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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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海洋法系判例:
1. 決定2001/7号案(2001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挪威与俄罗斯之间的争端,双方对勘探和开发北冰洋地区油气资源的权利产生分歧。

国际法院裁定,挪威在该地区享有油气资源的主权权利,并否认俄罗斯对该地区主权的主张。

2. 葛牌案(1947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法国和英国之间关于英吉利海峡地带划界的争端。

国际法院裁定,英吉利海峡是一条国际航道,应该保持开放和自由通行。

3. 安克拉奇克特案(2001年,国际海洋法法庭):该案件涉及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渔业资源管理的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裁定,美国违反了《合适的管理措施公约》中对渔业资源的管理义务,并要求美国采取措施解决该问题。

4. 決定2016年号案(2016年,国际法院):该案件涉及菲律宾对中国在南海主张主权的挑战。

国际法院裁定,中国对南海部分区域主权主张的基础缺乏法律依据,并声明这些区域属于公海,菲律宾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拥有特定的权益。

这些案例只是海洋法系中的一小部分,海洋法在国际关系和国家之间的冲突解决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海洋法法庭16号案

国际海洋法法庭16号案

1.关于划界的方法
孟:角平分线 缅:等距离中间线 法院:等距离/相关因素
理由:选取哪种方法主要看其是否能产生公平的 结果;角平分线带有主观性;等距离/相关因素在划界 判例中使用最多。
最终结果:临时中间线——调整——成比例检验, 最终的划界线和孟加拉主张的角平分线一致。
法 庭 划 出 的 临 时 中 间 线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负责就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 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法庭负责审理国家间关于海洋划界争端 (包括大陆架的划界),两个机构职责的行使互不妨害。
2.对“自然延伸”的解释
第76条 大陆架的定义
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 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
从判例中得出的结论:
1.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对确认相关因素的效力态度 谨慎,临时线的类型及其基点的选择是相当重要的;
2.相关海岸长度的差异以及岛屿的存在是调整临 时线时常会考虑的两个因素;
3.划界区域存在的地理要素具有主导地位,不但 决定划界临时线的选择,还决定调整临时线的其他 因素的相关性。
高法官意见:调整太过主观,215°方位 线从何而来、怎样得来缺少相应论证。事实 上,法庭在刻意回避承认这条方位线源自孟 加拉根据角平分线方法而主张的临时线。
案件概述
1.法院管辖权:2009年11月4日和12月12日两国分 别发表声明,根据《公约》287条第1款,同意法院的 管辖权。
2.适用的法律:《公约》及与《公约》不抵触的一 切国际法规则。(《公约》第293条)
3.本案解决的实体问题:
(1)领海的划界 a.两国于1974年的签署的会议纪要是否构成国际条约? b.缅甸是否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国际法规则? c.关于圣.马丁岛的效力问题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

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看海洋权益的重要性内容摘要:本文从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入手,解读海洋权益和其重要性。

本文首先阐述了联合国海洋公约中规定的内海和领海的法律地位及内海和领海的概念。

而后又说明了海洋公约的概念和海洋权益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

最后又简要的分析了我国的海洋权益。

关键词:海洋权益法律地位海洋公约一.内海领海的法律地位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海洋法公约》称为内水,依通常理解内海应为内水的一部分。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有关内海的法律地位均由各国国内法确定。

由于内海的这种地位,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由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12海里范围的海域为该国领海,领海的主权地位与领土同等并且“此项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国家对领海内的一切人、物、事件具有排他的管辖权。

主要包括以下权益: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即沿海国拥有对领海内的生物、非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权利。

对领海上空拥有领空权,即未经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即沿海国为了保障主权和经济利益,只准许本国船舶从事沿岸港口之间的航运和贸易的权利。

除非在互惠原则下相互给予这种权利,否则,外国船舶不得从事这种活动。

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即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航行、关税、移民、卫生、电缆和管道,以及助航设备和设施的保护,水域保护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制度的法律和规章,并有权对违反者予以相应的制裁。

紧追权,即沿海国发现外国船舶在其领海内违反本国法律和制度时,可以实行追逐并可紧追至公海的权利。

中立权,即沿海国在战时保持中立时,交战国不得在其领海交战或拿捕敌国船舶。

“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分析

“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分析

“历史性水域”的国际法分析摘要:“历史性水域”制度作为一般国际法规则之例外,由国际习惯法调整,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亦享有例外性的规定,并拥有大量实践。

