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价()433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规范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
-1-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和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受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接受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提高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水平。
工程造价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造价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许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其资质标准执行建设部149号令的规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
其它利益关系。
第八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填报申请表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审批。
第九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审批中心申请密码后,登录指定网站的咨询企业管理系统进行网上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书和扫描相关证件,同时向审批中心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审批中心受理人出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对
-2-
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审批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能够进行现场核查。审批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三)审批中心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公告许可决定及通知领取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原因告知申请当事人。
建设厅自作出决定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由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声明的申请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造价员资格证书、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工程经济类职称是指工程师、经济师、审计师、会计师、工程或经济系列教授等。已取得造价师注册证书、并有本企业中级职称聘书的可认定为中级职称。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档案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专职专业人员是指与申报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申报单位办理人事代理合同和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注册在申报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专职专业人员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统一按男、女60周岁计算)。内退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职专业人员总人数的3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缴费发票。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股东出资人中,专职注册造价师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它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3-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无工作业绩,按照建设部第149号令中乙级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暂定资质期限为一年。一年暂定期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及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建设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准予资质许可的,建设部或建设厅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应当在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省级媒体声明作废,并携带声明材料和法人代表签发的申请报告到审批中心申请补办。
第十三条审批中心应当在颁发咨询资质证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资质许可文件等相关资料抄送省造价总站。获得许可的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注册地的设区的市造价管理机构领取企业信用手册。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审批中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