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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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女士,女,35岁,法学专业毕业,在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自结婚以来,李女士一直致力于自己的法律事业,工作繁忙,与丈夫张某的关系逐渐疏远。

张某,男,38岁,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也逐渐感到力不从心。

两人在婚后五年中,共同育有一子,现年三岁。

近年来,李女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合伙人,双方在业务上有过多次合作,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张某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李女士向他提出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李女士与张某婚姻状况分析(1)婚姻基础:两人均为大学同学,相恋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婚姻矛盾:婚后,李女士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与张某在家庭生活中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3)婚姻困境:张某在工作和家庭中均感压力,而李女士在工作上遇到了瓶颈,双方均渴望改变现状,却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2. 李女士与合伙人关系分析(1)工作关系:李女士与合伙人在工作中有过多次合作,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默契。

(2)情感纠葛:随着工作合作的深入,李女士与合伙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3)道德风险: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合伙人产生感情,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援助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法律援助措施(1)为李女士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其婚姻状况,帮助其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2)指导李女士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3)若李女士坚持离婚,协助其准备离婚诉讼材料,包括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李女士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关注李女士与合伙人的关系,提醒其注意道德风险,防止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婚姻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A. 一方的婚前财产B.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D. 工资、奖金答案:D解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

A 选项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B 选项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C 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 下列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表述,正确的是()A.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在结婚前进行B. 夫妻财产约定只能针对夫妻共同财产C. 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D. 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答案:C解析: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A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在结婚后也可以进行;B 选项,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D 选项,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四年答案:B解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4. 下列不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是()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C. 因工作原因分居满两年D.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答案:C解析:因工作原因分居不属于因感情不和分居。

A、B、D 选项均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5.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下列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是()A.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B. 离婚后没有住处C. 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D.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答案:C解析: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不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在婚姻生活中,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先生因工作繁忙,长期在外,忽视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女士于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调解无效,符合离婚的条件。

(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

(三)子女抚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女士要求抚养子女,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一)离婚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李先生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离婚。

(二)财产分割判决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其他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子女抚养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支付抚养费。

四、案例分析(一)离婚案件的处理本案中,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法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离婚案件的严肃处理态度。

(二)财产分割的处理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依法作出了财产分割的判决。

这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子女抚养的处理在子女抚养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了子女抚养的判决。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

《婚姻法》案例(含答案)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

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

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甲、乙两人于2010年相识,同年年底结婚。

婚后,甲、乙两人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活相对幸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乙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甲性格强势,对乙的要求严格,而乙则认为甲过于苛刻,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8年,甲提出离婚,乙坚决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的条件,以及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提出离婚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 案件分析(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本案中,甲、乙两人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涉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

因此,甲、乙两人不满足离婚条件。

(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法院应当先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4. 案件处理(1)法院受理甲的离婚诉讼后,应依法进行调解。

(2)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甲、乙两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维护家庭和谐。

(3)若调解无效,法院应驳回甲的离婚诉讼。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甲、乙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未满足《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依法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妥善处理矛盾。

若调解无效,法院方可判决离婚。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珍惜家庭,共同努力解决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以下为案例分析题的具体要求:1.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两人是否满足离婚条件?(2)法院是否应判决离婚?2. 分析本案中甲、乙两人矛盾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矛盾的对策。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真实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与乙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

2017年,甲与乙共同购置一套房产,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

2018年,乙因工作调动,将户口迁至甲处。

2019年,甲与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6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条件,故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

2. 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与乙于2017年购置的房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故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与乙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法院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2)甲与乙的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3)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可判决如下:(1)甲与乙购置的房产,归乙所有;(2)甲因购置房产所支付的款项,由乙支付给甲相应的补偿;(3)离婚后,甲与乙共同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结论综上所述,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有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法院应综合考虑甲与乙购置房产的时间、用途及贡献程度、经济状况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等因素,依法判决房产的分割。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引言: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婚姻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及保护婚姻关系中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更好地理解婚姻法案例分析的方法和应用,本文将提供一些练习题,供读者实践和思考。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读者将能够加深对婚姻法的理解,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能够更好地应用这些知识。

练习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小明和小红结婚三年,他们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使用共同存款付清了全款。

然而,婚后小明违反婚姻守则,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小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和小红购买房产时使用了共同存款,因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小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不能作为将其剥夺该财产权益的理由,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是在离婚情况下根据法律程序进行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即使小红表示要离婚,分割财产仍然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选择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与小明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

如果无法协商,小红可以选择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根据婚姻法进行财产分割。

练习题二: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李先生和王女士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有一个五岁的儿子。

然而,他们婚后关系破裂,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获得儿子的抚养权。

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拥有在离婚后照顾儿子的能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例?分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利益为原则。