“历史性水域”无疑是国际法所承认的主张海洋权利的依据,但因其与现代海洋制度存在冲突,故无法获得具体规定。

本文试通过国际法相关内容分析“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内涵。

关键词:历史性水域;例外规定;习惯国际法;现代海洋法制度一、概念释义(一)“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水域”对“历史性水域”概念的解析,离不开对“历史性海湾”概念的解析。

尽管国际法尚未对“历史性水域”概念及其具体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历史性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却在许多重要国际条约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海岸属于一国,虽其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但因沿海国对该海湾长时期行使主权,并且其他国家对此表示同意或默认,而被视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也有一些国家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被视为是其领海的。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做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而在最后一款中,也都明确地将“历史性海湾”排除在公约一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

也就是说,“历史性海湾”不适用有关公约中对于一般海湾的规定,并且应当依照与公约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领海的界限。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了一份题为《历史性海湾》的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个国家的“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应包括“历史性水域”。

所谓“历史性水域”,不是海湾,而是一个海洋区域。

它可以是群岛水域,也可以是群岛与大陆之间的水域,也还包括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域。

1962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年刊中登载了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的一份题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该文件积极阐述了“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水域”概念的关系。

首先,“历史性水域”概念的出现和发展根源于国家将其作为主张海洋权利依据的历史性事实大量存在,这种事实既存在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水域。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

从国际法看南海问题南海自古以来是我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南海发现了丰富的油气资源,此后又发现了南海蕴藏着数量可观、价值连城的“可燃冰”。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南海也逐渐成为世界上航运最为繁忙的航道之一。

越南,菲律宾等周边国家意识到了南海的重要性,开始逐步有计划的开始侵占南海的一些岛屿。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会议于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并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 海里。

该公约的实施为确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确定“专属经济区”界域时,却忽视了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岛屿和岩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对群岛国和群岛水域问题没有做出区分,这为那些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国家产生冲突埋下了隐患。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这些国家侵略强占的企图越发明显,采用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解释方式,提出非法的主权要求,利用公约的缺陷大肆的侵占南海的岛屿。

此时中国开始意识到南海的重要性,开始越来越强硬的强调南海的主权,才真正把南海问题摆到了必须解决的地步。

近年来,南海争端更是逐步国际化,南海海域被分割,资源被掠夺,我国在南海的合法权益遭破坏。

在大国插手干预与群国集体发难的同时,南海问题产生矛盾频率和爆发冲突的概率越来越大,昭示着南海问题有不断升级的趋势。

南海属于中国不容置疑。

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国际法的渊源有条约和惯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英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院法官詹宁斯认为:“不加占领的单纯发现在过去是可以赋予权力的。

”但仅限于16世纪以前。

到18—19世纪之后,国际法学者要求有效占领,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于是在传统国际法上,“发现”取得领土方式逐渐被“先占”原则所取代。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

海洋法系判例一、引言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海洋领土、海洋资源、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随着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争夺加剧,各国之间的海洋争端也日益增多。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海洋法律体系,并通过判例来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海洋法系判例,并对其影响进行评析。

二、重要判例案例1. 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是近年来最具影响力的海洋争端案件之一。

菲律宾起诉中国,要求确认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地区并非中国领土,并要求中国停止在该地区的活动。

2016年7月12日,国际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菲律宾在南沙群岛拥有排他性经济区权益,但未对领土归属作出裁决。

这一判决引发了广泛争议。

中国政府坚决不接受该裁决,并强调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

菲律宾方面则认为该裁决为国际法的胜利,有助于维护地区稳定和促进合作。

2.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涉及钓鱼岛(日本称之为尖阁列岛)的主权争议。

2019年10月,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一些日本公司要求扣押的韩国船只是合法的,并裁定赔偿韩国渔民损失。

这一判决引发了日本政府的强烈不满和抗议。

日本方面认为钓鱼岛是其固有领土,对于韩国法院的判决表示强烈不满。

双方围绕这一争端展开了多轮外交斗争,至今仍未解决。

三、判例影响评析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当前海洋法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不具有强制力,仍然需要各方自愿接受和履行。

