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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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理论法论述题答案10篇万能模板

法考主观题理论法论述题答案10篇万能模板

法考主观题理论法论述题答案10篇万能模板1【参考答案要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必须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从中国实际出发,从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 2.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以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

3.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围法治理念和模式。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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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文万能模板万能开头:法与社会、法的性质、法的作用、法的价值(自由等)、法的特征(和道德对比)、司法的性质单独开头:法治队伍、法律职业、法的优势(法能怎么做)调整社会、解决社会纠纷、指引评价预测、自由和限制、明确性、国家强制、法的局限性(法不足的)和弥补解释、原则规则、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职业道德措施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权力限制)、公正司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限制、非法证据)、监督、法律职业道德。

上述每个框任选一个关键词,写4句话,凑成一片600字论文(到时候要结合材料分析加一些字数的)举例一、法的作用立法可以分配社会利益,法律对利益的分配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来确认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利益数量和范围等内容,以具体的各种法律规范来指导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分配。

司法可以解决社会纠纷。

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司法活动予以解决。

国家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利益,确立权利义务,通过司法的裁判活动,使违法者受到惩罚或承担责任,使社会纠纷得到平息。

执法可以实施社会管理。

法律的社会作用不仅包括社会纠纷的解决,还包括积极地实施对社会的管理作用。

每个社会都有公共事务需要国家予以处理,国家便需要发挥积极的职能,根据法律行使权力。

例如,材料里的。

体现了法的。

作用。

例如立法问题,就抄两句材料,说这个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分配作用,执法问题,就是社会管理的作用,司法问题就是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同时法律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只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之一,深度和广度是有限的,它并不能取代道德、习惯、风俗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也不可能做到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法律必须和其他社会规范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必定还具有规范的作用,法的规范包括法的规则和原则,所以法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个作用。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克服法的局限性,形成民主、公正、自由、平等的社会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有效地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成熟的、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

论述题必背黄亚飞 2012.09一.法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2. 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与深度是有限的:法的调整范围最小,要求最低4. 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1)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2)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性之间的矛盾(3)法律的僵化性:法律的抽象性与待决案件的具体性之间的矛盾(4)法律的模糊性:语言表达力上的局限二. 法的价值冲突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在个案中更可能因为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使得价值冲突难以避免,因而必须形成相关的平衡价值冲突的规则。

主要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①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②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此只需是最低层次的法律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这是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1. 非正式渊源使用的条件①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②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冲突③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

2. 基本原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①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进行裁判。

即当没有正式渊源时,法官依然有义务借助非正式渊源做出裁判②非正式渊源的运用通常仅限于民事和行政审判的领域,由于“罪刑法定原”的存在,刑事领域不适用此标准。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论述题与模板总结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论述题与模板总结

历年论述题总结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万能模板【模板一:和2009年相同】【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题目】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是三个统一的,要求你从法理学的某个角度,来谈一下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对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问题】从A与B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参考模板一】【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

)【说联系】A和B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A对B有重大的影响,B对A有指导作用。

同样,B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B有保障作用。

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B的发展的好坏。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影响,从而影响了B的发展。

【抄材料】(略)【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如提高A……;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B……;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A……;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B……;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A和B的重要指导力!【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A、真题指引【2006年真题】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法理学论述题归纳

论述题:1.法的本质1、第一层次: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意志的体现。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的阶级掌握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意志。

2、第二层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无论是法或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这是法的第二层次的本质。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还要受到阶级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法和这些因素归根到底由阶级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

2.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7分法)(要素构成体系,直接要素是法律部门,再推下去即法律规范)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根本大法,总章程,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宪法相关法(宪法性的法律文件和规范)1.国家机构(。

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ect)2.民族自治3.特别行政区4.保障民主,扩大基层5.国家主权、象征、领域、国籍及公民6.立法方面2刑法(本质某法律规范总和)定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行政法定义: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诉讼法与非诉讼法定义:因调整诉讼与非诉讼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总和5社会法定义: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商法民法定义: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法)商法定义:调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经济法定义: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调控、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分类:1创造条件(反垄断)2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物价、审计)3.法律体系中主体资格的构成条件第一权利能力(本质法律资格)定义:法律关系中主体依法享有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司考论述题 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汇总

司考论述题 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汇总

司考论述题考前万能必背材料(打印版)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

一般都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本文总结了司考论述题万能必背材料,只要是论述题,基本上都可以用哦。

大家可以打印出来作为考前背诵。

一、法的局限性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学法网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

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

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

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1、价值分析方法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

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

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

”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始终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制定良法,是人民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对于施政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曾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领域。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效率影响司法形象。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司法考试论述题直接套用语句

司法考试论述题直接套用语句

司法考试经典语句及论述死亡赔偿金:本不同命,何以同价1、人类社会从来都没有人人平等过,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温跃曰2、平等幻象缘自自然法学家们的经典语录:人人生而平等。

