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宣讲、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二)职代会预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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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预备会任务 选举大会主席团 职代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的任务是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 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代表不得少于50% 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中一线代表不得少于50% 报告大会筹备情况,提出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 建议; 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 通过职工(代表)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代会基本规则
• (一)、性质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 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 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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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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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代表)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职代会一般每届3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 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 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重大事项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 3、、职工代表述职的内容:
(1)在职代会上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 呼声、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2)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义务的 情况; (3)提案、参政议政的作为情况; (4)传达、宣传职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职 代会决议的情况;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赋予了职代会新的内容,也对职代会的运行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根据上海市委[1999]8号文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修订《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以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做好职代会工作,通过职代会制度,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职工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
一、基本规则(一)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我国基层企事业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
(二)任务1、参与企事业重大决策;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3、监督企事业领导干部。
(三)规则l、凡公有制企事业,即国有、集体及国家和集体控股的企事业均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不少于召开二次。
3、职代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4、职代会表决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
5、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代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6、职代会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
7、大中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以上各类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代表人数:大型单位为3-5%;中型单位为5-7%;中小型单位为7-10%。
8、小型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各类企事业单位)一般实行职工大会制,由全体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其性质、职权与职代会相同。
小型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数不得少于30名。
二、职工代表(一)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职代会条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为单位产生,须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
换届改选时,可以连选连任。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沪工总民[2011]11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通知(沪工总民〔2011〕11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2月23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认真学习宣传《条例》,推动《条例》在本市全面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是本市第一部全面规范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普适性、规范性和指导性。
《条例》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职代会制度;职工通过职代会制度享有对企事业单位重大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的审议建议权、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事项的审议通过权、对法律法规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执行事项和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事项的审查监督权、对职工董监事等人员的民主选举权、对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民主评议权;对职工代表、职代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提出了新要求;对各级工会推进职代会制度赋予了不同的职责;并明确规定了对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2011年是本市“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上海深化改革开放、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之年。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本市基层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建立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民主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2017)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2017)【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公告第5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23【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第57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决定(2017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吸收第(五)项、第(六)项的相关内容;同时,将第(五)项、第(六)项其他内容予以合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培训课件
3.3 建制主体
第三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
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在组成 企事业单位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建制主体
3.3 建制主体
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和规范运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8.5 民主评议权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 议: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3.9.1 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 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 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8.3审查监督权
➢建立职代会对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约束 ➢强化制度落实,增强职代会的规范性有效性 ➢推动非公企业依法规范用工,保障职工权益
3.8.3 审查监督权
立法调研 2010年初,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调研启动 历时半年多,专题座谈会20多次,现场观
摩,学习考察,问卷调查,起草(草案)
2.1《条例》的制订过程
审议表决 2010年9月8日,《条例(草案)》解读会 2010年9月14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2010年11月10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0年12月23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3.9.2职工代表的选举
第十四条第二款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
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 相同。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唐国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托,就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必要性(一)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对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有关规定,肯定了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多年来,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劳动关系的复杂化,1986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上海各种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明确操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截至2009年底,本市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有5357家,事业单位建立的有4682家,可以说,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
非公企业独立建制的有21220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3984个,覆盖企业74341家,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公中小企业。
