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电力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1)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与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法律纠纷案件责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或日常管理中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电力盗窃、电费热费拖欠、电力设施破坏、触电伤亡、电力运行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等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在处理公司各类民商事纠纷、劳动纠纷等法律纠纷时应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符合公司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在发生上述法律纠纷时,由案件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即案件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及公司相应监管部门报告,该单位(部门)领导及该监管部门及时将纠纷情况书面报至公司武装保卫部,并在公司武装保卫部协调下,与律师共同前往现场搜集、固定证据。
第五条案件责任人及律师在调查、搜集、固定涉案证据时,公司各单位(部门)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阻拦。
第六条在公司法律纠纷调处和庭审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代理人参加诉讼。
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案件责任人与律师的协调工作。
案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全程、亲自参与案件处理,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条公司武装保卫部负责将法律纠纷工作初步责任认定意见上报公司领导,由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包括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第八条案件相关责任人因经营管理过错;案件上报不及时、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不能及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证据、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在诉讼与非诉讼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因恶意串通、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失职对案件处理造成不利后果,造成公司及下属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名誉受损等其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应结合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经济损失数额及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经营运行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幅度,作出书面形式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及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公司的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约部是公司的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及公司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填写《被诉案件登记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填写《拟诉案件申请表》,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拟诉案件申请表》应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工程项目概况、纠纷情况、诉讼风险分析、是否外聘律师。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中央企业及其相关机构在营商、劳资、债权债务等方面发生利益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法律纠纷案件。
(二)为加强中央企业案件的管理,改善企业法律服务水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纠纷处理阶段(一)案件立案1、由发生纠纷的各方,有关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起,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后立案;2、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在案件立案前,需采取合理措施消除纠纷,在案件受理期间减少纠纷的后果;(二)纠纷紧急处理1.为了迅速恢复企业正常运营,防范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如立即停止危及有关合同双方权益实施的活动、拆除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设施、拆封企业财物等;2.紧急处理措施的范围,时限以及实施方式,应当由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按照其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三)案件庭审1、诉讼双方应当及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及答辩材料,完整、明确述说案件事实;2、庭审阶段,诉讼双方当事人理应及时更正涉案事实,可以进行和解,如果仍有疑问,请求法院就案件判决;3、庭审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法律义务,营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熟悉案件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案件判决1、一旦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应该按照法庭判决标准及时有效履行;2、一审判决如果被上诉,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上诉申请;3、二审判决若需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活动期间内依照判决文书要求进行复议;(五)执行阶段2、裁判结果执行期间,中央企业及其上下游机构应当履行责任,同时防止判决金额乃至履行义务的可能失败;3、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关纠纷存在的,可以向法院或者责任当事人请求采取必要行动,实现有关判决。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模版技术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根据《xx科技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天科法…2013?109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已经或将要起诉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可能引起权利义务变更的民事、劳动、经济、行政事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
公司本部负责处理本部法律纠纷案件,并协调各子公司处理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检查等工作。
各子公司应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依法独立处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
第五条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发生。
公司领导应当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规则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分工组织,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条法律纠纷发生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有关材料后,向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
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和业务分管领导在了解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决定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注重实效,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
法定代表人决定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案件,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谈判、协商、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
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案件纠纷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第三条公司案件纠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处理案件纠纷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高效及时:及时处理案件纠纷,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总体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公司案件纠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案件纠纷。