这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得到了明显体现,中国政府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坚持主权立场。

其次,一些国家借助法院的判决来加剧地区紧张局势,并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自身利益。

日本诉韩国东海岩礁争端案就是一个例子。

这种情况下,判例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争端,导致地区稳定性下降。

最后,判例对于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与各国的实力和地位密切相关。

在菲律宾诉中国南海仲裁案中,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坚持自身利益,并得到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国际法院判例中的争端之界定 从“马绍尔群岛案”谈起

国际法院判例中的争端之界定  从“马绍尔群岛案”谈起

争端界定
争端界定
争端,通常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存在的分歧或矛盾。这种分歧或矛盾可能 涉及政治、经济、领土等多个方面。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主要涉及领土 和主权问题,即马绍尔群岛的归属问题。要界定一个争端,首先要明确争端的存 在形式和原因。争端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如领土争端、海洋权益争端等。而争 端的原因则可能涉及历史、文化、政治等多方面因素。
争端界定
争端界定
争端,通常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存在的分歧或矛盾。这种分歧或矛盾可能 涉及政治、经济、领土等多个方面。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主要涉及领土 和主权问题,即马绍尔群岛的归属问题。要界定一个争端,首先要明确争端的存 在形式和原因。争端的存在形式多种多样,如领土争端、海洋权益争端等。而争 端的原因则可能涉及历史、文化、政治等多方面因素。
结论
结论
通过分析“马绍尔群岛案”的相关背景、争端界定、国际法院判例及法律规 则,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
首先,争端界定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明确争端的范围和原因有助于 当事国准确理解和解决争端。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的范围涉及领土和主 权问题,原因则是历史遗留问题。
结论
其次,国际法院在解决争端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 构,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当事国提供了解决争端的途径。在“马 绍尔群岛案”中,国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历史文件作出判决,解决了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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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端界定
在“马绍尔群岛案”中,争端的存在形式是领土争端,原因则是马绍尔群岛 的历史和政治背景。该案涉及的领土包括南太平洋上的马绍尔群岛和密克罗尼西 亚联邦的关岛。这些岛屿在二战期间曾被日本占领,后在联合国托管下由美国管 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对该岛的主权存在争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

论中国主张南海主权的法理依据作者凤寅一、学界对南海主权问题的法律研究对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的主张,学者们主要从国际法的角度,一方面论证我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权利的国际法理依据;另一方面,以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驳斥部分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主权的无理要求。

我国已故著名海洋法学家赵理海先生在《关于南海诸岛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在研究南海问题分歧与争端的基础上,驳斥了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提出的“临近原则”。

作者指出南海诸岛疆域划界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群岛制度能否适用于远离大陆的南海诸岛,作者的观点是不能完全适用;(2)南海各岛礁能否都依据海洋法公约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作者认为在公约中对岛礁的规定模糊,诸岛被侵占的事实使海洋划界较为棘手;(3)如何理解传统海域线的由来、涵义和性质,作者指出传统的海域线不仅界定了海域归属,而且界定了岛屿归属,在断续线内,我国拥有历史性权利。

①杨翠柏的《“发现”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主要依据国际法的“发现原则”,阐释了中国对南海享有主权权利的依据。

作者在研究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对有关“发现”的论述和各国实践的基础上,引用大量的历史依据证明权威学说和各国实践对于中国“发现”南沙群岛的意义。

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1)中国发现南沙群岛比西方国家的“发现”早1800-2000年,这说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的“发现原则”;(2)中国对南沙诸岛命名、中国人到南沙群岛捕鱼及中国海军到南沙群岛巡航,都是中国对群岛行使主权的行为。

杨翠柏的另一篇文章《时际国际法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通过对时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的阐述,结合中国对南沙群岛管辖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的无可争辩的主权。

曹鉴燎的《历史性所有权原则与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一文中指出,历史性权利原则是国际法中解决国家间领土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关键原则,最先占领、有效管辖是构成历史性所有权原则的基本要素。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海洋相关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南海争议案是指我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地区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方面的争议。

近年来,南海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一直坚决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属岛屿的主权,并积极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