多年的实践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最基本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并逐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很好的经验,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健全,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制定地方性法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贯彻实施的实践与思考
作者:张敏;
作者机构: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上海200002;
来源:工会理论研究
年:2017
卷:000
期:004
页码:P.4-7
页数:5
中图分类:D922.565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民主管理贯彻实施
摘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实施至今,《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职代会制度的建立运行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因此,需要从实践与思考的角度,总结典型做法,分析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地完善职代会制度,夯实基层民主,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共同推进的主体:市和区、县劳动关系三方负有共同
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的职责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工会的法律监督 《条例》赋予市和区、县总工会的权力: 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内容 可发出《上海工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 基层整改 逾期不改正,可发出《上海工制定《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 信息收集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会”两书“与政府信 用信息平台相挂钩,起到威慑推进效应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事项:
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 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三、职代会制度对工会组织的影响
——基层工会作用发挥需要职代会制度支撑
一、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的特别性规定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 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 重要事项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 重要事项
一、职代会职权
——审议建议权的权限
形成相应工作报告,向职代会报告,接受职代 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建议,不行使表决权
中国工会是单一工会,面对的却是不同群体的职工 职代会对代表构成的要求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基层工会具有“促进”、维护”职能,而两者产生矛 盾时会使工会陷于“两难”地步
职代会的职权设臵,既关联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又兼 顾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并通过权限、程序设计,明 确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劳资双方兼顾 彼此利益,明白处理各类事务的轻重缓急、先后顺序
雷霆翁引明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若干思考
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若干思考上海市金山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雷霆翁引明一、背景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年多来,该《条例》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特别是上海原有的发展模式进入了重大变革期,呈现出经济中高速增长的新常态。
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各种利益的协调、纠纷的调处等,亟需一个有效的对话平台。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增加了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但是,《条例》实施至今,也出现了一些亟待深入研究、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作简单分析。
二、非公企业职代会建制难的问题《条例》第二条明确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具体形式按照企事业单位的规模分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和职工大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
适用《条例》至今,反映最大的问题是《条例》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中推进工作难度较大,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几乎100%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形成鲜明对比。
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即当初制定《条例》是否就是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潜在适用对象的?这个答案如果是否定的,那么,自然得出下一个结论:《条例》的制定至少忽略了非公企业的特性问题。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有其自身特有的运行规律和特点。
比如,非公企业“求生”的欲望更为强烈,盈利性原则体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政策解读及运作更为灵活等。
因此,对于非公企业的经营者,如果《条例》无助于非公企业盈利的最大化,甚至他们感到这是一种束缚,那么,在非公企业建立并有效运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必然成为一句空话。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一视同仁对待各类主体本身无可厚非,但也应尊重各类主体自身的特性,做到内容上求同存异、形式上不拘一格。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
第四章组织制度
•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 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2)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3)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 • •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 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 题。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 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 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 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分院(校)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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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权
•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 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建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1)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2)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3)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 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4)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5)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 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6)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 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1.25•【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11月1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国胜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是必要的。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条例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将条例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
此外,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分别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基层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提出了《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和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与职工大会有的委员提出,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解决的是本区域或者本行业内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无法替代小企业自身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议员工不足百人的小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相同的职权。
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本市小企业占多数,建议对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人数标准作统筹考虑。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两种形式,即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
上海市职工大会条例的解读上海工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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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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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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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内容:
1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实施的现实意义
2 《条例》在立法上实现了哪些新的突破
3 职代会职权作了哪些新的调整
4 在职代会具体制度安排上有何新的变动
2020/8/13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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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学院
一、职代会建制打破所有制界限
