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含政策文件)
职工福利费会计账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会计账务处理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如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健康保险等。
在会计账务处理上,一般会按以下步骤进行:
1. 记录职工福利费的发生:当公司发放福利费时,需要记录这笔费用的发生。
一般会将这笔费用列入相应的费用科目中,如“职工福利费”或“人力资源费用”。
2. 核实福利费的准确性:企业需要核实福利费的准确性,确保发放的福利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
这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来实现。
3. 制定福利费预算:为了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福利费,企业通常会制定一个福利费预算。
预算可以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和分配资源,从而更有效地管理福利费用。
4. 记录福利费的支付:当福利费用支付给员工时,需要将
支付记录在会计账簿中。
这一过程通常由财务部门或人力
资源部门负责。
5. 各类税费的处理:福利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税收的影响,例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税法
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税费。
6. 所涉及的会计凭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制
作一些会计凭证来记录职工福利费的发生和支付,以及相
关税费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可能会因国家、地
区以及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企业在处理职工福利费时
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会计政策和程序。
自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自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兰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3期《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的处理。
一、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地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指出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1]成功公司为一家家电企业,共有职工15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100人,总部管理人员58人。
2009年国庆日,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1800元的家电作为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
家电不含税售价为2000元,成功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家电售价总额=100×2000+58×2000=316000(元)家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16000×17%=53720(元)应付职工薪酬总额=316000+53720=369720(元)家电的成本总额=1800×158=284400(元)(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369720÷158×100)234000管理费用13572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69720(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69720贷:主营业务收入31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720借:主营业务成本284400贷:库存商品284400二、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山东 日照职业技 术 学院 申加 围会 计 与 税 法 差 异 比较
费用 等应严格遵照 当地财政 、税务部 门的规定标准及范 围进行会 计处 理和所得税 的申报 。 () 3 国税 函 ̄0 9 3 , 2 0 号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 的其他职工福 利费 , 3 包括丧葬补 助费 、 抚恤费 、 家费 、 安 探亲假 路费等 。 财企 [0 9 而 20 ] 22 , 4 号 独生子女费( 个人所得税作为不征税所得 ) 以及符合企业职 工福 利费定义但没 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 目中的其他支 出。 企 业一般在管理费用其他科 目中列支 ,企业 需要在汇算清缴 中找出
住房 、交通补贴采取货 币方式 的17 号文要求进职工工资而3 1 号文 要求进应付福利费 , 至于通讯补贴 , 与交通补贴性 质类 似 , 也应当 列入3 号应付福利费范围。 () 5 财企 20 ]4 号规定 , 0922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 , 按月按标
相应的折 旧应 当作为应付福利费列 支。 () 2 国税函[0 9 3 , 2 0 ]号 为职工卫生保健 、 生活 、 住房 、 交通等所
定标准 , 民企业 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 居 总分机构 由法人
影响税务机关 的判断 , 通知》 而《 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 。 法规 定 但税 了债 转股形成 的股权计税基础是 原债权 的计税基础确定 , 如例4 分
析, 税款递延到股权转 让时, 债务 人是否存在重组利得依赖 于将来 股权 转让 的价格 。 选择债转股特殊性税务处理 时, 债务人除按 国税 总局公告2 1年第4 00 号第2 条第二款准备相关 的资料 , 2 如债转股合 同或协议 、 工商部门核准 的股权变更事项证 明材料等 。 若能在重组 协议 中明确股权附条件 、 附期 限的转让或 回购 , 相当于递延 的税款 有了偿还 的具体期限 , 也表 明债的法律关 系并没有消除 , 债务人对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分析
∥壤财经论坛—l晶宁e品高磊嚣石高:悉【摘要】国税函[200913号和财企【20091242号这两个文件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方法存在很多的差异,这既影响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又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职工薪酬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月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3号),财政部在2009年11月12日重新颁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1242号)。
笔者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了对比和分析之后,归纳了几点差异。
一、职工福利费的范围界定上的会计和税务上的差异笔者将财企[20091242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13号文件进行对比发现,职工福利费界定范围的差异主要是:第一,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财务会计上对交通补贴支出和住房补贴支出进行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对此没有作明确区分,统一作为职工福利费。
通讯补贴,财务上进行区分处理,或作为工资或作为福利费,税法上对此也没有明确作为福和J费来处理。
第二,离退休的人员统筹以外的费用。
会计上规定,这部分费用应该纳入职工福利费,按新的会计准则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中核算。
税法规定,这部分费用不作为职工福利费。
第三,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的企业负责人的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职工的工资薪金,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工资薪金中列支。
税法规定。
这类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
第四,企业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
按财企[20091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假日的补助以及未统—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1200913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纳税管理与会计核算
每到会计期间终了 ,就按税前可扣除的工资总额 的 1% 4 计提福 利费 , 无论以前会计期 间有无福利费余额 , 均可如此操作 ; 另一
择权的辞退计划 , 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 的拟解除劳动关系 的 应
职工数量 , 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集体 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 自
1 6
《 当代经济》o9 2o 年2月 下) (
