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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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编撰说明

德国民法典编撰说明


德国民法典编撰说明 1.编撰德国民法典的同学,关于格式请参照《法典格式说明》 编撰德国民法典的同学, 编撰德国民法典的同学 关于格式请参照《法典格式说明》 ; 2.德国民法典编撰的工作量很大,请各位加油了!! 德国民法典的编撰一定要对照原文 , 德国民法典编撰的工作量很大, 德国民法典编撰的工作量很大 请各位加油了! ! 版本的.现举例以示说明: 即 pdf 版本的.现举例以示说明: 编撰前: 编撰前:
编撰后: 编撰后: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周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3,编撰民法典时,注意第 1 条后加上",,例如: ,编撰民法典时, 条后加上" " 例如:
第1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权利能力的开始
第3条至第6条,(已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23 人〔3 〕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完成之时.〔4〕 第2条达到成年年龄 满18周岁即为达到成年年龄第3条室第6条(巳废止) 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 0 〔1 〕德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里的"人"(?^!^!!)是一个上位概念,包括自然人和 法人. 〔2〕按照2002年1月2日重新公布的德国民法典文本(《联邦法律公报》,2002 年,第1部分, 第42页),自2002年1月1日起,德国民法典的条文都附上德国立法者加的小标题.从此,它 们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组成部分.2002年1月1日以前的文本中的小标题都带有方括号,表 明这些小标题当时还不是德国民法典的正式组成部分. 〔3〕 原文^^18011虽未加限制,但显然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删",608蠘赚1慰丁^1 , 27,灭,2003, 3, 313.

德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德国著名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尼金斯基案(Nikin斯基案)是德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法律案例,发生在1979年。

该案涉及到德国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解释,该条款规定了德国人的言论自由权利。

尼金斯基案的核心问题是: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如何进行权衡?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1979年,德国宪法法院收到一起诉讼,原告为尼金斯基,被告为德国联邦政府。

尼金斯基在1976年出版了一本名为《德国国防军与纳粹统治》的书籍,书中对德国国防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行为进行了揭露和批判。

德国联邦政府认为,尼金斯基的书籍违反了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侵犯了德国国防军的荣誉和尊严,因此要求宪法法院判决尼金斯基败诉。

2. 宪法法院审理德国宪法法院审理了此案,并最终作出判决。

在判决中,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进行了如下解释:(1)言论自由是德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都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2)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需要进行权衡。

如果言论自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这种言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

(3)在具体案件中,宪法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言论的内容、形式、目的、影响等,以确定是否应当限制言论自由。

3. 判决结果德国宪法法院最终判决尼金斯基败诉。

法院认为,尼金斯基的书籍确实侵犯了德国国防军的荣誉和尊严,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应当受到限制。

三、案件影响尼金斯基案对德国法律和言论自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宪法法院对德国宪法第2条第1款的解释,为言论自由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界限。

2. 该案强调了在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的重要性,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

3. 尼金斯基案引发了社会对言论自由的广泛讨论,促进了德国言论自由的发展。

四、案例分析1. 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尼金斯基案的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损害国家利益。

德国宪法讲稿

德国宪法讲稿

德国宪法讲稿德国法以概念精确、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法律体系完备而著称,因其具有鲜明的民族和时代特色,推动了大陆法系的现代发展,成为继法国法之后大陆法系的又一分支。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系列规模宏大、规范详尽的成文法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队徽的设计灵感来源于国旗及国徽。

中心的黑头鹰其实是国徽图案的转化。

雄鹰图案的渊源可追溯到12 世纪曾经统治过普鲁士、后成为德国王室的霍亨索伦家族。

自古以来,德国人对雄鹰的崇敬都是虔诚而深沉的。

早在古罗马时代,雄鹰被看作是至高无上的上帝的象征,它保护着上帝的子孙和信徒不受侵害。

上帝把自己比作雄鹰,谁相信它,谁就可以像雄鹰一样展翅高飞,不断获得新的生命活力。

同时它又是太阳之鸟,它的锐眼能经受住太阳神的照射。

在封建王朝时代,雄鹰是皇权的象征,帝王们希望以此使皇位永固。

以雄鹰入图,早在九世纪就已经出现。

据说,该图案是由法兰克国王查理一世的军队从罗马帝国传人德国的。

千百年来,对德国人民来说,雄鹰始终被看作是一只圣洁的神鸟,人们相信它会给德国带来幸福、恩宠和力量。

下方的黑、红、黄三色是国旗的颜色。

这是德国传统的颜色,其历史可追溯至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帝国,当时的士兵就穿着这三色战衣。