《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 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 解读:为什么要打破?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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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学院
二、职工代表资格打破劳动关系的束缚
《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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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学院
二、立法过程简单回顾
❖ 提案:2003年 ❖ 立项:2009年 ❖ 审议:2010年 9月 11月 12月
市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审议 ❖ 通过: 2010年 12月23日
❖ 实施: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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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学院
三、《条例》颁布实施的现实意义
❖ 提供法律保障,更好地维护职工民主权利 ❖ 凝聚职工力量,更好地实现个人企业双赢
加标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 单击此处添 加标题
❖ 搭建沟通平台,更好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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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学院
探讨二:
《条例》在立法上 实现了哪些新的突破
202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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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学院
亮点与突破:
❖ 职代会是国有企业的还是所有企业都适用? ❖ 劳务派遣工有无代表资格? ❖ 职代会的建制主体是企业单位还是工会? ❖ “议事规则”单独列章 ❖ 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单独列章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规范本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基层企事业单位实际,在原《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上海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规范。
(二)性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三)形式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职工大会由全体职工参加。
职工大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相关组织制度和议事规则等执行。
2、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规模大小、管理方式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但因工作地点分散、实行特殊工时制等难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四)党组织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协调作用,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五)企事业单位的职责1、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2、向职工代表大会作相关工作报告;3、与工会协商制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4、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责成有关部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5、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证,并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
(六)工会的职责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相关规定承担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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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23日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职 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共分九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七章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事项:
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 妨碍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的 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 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
三、职代会制度对工会组织的影响
——基层工会作用发挥需要职代会制度支撑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主体规定
党组织是建制的领导主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统筹 协调作用,为制度运行提供组织保障
行政是建制的责任主体:《条例》第4条要求企事业单 位保障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 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26条规定经费由单 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由此可见企事业单位行政必须 对职代会的建立、运行负责,提供保障
一、职代会制度定位、特征和作用
——职代会制度的特征:
职工参与的广泛性:以职工全员参与为基础的“代议 制”民主形式,通过职工选举代表,并与职工建立联 系制度,反映和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诉求
职权内容的法定性:职代会五权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民 主权利,企事业单位行政不能随意更改和任意剥夺
一、职代会制度定位、特征和作用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条例》适用范围和建制要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 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第2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3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100人以上单位由职工民选产生代表 职工大会:100人以下单位召开全员大会,但特殊情况 下也可以召开职工大会
一、职代会制度定位、特征和作用
——职代会制度的作用:
监督作用:通过职代会审查监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政 策的情况,以及职代会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使经 营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受到职工群众的监督,形成了企 事业单位内部有效的民主制约机制 协调作用:主要协调单位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 利益关系,寻求企事业单位内部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 平衡点,以此推动企事业单位形成行之有效的解决利 益问题的良性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中国工会是单一工会,面对的却是不同群体的职工 职代会对代表构成的要求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基层工会具有“促进”、维护”职能,而两者产生矛 盾时会使工会陷于“两难”地步
职代会的职权设臵,既关联企业重大发展决策,又兼 顾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并通过权限、程序设计,明 确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劳资双方兼顾 彼此利益,明白处理各类事务的轻重缓急、先后顺序
——职代会制度的特征:
议事规则的规范性:职代会以规范的程序确保各项议 事内容的公正合理,有效体现了集体维权的目的,少 数服从多数原则则实现不同群体利益间的总体均衡 组织制度的完整性:职代会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通过会议期间民主管理与闭会期间各项工作制度的运 行,以及与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其他 民主管理制度的对接,最大限度发挥制度体系的优势
指导督促的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资、教育、卫 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 指导帮助的主体: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 合组织
共同推进的主体:市和区、县劳动关系三方负有共同
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的职责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工会的法律监督 《条例》赋予市和区、县总工会的权力: 纳入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内容 可发出《上海工会〈条例〉监督检查整改意见书》要求 基层整改 逾期不改正,可发出《上海工会〈条例〉监督检查处理 建议书》 ,提请政府主管和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市总制定《违反〈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公共信用 信息收集报送管理暂行办法》将工会”两书“与政府信 用信息平台相挂钩,起到威慑推进效应
——职代会制度性质:
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一、职代会制度性质、特征和作用
——对“基本形式”的思考:
是唯一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产生交集的制度 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包括:职工董监事、集体协商、 厂务公开、日常管理沟通等制度 为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了制度保证 制度体系完备、基层基础厚实,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是民主管理制度核心,不能被其他民主管理形式所替代
一、职代会制度定位、特征和作用
——职代会制度的作用:
参与作用:为职工代表参政议政提供了制度平台,有 利于汇集职工群众的智慧,调动职工积极性,同时, 也有利于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运营和提高企业的执 行力 维护作用:对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审议表决赋予了职 工真实的话语权,实现了出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 者的权利制衡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建设中的主体规定
职工是制度的参与主体:以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职工 经济文化权益 工会是制度的运作主体:《条例》第六章专章明确工 会是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承担制度的日常工 作
二、《条例》总则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职代会制度的推进主体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解读及职代会制度情况介绍
市总民管部 周永宝 二○一五年三月
主要内容
职代会制度概论
《职代会条例》主要内容 工作瓶颈问题及基本对策思路
第一部分
职代会制度概论
一、职代会制度性质、特征和作用
——我国职代会制度是由党和国家制度所确定,是我国基层 民主建设和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大以来的历届党代会报告,《宪法》、《劳动 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以 及国务院《 中国人权事业进展白皮书》等都对其有明确 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