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耕地肥力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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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耕地肥力评价标准
在调查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第二次土壤普查结果和北京市土壤肥力状况,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耕地肥力分等评价标准》。
在专家指导下,首先构建了北京市耕地土壤肥力评价指标体系,选择土壤有机质、全氮(N)或碱解氮(N)、有效磷(P)和速效钾(K)4个指标作为评价指标,各指标的评分规则如表1所示。
表1 北京市土壤肥料指标评分规则
注:各指标数值分级区间的分界点包含关系均为下(限)含上(限)不含,例如有机质“高”等级中,“25-20”表示“大于或等于20,且小于25的区间值”,其他类同。
根据北京市土壤各肥力指标特点和各指标在土壤肥力构成中的贡献水平,参考历史资料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确定北京市土壤肥力参评指标权重值(表2)。
表2 京市土壤养分指标权重
项目权重(W)
有机质0.30
全氮(N)或碱解氮(N)0.25
有效磷(P)0.25
速效钾(K)0.20
合计 1.00
计算每个评价地块的肥力综合指数,采用加法模型:
I=∑F i×W i(i=1,2,3,……,n),式中:I代表地块肥力综合指数,F i=第i个指标评分值,W i=第i个指标的权重。
根据各指标的评分值和指标对应的权重值计算得到的肥力综合指数,依据北京市土壤养分等级划分规则(表3)将全市耕地土壤肥力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和极低”共5个等级。
表3 北京市土壤养分等级划分规则
等级综合指数(I)
极高100-95
高95-75
中75-50
低50-30
极低30-0
注:综合评分数值分级区间的分界点包含关系均为下(限)含上(限)不含,如“高”等级中,“95-75”表示“大于或等于75,且小于95 的区间值”,其他类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