后来德国的各个朝代均沿袭了下来。

队徽上方三颗星代表德国队曾三获世界杯冠军。

大家分享一点小发现,上周我听同学们讲了法国法,这周我们又讲德国法,而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足球都是很强大滴,稍稍熟悉足球的同学们都知道我们习惯叫法国足球队为“高卢雄鸡”,德国足球队为“德意志战车”,那么大家知道这两个名称的由来吗?罗马帝国把今天法国这个地方叫做高卢(Gallia),把高卢人叫做Gallus,而Gallus在拉丁语里的另一个意思是公鸡。

中世纪前期无人作如此联系。

大约14世纪后这种联系才普遍起来。

法国人也逐渐接受了雄鸡这一代表形像。

但直到文艺复兴时期雄鸡才正式成为法国的象征。

法国大革命和七月王朝时期,雄鸡取代了王权的标志---百合花。

德国宪法判例

德国宪法判例

德国1. 工伤索赔案*案件编号:1 BvR 1982/01判决时间:2007年2月27日关键词:平等权、《统一条约》[事实概要]本案涉及一起工伤事故的认定。

然而,案件持续时日较长,横跨东西德统一前后,因此,本案判决对于统一之后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本案情形如下:1984年2月,当时仍是东西德分立,东德的一名工人在去工厂的路上,由于路面湿滑而摔倒,导致左腿瘀青。

半年多之后,1984年9月,左腿动脉阻塞,最终必须小腿截肢。

这名工人向当时东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截肢属于摔倒的直接后果,从而确定截肢属于工伤。

主管部门拒绝这一申请,其理由是,根据当时法律,工伤属于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作过程也包括从居住地到工厂的路途中,因此,只有摔倒导致的瘀青属于工伤事故。

而根据医疗鉴定,动脉阻塞以及相应的截肢,属于局部疾病,并非工伤事故。

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更准确地说,原东德作为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法,与西德签订国际合约,自愿加入西德,统一后名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政治上的统一同时意味着法律制度的统一。

1991年7月,申请人又向统一后的联邦德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前东德主管机关的决定,确认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事故。

主管部门根据《统一条约》第19条1规定,认为前东德主管机关的拒绝决定并不违背基本法关于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因此,维持原主管机关的拒绝决定。

案件诉至联邦社会法院,法院同样做出维持前东德主管机关决定的判决。

案件最终诉至联邦宪法法院。

控诉人认为,社会法院的判决侵犯了其根据基本法第3条第1款2享有的平等权。

[判决理由]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审查基本权利案件时,一般遵循三个步骤:第一,涉案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第二,公权力行为是否对基本权利塑造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第三,如果构成侵犯,是否有正当理由提供支持?不过,这种审查框架是与其基本权利理论分不开的。

关于基本权利理论,这里无法详述。

德国三段论法律案例(3篇)

德国三段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德国,法律体系以民法典为核心,其中合同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段论法律案例是指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运用逻辑推理来分析法律问题的一种案例形式。

本文将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争议为例,运用三段论法律案例的形式,探讨德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位于德国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办公。

合同约定,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如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时支付了前三个月的租金,但从第四个月开始,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支付租金,但乙方始终未履行义务。

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三、三段论法律案例分析1. 大前提德国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 小前提(1)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月支付租金,但从第四个月开始,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

(2)乙方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

从第四个月开始,乙方未支付租金,已超过一个月。

(3)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

3. 结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43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方的诉讼请求,解除与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德国民法典第543条规定了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未按时支付租金、迟延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本案中,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且迟延支付超过一个月,符合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

2. 严重违约行为的认定本案中,乙方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一方面,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义务,严重损害了甲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乙方违约行为持续超过一个月,表明乙方在合同履行上存在明显的不诚信。

德国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德国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乙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乙公司遂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德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德国合同法以合同自由原则为核心,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违约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80条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1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三)赔偿损失的计算德国民法典第284条规定,赔偿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在本案中,乙公司因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而遭受了重大损失。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5条规定,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诉讼时效德国民法典第195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后,及时向德国法院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判决结果德国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乙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计算。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德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违约责任、赔偿损失计算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

德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判决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体现了德国法律体系严谨、公正的特点,同时也为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遵守国际合同法提供了借鉴。

德国三段论法律案例(3篇)

德国三段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三段论是逻辑学中的一种推理方法,它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来推导出一个必然的结论。

在法律领域,三段论推理被广泛应用于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论证中。

本文将以德国宪法法院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判决为例,分析三段论在德国法律案例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1. 同性婚姻问题在德国的争议同性婚姻问题一直是德国社会和政治领域的重要争议之一。

在长期的争议中,德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经历了从反对到支持的变化。

2. 德国宪法法院的职能德国宪法法院是德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涉及宪法问题的案件。

其职能包括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裁决宪法争议等。

三、三段论在案例中的应用1. 大前提:宪法保护个人自由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中,德国宪法法院首先确立了宪法保护个人自由的大前提。

根据德国宪法第1条的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自己的个性,享有隐私权。

这一条款为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小前提:同性婚姻符合个人自由原则宪法法院进一步分析了同性婚姻是否符合个人自由原则。

