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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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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交通部部长:张春贤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水利部部长:汪恕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二○○五年一月十八日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招标采购办法(4)

招标采购办法(4)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物资质量,增强物资采购的透明度,确保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集团公司和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招标采购分为合同招标采购、定点招标采购和询价意向招标采购。

1、合同招标采购:指对能够确定名称、规格型号、技术等级和数量,并达到规定用量范围,而不能够确定单价、满足程度及服务质量等因素的物资,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多家参与竞争的活动。

需方本着质量第一、价格最低、服务最优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单价和时间进行供货。

2、定点招标采购:指对常用的、能够确定名称、大概使用规格和生产厂家,而不能确定数量、单价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的物资,就其单价和售后服务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多家参与竞争的活动。

需方根据测定的大约数量和投标报价算出总额后,本着质量优、价格低、服务好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签订供货单价合同;供应商按需方采购计划和约定的单价进行供货。

3、询价意向招标:指由招标单位组织物资、计划、财务等业务部门组成三人以上调查小组,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并形成专项报告,通过对多家合格供应商及产品调查,询价比价后,与价格低、质量好、优惠条件多、信誉高的一家以上的供应商事先洽谈议定产品价格或最高限价或按时价降低比例意向,签订合同或定价(降低比例)意向书。

物资采购人员在合同或意向书确定的供应商和价格内实施采购。

第二章招标采购的范围合同招标范围:除顾客提供产品外,工程项目需用总量或金额超过一定数量的大宗材料,即:钢材200吨及以上,木材100立方米及以上,水泥1000吨及以上,有集中供应条件的砂石料1000立方米及以上,桥梁模板、构成工程实体的其他材料如锚具、支座、防水材料等。

不能同时满足条件的应分项招标。

第四条定点招标范围:按月计划或零星采购的其它材料(包括五金、交电、化工产品、杂品、小型工具等)。

招投标办法

招投标办法

招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包括采购、工程建设、货物或服务采购等。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投标主体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不得串通投标、哄标、轮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提交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文件,同时提供纸质招标文件给有需要的投标人。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明示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明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时间。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投标文件的编制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格、技术能力、经营能力等。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所编制的投标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章评标与中标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应当公正、公平,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中标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时完成项目。

第五章违约处理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如中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项目概况表格2、投标文件编制指南3、评标标准表格4、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招投标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30日通过的《招投标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招标投标的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确保招标投标程序规范、公正。

第六条以下法律名词及注释适用于本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2.《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范的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招标准备阶段第一节项目确定第七条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应明确,并制定相关管理计划。

第八条定义物业管理项目的需求规模、服务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九条制定项目预算,确定项目资金来源。

第十条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招标程序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节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详细说明招标程序、标书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论证。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规范的文件格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简介、招标范围、评标办法等。

第三节招标公告发布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确保公告的广泛传播。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需求规模、服务内容、申请资格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并进行必要的修改与补充。

第三章投标阶段第一节投标文件准备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备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业绩资料、经营能力证明等内容。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装订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完整和规范。

第二节投标文件提交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提交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应以书面方式为主,同时提供电子版备查。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的补充或更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公司设备物资管理,进一步规范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业务的暗箱操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了《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五日AA集团公司设备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设备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防止采购业务的暗箱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进行设备物资(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备物资采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列入合格供方名单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

第四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主要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100万元(含)人民币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二)重要设备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50万元(含)人民币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三)低于以上标准,行业、业主、上级要求必须招标采购的,按行业、业主、上级要求进行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主要材料或重要设备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低于以上标准,项目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部选用招标采购方式时参照本办法执行,选择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经上级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o—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关部门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项目采购行为,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有效降低规模采购成本,确保大宗物资采购、租赁质量,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依据《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规范、严谨、合法的招标采购方式,降低杜绝采购环节违约、违规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合规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项目部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采购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成立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