(三)对公司案件纠纷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法务部门负责公司案件纠纷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一)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二)组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
(三)起草、审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案件处理情况。
第七条各部门、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应积极配合案件纠纷管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第三章纠纷处理程序第八条案件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法务部门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法务部门对案件纠纷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纠纷类型和处理程序。
第十条案件纠纷处理程序如下:(一)调解:法务部门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二)仲裁: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
(三)诉讼:仲裁或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案件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第四章纠纷处理结果第十二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束后,法务部门应及时向案件纠纷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应公开透明,对涉及公司机密的案件,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案件纠纷处理结果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评估,对工作失误或故意拖延处理案件纠纷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eigeoer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执行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仲裁)的;(3)可能严重影响单位正常经营、改革发展和社会安定,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4)涉外经济纠纷的;(5)其他涉及单位重大权益的。
第五条公司法务部协调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妥善、合法地处理纠纷案件,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模式,并实行预警处理、跟踪反馈、报告备案、指导协调等程序。
第八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主管部门为法务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2)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评估;(3)确定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案;(4)参与并掌握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5)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报案件进展情况;(6)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与归档;(7)负责法律纠纷案件情况的统计、总结。
第九条公司涉及法律纠纷案件的部门、项目部等,应积极协助法务部处理相关事宜,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预警与处理第十条公司法务部具体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工作,发现存在法律纠纷风险时,应当采取法律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
坚持管理“五步”走,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
坚持管理“五步”走,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供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安全事故,这些事故轻者造成财产损失,重者造成人员伤亡。
本文在写作时主要是通过加强法律案件工作管理紧迫性分析,提出使用管理五步法提升法律纠纷案件办理质效,方便这种管理方法能够获得有效推广。
标签:管理;法律案件;办理质效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特别在电力公司管理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一般都会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电力公司中有着专门的管理部门,从事法律案件的管理工作。
1.加强法律案件工作管理紧迫性对近年来电力公司涉电案件的分析来看,在每一年都有着不可避免的电力纠纷案件发生。
如果是在县级的力公司,对农村电力管理过程中,由于农村地区广阔,而且电力公司人力资源有限,在管理时对用电知识宣传不到位,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不足等方面的因素,在农村地区经常性的出现在电缆线下钓鱼情况,或者是在高压线下面建房屋,私拉乱接电线情况时有发生,这些情况下,容易出现触电事件。
如果是在线路的管理上不到位,很容易发生火灾,这些方面都会带来人员损失和财产损失问题。
在涉及的电力案件中,造成的损失主要有着两个方面,一个是在物质上有形损失;另一个方面是无形损失。
电力使用是非常的危险,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有不当行为,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而且还会在社会引起很大的反响。
在财产损失中还是一种比较轻微的情况,如果因为电力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的是生命,同样在受害者家属来讲,这种伤害是在精神上的,是一种无可估量的损失。
造成事故以后,对企业来讲,也是损失严重,需然企业有着法律上的顾问,还在保险上有着相应的制度,这些在经济上能够为企业减免一些经济上的损失。
但是在事故发生以后,会有当事人的纠缠,或者是使用上访方法,以及在后期的法律诉讼,这些方面都需要人力和物力来支持。
在从公司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来分析,特别是在公司管理法律案件上,在这个方面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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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落实集团公司法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系统各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分类管理。
法律纠纷案件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一级法律纠纷案件、二级法律纠纷案件三类。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章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系统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系列诉讼的;(四)涉及系统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一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不具备第六条所述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二)系统各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系统各企业因为担保事项可能造成经济损失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五)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纠纷案件。
第三章预防第九条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法律纠纷防控、处理机制,杜绝因违法经营产生的新的法律纠纷。
第十条系统各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决策、经济合同、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法律纠纷的发生。
第十一条系统各企业在向集团公司报送需集团公司审核、批复的重大事项时,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对报送集团公司审批(审核)事项法律审查工作的通知》(大唐集团办〔2008〕582号)。
xx电网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Q/CSG219002-2017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3)第三章管理内容 (4)第四章监督检查 (9)第五章附则 (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案件管理,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案件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明确、协作配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定义(一)隐患:潜藏在各业务领域中,可能会影响公司利益的不稳定因素。
(二)纠纷:已经发生争议,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事件。
(三)法律案件:是指以公司或所属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处理的各种争议,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民商事仲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