法院认为,同性婚姻是个人自由和选择伴侣的权利的体现,符合个人自由原则。

同时,同性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3. 结论:同性婚姻合法化基于以上分析,德国宪法法院得出结论:同性婚姻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应当被认定为合法。

这一判决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标志着德国同性婚姻合法化。

四、案例分析1. 大前提的合理性宪法法院将宪法保护个人自由作为大前提,这一前提在德国宪法中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大前提的合理性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2. 小前提的论证过程宪法法院在论证小前提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1)同性婚姻符合个人自由原则。

同性婚姻是个人选择伴侣的权利的体现,符合个人自由原则。

(2)同性婚姻关系的存在并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同性婚姻关系不会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3)同性婚姻关系的存在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

德国法律案例搜索(3篇)

德国法律案例搜索(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德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当事人张先生(化名)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当地警方处以罚款和扣分。

张先生不服处罚,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此,他开始了德国法律案例的搜索,希望为自己的案件找到有力支持。

二、德国法律体系概述德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以民法典、刑法典、行政法典等基本法典为基础。

德国法律体系的特点是法律条文明确、严谨,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

1. 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民法的总称,规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它分为总则、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等部分。

2. 刑法典:德国刑法典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分为总则、分则两部分。

3. 行政法典:德国行政法典规定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包括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三、案例搜索过程1. 案例关键词:在德国法律案例搜索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合适的关键词。

针对本案例,关键词可以包括“交通违规”、“交通事故”、“罚款”、“扣分”等。

2. 案例数据库:德国拥有丰富的法律案例数据库,如德国联邦法院、州法院、行政法院等。

通过这些数据库,可以搜索到与案例相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等。

3. 案例筛选:在搜索到相关案例后,需要对案例进行筛选,找出与本案例相似度较高的案例。

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案件类型:本案例属于交通事故类案件,需筛选出交通事故类案例。

(2)违法情节:本案例中,张先生违反了交通规则,需筛选出类似违法情节的案例。

(3)判决结果:本案例中,张先生不服处罚,需筛选出类似不服判决的案例。

4. 案例分析:在筛选出相似案例后,需要对案例进行分析,了解判决依据、法官观点等。

以下是对本案例中几个相似案例的分析:(1)案例一:2018年,德国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了交通规则,被当地警方处以罚款和扣分。

当事人不服处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法律的案例(3篇)

德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德国,作为欧洲重要的经济体之一,其法律体系完善,尤其是著作权法律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分严格。

在我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国际案件在我国法院审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德国某市发生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剖析,探讨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德国某市举办了一场为期一个月的艺术展览。

该展览展示了原告公司自主研发的系列艺术品,其中包括绘画、雕塑等。

在展览期间,原告发现德国某画廊(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画廊内展出与原告展览内容相似的系列艺术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遂向德国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概述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以《德国著作权法》为核心,其保护范围包括文字、音乐、戏剧、绘画、雕塑等作品。

以下是对德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相关概述:1. 著作权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作品创作完成后即自动产生著作权。

作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行使著作权。

2. 著作权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主要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等;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

3. 侵权行为:德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4. 赔偿责任: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五、本案分析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根据德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原告作为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画廊内展出与原告展览内容相似的系列艺术品,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德国著作权法,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

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

论德国《基本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基本法作为德国的宪法,保障了人民的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因为自己作为人的尊严和自由实现而拥有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德国的宪法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因为它体现了人类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德国基本法将个人的一般人格权保护分为两个不同的方向。

一个方向是基本权利保护,另一个方向是具体法规定的保护。

基本权利保护是指宪法赋予了每个人一定的基本权利,例如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等。

这些权利是无可剥夺的,即使是政府也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或立法手段来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保护。

基本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基本尊严和权利。

同时,它也为公民提供了抵制政府滥权的法律支持,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等权利自由。

以人的尊严为例,德国宪法规定:“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必须受到保护。

国家一切权力的行使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

”这一规定体现了人的尊严在德国基本法中的重要地位。

另外,基本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具体法定规定的保护。

具体法定规定的保护是指法律对于具体内容的规定,例如法律针对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宗教差异等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宗教和文化权利。

这种保护的意义在于,纽带了保障个人权利和保障全国范围内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同时,它也体现了国家立法权和国家代表权益的权力。

总之,德国宪法视野下的一般人格权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作为维护公民自由和尊严的核心,它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未来的时间里,德国宪法可能会根据社会发展的进程做出相应的更新和完善,从而为公民提供更加完备的保护。

德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德国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租赁纠纷,原告为德国某城市居民张某,被告为房屋出租方李某。

张某于2019年3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李某位于德国某市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800欧元,张某需在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房屋租金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张某在租赁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但李某以房屋装修为由,要求张某支付额外的装修费用。

