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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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恶意收购问题及对策

邱大梁陈剑

摘要:本文对以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为目的进行的收购做简要分析。主要问题有:收购人以虚假材料骗取收购资格;以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操纵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再融资并予以侵占;炒作操纵股价、进行内幕交易等获取非法利益等等。

关键词:上市公司;恶意收购;公司监管

作者简介:邱大梁,陈剑,供职于深圳证监局。

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不断发生。据统计,从1995年到2002年底,已经有270家上市公司发生过控股权变更,占已上市公司的22%。一些公司的控股权甚至多次转让,最多的已经4次转让。在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多数收购人是为了借壳上市,将自己经营的资产置入上市公司,取得融资发展的机会。这种善意收购为被收购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能从根本上促进上市公司的发展。也有一些收购人自身没有产业,其收购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在二级市场炒作该公司股票获取利益,或者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这种恶意收购只能危害上市公司的利益,破坏上市公司的发展。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控股权收购中存在的恶意收购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恶意收购行为的主要表现及存在的问题

恶意收购的收购主体主要是一批投机者。这些人在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一定的资本积累后,为摄取更大利益,将目光投向上市公司,以求通过控制上市公司,实现快速敛财目的。他们设立投资类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主要目的是为了炒作上市公司控股权,或者炒作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而不是发展上市公司。恶意收

购的主要表现有:恶意收购往往缺乏实际履约能力,收购人在收购中仅预付部分收购资金,取得股份后以其作为质押物从银行取得资金支付收购资金;收购主体多为自然人为股东的投资类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且实际控制人多在幕后操控;收购后没有实质上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变;收购后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操纵上市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骗取再融资资格,在上市公司再融资后予以侵占;在上市公司失去利用价值后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再转让,或者予以放弃,用以抵偿银行负债。

恶意收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收购人制作虚假财务资料,骗取收购资格。

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购人要收购上市公司控股权,其自身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对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该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收购人对其所收购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并应当就其承诺的具体事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证。”实践中一些转让方也会对收购人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提出要求,以确保其履行收购及资产重组的承诺。

但是,在收购实践中,以炒作股权为目的的收购人大多无实业经营,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都比较小,不能达到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净资产规模的要求和转让方关于收购人财务能力的要求。于是一些收购人通过制作虚假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虚报注册资本、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骗取转让方的信任和收购资格。

2.套取上市公司利益,掏空上市公司。

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套取上市公司利益,主要方式包括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产、向上市公司借款、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资产置换、购买控制股东虚增

资产、关联交易、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3.操纵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以虚假文件骗取再融资资格募集资金。

一些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为从上市公司摄取更多利益,操纵上市公司制作虚假财务报告,通过编造虚假采购、虚假销售、隐瞒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等方式,编造虚假利润,以虚假的申请文件取得再融资资格,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再融资方式从市场募集资金,再通过各种手段占用或者套取募集资金。更多的情况是,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通过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或者为上市公司承担费用,使上市公司业绩非正常地提升,达到再融资标准,在上市公司成功募集资金后再予以占用。

4.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通过炒作、操纵该上市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等获取非法利益。

这类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没有实质上的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主要经营情况没有大的改变,其收购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虚假的经营业务,编制、发布虚假的信息,为其在二级市场操纵上市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创造有利条件,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现行有关收购立法及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收购做出规定。《证券法》第四章对上市公司收购做了原则规定。该章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持股信息变动信息披露要求;二是要约收购;三是协议收购。为实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信息披露的规定,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做了详细规定。但是,《证券法》、《收购办法》及《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其信息披露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一、没有关于收购人资格的规定

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上市公司,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是上市公司发生的大事,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和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影响极大。为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法律应该对收购人设定一定的资格限制,即收购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才能成为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股东。尤其是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行金融及企业登记实名制,社会诚信基础还很薄弱,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更应该在一定时期内对欲通过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收购人在资格上进行限制,并建立由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审查的机制。由于没有对收购人的资格限制,实践中发生了多起收购人不具备收购履约及经营上市公司的能力,却以收购人身份成为上市公司控制股东,从上市公司套取利益的收购事件。一些上市公司被掏空后,生产经营能力遭到破坏,财务状况恶化,直接面临退市或破产,既给投资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又对经济运行秩序造成了破坏。

二、收购人信息披露不完善

由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对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影响极大,中小股东有权知晓成为上市公司新的控制人的收购人的详细、真实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但是,《证券法》、《收购办法》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事项只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收购目的;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收购期限、收购价格;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等。上述规定的主要缺陷有:1.没有关于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财务、业务情况的详细披露要求。依据现行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要求,在披露的收购人信息中,投资者仅能了解到收购人的名称、住所这样简单的信息,而无法知晓有关收购人的真实、全面和详细的信息,特别是收购人的财务、业务信息。投资者了解的信息量不足以对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做出判断。

2.没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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