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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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房屋在人们的生活中,遮风避雨,营造温馨,创造财富,开拓未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房屋是人们生活的必备条件和基本条件。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都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这类资助或大或小,资助可能用于置办婚宴,或者购置房屋等不同用途。尤其是在目前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国民个人可支配财富越来越多,尤其是第一批独生子女渐入婚嫁年龄之后,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之心在财富上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有经济条件好的父母在子女结婚之时给买一套房,也有的在子女结婚前后父母出首付款让子女购房,然后由子女贷款还银行的月供款。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在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作为房产专业律师,我在最近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发现:现在的离婚案件中,房屋如何分割成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关键,其中父母为子女购房又成为其中的热点问题。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大致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种: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钱,但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则记载了子或女的姓名;

第二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资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三种: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四种:父母出资一部分,子或女出资一部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

除以上四种,还有一些其它的方式,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的父母出资的情况大致如上述四种情况。上述四种情况在子或女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出资,那么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或女的个人赠与,与子或女结婚之后的配偶无关。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前为其出资购置房屋出资并明确表示该房

屋是给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那么视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参与分配。

如果子或女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子或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子或女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结婚之后为其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同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该房屋属于子或女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子或女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有一个难点需把握,即结婚前后是否赠与自己的子女或同时赠与子女的配偶举证责任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对父母的“ 明确表示赠与” ,须在子或女购房前或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做出,并且应有证据证明,最有证据效力的形式是办理公证,表明是赠与自己的子女还是赠与双方。如果父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后或在子或女准备离婚时才签订的对子或女的赠与合同,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权利,这样事后做出的赠与合同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第二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二种情况实际是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不过父母出资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这部分出资按上述第一种处理方式办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第三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三种情况父母的出资仍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银行贷款部分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处理。

第四种情况的处理方式:第四种情况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父母,该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目前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在子女离婚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父母的意愿,体现了父母的“ 意思自治” 原则。因此,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规定,表达自己当时真实的想法。子女在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到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了解相关规定之后就可以做到未雨绸缪,使自己在离婚诉讼之时处于一个有利的地位。

于某夫妻离婚婚前按揭房产分割分割问题的法律拙见

【案情介绍】

一离婚案,为结婚女方贷款买的房子,现仍在还贷中,房产证为女方。离婚产权怎么归属。

【法律分析】

1.如果女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婚后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贷的,那么属于自己所有,法律依据同上一种情形。

2. 如果女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女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那么婚前已经支付的部分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用证明不了是个人财产购买的视为夫妻共同收入),婚后还贷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支付房款发生债务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备注: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只要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即可。其中应当考虑房产增值的部分,婚前首付比例增值的仍然是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法律依据〗

同上一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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