以下以我国与菲律宾在南海争议案中的仲裁案为例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2013年1月,菲律宾单方面就南海争议案向联合国海洋事务和海洋法法庭提起诉讼。

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菲律宾胜诉,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我国政府对此表示坚决反对,认为仲裁庭裁决违背了国际法,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主权权利。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本案中,菲律宾和仲裁庭主要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海争议案进行裁决。

根据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国际法原则本案还涉及国际法中的领土主权、海洋权益等原则。

我国政府主张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享有主权权利。

2. 裁决结果分析(1)裁决违背国际法首先,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尊重我国的主权权利。

我国政府多次表示,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但仲裁庭在裁决中并未对此给予充分关注。

其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公约规定,沿海国对其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然而,仲裁庭在裁决中却否定了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2)裁决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南海争议案涉及地区多个国家的利益,仲裁庭的裁决可能会加剧地区紧张局势,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

我国政府一直主张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争端,但仲裁庭的裁决却使局势进一步恶化。

四、案件启示1. 加强海洋法律研究我国应加强对海洋法律的研究,提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话语权。

通过深入研究海洋法律,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案例背后的法律沉淀——海洋争端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及规则探析

案例背后的法律沉淀——海洋争端案例中的法律适用及规则探析
( 二 )国际 法 院判 决 与 国 际仲 裁
第一 ,政治 战略与经济环境 因素 。随着世界海权发展的 推 进 ,海 洋 权 益 的 拓 展 与 利 益 开 发 的 矛 盾 使 得 海 洋 争 端 频 繁
发生 ; 在 国际海洋争端 中,政治战略与经济 因素让海洋争端 日渐激增 或难 以有效 解决 。在 国际海洋争端 的案例解决 中 , 不管是 当事 国协商解决抑或是通过 国际手段争取协调 ,都将
争端的一百 多个案例 ,不外乎岛屿、大 陆架 、专属 经济区、渔业 区、领 海边界 、岩石及礁石等争端 ,对 于纷繁 复杂的 国际海 洋争端 , 目前 已经解决的海洋矛盾最 多只有三分之一 ,其余的争端复杂 而且 困难 ,尤其是作为解 决海洋争端的法律依据和适 用规 则随着国际司法的实践和 国家的 实践也发 生着一定的变化 。
(一 )国 际公 约
识便将通 过条 约予 以法 律肯定 ,达到解决争端 的 目的 ; 一方 面 ,它作 为解决争 端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 面 ,它为以后 的类 是案件 或其他 海洋争端案件 的解 决提供了参考性的依据。对 条约中所 涉及 的有关内容 ,在以后的争端发生处理 中,条约 便成 为当事困的法律使用依 据。在帝 汶岛仲裁案 、东格 林兰 案中条约就成 为其使用 的法律依据 。 ( 四 )国际法官意见
本 国的政治战略放在 了考虑范 围,同时兼顾争议发生 的历史 脉络与经济 因素 ,将其作为争端解决 的考虑 因素 第二 ,法律制度与地理因素。法 律制度是解决海洋争端 的基 础 ,在 国际海 洋争端案例 解决 中国际法 、国际 习惯 法 、 公约 、 条 约等基本成为它 的法律本源 , 作为考量依据 。此外 , 对一些复杂 的案件通过 简单方式无法 有效解决 的 ,将地 理因 素纳入其考虑 范围,避 免沿海 国家在行使 主权 和管辖 区域主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发布时间:2021-12-08T02:09:01.38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唐磊[导读] 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基本原则。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摘要: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基本原则。

管辖权的存在与划分,从程序和实体上确定了某个司法机关能否拥有对某个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从而从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就确认或否定了某个司法机关对某个案件作出的处理是否有效。

而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组织的管辖权问题的矛盾点在于:国家主权与和平解决争端的需求。

国家之间的任何争端都会牵涉国家的政治利益,当争端得到解决时也意味着国家的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分配。

而“国家”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主体,其享有绝对不受他国干涉的国家主权和国家自由,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是否允许他人来处置、分配,就构成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院,和平解决争端,管辖权,自愿原则正文:案例主要事实:喀麦隆与尼日利亚一直存在着陆地边界及海洋边界的争议。

