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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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大陆法系的历史演变(一)
一、概念
• • • • 大陆法系也称“民法体系”。 “民法”一词的多义性 在古代罗马,指“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 在中世纪,指“罗马法”,以及在其基础商发 展起来的法律 • 在现代,指“私法”,与刑法等公法相对称 • 对于比较法学家来说,“民法”具有特殊含义, 它用来特指西欧大陆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深 受其影响的国家(例如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法 律制度
• (1) 王政时期(公元前8~前6世纪) • 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 进行改革。 • 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内容涉及宗教 方面和自然形成的氏族习惯。
• (2)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发展 •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之前,罗马奴隶制度的 法律是习惯法。习惯法的含义和内容模糊不清, 贵族操纵着对习惯法的解释权。 • 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平民要求 制定成文法,以限制贵族的专横。 • 公元前451年~450年,《十二铜表法》由贵族 与平民共同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在以前的习惯 法基础上制定。
• 16世纪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出 现了人文主义法学派,以居亚斯和德纽 为代表任务。 • 德国早在13世纪就已广泛采用罗马法。 至15世纪末叶,罗马法已列为各大学的 必修课程
• 2 “对罗马法的继受” • 意大利是罗马法的发源地、注释法学的基地, 随着罗马法开始传播,在司法实践中首先接受 罗马法。 • 法国,南北部情况有所不同。在南部对罗马法 的接受早在13世纪就开始,其接受的方式主要 是对这些粗俗罗马法的逐步改进并使它逐步扩 展适用范围。在北部,地方习惯法占有优势, 仅在习惯法中所没有的法律,如合同法和民事 侵权行为法等方面才接受罗马法。
• 2 教会法 • (1)教会法的形成与发展 • 在西欧中世纪,教会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宗教 法庭),它们所规定和管辖的范围极为广泛。 • 形成期(公元4-9世纪) • 形成的标志,《尼西亚信经》 • 早期的重要教会法规《使徒法规》 • 极盛期(公元10-14世纪) • 教会法地位得以提高 • 教会法内容不断完善
•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标志着罗马法已进入成文法阶段。 • 各表的内容为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 承与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相邻关 系)、私犯、公犯、宗教法以及对前五表和后五 表的补充。 • 其特点为内容广泛、诸法合体、公法与私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宗教法与世俗法兼收并蓄。 • 此后,罗马又指定了一系列成文法。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耶林“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 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 • 主要原因 • (1)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 完备的法律体系。 • (2)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 封建制法更为详尽。 • (3)罗马法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民主制 衡观念,也非常适合近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 (4)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 用罗马法律,被征服居民自愿采用罗马法,以及 中世纪拉丁语的广泛适用。
• (2)教会法的渊源 • 《圣经》 • “摩西十诫” • 教皇教令 • 宗教会议决议、法令 • 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
• (3)教会法的影响 • 西欧中世纪初,日尔曼人的征服,使古希腊、 古罗马文化几乎灭绝,教会成为保存和发展古 代文化的一盏“光明的神灯”。 • 12-15世纪罗马法的复兴,有赖于教会法学家 的努力。 • 教会法对后世资产阶级法律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影响了西方人的法律观念、伦理道德观念、 权利义务观念、价值观念等,而且后世的法学 理论也深深打上了它的印记。 • 教会法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一夫 一妻制的原则、婚姻自由、反对重婚和童婚、 反对近亲结婚的规定,在财产继承上男女平等 的原则等。
• • • • 1 日尔曼法 (1)日尔曼法的形成与发展 习惯法时期 罗马法衰亡后,在西方大陆最占优势的是各种 日尔曼法。 • “蛮族法典”的编纂 • 普通法原则的形成(从属人主义原则到属地主义 原则) • 查理曼统一法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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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尔曼法的渊源 习惯法 成文法典 出名的有5世纪末西哥特王国的《欧里克法 典》、5世纪末6世纪初的法兰克王国的《萨利 克法典》、7世纪伦巴第王国的《伦巴第法令》 等。 • 王室法令 • 罗马法和教会法