3. 张某认为李某要求支付装修费用无法律依据,拒绝支付。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德国某法院。

4.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2)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3)张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李某曾要求张某支付装修费用,但张某已拒绝。

5. 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装修费用发票,证明房屋装修支出;(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租赁关系。

三、法律问题1. 张某是否应支付李某额外的装修费用?2. 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装修费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四、案例分析1. 关于张某是否应支付李某额外的装修费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54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若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坏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装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坏是由于张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此,张某无需支付李某额外的装修费用。

2. 关于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装修费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德国《民法典》第554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

在本案中,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装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损坏是由于张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装修费用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张翔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一、缘起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

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

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

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

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

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

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

德国宪法案例

德国宪法案例

德国宪法案例1958的“药房案”(Apothekenurteil)[15]是联邦宪法法院适用比例性原则的标志性案件。

在该案件的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首次对最少侵害的检验(必要性检验)和狭义的比例原则(衡量的检验)作出了区分,认为狭义的比例检验是比例原则中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该案案情大致如下:巴伐利亚邦1952年的《药剂师法案》第3条第1项规定新设药房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只有新的药房在商业上可行,且对附近的竞争不造成经济损害,邦法才授权颁发新的执照,从而把任何特定社团中的药剂师执照限于一定数量。

一位新移民是东德的药剂师,他向巴邦政府申请营业执照。

但根据上述邦法的规定,邦政府拒绝批准他开业。

该东德移民于是提出宪法诉愿,宣称邦政府决定及有关邦法条款侵犯了其职业自由。

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巴伐利亚邦1952年的《药剂师法案》第3条第1项(规定新设药房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是否与基本法第12条第1项第1句所保护的职业选择自由相抵触。

最终宪法法院认为,巴伐利亚邦的立法者超越了基本法12条第1项就规制职业行使所划定的界限,因此,宪法诉愿得到支持。

法院的论证是一个含有三要素的检验框架[16]:第一,适宜性检验,也就是合理关联的检验,即假使巴伐利亚邦药剂师法案中的开业限制被取消,其对有序的药物供给所能造成的干扰程度,是否将危害国民健康。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如果允许在职业和道德上合格的申请者从事职业,他们对公众的直接损害一点也不明显,因而议会经常不能证明,对职业选择的限制和所期望的后果之间具备联系”。

该法院进一步认为,立法者所考虑的国民健康的危险,有部分原因根本不是来自药房事务的范围。

第二,必要性检验,也就是最少侵害手段的检验。

例如法院认为“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职业行为可被合理的规章所限制,然而选择职业的自由只能为了迫切的公共利益而受到限制”。

“在对职业选择自由之侵犯不可避免的情形下,立法者必须永远使用对宪法权利限制最小的控制手段”。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不仅对德国宪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实 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本书让我明白,法律不仅仅是纸上的文字,更是生活中 的实践。只有深入了解法律的理论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为 构建一个公正、自由、民主的社会做出贡献。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是一本极具启发性的书籍。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了解 德国宪法的窗口,也为我们展示了法律实践的魅力和价值。我强烈推荐这本书给 所有对法律感兴趣的人阅读,相信它会给大家带来深刻的思考和启示。
内容摘要
德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强调民主、法治和基本人权等核心价值。通过对这些理论的探讨,读者可以 更好地理解德国宪法的思想基础和演变过程。本书也了德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展示了德国宪法在 应对社会变迁和挑战中的灵活性和韧性。 《德国宪法案例选释》是一本深入解析德国宪法实践的权威性著作。通过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 重要判决和宪法理论的发展进行详细阐述,本书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和评价德国宪法的重要工具。 无论是对德国宪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还是从事宪法学、政治学和法律学研究的学者,都能从这 本书中获得宝贵的启示和知识。
学术研究价值:《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的目录所涵盖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学术 研究价值。这些案例不仅可以帮助学者深入了解德国宪法的司法实践,还可以为 比较宪法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素材。
教育功能:这本书的目录可以作为教材或参考资料用于法学教育和培训。通 过学习这些案例,学生可以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 和思维能力。
精彩摘录
在众多的法律文献中,《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以其深入浅出的案例解析和严 谨的学术精神,吸引了众多法律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的。这本书不仅为德国宪法提 供了丰富的案例基础,同时也为全球法律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以下是本书的 一些精彩摘录,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展现了《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的深度与广度。

宪法案例 德国 2

宪法案例 德国 2

宪法案例:德国宪法法院制度1、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已完成)2、联邦宪法在私法中的适用(1)第三人直接效力理论1954年,德国联邦劳工法院,“单身条款”案判决:以契约规定维持单身之条款,基本上违反《基本法》保障的婚姻家庭制度、人类尊严及人格发展权等,故此条款无效。

