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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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范围内,不论是总公司投资,还是基层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修理修缮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

投资额在30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基层公司以每月25日为界报送相关结算至价格审计部,财务部门以审计结果据以结算。

投资额在30000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各基层公司以每月25日为界按月度报送台账至价格审计部,价格审计部进行抽审,未列入送审台账的项目,原则上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签订年度(半年度)合同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以每月完成金额界定。各基层公司同一施工队伍完成的同一类型项目,每月只能报送一份结算,不得化整为零。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修理修缮项目,主要包括基建工程、装饰工程、机电设备修理、船舶修理、房屋修理、仓库及场地道路修理、绿化工程等。不含工艺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采购、办公电脑采购、信息化软件等采

购项目,以及按人员月度考勤的机械设备修理项目。

本规定所称工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交(竣)工验收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实际造价、建设成果的相关文件。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送审程序:

(一)由公司装备工艺部(基建部)、办公室(房屋修理)等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工程项目,经本部门初审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价格审计部,价格审计部将工程项目纳入审计计划。

(二)各基层公司自有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基层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初审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直接报审计部审计部门将工程项目纳入审计计划。

(三)审计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定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结果,财务部门以审计结果据以结算。

(四)审计部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受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盖章的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红章签字。

2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资料,交(竣)工验收单;

3概(预)算资料及前期招投标(或询比价或单一来源

采购)相关资料(单一来源项目,须提供议价会议纪要,最初的单一来源项目的价格比对情况。如无会议纪要,提供谈判过程说明);

4合同、协议;

5竣工图、施工图;

6工程量计算式(纸质和电子版);

7工程变更证明资料;

8工程结算资料,送审结算书对应的Excel电子表格(用造价软件编制决算的必须提供软件电子档文件);

9 确认过的甲供材表格(如有甲供材)及材料费用资料。

10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隐蔽工程需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带尺子丈量标记);

11审计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工程建设修缮项目审计的主要事项:

主要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内容包括: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不同项目建设工程决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合适;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费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使用是否与决算中的规格、型号和材料质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定价及合同约定;

6人工费、施工机械费调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7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和现场签证;

8自有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

9建设项目完工后,交付资产的使用情况。

10 工程项目是否及时送审,原则上送审项目完成的当月或下月必须送审。

第五条招标项目的审计,有关部门还应提供该工程中标确定的工程项目内容、价格组成及其优惠承诺;

第六条对于重要工程项目可行性、效益性、工程项目实施的经济性,审计部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管理审计。

第七条审计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必要时可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查勘核实,获取必要的证据或签证,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应当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建设修缮项目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一般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在审计前应当留足工程预算的20%尾款,装饰工程应当留足工程预算的30%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工程建设修缮的相关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门为公司专职审计监督部门,独立行使

国家及上级审计机关和公司领导赋予的法定职能。全面负责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任何部门领导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包办和替代。

对工程造价高或专业特殊的基建项目,有关领导认为有必要委托社会审计的,价格审计部可以先审计,再委托社会审计。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价格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价格审计部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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