(四)法律案件的类别:根据法律案件的管辖法院层级、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性等因素分为两类,分别为重大法律案件和一般法律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案件:(1)一审由高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2)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的;(3)涉外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4)涉及5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者系列案件的;(5)其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一般法律案件,是指除重大法律案件以外的法律案件。
(五)涉案金额:是指法律案件当事人在法定程序中主张的金额或财产价值。
(六)负有责任的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生效裁判文书中,认为公司或所属单位因管理上的原因和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案件。
(七)经济损失:是指因发生法律案件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生效裁判确定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经调解而同意支付的赔偿或补偿费用、行政机关处罚的罚款、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的到期债权以及处理法律案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维护正常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纠纷管理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2、依法、及时、高效处理。
3、兼顾处理成本,力争效益最大化。
4、统一管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5、权责明确,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法律纠纷是指在单位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因权利和义务履行而产生的难以协商处理,需经诉讼、仲裁、调解、诉外和解等方式解决的分歧和争执,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民事纠纷、刑事附带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案件。
第五条根据涉案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对外影响等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简单案件、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
1、简单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下、涉及面小、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
2、一般案件:涉案金额在500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产生对外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3、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或可能引起群体性诉讼或集团认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法律纠纷在集团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归口管理,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分工配合。
第七条集团办公室职责是受理相关单位处理法律纠纷申请,审查法律纠纷性质和处理方案,报请集团领导批示,协调对外法律关系,督促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对法律纠纷处理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八条发生法律纠纷责任单位是纠纷处理主体,应及时做好法律纠纷处理申报工作,积极参与制定和配合实施纠纷处理方案,并承担法律纠纷处理结果和责任。
第九条集团公司统一对外聘请律师,集团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碰到法律问题可直接向外聘律师咨询,也可通过集团办公室向外聘律师咨询。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第十条发生法律纠纷单位,应在纠纷产生5个工作日内填写《法律纠纷处理申报表》,简要说明纠纷产生原因和处理预案,连同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办公室。
供电公司涉电纠纷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涉电纠纷处置工作管理办法为规范企业管理,防范和化解企业各类风险,提高供电公司应对涉电纠纷事件的能力,正确、有效、快速处置各类涉电纠纷,最大限度的减少涉电纠纷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解决扰乱供用电安全,影响建设和谐电力的问题,保持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完善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
以有效化解涉电纠纷,维护供电企业形象,合理维护电力客户切身利益为根本,着力化解涉电纠纷的突出矛盾和苗头隐患,着力预防和减少新的纠纷,为公司营造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二、组织机构(一)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做好涉电纠纷调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做到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受理登记各渠道产生的涉电纠纷,必要时提交公司办公室法制专责备案;小组成员分别负责本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涉电纠纷调处工作的具体分工指派,确保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纠纷调处;负责对涉电纠纷的调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负责向涉电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纠纷处置情况。
三、处置办法(一)处理原则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调解责任,加强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现场调查、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化解矛盾。
2.按照“归口管理、分级处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坚持以调解为基础,调解过程中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防止激化、扩大。
3.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的工作贯穿于调解的整个过程,引导客户通过正常渠道依法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登记1.对涉电纠纷的情况应进行登记,并及时上报涉电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进行纠纷处置的工作安排。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暂行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公司作为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诉讼、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二)各部门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原则;(三)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对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处理案件,包括案件论证、制定案件处理方案、调查取证、参与案件代理或辩护、处理相关事务等;(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工作及管理案件律师聘用工作;(三)对案件进行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的所在业务部门、各单位(简称发案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案件发生后,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报告;(二)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收集、整理、保全证据,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提出初步的案件处理意见;(四)积极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五)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收到法律文书时,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二)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供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应邀参加案件论证和案件处理,提供专业意见;(四)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报告第八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发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案件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