民事法要受宪法所预期的基本价值体系所拘束。

主张:基本权利的条文在私法法律关系中应有“绝对效力”,可直接援用。

“此项单身条款之无效,乃是因为违反德国宪法之基本规范,易言之,即违反基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宪法上若干重要基本人权不仅在于保护个人自由权,对抗国家,而且也是国民社会生活的规律原则,对于私法上交易亦有直接规范性,私法之法律行为亦不能违背此项法律秩序之基本结构。

”(2)间接效力理论1958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合抵制电影”案案情:1950年9月20日,在汉堡举行的“德国电影周”的开幕式上,当时的汉堡市新闻处长吕特(Erich Lüth)以汉堡新闻协会会长的身份致词时,呼吁电影制片商、发行商和影剧院抵制在纳粹期间因导演反犹太人影片而臭名昭著的哈郎(V eit Harlan)所导演的影片《不朽的爱人》。

《不朽的爱人》的制片商要求吕特作出解释,于是吕特在报纸上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指出哈郎是纳粹电影的头号导演,是纳粹煽动屠杀犹太人的重要人物之一,他的复出必定会撕开那些尚未愈合的伤口,并重新唤起已逐渐消退的那些有害于德国重建的不信任,因此抵制这位有失体面的导演的影片不仅是所有正直德国人的权利,甚至也是他们的义务。

由此,《不朽的爱人》的制片商和发行商诉至汉堡地方法院,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吕特呼吁德国影剧院和发行商不要接受《不朽的爱人》以及德国观众不要前去观赏《不朽的爱人》。

汉堡地方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违反了德国民法典有关善良风俗的规定(民法典826条),判决原告胜诉。

吕特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侵害了其受到基本法(即德国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了宪法诉愿。

德国宪法判例

德国宪法判例

德国部分反对住宅监听(Wohnungsüberwachung)的宪法诉愿(Verfassungsbeschwerden)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于2004年3月3日就反对住宅监听的宪法诉愿案件做出判决,即1998年对基本法的13条第3款①所做的宪法修改并没有违宪,基本法第13条第3款与基本法第79条第3款②是一致的。

与此相应的是,刑事诉讼法(Strafprozessordnung)中相当一部分以刑事侦察为目的而对住宅进行声学监听的规定是违宪的,其中刑事诉讼法的第100c条第1款第3项③、第100d条第3款④、第100d条第5款第2句⑤和第100f条第1款⑥与基本法第13条第1款⑦、基本法第2条第1款⑧和基本法第1条第1款⑨相冲突;此外,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第1句和第2句⑩与基本法第19条第4款①相冲突;刑事诉讼法①基本法第13条第3款规定:若根据特定事实认为某人犯有法律列举规定的特定重罪的嫌疑,而利用其它方法会使案件的调查变得异常困难或毫无希望时,为侦察犯罪,根据法官命令,可以对嫌疑人可能逗留的住宅实施用于声学监听的技术手段。

该措施应该有时间限制。

法官命令由三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Spruchkörper)做出。

遇紧急情况也可以由单个法官做出。

②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涉及到影响联邦体制、各州共同参与立法或者基本法第1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和20条所规定原则的基本法修正案,不得成立。

③根据2001年12月20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法所确定的刑事诉讼法版本(即2004年3月3日经宪法法院审查之前的版本,以下皆为此版本),第100c条第1款第3项列举了可以在住宅内对犯罪嫌疑人不公开表达的言词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监听的各种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有价证券、支票等;贩卖人口;谋杀;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团伙盗窃;重大抢劫;敲诈勒索;贪污行贿;洗钱;职业性的窝藏或者团伙窝藏等刑法中的具体罪名,还包括其它诸如武器法、对外经济法、战时武器审查法、麻醉剂法、外国人法和庇护程序法等刑事性法律中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以及刑法典中涉及到叛逆罪、反和平罪和危害公共安全和民主法治国、叛国的犯罪行为。

