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完整word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完整word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依照本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宣传教育,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等服务,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服务,客观、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三)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四)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六)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是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石,而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角色,应该严格遵守并履行其法定职责。

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和有效开展。

同时,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控制和防范措施,确保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安全性。

3. 安全生产培训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和意识,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此外,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等重要部位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整改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进行。

5.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结语
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法定职责尤为重要。

只有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管理职责,才能有效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稳定,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完整word)安全生产责任制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完整word)安全生产责任制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试题部门:岗位:姓名:分数: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 正确在()内打√,错误()内打×。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2. 任何部门都可以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责任制培训。

(×)3. 安全生产责任制需要每年一次对其进行适宜性的评审工作。

(√)4. 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参照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生产部保留相关材料备查(√)5.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 总经理是公司的第一责任人,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不用负责。

(×)7. 生产部不必参加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分析与鉴定。

(×)8. 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 工段长对本工段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0.工段长负责对工段范围内员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11. 班组长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但不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和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

(×)12. 班组长负有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责任。

(√)13. 维修工岗位要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但对因人为而造成的检修质量不负主要责任(×)14. 班组长负责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15. 岗位工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16. 班中发现问题,岗位工不用向部门领导汇报,此项应由班组长按组织原则向上级汇报。

(×)1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18. 电工作业时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作业场所不安全,有权撤离工作岗位(√)19.严禁无《特种人员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0.新进厂员工没有权力拒绝任何(包括违章)作业的指令。

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属地责任管理实施细则(标准版)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安全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管理措施,根据《xxx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章安全责任区分工及职责笫二条公司以部门、班组、岗位为单位划分安全责任区,分管领导为其分管业务区域安全责任总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为所管辖区域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班组长为其班组所属责任区负责人,班组安全生产值班巡检人员在其值班期间对所管理责任区负责,班组成员对其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笫三条分管领导职责(一)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文化,听取和转达基层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态度进行教育。

(二)指导所辖范围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级人员落实安全职责,履行安全巡查职责,并督促所辖部门人员落实巡查制度,发现隐患,跟踪处理。

(三)协调解决安全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治,制止、纠正职工违章、违纪、违规行为。

(四)每月组织所辖范围各部门召开安全例会,根据公司的安排在安委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上汇报所辖范围的安全工作。

(五)督促、指导所辖范围各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笫四条部门负责人职责(一)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安全文化,并拟定本部门各操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安全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对职工安全意识和态度及安全操作技能进行教育。

《安全生产管理》(参考Word)

《安全生产管理》(参考Word)

生产管理第一章1、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产品固定、生产流动性大、露天交叉作业、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2、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缺陷)3、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为主”的根本提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努力方向和最高境界。

由于(技术、资金、人的认识)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泛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制定颁发的制度5、20世纪90年代起,建设部相继出台多部安全技术标准,包括(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6、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国发【2004】2号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7、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专职生产管理人员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职责(负责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及劳动保护,施工现场安全督察)8、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专职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人员配备,应设置安全主管的有(建筑面积5万平米,10万平米,造价1亿以上)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的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措施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1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

1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达到国家规定。

1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等活动,应具备(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1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环境,季节,气候)等变化,及时采取措施。

(完整word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精)(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完整word版)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精)(word文档良心出品)

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各部门: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开展, 针对企业机构改革后领导班子及职能部门机构和人员调整情况, 经研究, 决定成立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全生产委员1、主任:***2、副主任:****.****3、委员:*** .***.***.***.***.***.二、主要职责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和上级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 研究安全生产重要问题, 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及市安委会汇报安全工作;2、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安全生产工作;3、审核批准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方案、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计划等并督促实施;4、安委会负责对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实施层层安全责任承包;5、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6、组织开展全公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活动;7、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安全例会,及时研究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8、处理各类事故, 组织对同事因公死亡、重伤, 火灾、爆炸、中毒、泄漏事故等的调查处理, 负责督促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和上报工作,制定防范措施,决定处罚事项;9、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较大贡献的部门及个人, 做出表彰奖励的决定, 同时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失职及违章的作业人员作出处罚的决定;10、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劳动保护的有关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开展。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安全生产办公室。

************有限公司2012年 5月 1日。

安全责任书(5篇)

安全责任书(5篇)

安全责任书(5篇)安全责任书1一、职责(1)通用安全生产职责1、贯彻公司“以人为本、遵章守纪、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工作实际,贯穿到生产、经营、服务各项活动中;2、完善部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职责制;3、提倡员工团结合作、不断进取,进取创新、持续改善,促进公司安全发展;4、对本部门员工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考核、评价;5、对所管辖区域带队检查,配合整改部门做好整改工作;6、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做好会议记录,上报给安全主管部门;7、协助安全教育培训归口部门,做好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8、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危险源辨识工作;9、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大检查,提出合理化提议。