第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在收到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时,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判决书、处罚决定书、律师函等,收件部门应当及时转送法律事务部门,以免造成诉讼权利丧失。
供电纠纷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供电纠纷事件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背景在现代社会中,电力已成为生产和生活的必需品。
然而,由于供电系统的复杂性和用户需求的多样性,供电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供电纠纷事件,不仅会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更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就供电纠纷事件的现场处置方案进行研究和总结具有重要意义。
事件分类供电纠纷事件根据不同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1.供电质量问题:如电压不稳、电力短缺等;2.计量问题:如电表读数错误、电表损坏等;3.用电问题:如滥用电力、电线老化等;4.收费问题:如收费标准不合理、欠缴电费等;5.供电合同问题:如违反合同约定、合同解除等。
不同类型的供电纠纷事件,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供电纠纷事件,我们应该采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现场处置。
下面分别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事件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供电质量问题当用户反映电压不稳、电力短缺等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现场检测电网参数,包括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等;2.查看前期供电记录,分析电网运行情况;3.根据检查结果,逐一排查故障,并及时调整电力分配等措施;4.监测电网状态并持续跟踪供电情况,直至问题完全消除。
计量问题当用户反映电表读数错误、电表损坏等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用户现场检查电表或替换电表;2.对电表进行检修或更换;3.检查用电负荷情况,确保用户是否存在滥用电力等情况;4.经过复核确认后,对用户电费进行调整。
用电问题当用户反映滥用电力、电线老化等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检查用户用电情况,核对电线故障情况;2.针对电线老化等故障,实施更换或维修;3.对于滥用电力的情况,以警示教育为主,让用户了解滥用电力后果;4.对于使用不规范的电器设备,给予提示或要求用户停用。
收费问题当用户反映收费标准不合理、欠缴电费等问题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对以了解是否存在问题;2.对欠缴电费的客户进行催缴,并对欠缴金额进行核对确认;3.对欠缴超过一定时间仍不缴纳的用户,采取切断用电等措施;4.对于与收费有关的其他问题,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供电企业案件处置方案
供电企业案件处置方案前言供电企业是国家能源供应的核心力量之一,负责电力供应、配电以及电网建设等重要工作。
然而,在企业运营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件,例如电费欠缴、电表违规操作、电力窃电等,这些案件的出现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和形象。
因此,供电企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处置方案,来确保案件的有效处理,维护企业利益及形象。
案件分类供电企业的案件类型繁多,在实际处置中,需要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根据供电企业案件的性质和分类,可以将它们分为以下几类:1.电费欠缴案件:指客户在用电后未及时支付电费的情况。
处理方案是,首先采取劝解的方法,建议客户尽快缴纳费用,并告知后续处罚措施。
如果劝解无效,可以停止供电服务,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2.电表违规操作案件:指客户在使用电表时,因为恶意或不慎的原因造成电表损坏或失控的情况。
处理方案是,先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责任人,并据此判断责任。
如果责任在客户端,可以通知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更换电表;如果责任在供电企业端,应及时更换电表,并承担维修费用。
3.电力窃电案件:指客户利用各种手段以非法途径获取电力的行为。
处理方案是,首先要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与警方合作,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惩处,同时也要进行账单核查,收取相应的罚款。
处置流程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供电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置流程,下面是一个通用的处置流程:1.接到案件后,马上安排专人进行登记,并进行初步调查;2.制定处置方案,征求相关人员意见;3.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好现场处理工作;4.根据案件性质,事先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问询笔录、现场照片、检查报告等;5.通知相关责任人进行听证,并出具听证结论;6.根据听证结论,进行上述所述的处置措施;7.实施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做好记录。
注意事项在实际操作中,供电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防止数据造假。
在电表或电费的处理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数据造假的情况,供电企业应注意数据的准确性,谨防作假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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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
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
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
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案发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处理本单位的案件。
第十条各级单位负责经济法律工作的部门是本单位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国网法律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修订公司案件管理制度;(二)负责处理公司总(分)部的案件;(三)指导、协调省公司级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公司总部协助的案件处理;(四)指定所属各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五)负责答复省公司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六)监督、检查、考核省公司级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案件管理情况;(八)组织开展公司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九)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十)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一)负责公司案件管理信息化工作;(十二)负责公司总部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三)按规定向国家相关部委报送公司重大案件等情况;(十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处理本单位的案件及上级单位交办的案件;(二)指导、协调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案件及报请协助的案件处理;(三)指定下级单位协调、处理相关案件;(四)负责答复下级单位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咨询;(五)监督、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的案件管理工作;(六)统计、分析、报告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案件管理情况;(七)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会及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工作;(八)按照规定聘用、管理与案件相关的律师事务所;(九)组织开展案件管理培训;(十)负责本单位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部门移交;(十一)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单位涉案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二)及时向案件管理部门通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并协助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三)指定专人全程参与案件处理;(四)根据案件处理工作需要,派员担任涉案单位案件代理人;(五)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六)落实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意见;(七)组织执行生效裁决、协议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八)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