权利之间的界限_透过德国基本法第五条所作的阐释

权利之间的界限_透过德国基本法第五条所作的阐释

浙 江 社 会 科 学 ZHEJ IANG SOC IAL SC IENCES
2009年 9月 Sept. , 2009
权利之间的界限 3
———透过德国基本法第五条所作的阐释
□ 熊静波
内容提要 权利的界限是通过对其范围的限制得以显现的 ,故此 ,权利之间的界限要通过 对各自范围的限制来体现 。在不同的情况下 ,权利受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 ,受限制的程度也不 同 。德国基本法第五条项下的判例向法律人展示了 :法官究竟用何种方法既能达到“定分止 争 ”的效果 ,又保持法律言说的理性 。而阿列克希与拉伦兹的精辟见解指明了裁判者的思考进 路以及人为理性所能达到的限度 。
3 感谢南京大学校级文科项目的资助 。 36
浙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会科学
2009年第 9期
“一般法律之规定 、保护少年之法规及因个人名 誉之权利 ”中找到界限 ①。然而 , 分析并非意味 着 ,表达自由在任何情形下都受到私法规范等一 般法律的限制 ,反过来 ,那些保护人格法益的一般 法律也会受到表达自由的限制 。表达自由与“一 般法律 ”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关系 ,相关案件的评 判必须基于此项认识展开 。
1. 诽谤言论与“一般法律 ” 德国基本 法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了 广 泛 自 由 权 :“人人有以语言 、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 其意见之权利 ,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 而不受阻碍之权利 。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影之报 导自由应保障之 。检查制度不得设置 。”然而 ,第 二款却规定 :“此等权利 ,得依一般法律之规定 、 保护少年之法规及因个人名誉之 权利 , 加 以限 制 ”。其实 ,第二款规定对第一款中所包含的意 见表达自由作了限定 ,第一款的表达自由要在
不过 ,基于第五条第三款的权利与基于第五 条第二款的权利之间存有明显不同之处 ⑦ ,第三 款中衡量也许仅仅是在艺术自由和相对抗的宪法 利益之间 。经过衡量 ,宪法法院认为 ,艺术创作自 由并非毫无限制 ,对艺术自由的保障可能与宪法 所保障的人格权发生冲突 ,被描述者可以援引基 本法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来评判死者格林更斯之 人格权保护 ,这一基本判断 ,即便是在该人去世 后 ,也不应该有所例外 。以这一方式 ,被涵括于宽 泛的人性尊严保护之后 ,与表达自由存在紧张的 人格法益 ,同样被赋予基本权利的地位 ,对遭受诋 毁者的保护被认为具有限制艺术自由的效果 。

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及其实质性比例原则的适用演讲范文_演讲稿范文_

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及其实质性比例原则的适用演讲范文_演讲稿范文_

德国宪法法院关于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及其实质性比例原则的适用演讲范文范剑虹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有三类. 本文探讨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以及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及具体的诉讼程序,尤其是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

由于在此诉讼中需要论证受害理由的成立(也即实质性审查),因而特别探讨了实质性审查中的比例原则。

此文对比例原则(已成为欧盟的习惯法,参阅共同体法院在1976年第116号案件)作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从而系统并深入地阐述了德国侵犯人的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程序问题。

一、宪法法院的地位及其任务现代国家宪法监督制度共有三类,即: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和特设机关监督制。

其中特设机关监督制是指有特设机关根据特定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有权撤消违宪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等监督制度。

这类制度主要实行于大陆法系国家,并以德国为杰出代表。

德国的宪法法院与立法,行政,联邦总统,参议院并列,以防权力功能的失调。

因它是在行使宪法司法之中来推动法律进步的,所以宪法法院不仅是最高一级法院,而且是其它法院所难以代替的.它是按宪法的原则对国家权利进行国家法治式的控制,以保护宪法并使宪法适合新的现实。

这种地位并不是其它的机构人员枵腹从公,以增加其机构的功能所能代替的。

德国宪法法院应在国家的宪法机构中行使其终审判决权,同时也应涉及国家的政治领导及国家意志形成的领域。

因为后者也是宪法规范的范围。

它的主要功能应体现在保护宪法上。

保护宪法又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保护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这是由于国家相对于公民的地位的绝对优势,因而法制国家必须保护公民的符合宪法的权利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侵犯。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具体的法律的宪法性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方面保护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这种保护往往是指对国家宪法机构之间宪法性争端的解决。

具体地说,在国家层面上,有德国议会与联邦政府在权利与义务交叉时的争端,联邦政府与州之间关系的争端以及法规与规章司法复审。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是康拉德·黑塞教授的名著。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联邦德国宪法纲要在新版书中没有变化的是过去版本中的那些基本观点与基础概念。

尽管宪法中并非不存在矛盾冲突,但宪法必须被看作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其中的国家组织法与公民基本权,不能作为互不相关的内容被彼此分立与割裂开来,正如——而且也不仅仅是——通过法学教育的发展所证实的,下面这种观点很适合对于我们宪法秩序中的那些本质内容进行关注:即将这一秩序里整体与其各个分支部分之间的紧密的相互关联性展现出来。

由于现在有浩如烟际的大量新材料涌现,使得想要获取一种必要的指南变得愈发困难,因此,只有对于这些材料的基础内容与本质联系的认识,即对于那些最根本性的和反复出现的“基本特征”的了解,才使获取这样一个必要的指南具备了可能性。

而这样一个指南,不仅仅是进行业余与专业性的研究讨论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对实践中的宪法法律与宪法政策问题的一个恰当的解决方案。

