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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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27
6 防水工程
6.1.1 本章所指防水工程为二次施工。

一次施工为住宅在结构施工时所做的防水工程。

在装饰装修施工中,由于业主要求改换地砖等,在剔凿时难免将防水层破坏,这时必须重新做防水施工。

6.1.2 涂膜类防水指聚氨酯等涂膜防水材料,产品特点是: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均高于氯丁乳沥青防水材料,施工后干燥快,现在住宅装饰装修中多用此材料。

但不排除使用其他类型的防水材料。

6.1.4 因卫生间面积狭小,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又多有挥发性物质,为预防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损害或引起燃爆,在无自然光照采用人工照明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5 防水施工环境温度有下限要求,宜在5℃以上。

6.3.1 基层表面如有凹凸不平、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将直接影响防水工程质量,因此对上述缺陷应做预先处理。

基层含水率过高会引起空鼓,故含水率应小于9%。

基层泛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是渗漏的多发部位,因此在做大面积防水施工前先应做好局部防水附加层。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居民生活质量,保障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及监测活动。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环保、节能、安全、美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程监测,确保施工质量。

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严禁违法操作。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工作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进度、材料及人力需求等。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进行围挡,确保施工区域清晰。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严禁违法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材料的质量,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消防检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的通风、通水、通电正常。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方案,按时完工。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严禁违法操作。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材料进行全面检测,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第四章施工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工程整理干净,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实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_GB_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_GB_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4-20021.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一、基本要求01.施工时应在业主的住户面积范围内进行, 不得占有公共空间, 不得影响邻居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02.施工中必须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的安全性, 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

03.施工前, 项目经理、工长、专职质检员和业主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签字), 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04.厨房装修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 燃气管道不得暗敷,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坐便器的位置。

05.施工人员严禁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如果变更方案(尺寸), 须报请业主和设计师同意。

06.使用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材料进行施工。

07、每道工序完工后, 施工人员、工程项目经理应先自检(签字)合格后, 及时报请专职质检人员、业主验收。

前道工序不验收(验收不合格), 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08、严禁将煤气热水器排气管接在公共烟道上。

二、开工前准备工作01.工程项目经理、专职质检员和工长应先认真检查原始图是否与房屋实际尺寸相符。

再检查施工图有无不到位或矛盾之处。

如有问题, 应立即修正施工方案。

02.在墙面上弹划水平基准线, 并检查地坪、楼板顶面是否平整、有无裂纹现象, 墙面垂直偏差如超过3CM以上, 则应考虑修改施工方案。

03.检查原电路, 给排水管是否有异常情况。

如有问题则应及时向物业部门反映并解决。

04.检查天花、屋面、外门窗台、外墙、露台、阳台是否有渗漏现象。

05.设置施工人员专用坐便器和垃圾箱(袋)。

06.悬挂工程质量跟踪检测管理性文件(如: 甲、乙方材料进场验收单, 跟踪检测验收标准, 工程变更单, 施工进度单, 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等)。

三、水电管线铺设工程01.对排水管道作临时封口处理, 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02.检查水电线路排设的内容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03.管线槽须用机械切割, 然后手工凿除。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一、管理基本规定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2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变立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按装埋件。

3 、施工中,严禁改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风等配套设施。

4 、水电管道的安装应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完成基础工作。

5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6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必须由电工完成。

7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8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暂停施工中应切断电缆电源。

9 、施工现场用水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临时用水管不得有被损、滴漏,暂停施工时切断水源。

10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等设施,结束每日工程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11 、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均需符合国家干净。

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材料的设计使用需进行防水、防腐、防静电的处理。

13 、施工方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范、性能进行验收,并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的检测报告说明。

14 、材料搬运时须避免损坏楼道 17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存放时远离热源、明火作业场所。

18 、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19 、明敷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20 、防水施工应采取涂膜防水、待工程完毕后须进行两次蓄水试验。

21 、施工环境温度须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它在 5 C 以上的环境进行。

二、施工基本规定( 1 )防水工程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1. 引言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环境安全,提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水平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详细阐述《规范》的内容。

2. 术语和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 - 住宅:指供人居住的房屋,包括公寓、别墅、住宅楼等。

- 装饰装修工程:指对住宅进行内部装饰和装修的工程,包括墙面涂料、地板铺设、室内灯光、家具摆放等。

- 施工方:指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或个人。

- 委托方:指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业主或其授权代表。

在开展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之前,施工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确定装修方案: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和预算,制定合理的装修方案。

- 准备材料和设备:根据装修方案,采购所需的装修材料和设备,并对其进行充分的质量检查。

- 提前安排工人: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时间要求,提前安排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人。

- 确定施工进度:根据装修方案和工期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告知委托方。

4.1 基础施工4.1.1 墙面处理•基层处理:对墙面进行清理、修补和调平,并确保墙面干燥、清洁,无杂物。

•防水处理:对需要防水的墙面进行防水处理,确保防水层的质量和效果。

•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涂料、壁纸等装修材料的施工。

4.1.2 地面铺设•基层处理:对地面进行清理、修补和调平,并确保地面干燥、清洁,无杂物。

•铺设地板: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地板的铺设,并确保地板平整、牢固。

4.2 室内装饰4.2.1 电气布线•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室内电气布线,并确保布线符合安全规范。

•安装插座、开关等电气设备,并进行质量检验和调试。

4.2.2 灯光装置•进行室内灯光装置的设计和安装,满足委托方的要求和舒适度。

4.2.3 家具摆放•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家具的摆放和布局,确保合理使用空间和舒适度。