•① 法学家编纂的法典。如3世纪末的《格里 哥安法典》、《赫尔莫杰尼安法典》 • ② 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时,又颁布了第 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称《狄奥多西 法典》。 • ③ 优士丁尼编纂的法典。公元525年~535年。 包括《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 学阶梯》、《优士丁尼新律》。 • 以上四部法典,在12世纪被注释法学派合称为 《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 大全》,它反映了优士丁尼一世和罗马全盛时 期的法学全貌。
• (3)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发展和统一 • 这一时期始于公元前3世纪,终于公元前27年。 • 共和国前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适用的对象是 城邦中的民众共同体,即罗马市民,这些法律 被成为“市民法”。 • 随着商业的繁荣和罗马征服对区的扩大,市民 法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因为市民法采属人主 义,对异邦人与被征服地区的广大居民则不予 保护。为了解决它们内部以及它们同罗马公民 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设置了 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他们参 照市民法、地中海沿海地区的商业习惯和其他 地区法律、通过他们颁发的告示和罗马在其站 领地区行省长官的命令,逐步形成另一种罗马 法,即“万民法”。
二、古代罗马法的传统
• 公元前753年罗马建城,此后历经王证、共和 国与帝政三个时期。公元395年罗马帝国一分 为二,西罗马帝国不久灭亡,东罗马帝国延至 1453年结束。 •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 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 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 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优士丁尼时期东罗马 帝国的法律。
• (5)法典编纂时期(公元3~5世纪中期)。 • 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日趋衰落,伴随奴 隶制经济危及而来的是政治危机。公元395年, 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公元476年西罗 马帝国被日耳曼人所推翻,栋罗马帝国直至15 世纪被土耳其人所灭亡。 • 帝国后期,统治者加强专制与集权,皇帝的敕 令几乎成为惟一的法律渊源。但共和国时期和 帝国前期的法律,凡未被命令废除的都继续生 效,渊源的多样化和纷繁性也带来了法律适用 的混乱。因此,国家和私人编纂法律之风开始 盛行。
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 罗马私法体系 • 罗马法的原则 • 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 • 罗马法中的概念、术语 •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 的成果
五、罗马法在中世纪中后期的 复兴
• 1 罗马法在学术领域中的复兴 • 优士丁尼以后,罗马法长期不受重视。从11世 纪起,以意大利为发源地,对罗马法展开了广 法的研究。 • 注释法学派 1088年,伊纳留斯创设波伦那大 学法学院,传授罗马法。于原文中或原文后的 空白处加以注释说明,并纠正其矛盾。 • 评论法学派 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 巴尔杜斯等,又就前人注释的成果进一步研究, 使罗马法同现实生活相结合。
• 衰落时期(15-18、19世纪) • 15世纪,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民 族统一国家的形成,社会上形成反对教会的力 量,教会权利开始衰落。 • 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使基督教再次分裂。新 教国家,教会法不再发生效力,在旧教国家, 教会法的适用范围也日益缩小。 • 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 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 西班牙对罗马法的继受也有充分体现。 早在11世纪、法学界就承认了优士丁尼 《国法大全》的法律效力。罗马法的研 究受到了与教会法同等的优惠和赞助。 在大学也开设了罗马法的课程。罗马法 学家还担任了国王的法律顾问和王室法 院的法官。在地区政府的立法中.罗马 法的影响也十分巨大.
六, 大ຫໍສະໝຸດ Baidu法系的另外两个历史渊 源
• 德国在13世纪宣布继受罗马法。1495年设立的 帝国法院,确认罗马法是其适用的主要法律, 其任职法官也大半是罗马法专家。德国皇帝还 宣布,凡是取得罗马法博士头衔的,均可按贵 族来对待。 • 继受的主要方式:在大学里设置罗马法课程;罗 马法专家在司法实践中提供法律解答、代写法 律文书、出庭辩论、出具法律意见书;罗马法 专家参与法院的工作。
• (4)罗马法的“古典时代”、法学家集团 和法律渊源 • 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将 罗马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逐渐接近。这 一时期,罗马法和罗马法学获得空前发 展,称为罗马法的“古典时期”。
• 罗马法的渊源大体分为习惯法和成文法。 成文法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 ① 具有立法权的会议的决议 • ② 元老院决议 • ③ 皇帝敕令 • ④ 长官告示 • ⑤ 法学家的解答
• (3)日尔曼法的影响 •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日尔曼法系。 • 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继承了 日尔曼法的习惯,如夫妻财产共有制和法定继 承的规则等。 • 1900年《德国民法典》制定时,也发生罗马法 派和日尔曼法派之争,后一派就强调习惯法的 地位和作用。在婚姻家庭方面也继承了日尔曼 法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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