工作组组织结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成员:保障部、合约部、技术部、法务部及项目部相关人员组成。

保障部采购经理、招标主管;合约部经理、合约主管;法务部总监;项目部(涉及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参加。

评标小组成员:根据招标标的规模大小确定,由工作组成员和项目相关人员组成。

评标小组的数量、具体人员组成,根据采购标的拟定,报工作组领导审核同意。

第三章招标工作职责、分工第五条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责1、负责大宗物资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明确招标采购方式和规则。

2、辅助监督、指导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的招标、评标工作。

3、对招标采购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开评标程序进行审查。

4、对工作小组的评标报告进行审定,确定中标单位。

5、执行评标纪律,对违规人员或违规事件进行处理。

第六条招标采购工作组成员职责1、辅助市场和供应商调查、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通知、邀请书及招标文件。

2、制定开标议程、评标流程及办法。

3、根据所招标采购的物资的技术参数,制定评标标准。

4、负责成立当次物资招标采购评标小组。

5、组织评标小组进行技术和商务答疑、澄清等工作。

6、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就投标物资的技术参数、售后服务、价格、供货周期、付款方式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集体评判后形成评标意见,推荐中标单位,报工作组领导审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8.11【实施日期】2004.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2004年8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

• 落实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第五条); • 内控机制建设的主体责任(第六条); • 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条、第十条) • 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六
十九条等多个条款);
• 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第七十五条)。
三、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
有关采购当事人的权责及内控机制要求(第六条); 采购需求的形成过程及主要内容(第十条、十一条); 保障交易过程公平的制度要求(如对采购公告内容和发布时间的要求,对摆样评 标、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规定,要求不得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 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 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87号令
第三条 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 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 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 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修改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定义,明确采购人 为主,将邀请招标中的随机邀请修改为随机抽取
(二)低价恶性竞争问题
• 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过低报价(第六十条);
• 赋予采购人更大的价格权重决策空间,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货物、 服务项目价格分权重下限,从40%、20%下调为30%、10%。
(三)遏制暗收回扣 • 细化《条例》内控要求; • 禁止采购人接受供应商赠品、回扣及其他与采购无关的商品、劳务;
• 规定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或受邀请的供 应商提供(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二十六 条); •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正投标文件,在评审期间根据评标 委员会要求作出澄清和修正(第三十四、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可编辑可修改精选文档,欢迎下载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目次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第三章管理内容 (5)第一节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5)第二节一级采购 (7)第三节二级采购 (9)第四章附则 (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实现物资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提高招标采购的经济效益和效率,确保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物资招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司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在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两级招投标管理体系的基础上,遵循统一的采购策略、统一的规范标准、统一的工作流程、统一的采购平台、统一的供应商管理、统一的评标专家管理(简称“六统一”)原则,实施公司总部、各单位两级采购。

第四条公司物资实行两级招标采购。

(一) 一级采购一级物资实行一级采购。

即由总部物资部直接组织批次招标采购,或按物资类别实施招标采购。

(二)二级采购一级物资以外的其他物资实行二级采购。

即由各单位直接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制订二级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是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的领导、组织和监督。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物资类专业小组由公司物资部负责人作为组长,公司有关部门成员作为小组成员,负责物资采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有关物资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和其他文件;(二)组织开展一级采购工作;(三)监督指导各单位的二级采购工作;(四)负责公司范围内物资招标采购的信息沟通、收集整理和分析;(五)负责监督和检查物资招标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六)组织处理公司一级采购的质疑和投诉,参与解决二级采购活动争议;(七)负责组织建立物资供应商管理体系,为物资采购提供供应商有效信息;(八)负责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电子化工作的归口管理;(九)负责公司物资招标采购相关文件的编码管理;(十)配合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需求情况确定招标方式、标段划分、评标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等。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明确招标范围和内容,制定招标文件,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投标人的投标。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参预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合格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评标标准竞争评标。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政府采购的效果最大化。