喀麦隆于1994年3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请求对边界问题作出判决。

本案中,尼日利亚于1965年就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而喀麦隆则是在1994年3月3日才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又是在收到喀麦隆的声明11个月后才将声明送达给《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尼日利亚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提出了3点异议:①喀麦隆违反了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原则;②喀麦隆烂用了《国际法院规约》关于声明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规定;③喀麦隆忽视了“相互性原则”。

最后的结果是国际法院否定了尼日利亚的异议,认定自己有管辖权。

关于第一点,就是尼日利亚认为喀麦隆在与其协商处理边界问题时,喀麦隆从来没有告知尼日利亚其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到最后喀麦隆已经确定有起诉到国际法院的意图时都没有告知尼日利亚。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法课程作业——南海问题国际法浅析

国际法课程作业——南海问题国际法浅析

南海问题国际法浅析一、南海问题的由来及现状1.南海问题的由来中国是最早发现和开发南海的国家,也最早持续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

早在汉代,我国就有关于南海的记载,到了元代,南海诸岛就已归我国管辖。

近代以来,虽然中国屡遭外敌入侵,但当时的中央政府在处理南海问题上还是比较积极的。

二战后,中华国民政府派遣军舰从日军手中收复南海诸岛,对南海海域及其170多个附属岛、礁进行了测量,并根据各岛礁在南海的地理位置及其它特征,对它们进行了重新命名。

1947每,国民政府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对南海的实地测量以及中国对南海主权的历史依据,决定以“九条断续线”(又称“U形线”)作为中国南海的疆界线,并将然收入《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公开发行。

但由于南海的独特她理位置和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南海周边的国家都对它虎视眈眈,纷纷争夺南海岛礁,划分海域,企图长期占据。

1951年8月15日,周恩来外长在《关于美英对日和约及旧金山会议的声明》中指山: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向为中国领土,在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时虽曾一度沦陷,但日本投降后已为当时中国政府全部接收。

”其后,1956年5月29日,1958年9月4日,1959年2月27日,1974年1月11日、1月20日、2月4日,1976年6月14日,1979年9月26日,1982年11月28日,1983年9月14日中国一再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包括西沙群岛、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享有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任何外国侵占南海诸岛的岛屿以及在这些地区进行开发或其他活动,都是非法的,不能允许的。

但在划定“九断线”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政府虽然多次声明主权,但没有在整个南海区域内完全行使其主权,而当今国际关系仍然建立在主权国家的独立基础上。

这就为后来的南海争端埋下了伏笔。

通过对世界各国边界争端事由的分析,可以看出导致争端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

国际私法判例制度2019-08-03摘要:判例在国际私法中,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

在我国,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随着两⼤法系的⽇益融合,法、德、⽇等国纷纷以判例作为国际私法的补充,故本⽂认为我国应该建⽴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对此项建⽴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基础进⾏了简要的分析,最后还提出了若⼲建议。

关键字:判例国际私法判例作为主要的法律渊源,在国际私法这⼀部门法中发挥着重要且特殊的作⽤。

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判例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然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承认判例是其法律渊源,但是随着两⼤法系的相互融合,判例在⼤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趋重要,法官和律师援引法院的判决以⽀持⾃⼰的主张也并不鲜见。

⾄少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国、德国、荷兰、⽇本等国都很重视判例的作⽤,在这些国家,当处理具体案件缺乏成⽂的冲突规范时,法院可以援引最⾼法院的判例作为判决依据,从⽽在事实上确⽴了判例的国际私法法源地位。

但是在我国现⾏的司法体制下,判例不是法律的渊源,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只有指导、参考作⽤,是为“间接渊源”,兼之国际私法的⽴法⼜尚⽋规范、完善,因此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此,已有不少学者呼吁加强对国际私法判例的研究,有学者还提出“在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来弥补成⽂法的缺漏”,1笔者对这种⼤胆的提法深表赞同,依笔者拙见,我国应该建⽴国际私法判例制度,并且也已经具备了此项建⽴的基础。

⼀、建⽴我国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由于各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各各不同,调整⼿段各具特殊性,故在考虑建⽴国际私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时,不能不顾及国际私法这⼀部门法的个性。

