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地区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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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地区社会保障制度
2012-10-29 第02版:当代世界
作者:郭伟伟来源:学习时报字数:3303
众所周知,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都是建立在本国特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传统文化背景基础之上并受一定的理论指导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无疑与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本土”因素有着许多内在的逻辑联系,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有别于欧美传统社会保障模式的一些重要特点。
历史较短,保障标准和水平不高
与欧洲社会保障体系一百多年的历史相比,亚洲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在二战以后才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起步较晚,历史较短,总体水平不高。此外,与欧洲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通常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同步提高不同,亚洲国家和地区除日本外,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普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其中既有历史文化传统原因,也有优先发展经济等方面的原因。
二战后,亚洲国家和地区把经济增长看作第一要务,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经济增长优先的低福利政策取向。它们把社会福利看成是经济增长的负担,认为高福利的政策制度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和
生产成本,削弱国际竞争力,进而影响经济发展。这在新加坡、香港和台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于是出现这样一个现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人均GDP 已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社会保障水平没有伴随经济增长而同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总额中的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标准和水平不高。
据亚洲开发银行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一份对亚洲各国政府社会福利开支的比较研究报告《社会保护指数》显示,亚洲各国用于社会福利的平均开支低于GDP的5%,给予失业人口、老人、穷人和残疾人的财政资助平均水平仅达到联合国规定的35%,社会福利支出严重偏低。
儒家思想影响社会保障
儒家的家庭文化观对亚洲社会保障模式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种文化深刻影响着亚洲福利制度安排及其政策取向,在国家发展与福利制度的建构中发挥着两面影响:其积极影响是可以进一步发挥家庭内部的保障功能,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稳定,但它也降低了公众对社会的公共需求程度,制约着福利制度的社会化。
新加坡、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都不同程度地受传统儒家文化思想的影响。在新加坡,占主体地位的大多数华人信仰佛教和儒家思想。新加坡的《共同价值观念白皮书》提出“家族为根,社会为本”。因此,新加坡十分注重发挥家庭的
社会功能,要求国民充分履行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鼓励家庭成员集合资源照顾子女和奉养父母,互助共济。这一理念充分反映在中央公积金制度中。“保健储蓄计划”、“健保双全计划”是会员储蓄以保障个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的医疗费用。会员不但可以保障自己,而且惠及配偶、父母和子女,尽到孝道与责任。而“最低存款填补计划”和“家庭保障计划”、“家属保障计划”的推行,强化了家庭保障功能,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社会保障利益相联,增强了子女对父母、国民对家庭及社会的责任意识。
日本既是一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深受儒家思想文化影响的亚洲国家。日本国宪法和日本民法都明确规定,直系血统、兄弟姐妹、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一思想和原则也体现在社会保障制度之中。如日本的年金制度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投保计算单位的。此外,在对老人、儿童、障碍者等弱势群体提供生活福利时,日本政府也注意充分发挥家庭的功能和作用,力图这些特殊人群不脱离家庭。这样既可以维系家庭的情感,又可以充分发挥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特殊作用。
受儒家文化思想影响,香港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重视扶持家庭,甚至把家庭看作社会保障的最基本单位。特区政府对家庭保障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在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中专门设立了家庭津贴项目。政府每年为支持家庭所投入的经费,在社会保障总支出中高达60%左右。长期以来,家庭保障成为香港社会保障的重要基础。
台湾与大陆有着相近的历史文化,相同的民俗民情,中华传统影响较深。因此,在台湾社会保障制度中明显偏向家庭保障,注重家庭的保障功能,至今还在法律上确认家庭系统仍然是赡养老人的主要来源。
开辟多元化的社会保障资金渠道
综观新加坡、日本、印度、香港和台湾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政府主导与责任分担是其始终坚持的原则。新加坡政府主张“人民的事由人民自己掏钱”,从保障资金的来源上强调个人对自己的福利保障要承担足够的责任。因此,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国民的自保性,强调个人责任,建立分担机制。从发挥政府、个人和社会三者的积极性出发,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介入,但不包办代替,在以政府责任为主体的传统社会保障中强调更多的个人责任。日本政府在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同时日本企业和个人也承担了各自的责任。以日本社会保险为例,它既强调政府的社会责任,又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印度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政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但同时也注意拓宽渠道,积极吸纳各种社会资金用于发展社会保障。如印度除了推行强制性社会保险外,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领域非常活跃。香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也是优点,是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官民合作办福利。在香港,社会保障工作不仅是政府的职责,而且也日
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由非政府机构承包的福利服务涵盖全港社会福利服务的近九成。目前台湾的社会福利供给部门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虽然政府供给仍然处于主要地位,但长期以来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也在台湾社会福利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法制化
在新加坡,立法先行、制度运行法制化是其中央公积金制度成功实施的重要保证。新加坡政府首先立法,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令》,以此为依据来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整个公积金制度在《中央公积金法令》的规范下有条不紊地施行,表现出高度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在日本,从开始推行社会保障伊始就非常重视立法。从 1946年到 1953年,日本政府围绕国民生存权制定并实施了相关法律,而随后制定的新《国民健康保险法》、《国民年金保险法》则使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初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而在生活福祉领域,日本政府制定了“福祉六法”,即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儿童福祉法》、《身体障碍者福祉法》、《社会保护法》和20世纪60年代制定的《精神障碍者福祉法》、《老人福祉法》和《母子及寡妇福祉法》。在实施这些法律的过程中,日本政府还根据时代的变迁对相关法律适时进行修改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
秉承英国统治时期遗留下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系,早在19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