虽然李先生提出了获得抚养权的请求,但是法院在判断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父母的照顾能力、风险因素的存在等。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最合适的监护人,并且拥有照顾儿子的能力。

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她能够为儿子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并具有足够的抚养能力,那么她有可能获得抚养权。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甲、乙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问题逐渐产生矛盾。

甲性格较为内向,不善言辞,而乙则性格开朗,善于沟通。

在日常生活中,甲经常因为一些小事与乙争吵,乙则认为甲不够关心自己。

此外,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感情日益疏远。

2018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尚有挽救的可能,遂判决不予离婚。

随后,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甲、乙双方存在以下矛盾:1. 性格差异:甲性格内向,不善沟通,乙性格开朗,善于表达,导致双方在沟通上存在障碍。

2. 生活习惯:甲生活较为节俭,乙则较为奢侈,双方在消费观念上存在分歧。

3. 家庭琐事:甲在家庭事务上不够关心乙,导致乙感到被忽视。

4. 聚少离多:乙在外地工作,经常加班,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和陪伴。

调解员针对以上矛盾,提出以下调解方案:1. 沟通是关键:甲、乙双方应学会倾听对方意见,尊重对方观点,加强沟通,增进理解。

2. 理解对方:甲要理解乙在外地工作的艰辛,乙要理解甲的性格特点和生活习惯。

3. 家庭责任:双方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关心对方生活,关心子女成长。

4. 适当妥协:在家庭生活中,双方要适当妥协,尊重对方意见,避免矛盾激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解,甲、乙双方在沟通、理解、责任和妥协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销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调解法律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离婚调解,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委托当地婚姻调解委员会对甲、乙进行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夫妻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夫妻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19年,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

但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王某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审理(一)关于离婚问题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虽然经过多次调解,但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人民币100万元;共同投资开设了一家网店,网店盈利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考虑到双方子女尚未成年,且被告王某某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法院判决如下:1. 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人民币50万元。

2. 网店盈利人民币30万元,由双方平分,即每人分得人民币15万元。

四、判决结果(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即人民币50万元。

(三)网店盈利人民币30万元,由双方平分,即每人分得人民币15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关于离婚问题的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摘要: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为例,从婚姻法的角度分析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保护策略,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一、案例背景张某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多次报警,但李某仍然屡教不改。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1)张某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邻居证言等,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李某对家庭暴力的指控予以否认,认为张某某所述不实。

(3)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2. 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尊重义务,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

(2)法院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支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李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恐吓等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 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的义务。

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张某某与李某离婚。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某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张某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紧张。

2018年,张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且李某对其态度恶劣,经常家庭暴力。

张某不堪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如何处理?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二、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已构成《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故法院应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

2. 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房屋: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房屋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2)车辆:李某与张某共同购买的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车辆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存款:李某与张某的共同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存款应按照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李某某已满两岁,属于哺乳期后的子女。

在确定抚养权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与张某的抚养能力:李某有外遇,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其抚养能力较差。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婚姻法案例分析1.案例背景在现实生活中,婚姻问题经常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

本文通过分析一个婚姻法案例,深入探讨婚姻法律的适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2.案例描述女方李某和男方王某结婚已有五年时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近期夫妻关系出现了严重矛盾,无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女方认为男方有精神和身体上的虐待行为,并提出了离婚诉讼,要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抚养权的判决。

3.法律问题在该案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问题:a.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b.男方的虐待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责任范畴?c.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d.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如何解决?4.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法继续维持。

情感争吵可以引起夫妻感情的决裂,李某提出离婚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关于男方的虐待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1条,夫妻对对方进行虐待、遗弃、妨害身体健康等行为,侵犯了婚姻伦理,应负有法律责任。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应根据《婚姻法》第44条,根据夫妻协商一致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第48条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健康状态和其他实际情况,最终由法院判决。

5.问题解决办法为了解决以上法律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通过分析夫妻感情的破裂原因,确定夫妻感情确已无法挽回,判决离婚。

b.针对男方的虐待行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c.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院的判决,依法合理地进行分割。

d.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可以根据法院对子女的年龄、健康状态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子女的权益不受损害。

6.结论通过对该婚姻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法在解决婚姻纠纷中起着重要作用。

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问题解决的公正性尤为重要。

只有依法妥善解决婚姻问题,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法律出轨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出轨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化名)与小红(化名)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较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小红逐渐发现小明有出轨行为。

2018年,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明承认出轨行为,但表示愿意挽回婚姻。

以下是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小红是否有权要求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院审理过程1. 小红提交的证据(1)小明与其他女性的聊天记录,证实小明有出轨行为。

(2)小明与其他女性的照片,证实小明与其他女性有亲密关系。

(3)小明在其他女性家中过夜的证人证言。

2. 小明答辩(1)承认出轨行为,但表示愿意挽回婚姻。

(2)请求法院考虑夫妻感情,判决不予离婚。

3. 法院审理(1)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小明有出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考虑到小明有出轨行为,法院决定适当减少小明的财产份额。

