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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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运行建议书

大连大工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序言

本建议书适用于初次使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法院用户,该建议书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的具体功能和实现管理的权限做了详细的说明,希望能给法院审判流程系统的运行带来帮助。

注:本建议书中的内容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您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411—84796003

目录

序言 (2)

1、系统职能与权限 (4)

1.1系统权限与流程 (5)

1.2系统流程 (10)

2、系统模块分配 (11)

3、初始化系统 (12)

4、推荐流程 (13)

4.1系统流程 (13)

4.2部门职能 (15)

1、系统职能与权限

在本系统中将法院人员的职务分为以下几种,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本系统中的职务是在系统应用中为了区分人员权限而设置的,与法院真实的职务不发生冲突,所以在系统中有些职务可能无法体现,但不影响系统的运行和法院人员在系统中行使的权利。

系统中的职务:

序号职务在系统中的作用备注

1 院长与审案有关

2 副院长与审案有关

3 庭长、主任等与审案有关相当于各部门主管领导

4 副庭长、副主任等与审案有关相当于各部门副职领导

5 审判员与审案有关

6 助理审判员与审案有关

7 书记员与审案有关

8 审判长与审案有关一般不使用

9 陪审员没有实际意义

10 执行员没有实际意义

11 法警没有实际意义

12 法医没有实际意义

13 鉴定人员没有实际意义

14 系统维护员与系统设置有关

15 其它没有实际意义

16 内勤没有实际意义

17 办公室人员没有实际意义

1.1系统权限与流程

(1)收案卡:在系统中案件收案由专人负责,根据系统中“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员权限”——“收案权限”的设置,收案人员可以根据设定的权限对某类型案件进行收案,且在收案的时候每类型案件都可以指定应用的案件字(系统维护模块的案件字属性进行设定)。对于案件号的生成方式系统提供了两种方式(自动生成不可更改/自动生成可以更改)。某类型案件的承办庭也是根据“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业务庭”进行设定的。如果系统中设定了收费公式,则收案时只要输入标的金额系统自动计算所要收取的受理费用。

(2)立案审批表:系统自动生成立案审批表之后发送审批时选择的业务庭和审批人均由“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员权限”—“立案权限”决定。

具有立案权限的人功能

立案庭庭长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立案的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立案的操作

(3)案件分案: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只有具有分案权限的人才能分案(由由“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员权限”—“分案权限”决定),系统提供了两种分案方式(自动分案、手工分案),系统若想要对人员进行分案,则需在“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事表”中设定承办人具有“分案比例、承办案件类型、是否参与分案、手中存案数”四项来决定。

具有分案权限的人功能

立案庭庭长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分案的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分案的操作

(4)组建合议庭:只有在“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事表”中设定具有组建合议庭权限的人才可以为案件组建合议庭。

具有组建合议庭权

功能

限的人

立案庭庭长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组建合议庭的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组建合议庭的操作

承办人只可以为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组建合议庭

书记员只可以为自己作为书记员的案件进行组建合议庭

(5)案件排期:只有在“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员权限”——“排期权限”中设定具有排期权限的人才可以为案件进行排期。

具有排期权限的人功能

立案庭人员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案件的排期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案件排期的操作

承办人只可以为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案件排期的操作

书记员只可以为自己作为书记员的案件进行案件排期

(6)庭前准备:只有在“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员权限”——“庭前权限”中设定具有庭前权限的人才可以为案件进行生成各种文书及指定送达人的操作。

具有庭前权限的人功能

立案庭人员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庭前准备的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庭前准备的操作

承办人只可以为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庭前准备的操作

书记员只可以为自己作为书记员的案件进行庭前准备

(7)案件确认(即案件移交与转换):只有在“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员权限”——“确认权限”中设定具有确认权限的人才可以为案件进行移交或者转换的操作。

具有移交权限的人功能

立案庭人员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移交或转换的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移交或转换的操作

承办人只可以为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移交或转换的操作

书记员只可以为自己作为书记员的案件进行移交或转换

(8)审限管理:当系统中的“审限管理”模块分配给谁的时候,谁就具有审限管理的功能。审限管理包括为案件扣除审限、延长审限、中止的功能,请慎重使用,最好由法院专人进行管理。

具有“审限管理”模

功能

块的人

立案庭人员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的操作

系统维护员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的操作

院长/副院长可以为全院某类型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的操作

业务庭庭长只可以为本业务庭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的操作

承办人只可以为自己承办的案件进行审限管理的操作

书记员只可以为自己作为书记员的案件进行审限管理(9)审委会管理:当系统中的“系统维护员”模块中的“人事表”——“是否为审委会成员”设定人员才具有审委会管理的功能。注意:审委会秘书的身份在系统维护的“人事表”中必须既是书记员又是审委会成员才可以。

审委会成员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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