除此之外,后文中还试图对当今德国宪法中个别问题的发展现状做一个既简练又信实的阐释,并且通过详尽的提示使读者能够获得更为广泛的信息。

联邦德国宪法纲要目录第一部分宪法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特征第二章宪法解释第三章基本法与其效力范围第二部分基本法的宪法秩序的基础第四章概览第五章民主制第六章社会法治国家第七章联邦国家第八章民主制、社会法治国家与联邦国家的配置第三部分构造形成之概要第一篇基本权第九章概念与特征第十章基本权法律之形成、限制与保护第十一章基本权的效力与实践的问题第十二章单项基本权第二篇诸项功能第十三章权力分立第十四章各项具体功能第三篇机关与权限第十五章联邦议会第十六章联邦参议院第十七章联邦政府第十八章联邦总统第十九章联邦宪政法院第四部分宪法的保护第二十章概览第二十一章宪法破坏的排除与宪法修改的限制第二十二章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保障第二十三章立法紧急状态与非常事态法(紧急状态法) 基本法条款索引术语名词索引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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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编写说明张翔2012-09-07 22:41:44 来源:《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第1辑)基本权利总论》(张翔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出版)一、缘起比较法之于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已毋庸多言。

比较法研究最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研究者普遍能依靠自身充分的外语能力和专业素养,系统阅读外国法的原始资料,作为理解、概括、比较、借鉴之基础。

但目前我国法学研究者多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尚无法期待短期内对其他小语种国家法律的研究达到此种理想状态。

系统地翻译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学基础资料,应该说尚有意义。

在宪法领域,德国宪法(《联邦德国基本法》)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可与美国宪法并列的基本典范之一,但我国宪法学界对德国宪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研究还较为薄弱。

近年来,渐有一些德国宪法学著作翻译出版,例如施莱希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施托贝尔的《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谢立斌译)、黑塞的《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黑勒的《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刘刚译)等等,但对于实践层面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具体裁判的译介尚不充分。

值得注意的是,与我们对大陆法系法学的传统认识不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已然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宪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莫不围绕宪法裁判展开,以至于有学者基于德国国家法学的传统不无忧虑地认为,宪法学有矮化为对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科学”(Auslegungswissenschaft)的危险[1]。

因此,如欲学习、研究德国宪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

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

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

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

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促草率,使人无法了解案件的规范基础和论证过程,无法学习体会其中的解释方法与论证逻辑。

另外一个极端则是不加裁剪地全文翻译案例。

此种做法固能保证内容的准确和体系的完整,但有繁冗晦涩、不便学习的问题。

实际上,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文书中,往往有大量对案件进入宪法法院之前的普通法律诉讼程序的介绍,以及对该宪法诉愿是否符合受理要件的说明。

全文翻译此部分内容,往往并无太大意义,而其所占篇幅又不小,反而经常给初学者造成困扰,令其难以把握判决要点。

并且,如果仅仅翻译原文而不加注解说明其逻辑层次,往往会令初学者有如对天书的感觉。

因此,即使在德国,也有学者对联邦宪法法院的案例做简明的选编,抽取重要案例的核心论证,以方便学生掌握。

[2]而在其教科书、基本法注释书(Kommentar)和课堂讲授中,又会对这些核心论证加以阐释说明,以解除学生之疑惑。

我们做案例的译介工作,如果希望其能便于掌握,似乎也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剪裁和阐释。

基于以上考虑,本书的编写仅以案例的判决要点、论证框架和其中涉及的重要理论为主。

希望既能充分展示案例的论证过程和逻辑,使读者明了其来龙去脉,同时又能突出核心问题。

所谓核心问题,就是一个案件在理论上最大之突破并对后世影响最深远之要点。

对于案例中的关键论述,我们会选择直接进行翻译;而对于其他内容,则予以简化并尽可能以合乎汉语习惯的方式表达,以尽可能避免直译容易导致的理解困难。

我们希望能够在“译”与“释”之间、在概括总体论证框架与突出核心观点和重大理论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

举例来说,在“大学判决”中,我们既概括阐述了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基本法第5条第3款作出判决的说理过程,又突出介绍了判决所阐发的“基本权利的组织保障”理论的核心内容及其意义。

