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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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
代理业务流程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以一名专利代理人身份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登录系统后提出申请。办理流程为:
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办申请向地方知识产权
局提交开办业务
的电子申请
提交证明文件供
地方知识产权局
核对、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审批
领取专利代理机
构注册证、执行
备案程序
一、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开办申请
向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开办申请,经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同意后进入下一流程。
二、向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开办申请
通过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下列表格:
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2.同时具有律师资格和专利代理人资格人员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同时上传下列文件的电子扫描件:
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验资证明;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
5.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
四、电子审批、文件核对及备案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电子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提交下述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供所在地知识产权局核实:
1.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原件1份;
2.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原件1份;
3.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验资证明原件1份;
4.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每人1份;
5.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每人1份,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1份;
6.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原件或者复印件1份;
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经所在地知识产权局与电子件核对无误后,所在地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规定条件同意设立的,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发放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正、副本。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有业务专用章的,还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盖有业务专用章和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表格一式两份,进行备案。
条法司专利代理管理处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