成⽂法的局限性、判例制度的优越性、以及判例受到国际社会⼴泛关注的趋势等本⾝并不必然成为此项建⽴的全部理论依据,⽽更多的,是应当考虑判例对国际私法的特殊功⽤。

(⼀)判例是国际私法原则、制度、规范的⽣长点正如英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梅因所说,判例先于习惯,司法先于⽴法。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国际领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领土争端是国际关系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国家主权、民族情感和历史遗留问题。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和地区一体化的发展,领土争端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以南海仲裁案为例,探讨国际领土争端的法律案例,分析其背景、过程、法律依据以及影响。

二、南海仲裁案背景南海是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海上通道,拥有丰富的油气资源和渔业资源。

我国与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在南海海域存在领土争端。

其中,我国与菲律宾的南海争端最为突出。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仲裁案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要求裁决我国在南海的领土主张。

我国政府坚决反对南海仲裁案,认为其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三、南海仲裁案过程1. 菲律宾提交仲裁案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政府单方面将南海仲裁案提交至国际海洋法法庭。

仲裁案涉及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南沙群岛及相关海域的主权问题。

2. 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仲裁案2013年4月,国际海洋法法庭决定受理菲律宾提交的南海仲裁案。

3. 我国政府发表声明2013年7月,我国政府发表声明,强调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坚决反对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4. 仲裁庭组成2013年10月,国际海洋法法庭组成仲裁庭,由7名仲裁员组成。

5. 仲裁庭举行听证会2015年10月29日至12月7日,仲裁庭在荷兰海牙举行听证会。

6. 仲裁庭作出裁决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宣布我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无效,并认定菲律宾在南海的主张部分成立。

四、南海仲裁案法律依据南海仲裁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南海仲裁案的主要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沿海国拥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海域权益。

2. 国际法原则南海仲裁案还涉及国际法原则,如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公平公正等。

五、南海仲裁案影响1. 国际影响南海仲裁案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对地区稳定和和平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章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便利国际交通原则
便利国际交通原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主 要是指国家)在行使海洋权利时,不得阻 断国际交通,并为其提供
公平利用海洋及其资源原则是指国际法 主体(主要指国家)为实现其在海洋及其 资源方面的预期目标,都具有平等的机会 合理地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准则。海洋和 海洋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 需要强调的是公平的利用海洋及其资源 原则并不是无条件的,它也受到一定的法 律、规章的限制。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第四章
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海洋法基本原则概述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特征也是海洋法基本原则的主 要特征。简述如下: 1国际社会公认:只有得到国际社会整体公认的海 洋法原则才可能成为海洋法的基本原则。 2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适用海 洋法一切内容范围,具有普遍效力的全局性原则,对海洋 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一般性的指导作用和拘束力。 3构成海洋法的基础:海洋法的基本原则是海洋法 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是指有 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事项并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 遵守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际法主体无法按其意志变 更或排除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进一步说,在海洋法律 关系中,必须绝对加以服从和执行,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 责任,承受相应的制裁。
三、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
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原则是指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开发和利用 海洋资源时,必须顾及全人类及子孙后代 的利益和需要,不得破坏任何生命支持系 统,并予以保护的准则。
国际法中的强行法规则是指有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事项并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国际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事项并为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际法主体无法按其意志变遵守的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际法主体无法按其意志变更或排除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进一步说在海洋法律更或排除的规则在国际关系中进一步说在海洋法律关系中必须绝对加以服从和执行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关系中必须绝对加以服从和执行否则便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受相应的制裁

海洋法治专业

海洋法治专业

海洋法治专业海洋法治专业是一门涉及海洋法律和国际海洋事务的学科。

它研究的是海洋领域的法律规范和治理机制,旨在维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海洋权益的公平合理。

下面将从海洋法治的定义、发展历程、重要原则和应用领域等方面进行阐述。

海洋法治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管理海洋活动的过程。

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因为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海洋法治的核心是国际海洋法,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院判例等,这些法律规范为国际社会成员国之间的海洋事务提供了统一的准则和规范。

海洋法治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国际海洋法规范可以追溯到17世纪,当时的海洋法以国家的权益为基础,强调主权和领土争端的解决。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社会对海洋资源的重视逐渐增强,特别是在20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海洋资源的逐渐枯竭,国际社会对海洋法治的需求日益迫切。

于是,国际社会开始通过谈判和协商等方式,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律文件,以规范和管理海洋活动。