这不仅是典型的自欺欺人,而且在理论上根本就站不住脚。

更重要的是:作为信仰来看,也是最有害的信仰。

3、没有两片树叶是完全相同的,凭什么在身高、胖瘦、容貌、受教育程度、才华、创造力、做人方式、年龄、社会经验、收入财产水平、地位、职位、职责等各方面不仅是不同,而且有很大差异的各个人,要给予平等的对待?只要是人就应该平等吗?我们的社会要是给所有人以完全相同的待遇、条件,不仅不可能,而是也是最不合理的社会,追求人人完全平等的社会,是最有害的信仰。

差别化的社会是常态的社会,正如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不可缺少的状态一样。

4、有思想家想挽救这种荒唐的人人平等观,想让其不那么看起来荒唐: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对待,并美之名曰:分配正义。

5、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两个人完全相同,所谓的相同的人,不是完全的相同,而只是抽象出来从某一角度看相同,从某一角度看并不相同,因此,给予相同对待的前提“相同的人”就是一个视角的问题了,或者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了。

所以,“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完全是句废话(正如哲学家黑格尔的“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存在的”一样是废话,顺便说一句,思想家们经常说一些看似深奥莫测的同语反复的废话),或者说是因为我给予了他们相同的对待,所以我把他们看成是相同的人了,你没有给以他们相同的对待,所以你没有把他们看成是相同的人。

用今天时髦的术语,“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不具有可操作性。

也就是说,是否给以他们相同的对待,不能从他们是否属于相同人上来判断和操作。

如果硬要我给个理由,就是:我说他们相同就相同,我说他们不同就不同。

换成今天通俗的类似比喻就是,我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我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完整版)《法理学》论述题16题

《法理学》论述题16题1、法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本质和历史任务,同属于上层建筑。

两者相互作用、促进、保障。

法是由国家(指国家政权,这里的国家是作为社会政治组织的国家,指国家政权)制定的,同时又对国家政权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首先,国家是法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没有国家就没有法;二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四是国家主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到法的形式。

其次,法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工具。

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确认或规定国家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而使国家权力合法化;二是国家政权的巩固需要法律;三是法规定国家政权机构和组织机构活动的基本原则;四是法把国家的职能当作自己的职能来加以保障和实现。

第三,法对于国家政权有独立性,使法对于国家政权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第四,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互相等同,二是各有特殊性和功能:一是国家是政治实体,法律是规范;二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完成任务;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来促进社会进步;三是法律突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国家强调主权;四是国家可制定和修改法律,法律可规范国家的活动。

综上所述,国家政权与法之间,既有共性又有相对独立性。

他们是相互支持、保障和制约的关系,决不是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

我们既要反对“无国家的法”这种否认法与国家内在联系的观点,又要反对法决定国家政权或国家职权决定法的“因果关系”的观点。

2、论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具有协调发展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联系表现在:一是社会主义法以社会主义的道德为基础;二是两者在本质、内容方面是相同的;社会主义的法将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形式具体化了;三是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的标准。

其次,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一是两者的形成不同。

(完整word版)法理学论述题

(完整word版)法理学论述题

1、法的基本特征第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

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

法的规范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法律通过告知人们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人、某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的。

法对行为的调整表现为一种规范性调整,而非个别性调整。

(3)法是反复适用的。

法不是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限内对其指向的对象反复适用的。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法与道德、社会舆论等社会调整手段的重要区别在于,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而不调整和约束人的内心思想、情感。

第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第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

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不作一定行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作出一定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卷四论文【万能模板和句子】

法理学卷四论文【万能模板和句子】
法律自身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否则法律就会丧失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
社会生活却是日新月异、不能变化,这样就容易使得法律相对稳定性转变为法的保守性和滞后性。 所以,法律自身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 社会。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无限变动性决定了法律的滞后性。因此,法律的作用必然受到 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字】
法的 XXX 特征在 XXX 法领域集中体现在 XXX(核
心词)
第 联系结合材 20-40 字
正如材料所言,XXX 对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
二料
利、高效公正的解决纠纷有很重要的意义。
段 指出社会存 50 字
但目前社会存在一些现象,例如:。。。。。。,
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我们需要有相应的法制
制度。
第 详细分析核 200 字
在我们国家的现行法规定中,XXX(范围、规定、
三 心词
制度、程序、监督后果)

第 怎么做/完 100 字
为了更好的解决目前社会存在的 XXX 问题,我认
四善
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首

先,立法方面,应该把 XXX 的相应的程序,XXX
的责任主体等方面都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其次,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以及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分为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 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因素,具有维 护整合社会的系统稳定和均衡的特殊功能。
法的作用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 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 和强制五个作用。随着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的作用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句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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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①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
,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
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
⑵.行政程序地出现鱼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
社会地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地权利提供更大地方便,所以政府地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地权力过大,人民地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摘抄

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摘抄

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摘抄《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摘抄》一、引言在法学领域,主观论述题一直是考生备战法考时最为头疼的部分之一。

在这类题型中,考生需要通过自己的理解和分析,对一个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阐述。

熟悉并掌握一些法考主观论述题的核心句子,对于提升论述的深度和广度是非常有帮助的。

本文将就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进行摘抄,并探讨其在法律论述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二、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摘抄1. “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下,……”2. “根据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 “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看,……”4. “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5.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6. “针对这一问题,一些法学专家提出了……”7. “通过比对相关案例,可以发现……”8.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重视……”9. “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10. “在法治社会中,应当强调……”三、核心句子的重要性和应用以上摘抄的核心句子,可以说是在进行法律主观论述时不可或缺的利器。