(2)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网,配备部门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2、组织对部门员工,包括实习和代培人员部门和班组两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经常性职工在岗安全教育活动;3、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4、负责试验室、质检过程的工作环境、设施、设备处于安全状态;5、负责材料堆放环境、安置条件、过程控制贴合安全要求。

二、目标生产技术部重伤事故为0;职业病0;生产技术部轻伤和未遂事故小于等于1起;生产技术部火灾事故为0;生产技术部无职责交通事故;生产技术部事故隐患整改率98%;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培训率100;三、奖惩考核办法依据《安全生产职责制的制定、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每年12月30号对职责制落实情景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景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打分制,考核结果经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认可。

四、说明分管安全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部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职责书,生产技术部经理逐条完成履职和目标,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年终进行考核。

安全责任书2一、安全职责1、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分级负责责任体系,下级对上级负责,公司和各部门、车间的副职对正职负责。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完整word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完整word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
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
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行业协会。
法规、规章和章程,积极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为生产经营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等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
300人以上的,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管理服务机构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兼职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
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起草或者参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实际负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工业和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
3年以上安全生产管理
5年以上安全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危险物品
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5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
1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容易发生生产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word版)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建质[2008]91号文件(可编辑修改word版)

建质[2008]91号文件(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 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完整word版)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建筑施工行业)

(完整word版)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建筑施工行业)

(完整word版)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建筑施工行业) 同志
你被任命为家和工程班组防火、治安、文明施工、工地劳动保护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人,望你在任期内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文明施工项目的目标。

你班组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因工死亡率为零,因工重伤率为零,年度千人负伤率为3‰。

责任人基本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北京市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劳动卫生的法律、法规,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配备兼职安全员,协助项目安全员做好本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2、遵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作业班组安全施工作业。

3、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4、班前要对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及作业环境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安排生产任务时要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定时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议,做好收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组织作业队员工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6、督促作业班组员工,搞好作业区的文明施工生产,落实施工作业部位工完场清的制度。

7、配合项目部搞好生活区工人宿舍环境卫生、治安和防火,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完整wor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完整wor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完整word版)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5)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15)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7)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2)第六章法律责任 (25)第七章附则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完整word版)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完整word版)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监督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安全资格认证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备考押题二卷合一带答案2

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备考押题二卷合一带答案2

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备考押题二卷合一带答案(图片大小可自由调整)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全能考点(共100题)1.【判断题】雷击事故是自然界中相对静止的正负电荷形式的能量造成的事故。

参考答案:√2.【单选题】二氧化碳灭火的主要缺点是()。

A、灭火需要浓度高,会使人员受到窒息毒害B、水渍损失和污染C、对于精密仪器火灾易造成污染参考答案:A3.【单选题】福建省南平市某村鞭炮厂电光炮编织车间发生了一起爆炸事故。

该鞭炮厂是一家村办企业,建于1979年,有职工110多人。

事故当日,该厂电光炮编织车间第三工作间第二工作台女工张某在车间里使用铁剪刀剪切引线时,产生火花引起堆放在工作台上和留存在车间内的近600盘半成品鞭炮爆炸,瞬间将电光炮编织车间4个工作间夷为平地,炸毁厂房面积112m²,当场炸伤29人,虽经全力抢救,仍有27人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近50万元。

该厂不重视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人未经培训就上岗操作,特别是管理混乱,致使未成年人进入车间。

此外按规定,鞭炮编织和剪切引线这两道工序应严格分开,异地单独操作,而女工张某将两道工序混合在同一车间内操作。

该鞭炮的烟火药配方为氯酸钾、雄黄、硫磺。

有两个疏散出口时,每个结鞭车间定员()人。

A、1B、2C、4参考答案:C4.【单选题】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使人类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也产生了威胁人类安全与健康的()。

A、安全问题B、利益问题C、相关问题参考答案:A5.【单选题】烟花爆竹的购买、销售登记记录为了备查,应至少保存()。

A、两年B、一年C、六个月参考答案:A6.【判断题】工业毒物经消化道吸收,是最常见、最主要、最危险的途径。

参考答案:×7.【单选题】烟花爆竹工厂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为()生产需要量。

A、一周B、两天C、五天参考答案:B8.【单选题】根据烟火药的性质可知,用来制造烟花爆竹的烟火药和烟花爆竹产品,均属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1、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与行政责任(1)违法订立协议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施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4)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3)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4)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5)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3)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4)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5)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6)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7)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8)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9)国有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2、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与刑事责任(1)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或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4)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

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