3. 阐释理论背景与后续影响,兼及借鉴意义所有重大判决,皆有其理论渊源,且有其后续影响,割裂管窥,殊不足取。

所以,本书的编写还特别重视对这些重要判决的由来与发展的介绍。

以“艾尔弗斯案”为例,联邦宪法法院所作的“一般行为自由作为兜底基本权利”的解释,有着制宪史上的基础,也有学理研究和先前案例的铺垫,对此不能不予以说明。

而联邦宪法法院的这一解释,对后来的宪法案件又产生了深远影响,并被作为学理通说而长期奉行,但在后来的“森林骑马案”中这一观点又遭到强烈质疑。

我们希望通过对裁判的发展脉络的介绍,加深对基本权利理论演进过程与法教义学积累过程的理解。

比较法研究的重要目的是法律移植和借鉴,但本书的编写并不贸然提出德国宪法案例对中国实践的借鉴意义。

这是因为,在我们看来,比较法的研究与借鉴必须以研究者具备历史演变与系统异同的观念为前提,否则其后果要么是“奴隶式的模仿”,要么是“强盗式的借鉴”。

因此,本书在涉及德国宪法案例对解决中国问题的借鉴意义时,仅止于指出二者在问题上有相似之处,而前者可为后者参考之资料而已,也就是只是为未来的深入研究提供资料。

4. 阐明法官的解释与论证方法司法裁判乃是法律解释与论证方法的集中展示,通过研读裁判来揣摩并学习法官所使用的法律解释和论证方法,是法律人提升专业技能的重要途径。

本书在编写中也尽可能指明法官所使用的方法,以方便读者体会。

如今的中国法学界,正处于方法论上觉醒之后争论不休的时期,此种对域外经验的观察和反思当有积极的意义。

比如,在“终身自由刑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非常谨慎地使用了社会学解释和后果考量的方法;而在涉及重大伦理问题的“堕胎判决”和“航空安全法”判决中,联邦宪法法院尽量避免贸然的价值衡量,而是诉诸法教义学的既有体系。

这对于我们理解传统的法学方法论与当前影响巨大的基于实证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方法革新之间的关系,颇有参考价值。

三、本辑所选案例概要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在丛书第一辑“基本权利总论”中选择了12个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关于基本权利的重要判决进行译介。

如前文所申明的选择标准,这些案例对于德国的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都具有开创、拓展或者奠基的意义,并且在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框架的构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里,对这12个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意义做一概述:1.艾尔弗斯案。

此案被认为是联邦宪法法院在1950年代所作的几个伟大判决之一。

[3]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将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使基本权利体系具有了一个概括性条款,通过涵盖各种未列举的权利而大大扩展了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其次,伴随着基本权利规范领域的扩展,这一判决实际上扩展了个人得提起宪法诉愿的事项范围,几乎使得所有争议都有最终转变为宪法争议的可能性。

2.吕特判决。

此案可以说是联邦宪法法院最著名的判决,也是具有奠基性的1950年代的伟大判决之一。

吕特判决对基本权利理论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中最重要的是确立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开未来无数重要判决之先河;此外,其所开创的“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理论,使宪法的效力从公法领域辐射到了包括私法在内的一切法领域,是对基本权利的基本观念的根本变革。

3.药店判决。

此案的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审查限制基本权利的公权力行为的基准“比例原则”进行了细化,也就是区分基本权利的不同层次来证立不同强度的限制手段;同时这也伴随着对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公共利益——的区分和细化,其将公共利益区分为一般、重大和非常重大三个层次并详述了标准和内容,影响深远。

4.犯人通信案。

此案涉及对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的否定和对“法律保留原则”适用范围的拓展,使原来不受基本权利约束的领域也被纳入基本权利规范的调整范围,进一步拓展了基本权利的效力范围。

5.大学名额案。

此案对国家针对基本权利提供给付的义务范围进行了界定,是对基本权利的受益权(给付权)功能的重要宪法解释,其关于给付义务的标准的论述,是最经常被援引的联邦宪法法院判词之一。

6.大学判决。

此案的意义在于落实了“基本权利的组织保障”原理,是对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的重大发展。

此案强调各种组织设计也必须以保障基本权利的实现为目标,使得传统上被认为独立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组织规范也被纳入基本权利的价值决定的规制范围。

7.第一次堕胎判决和8.第二次堕胎判决。

这两个判决构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脉络,对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作出了进一步发展,对国家针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进行了阐述;此外,该案还提出了协调“基本权利冲突”的基本框架,其关于“期待可能性”、“保护不足禁止”的论述也极具影响。

9.终身自由刑案。

此案的核心在于对作为的最高价值规范的“人性尊严”的界定,并且论述了何种公权力限制才能被认定为侵害到了基本权利不可被触碰的“本质内容”。

此外,其对社会学、心理学结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也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10.性教育课程案。

该案判决对于法律保留原则进行了发展,区分了涉及基本权利的不同事项,通过考察其攸关基本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来决定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重大性理论”使法律保留被强化为“国会保留”,并使得法律保留的范围不再限于“侵害保留”,而是扩及包括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对于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性的领域。

11.航空安全法案。

此案的核心在于对人性尊严的界定,集中阐述了界定人性尊严保护范围的“客体公式”,并探讨了具有极端性的伦理问题应当如何通过法学的方法予以解决。

此案是联邦宪法法院近年来在反恐背景下做出的较新的判决,从中可以观察在教义学框架下因应时代变迁的法学操作。

12.社会主义帝国党违宪案。

此案是对德国以“战斗式民主”为标志的民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集中阐述,对于德国的宪法秩序、也就是所谓“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判决中还附带对“基本权利滥用”及其后果“基本权利丧失”进行了集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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