海洋法治的重要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海洋领土的主权和争端解决。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每个国家在其领土内拥有主权,包括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对于领土争端,国际社会强调通过和平手段解决,避免使用武力。

其次,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公约和协议,规定了海洋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减少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等。

再次,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

国际社会鼓励各国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以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有海洋争端的解决和国际海洋法的适用。

在国际社会中,海洋争端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各方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

国际海洋法的适用是保障海洋法治的重要手段,各国应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遵守和履行国际公约和条约。

海洋法治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

首先是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海洋资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矿产、渔业资源等,各国通过合作和协商等方式,开展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国际法 经典案例

国际法  经典案例

1、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协议中的声明保留〖案情〗挪威公债案(Norwegian Loans Case)。

1885年至1909年间,挪威政府和挪威两家银行在法国等外国市场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

根据法国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公债都载有一个黄金条款,这样,这些公债到期兑换时,应当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而挪威政府认为,公债的偿还只能由挪威法律来调整,据此,这些公债便只能用挪威克郎(钞票)偿还。

为此,法国政府对其国民行使外交保护,并代表和支持本国公债持有人向挪威提出,要求公债用黄金或用可兑换黄金的货币来支付。

两国在谈判中未能达成协议。

1955年7月6日,法国将次争端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做出有利于法国公债持有人的判决;而挪威则反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注:本案当事国挪威和法国都发表过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挪威的声明是无保留地接受强制管辖权,但法国的声明则附有一项保留,声明其所接受的强制管辖权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管辖之事项。

)〖双主及理由〗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

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

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法排他的管辖围之,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

试论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

试论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

试论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公海指的是不归任何国家所有的海域,这片海域受国际公约和国际判例的保护,任何国家都可以在此航行、捕鱼、科研和环保等活动。

公海保护区是指国际社会同意针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来自世界各地的人们可在该区域内开展各种活动,并分享该区域内的海洋资源和防止寻租外力侵犯的保护区。

公海保护区有着明确的国际法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960年4月,联合国通过了《公海条约》,该公约规定公海归全球共同所有,国家可以在其中自由航行、研究和开发海洋资源,但同时也要对海洋进行保护和管理。

该公约制定了针对人类活动可能造成的海洋污染、捕鱼、科研、船舶安全等的相关规定和制约措施,为公海保护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国际法庭的判例对公海保护区有着明确的规定在一些国际法庭的判例中,人类活动损害公海环境权益的事例经常出现。

例如2015年,国际法院在判决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南海争端时,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认为中国在南海进行的人工岛屿造成了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建议中国应该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国际责任,这也表明在公海保护区的方面,国际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三、国际社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海保护区管理当今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公海保护区进行了相关的管理和保护。

例如,南极洲是一个由国际联盟共同管理的公海保护区,之前制定的《南极条约》即为其相关的管理规定,其主要包括禁止矿产勘探和开采、保护生态系统、科学研究等等。

另外,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公海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主要职责是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规则和指导,制定海洋资源开发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公海资源得到公平、合理和科学的开发和管理。

四、国际司法实践重视公海保护区法律的实效性国际司法实践认为,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律必须满足实效性的标准。

即在公海保护区的保护中,国际法庭常常强调保障持久和可持续发展,遵守环境保护和公正贸易等原则,同时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的惩罚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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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权利的基础
1.今天我十分荣幸地受邀在这里就海洋划界的法律问题作一次讲座,我将特别讨论国际法院在这一国际法领域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法院已经受理了总共14起该领域的案件,涉及东西欧、南北美洲(包括加勒比)、中东和非洲的海域。

目前只有两个案件仍在法院的案件综合列单上,一个在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之间,另一个在秘鲁和智利之间。

这里我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由海洋划界争端的当事方设立的仲裁法庭所作的裁决对这一领域法律的发展同样作出了重要贡献。

2.本讲座的主要目的是给予大学生和有兴趣的大众以法律的基本知识。

我将试图勾画出国际法院目前在划分各国争议海域时的方法。

在分析法院的判例时,我将主要以卡塔尔和巴林问的海洋划界争端案为例。

法院于2001年3月就本案作出判决。

虽然这不是法院最近的海洋划界判决,但该案涉及包括了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处理与海洋划界有关的争端时可能需要处理的绝大部分问题。

