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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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权利的基础
1.今天我十分荣幸地受邀在这里就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作一次讲座,我将特别讨论国际法院在这一国际法领域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法院已经受理了总共14起该领域的案件,涉及东西欧、南北美洲(包括加勒比)、中东和非洲的海域。目前只有两个案件仍在法院的案件综合列单上,一个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另一个在秘鲁和智利之间。这里我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由海洋划界争端的当事方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的裁决对这一领域法律的发展同样作出了重要贡献。
2.本讲座的主要目的是给予大学生和有兴趣的大众以法律的基本知识。我将试图勾画出国际法院目前在划分各国争议海域时的方法。在分析法院的判例时,我将主要以卡塔尔和巴林问的海洋划界争端案为例。法院于2001年3月就本案作出判决。虽然这不是法院最近的海洋划界判决,但该案涉及包括了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处理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争端时可能需要处理的绝大部分问题。而且,法院在该案中采纳的海洋划界线更能反映出法院目前有关划界的标准方法。
3.然而,对于你们当中那些并不十分熟悉海洋划界法律的人而言,或许我首先简要介绍一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及其范围,继以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历史,是适当的。毕业论文
一、《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
4.《公约》规定了四种海域,即:
——领海,邻接沿海国领土(包括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为群岛水域)的一带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海。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最远扩展至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可在其中行使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所必要的管制。《公约》没有规定毗连区划界,因此我在本讲座中也不再讨论该区域。
——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最远可扩展到35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350海里或超过该距离的话;或者扩展到20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没有扩展到该距离的话。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事实从一开始就存在的,根本不需要对有关区域提出主张。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应提交给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由其加以审查。然而,迄今法院的判例都只限于最远200海里的划界主张。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专属经济区内,一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关于经济性开发和勘探该区,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作文/zuowen/ 5.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使用,除了深洋洋
底及其底土的资源——对它们的开发应由《公约》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
6.虽然许多海洋区域都仅仅属于一个国家的海域,但是还有许多的海域各国在其中的权利是重叠的,如果不以单纯的距离标准作决定的话。正是在此类情况下,各国需要就海洋划界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它们经常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
二、海洋划界法律简史
7.可以说,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58年之前为第一阶段,当时调整划分海洋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未被编纂。习惯国际法仅承认沿海国对紧邻其海岸(一般到3海里的距离)的水域,即领海的主权。一些国家还出于防止和惩治违犯其海关、移民、财政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目的主张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或毗连区)。那时并不存在有关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内行使主权的一般权利的习惯法。
1958年至1982年是第二阶段,此时海洋划界的法律由1958年日内瓦公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调整。在这一阶段,12海里宽度的领海以及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逐渐被各国承认。
1982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本讲座将要关注的阶段,此时《公约》的缔结在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之外增加了第四个各国有权行使主权权利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简历大全/html/jianli/
8.在海洋划界法律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划界方法之间的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根据“等距离线”方法,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必须沿着“每一点均与[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另一种方法试图修正基于等距离划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特别是在相邻,而非相向海岸的情况下),建议划界只基于公平原则或产生公平结果。习惯国际法和《公约》所采用的,以及法院所适用的方法,可以说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
三、国际法院和海洋划界
9.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所采取的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步骤:
——识别相关海岸和基线;
——查明是否存在任何相关海域划界的先前的协定;
——(需要时)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领海;
——适用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10.法院在任何海洋划界操作中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划界时要考虑的相关海岸。然而,法院的判例法清楚无误地证实,“陆地统治海洋”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它意味着海洋的权利源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这样,许多海洋划界案件要求法院,作为初步步骤,裁决对有争议的岛屿或陆地领土的某些沿海区域的主权问题。按照《公约》第121条第2款——它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岛屿,无论其面积,享有与其他陆地领土同样的地位,并因此产生同样的海洋权
利。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有关海瓦尔群岛、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吉塔特杰拉达和大陆领土的祖巴拉沿海地区的主权存在争议,我将不详细讨论法院判决的这一方面,因为它与领土主权的法律,而非海洋划界的法律相关。我只需要指出,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主要依据该地区的历史,特别是卡塔尔和巴林在它们1971年完全独立之前都曾是英国的被保护国的事实,以及英国对该地区领土边界的解释——得到某些条约草案、往来通信和官方决定的证明。法院裁决,对祖巴拉地区和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而对海总结大全/html/zongj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