的一个重要进步。
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躯体造成损害的……”,过去被说明为侵害生命健康权,实际上应当包括躯体权。
生命、健康、躯体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是同时并列受到爱护的独立人格权益。
实践中,如强制文身、强制抽血、偷剪发辫等,均属侵害他人躯体权,即使对健康权作扩张说明也难以概括侵害躯体权的各种类型。
据此,《说明》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增列“躯体权”。
其次,关于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威严权,作为民事权益第一规定在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
鉴于其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爱护具有普遍意义,《说明》将其扩展到普遍适用范畴。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人格威严权”在理论上被称为“一样人格权”,是人格权益一样价值的集中表达,因此,它具有补充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益立法不足的重要作用。
《说明》的规定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具体人格权”到“一样人格权”的进展,是人格权司法爱护的又一重大进步。
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而将一样人格权作为补充适用条款。
(二)关于人格利益。
民事权益包括权益和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均直截了当确认其构成侵权,但关于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则往往是通过间接的方式给予司法爱护。
按照侵权法原理,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判定行为是否违法,一个依据是该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爱护的民事权益。
但由于历史或其他缘故,法律对有些合法利益没有规定为民事权益(如隐私),这些利益受到侵害,如何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法理论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及判例学说一样采取“违反公序良俗” 作为判定依据。
故《说明》参考有关国家和地区立法将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将侵害隐私纳入违反公序良俗致人损害的侵权类型中予以规定,同时涵盖了不能归入第一款“权益侵害”类型中的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案件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已有实际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确认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案例,如在他人卧房墙上安装摄像机侵害隐私案等。
现实生活中类似如此没有具体的权益侵害类型,但确属违反公序良俗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司法说明予以规定,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鉴于我国法律没有“公序良俗”的提法,《说明》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采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的提法,其规范功能与“公序良俗”原则差不多是一致的。
《说明》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人格利益构成侵权,将包括隐私在内的合法人格利益纳入直截了当的司法爱护中,完善了对人格权益提供司法爱护的法律基础,同时对完善侵权法的结构体系和侵权案件的类型化也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关于特定的身份权益。
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身份权益通常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内涵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
这种特定的人格和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同样属于“非财产上损害”。
审判实践中,因身份权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楚之“非财产上损害” 后果的,以监护权遭受侵害的情形较为典型和普遍。
一种观点认为,监护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因此监护只是一项职责而非权益。
但在近亲属范畴内,监护实际上兼有身份权益的性质。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峻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侵害他人监护权,监护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说明》将精神损害赔偿范畴从单纯的人格权益延伸到内涵特定人格和精神利益的特定身份权益,是对人格权司法爱护的又一进展。
(四)关于人格利益的延伸爱护。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益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具有人格权的。
但由于近亲属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自然人死亡以后,其人格要素对其仍旧生存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会发生阻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
因此,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威严的直截了当侵害,在侵权类型上,同样属于以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致人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使死者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楚或者人格贬损。
以往的司法说明仅就名誉权的延伸爱护有过规定,《说明》则将其扩大到自然人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
其真正的目的,应是爱护生者的人格威严和精神利益。
(五)关于与精神利益有关的特定财产权益的爱护。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限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但并不排除在专门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能够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例如,一位在地震中失去双亲的孤儿,将父母生前惟一的一张遗照送到照相馆翻拍时被照相馆丢失,因业主只同意退赔洗印费,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类此情形,多有发生。
但审判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应从严把握。
第一,侵害的客体应当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负载重大感情价值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其次,该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其缺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
不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仍应当按照损害赔偿法的一样原理,赔偿受害人的实际财产缺失。
此外,《说明》第四条涉及违约与侵权的竞合,鉴于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条强调,必须是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为防止滥用诉权,如以宠物被损害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条加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作为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样限于以提供安静的享受或解除痛楚和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旅行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
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
《说明》未采纳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观点,而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限制在上述侵权案件类型中。
二、关于诉讼主体关于主体方面的规定,要紧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要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要求权。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益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截了当受害人,对间同意害人一样不予赔偿。
因为间同意害人的范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
假如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
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同意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
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
在此情形下,各国一样都确认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鉴于中国的国情,我们认为应当将享有要求权的范畴适当扩大。
一种意见是扩大到与受害人形成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近亲属,但以受害人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为限。
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取消形成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这一限制性条件。
《说明》最终采取了后一种意见。
其差不多理由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不仅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而且在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也能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对比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的情形,两者孰重孰轻,应不难判定。
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权,与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性质的确认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
“非财产上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样被定义为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
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楚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对人权的法律爱护紧密相关;把包含有“人权”内涵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与作为社会组织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益等量齐观,混为一谈,是不适当的,后者实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复原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
鉴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着重在对差不多人权的爱护和对人格威严的爱护,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泛化有违其制度设计的初衷,《说明》确认只有公民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权。
三、关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同属侵权损害赔偿,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也应具备以下要件:1、有损害后果,即因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 ——包括精神痛楚和肉体痛楚;2、有违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违法性的判定标准,一是直截了当侵害法定权益,二是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方式侵害合法的人格利益;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侵权人主观上有有意或者过失,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