它们帮助考生在论述中有条不紊地展开思路,从而提高文章的逻辑清晰度和表达深度。

这些句子可以作为论述的切入点,引领全文的主旨;也可以作为段落的开头,引出本段的论述要点。

在法考中,考生若能熟练运用这些核心句子,必定可以使自己的文章在深度和广度上展现更高的水平。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的重要性,我深有体会。

在备战法考的过程中,我发现运用这些核心句子可以事半功倍地提高文章的表达效果。

而相较于一味地机械背诵,更重要的是对这些句子的理解和内化。

只有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灵活应用,从而体现出文章的独特性和思考深度。

五、总结与回顾通过本文的摘抄和探讨,我们了解到法考主观论述题核心句子在论述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熟练运用这些句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文章的深度和广度,使论述更有说服力和逻辑性。

希望考生能在备战法考时注重对这些核心句子的学习和应用,从而取得更好的成绩。

法硕论述题万能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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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论述题万能模板一、时政简答题一、时政简答型(四段论):“简答题就是名词解释题!”第一段____________【定概念】:(写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含义+内容+地位+题目中出现的其他政治性概念)第二段____________【讲原理】(将题目中涉及的概念背后的原理加以阐释)第三段_____________【说关系】(将第一段解释的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套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第四段____________【做总结】(总结就是将谈概念的意义、作用与价值)二、论述题模板第一段(3句话)第1句:该段材料描述的法律现象是什么。

第2句:用材料的信息说明自己描述是正确的第3句:宏观交代解题思路第二段(2句话)第1句:提出自己的核心观点(鲜明+简单)第2句:详细展开自己的理论第三段(评价型:并列式)第1句:确定第一个分论点第2句:结合材料说明该论点第3句:总结并过渡第三段(解决型:递进式)第1句:用部门法/法学的原理来说明第2句:结合材料说明该论点第3句:总结并过渡第三段(比较型:正反式)第1句:确定正面的观点第2句:结合材料说明该论点第3句:总结并过渡第四段(评价型:并列式)第1句:确定第二个分论点第2句:结合材料说明该论点第3句:将两段的论点结合起来总结第四段(解决型:递进式)第1句:递进到法理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说明第2句:结合材料说明该论点第3句:将两段的论点结合起来总结第四段(比较型:正反式)第1句:确定反面的观点第2句:结合材料说明该论点第3句:将两段的论点结合起来总结第五段第1句:将第2段第1句话抄一遍(总结)第2句:一定程度的反思自己的观点第3句:提出对策性建议或意见附:模板详细文字版第一段:总结题目中的法律问题,并提示主要靠什么法律知识来分析和解由于论述题主要是材料分析型的题目,因此第一段需要大家用100字左右概述该段材料的主要法律问题。

概述材料不是从材料中抄下相关信息,而是要围绕两个关键问题进行总结:该段材料描述的法律现象是什么。

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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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下面是笔者总结的一些万能的论述答题模板,供学员们参考。

一、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

法理学论述题精选(一)试论法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中国古代就有和谐思想,和谐观与和谐思想是古代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一贯模式,凡处理矛盾、纠纷时,莫不抱持"以和为贵"的出发点。

和谐,既是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又是古代法律的神韵。

2、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3、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坚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律相对于其他实现社会管理的方式,如道德、宗教等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等优越性,这就决定了法律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主导。

由此实现社会和谐保证社会有序运转,法治是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

4、我们现在所要建构的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

但法治社会不等于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本身并不等于已经建成了和谐社会。

至近代,西方各国虽然普遍建立起了以法律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也不能说这种秩序就已经达到了和谐社会的要求。

比如,困扰人类数千年之久的贫富差别问题,男女之间的平等问题,涉及健康人与残疾人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问题,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协调问题,人与自然环境和谐相处的问题,等等,都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因此,仅仅依靠法治也无法真正实现和谐社会,其中,道德和宗教等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整体先进的西方文明,为我们揭示了这样一个发展规律:法治乃是大治之本,即,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

5、和谐社会要求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协调一致,要求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是和谐稳定的,要求社会发展是全面而又可持续的,从本质上说,它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可以说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

司法考试论述题引用格言分类整理

司法考试论述题引用格言分类整理

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法治国家1、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马克思4、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力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的刻画在人们心中。

————著名法律学者5、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6、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都应该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7、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8、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法律谚语9、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司法独立1、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2、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释义】司法独立不仅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法官独立,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法官公正审判不会担心因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被追究任何责任。

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层意思。

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法律与正义1、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古罗马格言2.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法律与道德1、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2、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性基础。

3、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4、法律与道德应当保持一致。

————美富勒5、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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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论述题万能句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下面是笔者总结的一些万能的论述答题模板,供学员们参考。

一、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

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

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

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

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

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

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

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

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

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

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

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

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

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

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

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

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

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

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

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

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

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

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

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

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

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

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

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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