和档案管理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接收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并按照公文管理流程办理;(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案件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接收保管符合要求的案件档案;(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单位财务部门在案件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案件管理和案件处理资金保障及审查财务收支;(二)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和案件管理部门意见,执行款项收支与税费缴纳等事项;(三)负责组织案件相关财务保险索赔工作;(四)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处理案件,为案件处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三章案件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各级单位决定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处理的案件,涉案部门应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发起案件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案件管理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方案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各级单位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递交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八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受理案件、传票或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
其他部门如收到上述文书,应立即通知案件管理部门,并向公文管理部门移交相关法律文书。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前款所述案件的案件发生之日。
第十九条各级单位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基本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第十八条所列法律文书后,向涉案部门调取案件相关资料,涉案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管理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提交。
第二十一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涉案部门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分管领导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和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单位可采用委派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聘用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等方式处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一案一聘”的方式聘用。
律师事务所聘用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外聘律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办理案件代理授权委托手续。
第二十四条各级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诉、申请行政复议、达成和解、调解等重大事项的,应由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决定。
各级单位应当在上述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情况更新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更新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五条各级单位公文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裁判文书、决定书等其他结案文书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拟办和流转。
各级单位收到前款所列法律文书之日为结案之日。
第二十六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将案件审理、结案情况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时抄送涉案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
各级单位应当在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案信息录入案件信息系统并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查,上一级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案件信息的审查。
省公司级单位作为审查单位的,应在审查时限内将案件结案信息报至国网法律部。
第二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案件。
各级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未经本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提供材料或协助执行;确需配合调查取证或协助执行的,应经过案件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节重大案件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标的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案件;(二)标的价值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为50人以上的集体诉讼或劳动仲裁案件;(五)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六)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处罚,或复议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的行政案件;(七)公司总部或省公司级单位认定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除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公司级单位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书面报告。
重大案件报告以公司文件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二)法律问题分析及本单位的处理意见;(三)案件结果预测;(四)下一步处理建议。
第三十条各级单位发生重大案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请求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予以协助指导,上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配本单位资源处理下级单位发生的重大案件。
第三十一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当在重大案件结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网法律部提交重大案件结案书面报告。
重大案件结案报告可以通过公司文件、公务邮件等形式报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审理及结案情况;(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法律分析;(四)加强经营管理的法律建议。
第三十二条国网法律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单位不定期报告重大案件处理情况。
第三节请求协助案件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请求上级单位协助处理:(一)管辖、审理或执行不在本单位辖区内,需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予以协助、协调处理的;(二)双方当事人均为公司各级单位的;(三)因案件有关事项涉及公司所属其他单位、需给予协助配合的。
第三十四条各级单位发生请求协助案件,可在案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单位,上一级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协助决定,如无法给予协助的,应作出说明。
请求公司总部协助的,应经省公司级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同意后,由省公司级单位向总部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各级单位请求上级单位协助案件的,应在报告中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法律分析及请求协助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级单位之间发生案件时,鼓励当事各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如协商不成,须首先提请共同的上级单位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经上级单位同意后可以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处理。
第四章案件材料归档第三十七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工作,并在结案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范的案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