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委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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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督查、督办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深入推进"平安宁夏"建设,宁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根据中央五部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特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治五部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内容是:

一、联席会议成员组成

五部委联席会议成员由自治区纪检委(监察厅)、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治办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其他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综治办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

二、联席会议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综治委(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要求,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对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实施领导责任查究,督促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切实肩负起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三、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一)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督查、调研工作,对全区各地、各部门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研究推进措施。

(二)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对五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推进平安建设的实绩进行评议,评议结果报自治区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三)根据五市申请,对拟命名的平安县(市、区)共同进行考核,提出命名意见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四)根据上级和本级综治委(办)要求,对拟推荐全国、全区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考核,提出表彰意见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五)对因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而导致本地区、本部门社会治安秩序长期混乱或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案件)的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查究,提出一票否决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建议,报请综治委主任会议审定。

(六)研究落实中央五部委联席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综治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七)五部委认为需要共同研究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例会制度

(一)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

(二)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或自治区五部委分管领导共同商议确定。

(三)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自治区综治办书面记录并督促落实,重要意见和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宁夏区党委政法委常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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