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广西大学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大学

2019年5月27日

《广西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

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奖励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科学精神,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规定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未撤销处分者;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传播宗教或散布有损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言论;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或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六)未经学校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学费或未完成注册手续;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硕博连读、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及学籍注册情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博士研究生阶段并已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学籍的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奖励标准

第八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奖励名额,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分配各学院相应名额。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分配给学院名额数时,多出名额由学校统一调剂使用。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方案、审定获奖名单、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以及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学科负责人、导师代表、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在履行评审

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如果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违背上述原则,则取消其评审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其学位点建设管理归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虚假。一旦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第十四条学院评审与公示。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及学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综合评定并形成推荐意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校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校审定与公示。校研究生奖学金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获奖名单,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奖金发放。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将确定获奖名单上报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申诉与受理。申请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诉,培养单位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学校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结果,由学校评审办公室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

第六章评审依据

第十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在校期间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为主。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原则上不以年级、学位类别进行分层分类摊派。

第十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主要依据其在校的思想品德表现、科研成果、学业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综合评定。其中,思想品德为一票否决项,科研成果比重不低于75%,同时应兼顾学业成绩和社会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