而且,法院在该案中采纳的海洋划界线更能反映出法院目前有关划界的标准方法。

3.然而,对于你们当中那些并不十分熟悉海洋划界法律的人而言,或许我首先简要介绍一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及其范围,继以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历史,是适当的。

毕业论文
一、《公约》规定的各种海域
4.《公约》规定了四种海域,即:
——领海,邻接沿海国领土(包括陆地领土及其内水,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为群岛水域)的一带宽度为12海里的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领海。

——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最远扩展至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可在其中行使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所必要的管制。

《公约》没有规定毗连区划界,因此我在本讲座中也不再讨论该区域。

——大陆架,包括领海以外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最远可扩展到35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350海里或超过该距离的话;或者扩展到200海里,如果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没有扩展到该距离的话。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权利是根据事实从一开始就存在的,根本不需要对有关区域提出主张。

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张应提交给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并由其加以审查。

然而,迄今法院的判例都只限于最远200海里的划界主张。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在专属经济区内,一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关于经济性开发和勘探该区,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管辖权。

作文/zuowen/ 5.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外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使用,除了深洋洋
底及其底土的资源——对它们的开发应由《公约》为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

6.虽然许多海洋区域都仅仅属于一个国家的海域,但是还有许多的海域各国在其中的权利是重叠的,如果不以单纯的距离标准作决定的话。

正是在此类情况下,各国需要就海洋划界达成协议。

如果达不成协议,它们经常将争端诉诸国际法院或仲裁法庭。

二、海洋划界法律简史
7.可以说,海洋划界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58年之前为第一阶段,当时调整划分海洋空间的国际法规则未被编纂。

习惯国际法仅承认沿海国对紧邻其海岸(一般到3海里的距离)的水域,即领海的主权。

一些国家还出于防止和惩治违犯其海关、移民、财政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目的主张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或毗连区)。

那时并不存在有关在领海以外的海域内行使主权的一般权利的习惯法。

1958年至1982年是第二阶段,此时海洋划界的法律由1958年日内瓦公约(包括《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调整。

在这一阶段,12海里宽度的领海以及各国对大陆架的权利逐渐被各国承认。

1982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即本讲座将要关注的阶段,此时《公约》的缔结在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之外增加了第四个各国有权行使主权权利的海域——专属经济区。

简历大全/html/jianli/
8.在海洋划界法律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划界方法之间的某种程度的紧张关系。

根据“等距离线”方法,国家之间的海洋边界必须沿着“每一点均与[海岸]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之中间线”。

另一种方法试图修正基于等距离划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特别是在相邻,而非相向海岸的情况下),建议划界只基于公平原则或产生公平结果。

习惯国际法和《公约》所采用的,以及法院所适用的方法,可以说是这两种方法的结合。

三、国际法院和海洋划界
9.法院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所采取的程序可以划分为四个主要步骤:
——识别相关海岸和基线;
——查明是否存在任何相关海域划界的先前的协定;
——(需要时)适用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划分领海;
——适用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划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

10.法院在任何海洋划界操作中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划界时要考虑的相关海岸。

然而,法院的判例法清楚无误地证实,“陆地统治海洋”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它意味着海洋的权利源于沿海国对陆地的主权。

这样,许多海洋划界案件要求法院,作为初步步骤,裁决对有争议的岛屿或陆地领土的某些沿海区域的主权问题。

按照《公约》第121条第2款——它反映了习惯国际法,岛屿,无论其面积,享有与其他陆地领土同样的地位,并因此产生同样的海洋权
利。

在“卡塔尔诉巴林案”中,有关海瓦尔群岛、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吉塔特杰拉达和大陆领土的祖巴拉沿海地区的主权存在争议,我将不详细讨论法院判决的这一方面,因为它与领土主权的法律,而非海洋划界的法律相关。

我只需要指出,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决主要依据该地区的历史,特别是卡塔尔和巴林在它们1971年完全独立之前都曾是英国的被保护国的事实,以及英国对该地区领土边界的解释——得到某些条约草案、往来通信和官方决定的证明。

法院裁决,对祖巴拉地区和包括哈特贾南在内的贾南岛的主权属于卡塔尔,而对海总结大全/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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