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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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国网法律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案件管理制度;
(二)负责处理公司总(分)部的案件;
(三)指导、协调省公司级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公司总部协助的案件处理;
(四)指定所属各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
(五)负责答复省公司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
(六)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案件管理情况;
(八)组织开展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
(九)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
(十)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
(十一)负责公司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
(十二)负责公司总部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
(十三)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公司重大案件等情况;
(十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
(二)指导、协调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协助的案件处理;
(三)指定下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
(四)负责答复下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
(五)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六)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情况;
(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
(八)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
(九)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
(十)负责本单位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
(十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二)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通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
(三)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
(四)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单位案件代理人;
(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六)落实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意见;
(七)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八)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公文管理流程办理;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符合要求的案件档案;
(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处理资金保障及审查财务收支;
(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和案件管理部门意见,执行款
项收支与税费缴纳等事项;
(三)负责组织案件相关财务保险索赔工作;
(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为案件处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案件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决定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发起案件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方案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各级单位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递交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受理案件、传票或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其他部门如收到上述文书,应立即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并向公文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