第二章招标方式第六条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七条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投标人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根据特定条件,从有资格的投标人中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预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是指在邀请投标人基础上,经过谈判确定中标人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依法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货物或者服务。

...第十章地方招标办第五十七条地方招标办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八条地方招标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包括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文件审查、评标工作等。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向地方招标办投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条本条例所称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以及其他涉及招标投标的领域。

第六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具体的中标办法,包括评标办法、中标通知方式、合同签订等等。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9号)同时废止。

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模板3. 评标标准表4. 合同范本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修订的必要性
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 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 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 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 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
财政资金
18号令
适用范围
87号令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 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 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 招标投标活动。 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 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 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
务招标投标活动,应 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 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 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 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 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 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等
标,包括保护环境, 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
商品、劳务; • 规定违法责任。
第三部分 条款对比解读
总则 招标 投标 开标评标 中标和合同 法律责任 附则
21
第一章 总则
总体概括
对一些定义进行微调,使之更严谨。如招标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邀请招标等。
新增部分内容,贯彻落实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如分 级设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控制度要求、采购项目 属性确定等。
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
修订原则
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内修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批准,纳入公司计划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物控部归口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物控部、、财务部、制造部、技术中心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用各种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包括国家资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利用外资、债券、股票等)进行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软件系统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规定招标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招标。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军品投资项目和涉及重要商业秘密民品投资项目,按保密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成套设备、非标设备采购等,可按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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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细化Q/DJSⅡQP0603-2002,明确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条规范量产物资招标采购及配套件供方选择的程序。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新产品开发中配套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供方选择。

第四条量产产品需用的物资及配套件采购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供方选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职责第五条物资管理部负责牵头组织物资招标工作,技术部门、品质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参与。

相关职责如下:(一)物资管理部负责推荐初选供方,编制并发出意向书等相关资料,牵头组织对招标企业的考察、评审,发出《招标通知书》。

并负责召集投标企业,组织招投标工作;负责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并签订《产品开发协议》或《订货合同》(二)技术部门编制开发产品的《初始材料清单》、开发用产品商业图、《产品量产规划》、《工艺消耗定额》,《产品检测验收标准》与投标企业进行技术交流;负责与中标企业签订技术协议;负责外购件新品开发阶段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参加对投标企业的考察、评审。

(三)品质部负责与中标企业签订质保协议,负责新产品零件的检测、验收、质量信息的反馈,并抄送有关部门;负责批产转产件开发过程中质量问题的协调;参加对投标企业的考察、评审。

(四)财务部负责制定每种零部件和物资的最高限价、最终定价;负责向物资管理部下发最终中标产品零件和物资采购的含税单价;执行《投标抵押书》,冻结和解冻抵押资金。

(五)审计监察部负责投标书的收集及开标前的保管,并公证、监督整个招投标过程。

第四章程序第六条成立机构:由物资管理部负责招标活动全过程组织工作。

根据需要可由技术部门、品质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参加。

第七条资料来源:(一)技术部门编制新产品的《初始材料清单》、《工艺消耗定额》、《产品检测验收标准》、《产品开发规划》和商业图,明确外协配套件明细和物资采购的技术、质量要求和产品开发进度,负责编制《技术协议》。

(二)品质部根据《初始材料清单》、《产品开发规划》和技术、质量要求,编制《质保协议》和量产产品的检测、验收标准。

(三)财务部根据开发产品的目标成本和《初始材料清单》,进行成本分解,根据需要编制《产品零部件最高(最低)限价表》;(四)物资管理部根据上述相关资料,制作文件。

第八条推荐投标企业。

物资管理部根据《初始材料清单》中外协配套件分类或《工艺消耗定额》中有关技术要求,优先在合格供方范围内推荐投标企业,按照技术支持、品质保证、开发能力、批产能力、是否愿意交纳或出具抵押金(仅对外购件,下同)、是否接受付款条件等综合情况编制推荐参与投标企业名单。