四、判决结果1. 判决小明与小红离婚。

2. 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小明分得财产的60%,小红分得财产的40%。

五、案例分析1. 出轨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离婚。

在本案中,小明承认出轨行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小明有出轨行为,适当减少了小明的财产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3. 婚姻是建立在信任和忠诚基础上的。

出轨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信任,损害了夫妻感情。

因此,婚姻当事人应当珍惜婚姻,维护家庭和谐。

六、启示1. 婚姻当事人应当珍惜婚姻,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在婚姻生活中,一旦发现出轨行为,应当及时沟通、解决问题,避免婚姻破裂。

婚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相识,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乙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但婚后甲乙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

2017年,甲乙感情恶化,甲提出离婚。

乙不同意离婚,双方陷入离婚纠纷。

二、案情分析1. 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甲乙双方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因此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

2. 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但并未达到法定离婚情形。

因此,甲乙双方的离婚请求需要进一步审理。

3. 如何解决甲乙双方的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了解甲乙双方的矛盾焦点,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若调解无效,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断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法定离婚情形。

若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则应准予离婚;若不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则应驳回甲乙双方的离婚请求。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甲乙双方离婚。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但双方感情恶化,导致离婚纠纷。

这提醒我们在婚姻生活中,要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关注彼此的需求,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2.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调解,尽可能化解矛盾,维护家庭稳定。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婚姻法案例分析题(大量)

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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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婚姻法案例分析题1.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

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

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

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

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

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

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

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答: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

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

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

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

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

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

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

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

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

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

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答: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

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李楠30岁那年与贺敏结了婚。

不料,在单位组织的一次体检中,李楠被检查出患有癌症,已到中晚期。

李楠痛苦万分,离家出走。

在他出走4年多后,贺敏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李楠死亡。

其实,李楠并没死,他到了上海,一边做生意一边求医治病。

在求医问药的过程中,护士白雪给予他无微不至的关怀,两人在教堂举行了婚礼,结合在一起。

不过,李楠还是英年早逝。

在弥留之际,他立了份遗嘱,将外地那个家财产(一处房产,一部车子)的一半留给了白雪。

当白雪照着遗嘱找到贺敏,主张房产和车子的一半价款时,遭到了贺敏的坚决反对。

贺敏认为,当年她申请宣告李楠死亡,并没有解除与李楠的婚姻关系,所以白雪和李楠的婚姻是重婚,因此这份协议也是无效的。

白雪对此很不服气,无论他们的婚姻是何种性质,遗嘱是李楠真实的意思表示,她都是作为合法的受遗赠人要求继承财产,完全合法。

请回答:李楠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而不是生理死亡,目的在于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宣告死亡后的法律后果是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其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子女可以被他人收养,其遗产可以被继承人继承。

在案例中,李楠与贺敏的婚姻关系,自法院判决宣告李楠死亡之日起解除。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宣告李楠死亡的时间和李楠在外和白雪结婚的时间是之前,还是之后。

如果是之前则构成重婚罪嫌疑或事实婚姻的情况(看法院怎样去认定)。

白雪可以接受李楠和贺敏各一半财产的那份。

也就是4分子一。

如果是之后,就是合法婚姻,则,白雪完全可以继承李楠和前期那一半的财产。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消,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诶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6、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92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现年10周岁,自2000年夏天起,王某沾染赌钱恶习,为此夫妻关系日渐紧张,次年8月,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与男方离婚,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当法院表示了悔改之意,希望妻子能回心转意。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王某终日沉迷预赌场中,2002年2月起,女方住到娘家,不再回家了,并靠自己的收入维持了母女两人的生活。

2003年5月,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并要求离婚后,与女儿共同生活。

而王某提出,虽然自己好赌,但夫妻的感情基础尚好,只要互相谅解,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

也不同意女儿由李某抚养,经法院调解仍各持已见。

在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款三万,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某亲友借款一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3)男女各方所借之款如何定性与清款?答: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这是因为本案中王某有赌博恶习,经过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诉讼后还不悔改,应认定王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

而且双方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超过一年的时间双方没有同居,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2、女儿应判决由李某抚养为宜。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

本案中,王某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其抚养未成年子女明显对子女不利,相反李某无此问题且李某通过自己劳动能够抚养女儿,故应判决由李某抚养;3、分居期间,男方所借款项应由王某自行清偿,因为这是王某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生活开支而是资助他人,属于王某的个人债务,只能由王某自行清偿;女方,即李某所借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

这是因为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抚养义务,李某借款用于抚养子女,故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

7、曾明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林虹相识。

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

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

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林虹发现曾明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林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并简述理由。

答: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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