5. 施工验收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完成后,施工方应进行施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保障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过程,包括建筑结构、电气、水暖、涂料、瓷砖、地板、门窗等方面的工程。

第三条所有从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标准。

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工程需求进行详细的勘测和测量,准确掌握施工场地的情况,为后续施工做好准备。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确保施工质量。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安全和环境污染。

第三章施工技术要求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工艺规范,做好施工工序的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结构、电气、水暖等方面的施工监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合理使用建筑材料,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四章施工验收标准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施工现场,保证环境整洁。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向业主交付相关施工资料和报告。

第十八条业主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如有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保证施工进度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与业主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双方合作顺畅。

GB5024-200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GB5024-200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4-200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Code for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2001-12-09 发布2002-05-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1、2、3)1.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一、总则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住宅内部空间进行设计、装饰和装修的一系列工程活动。

为了保障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行为,特制定本规范。

二、施工前准备1. 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前,应请专业设计师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平面布局、管线设计、装饰材料选择等内容。

2. 施工图纸审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3. 施工人员培训: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4. 施工材料购买:应选择合格的施工材料,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5. 安全生产: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三、施工工艺1. 墙面处理:墙面应先进行找平处理,然后进行腻子抹灰,最后进行油漆或壁纸装饰。

2. 地面处理:地面应进行找平处理,然后铺设地砖或地板,并进行封边处理。

3. 门窗安装:门窗应进行准确测量,精确安装,并进行调试,确保开合自如。

4. 灯具安装:灯具应按照灯具安装规范进行安装,并做好隐藏线的处理。

5. 水电布线:水电布线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安全可靠。

6. 卫生间装修:卫生间应进行防水处理,并选择防水材料进行装修。

7. 厨房装修:厨房应安装油烟机,并做好排烟系统。

8. 客厅装修:客厅应根据设计风格选择合适的装饰材料,并注意家具摆放位置。

四、施工验收1. 施工结束后,应由业主委托专业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后,应出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办理竣工手续。

3. 若发现质量问题,应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五、施工后维护1. 业主应定期进行装修品质检查,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

2.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地方,应及时联系施工方进行维修。

3. 做好装修期间和竣工后的保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六、附则1.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

2.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关法规和规范将不定期修订更新。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1、2、3)1.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1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国家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确保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建筑环境卫生与安全,加强住宅装修市场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包括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装修工程。

第三条住宅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应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合理规划施工工序,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和工作。

第五条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章施工前准备第六条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工序、施工程序、质量控制措施等。

第七条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和测量,确保施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施工前应对施工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施工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计划和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施工工序第十一条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应按照施工方案和程序进行,严格遵守建筑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土建工程施工应坚持“先装修后装饰”的原则,确保装修工程的稳固和安全。

第十三条电气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电气规范和标准,确保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水暖工程施工应符合相关水暖规范和标准,确保管道的畅通和防水密封性能。

第十五条木工工程施工应使用符合要求的木材和胶合板,确保木工结构的稳固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涂刷工程施工应使用环保涂料,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有害气体,保护环境和施工人员的健康。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对每一道施工工序进行记录和检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测岗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质量评审会议,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改进。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干净整洁,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垃圾和有害物质。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总则1.0.1、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住宅装饰装修Interior decoration of housings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1 pol1ution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氧、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基体primary structure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基层basic course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3.1施工基本要求3.1.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上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1. 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完整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完整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

完整版)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2001一、管理基本规定在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在施工过程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变立钢筋和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

此外,也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同时,施工中不得改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

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风等配套设施也是严禁的。

水电管道的安装应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完成基础工作。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必须由电工完成。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施工现场用水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临时用水管不得有被损、滴漏,暂停施工时切断水源。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等设施,结束每日工程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均需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材料的设计使用需进行防水、防腐、防静电的处理。

施工方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范、性能进行验收,并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的检测报告说明。

材料搬运时须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等公用设施。

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水涂料布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最少需两次进行。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存放时远离热源、明火作业场所。

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明敷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防水施工应采取涂膜防水,待工程完毕后须进行两次蓄水试验。

施工环境温度须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

二、施工基本规定1)防水工程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2019年整理】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2019年整理】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最新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1.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2.0.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的使用空间环境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地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一、管理基本规定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

2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变立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按装埋件。

3 、施工中,严禁改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风等配套设施。

4 、水电管道的安装应在装饰装修前必须完成基础工作。

5 、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

6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必须由电工完成。

7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8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暂停施工中应切断电缆电源。

9 、施工现场用水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临时用水管不得有被损、滴漏,暂停施工时切断水源。

10 、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等设施,结束每日工程后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11 、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均需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材料的设计使用需进行防水、防腐、防静电的处理。

13 、施工方应对进场材料的品种、规范、性能进行验收,并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的检测报告说明。

14 、材料搬运时须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等公用设施。

15 、施工过程中不得污染、损坏其它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16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水涂料布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最少需两次进行。

17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存放时远离热源、明火作业场所。

18 、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19 、明敷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 B1 级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20 、防水施工应采取涂膜防水、待工程完毕后须进行两次蓄水试验。

21 、施工环境温度须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它在 5 C 以上的环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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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GB 50327-2001)1. 总则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住宅建筑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环境污染。

指室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3.1 施工基本要求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

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

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

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

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

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

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

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各种公共标识。

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

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

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③对、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4.1 一般规定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部装修设计防火规》(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

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

4.3 施工现场防火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

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

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

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室环境污染控制5.0.1本规中控制的室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住宅装饰装修室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环境污染控制规》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对室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部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6. 防水工程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的有关规定。

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

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

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7.1 一般规定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

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

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

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

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

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

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

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

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8.1 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

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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