原则上每种类型的零部件推荐参加投标的企业不少于三家。

第九条投标企业的确定(一) 由物资管理部牵头,组织技术部门、品质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部门人员参加,对推荐的初选企业进行评定。

必要时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初选企业进行综合考察、评审。

(二) 推荐参加投标的企业,由上述部门的人员采取会议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凡获得2/3参会人员同意的企业,经配套委员会审查同意,由物资管理部发出文件。

文件包括:1.《投标企业须知》2.《招标通知书》3.《法人委托书》(格式)4.《投标书》(格式)5.《投标抵押书》6.零部件商业图纸。

第十条举行新产品发布会,进行技术交流,签署《授权及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投标。

投标企业在《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交XX精工审计监察部。

投标文件包括:(一)《法人委托书》(二)《投标抵押书》(三)《投标书》第十二条开标、决标原则:(一)在《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在审计监察部监督下,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投标企业进行。

(二)AB制或ABC制,具体评标办法、最高限价等经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后交配套委员会审查确定。

(三)招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均按以下条款进行:1. 原则上实行一品二点,特殊情况实行一品三点。

中标企业开发量分配比例为:一品二点,头标占60%、二标占40%;一品三点,头标占50%,二标占30%,三标占20%。

2.若中二标企业不同意头标企业报价或不同意下列条款的任何一条规定的,则自动失去中标资格。

由排名第三且又同意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为二标,以此类推。

(1)开发期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各自承担初期开发的费用(特殊情况以XX精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为准)。

(2)配套件中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中标零件量产(PPAP通过)后随主机厂降价而降价,并将量产后的零件进行仓储或直供生产现场(特殊情况以招标小组确定)。

除配套件外的其余物资暂不进行仓储或直供。

(3)原则上按照每个品种零件收取壹万元至伍万元的产品开发抵押金至批量生产(PPAP通过)时解除。

凡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后的中标企业不履行双方确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其抵押金额一律收归XX精工所有;特殊情况或特殊零件其抵押金额以XX精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为准。

(4)供方须承诺批量生产后100%准时保供所中标开发的产品零件。

(四)招标领导小组评议出初步中标单位应经配套委员会同意后由物资管理部向中标企业发出中标书。

第十三条中标企业签订技术协议和质保协议,领取正式产品外协图,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办理资金冻结手续《资金冻结(解除)通知书》。

第五章相关文件㈠Q/DJSⅡQP0603-2002分承包方选择和评估程序㈡Q/DJSⅡQP0601—2002采购控制程序第六章记录表单㈠《初始材料清单》㈡产品零部件最高限价表》㈢招标零部件商业图纸㈣技术协议》㈤《质保协议》第七章附件㈠《产品开发意向书》㈡《分供方初选推荐表》㈢《XX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及保密协议》㈣《投标企业须知》㈤《产品招标通知书》㈥《法人委托书》㈦《投标书》㈧《投标抵押书》㈨《产品开发协议》㈩《资金冻结(解除)通知书》(1)、(2)附件一:传真号收件人产品开发意向书公司(厂):经过初选,贵公司(厂)被推荐为本公司____________产品下列零部件的投标开发企业,如贵公司(厂)有此意向,请接此通知后,于年月日__午___时前(请准点,过时不候)来本公司领取文件(外地企业可采取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届时,本公司将安排技术部门、品质部有关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咨询;于年月日前向本公司审计监察部门递交投标文件。

本公司将根据贵公司(厂)及其它单位提供的资料,优选确定正式的产品开发商。

并请注意以下事项:1.本公司承诺:产品开发实行一品二点。

中标企业将作为该产品零件量产后(PPAP通过)的指定供方,若中标企业在量产前自行放弃或不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执行,则由排名第三的企业晋升。

以此类推。

(1)开发期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各自承担初期开发的费用(特殊情况以XX精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为准)。

(2)配套件中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中标零件量产(PPAP通过)后随主机厂降价而降价,并将量产后的零件进行仓储或直供生产现场(特殊情况以招标小组确定)。

除配套件外的其余物资暂不进行仓储或直供。

(3)原则上按照每个品种零件收取壹万元至伍万元的产品开发抵押金至批量生产(PPAP通过)时解除。

凡签订《产品开发协议》后的中标企业不履行双方确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其抵押金额一律收归XX精工所有;特殊情况或特殊零件其抵押金额以XX精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为准。

(4)供方须承诺批量生产后100%准时保供所中标开发的产品零件。

2.成品零件供应商自行开发毛坯,但其毛坯供应商须经XX精工认可。

3.为防止不负责任的投标,杜绝不正当竞争手段,本公司将向中标企业收取产品开发抵押金每种零部件人民币_____元正。

详情参见本公司文件。

开发意向产品明细:开发规划进程CP样件OST样件提供PSN PPAP 仓储或直供是否100%准时保供备注数量20 50 250时间结点产品代号零件名称本公司协调人员技术部门品质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注:请贵公司(厂)签署意见并将本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返回,过期无效。

贵公司意向:签名:单位公章:XXXX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附件二:供方初选推荐表根据XX公司生产、开发需要,物资管理部门通过调查、对比,推荐下表所列企业参与开发投标,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产品代号零件图号零件名称推荐的投标企业备注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注意事项:1. 我公司已向上述企业发出了《产品开发意向书》,并已取得了初步确认,将于年月日邀请上述企业前来领取或发出外协产品商业图纸等资料,进行技术、质量咨询,请有关部门做好准备。

2. 请产品开发招标领导小组于年月日前收齐上述企业的投标文件,并于年月日开标、议标、定标,确定出正式的产品开发商。

编制审定会签技术部门批准品质部送公司有关领导发技术中心品质部信息中心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签收附件三:XXXX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及保密协议授权方(甲方):XXXX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授权方(乙方):甲方给予乙方的授权,仅限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质量资料相对应的零部件进行报价和前期开发或供货。

乙方有责任保证对甲方转交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如:报价、开发进度、周期、其他分供方等信息)加以保密。

乙方对甲方转交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担负保管、保密责任。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这些资料以及与此有关的信息以免费或有偿的形式,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或透露给第三方;或以此图纸或技术资料之局部或全部为依据,于任何场所进行以销售为目的的制造。

如违反此协议,乙方将负相关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授权使用的技术资料:名称描述数量授权方(甲方)代表:被授权方(乙方)代附件四:投标企业须知编号:年号—产品代号—序号为了适应汽车及其零部件、物资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经XXXX 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配套委员会批准,产品___________外协配套件开发采取招标选点的方式进行。

第一条概述(一)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XX精工内部推荐,并回应《产品开发意向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同意参加产品开发投标的企业,方有资格参与本次招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失去投标机会:1.未在《产品开发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到XX精工领取或发出文件;2.未在《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XX精工;3.投标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4.投标文件无效(如:超时投标等)。

5.投标零件(物资)单价超过最高限价。

6.不承诺中标外购件在量产(通过PPAP)后进行仓储或直供生产现场或100%准时保供的企业。

(三)XX精工的承诺:1. 本次招标采用一品二点或一品三点的方式进行,中标企业在产品开发成功或中标后,将成为XX精工该产品零件的指定分供方。

若中标企业在量产前自行放弃或不按照下列条款的规定执行,则由排名第三的企业晋升。

以此类推。

(1)开发期按照风险自担的原则各自承担初期开发的费用(特殊情况以XX精工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为准)。

(2)配套件中标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中标零件量产(PPAP通过)后随主机厂降价而降价,并将量产后的零件进行仓储或直供生产现场(特殊情况以招标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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