1 非货 币性 职 工福 利 、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 , 当分别情况处理 : 应 以 自产产品或外购商 品发放给职工作 为福利 。企业 以其生产 的 产品作为非货 币性福利提供给职 工的 , 企业应 当按产 品的公 允 价值和相关税 费 , 计量 应计入成 本费用的职 工薪 酬金额 , 确 并 认为主营业务收 入 ,其销 售成 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 , 与 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十 条 规 定 : 业 发 生 的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企 不
费 用的职 工薪酬金额 。将拥 有房屋 等资产 无偿 提供给职 工使 用, 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 工无偿使 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
资产 无偿提供给职 工使 用 , 应当根据收益对 象 , 将住房 每期应
保险 、 补充医疗保险 、 补充养老保险等 内容 , 都规定为直接列入
成本( 用 )企业 因此 不再需要 按照 工资总额 的 1%计提职 工 费 , 4 福利费 , 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 务制度 。新 的《 通则》 规定企业 不再按 工资总额计提职 工福 利费 , 但现行 的 相关税收法律 、法规对职工福 利费支 出税前扣除 标准仍然 存 在。 08年 1 1日正式实施 的《 20 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 第四
浅析职工福利费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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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 工福利费税 务处 理与会计核算
段 永胜 陕西 省 石 头河 水 库灌 溉 管 理局 7 1 0 1 20
摘 要 : 着 会 计核 算 制 度 的 不 断推 进 , 计上 对 职 工福 利 费 的核 算 方 法 也 在 不 断 发 生 变化 , 法 对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扣 随 会 税
职工福 利费财务 管理的通知 》财企[0 92 2 2 0 ]4 号文件 以列举 的形 政府 根据 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 的生育保 险办法 取得的生育津贴 、 式规 定 了职工福 利 费项 目, 具体包 括发放 给职 工或 为职工 支付 生 育医疗费 或其 他属于生育保 险性质 的津贴 、补贴免征个人 所 的各 项 现金补 贴和 非货 币性集 体福 利。 同以前相 比,( 知 ( 通 得 税 。在会计 核算上 , 生育津贴 、生育 医疗 费或其他 属于生 育 关于 企业 职工 福利 费开 支范 围的规定 , 主要从 以下 几个方 面进 保 险 陛质 的津贴 、补贴在福利费 中核算 。 行调整 :一是职 工基本 医疗 保 险费 、补充 医疗 和补充养老 保险 国税 发[9 815 1 9 ]5 号文件规 定 :从超 出国家规定的 比例或基 费, 按工 资总 额 的一定 比例缴 纳或提 取 , 直接 列入成 本费 用 , 不 数计提 的福利费 中支付给个人 的各 种补贴 、补助 ;从福利费 中 再 列 作 职工 福 利费 管理 。二是 离退 休 人员 统筹 外费 用 、职 工 支付 给单位职工 的人 人有份 的补贴 、补助 ;单位为 个人购买 汽 疗 养费用 、 防暑 降温费 、企 业 尚未分 离的 内设福 利部 门设备设 车 、住房 、 电子计算 机等不属于 临时性生活 困难补 助性质的支
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要点解析
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要点解析发布时间:2021-11-24T07:02:35.078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刘春晖[导读]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且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但在会计实务及税前扣除方面常常会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淄博鲁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5100摘要: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且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但在会计实务及税前扣除方面常常会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正确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笔者结合多年的财务税务审计实务对职工福利费应注意的要点进行梳理,为大家解析如下。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税前扣除;要点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基本要点为规范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企业应制订福利费管理制度,明确福利费开支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企业应独立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职工福利费”。
当发生职工福利费时,先归集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月末按照受益对象转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案例:A公司为职工提供午餐,2017年10月午餐费用支出为6万元,其中管理部门餐费为0.7万元,销售部门0.8万元,生产部门对应的餐费为4万元,研发部门餐费0.5万元。
依据公司后勤人员提供的餐费发票及账单明细作如下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6万元贷:银行存款 6 万元月末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0.7万元销售费用 0.8万元生产成本 4万元研发支出 0.5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 6万元二、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要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规范。
从财政部和税总局文件上看,福利费是指除工资薪金、职教经费、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应该由企业负担而为职工支付的福利性质支出。
刍议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李传双
随着工资的逐步市场化 和社会保 障的发展 ,企业开办医 院等福利部 门的现象 已不 多 , 由于2 0 年2 06 月颁布 《 企业 财务 通则》 规定 , 企业依法为职工 支付 的各种社会保险直接作为成
本( 费用 ) 支 , 以, 列 所 应付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 比有 所减少 ; 随着企业成长 , 职工收入水平逐年上升 , 应付福利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计提逐
( 者 单位 : 作 浙江 商 业职 业 技 术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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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时 , 结余应当转增资本公积。对企业而言 , 应付福利费结余 是历年积累起来 的企业职工合法的权益 ,如果将该结余一次
其他支 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 关于做好2o年度企业所得 O7
税汇算清缴工作 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0 8 24 ) ( 20 ]6 号 对过渡期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关 问题进行 了进一步明确 。文件规定 ,
20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 07 仍按计税工 资总额的1%计算扣 4 除, 未实际使用的部分 , 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 0 年 08
年《 企业财务通则》 实施后 , 不再允许计 提职工福利费 , 企业 该
当年发生的10 0 万元 职工福利 费, 应当先冲销2 0 年结转的8 06 0 万元 的余额 , 待其归零后 , 再将2 万元直接列支成 本( 0 费用 ) , 2 0 年末“ 07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的账面价值为零 。但
根据 国税 函[0 82 号文件规定 ,07 2 0 6 34 2 0 年该企业虽然实际发 生职工福利费支 出1 万元 , 0 但该企业20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 07
缴 时税前扣除额为1 0 4 万元 (00×1% )当年应调减应纳税 10 4 , 所得额 10 2 万元 ,0 7 20 年末 “ 应付职工薪 酬——职工福利 ” 的计 税基础为 10 2 万元(0 10 1 万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 8 万+ 4 万一 0 , 的差额 10 2 万元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假设该企业20 年工资 08 薪金总额为 1 0 0 万元 ,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10 8万元按照会 计处理全部计入成本费用。但根据国税函[0 8 24 2 0 ]6 号文件规 定 ,该企业20 年度实际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应先 冲减 以前年 08 度 累计计提但尚未实 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10 2 万元 , 因冲减后 的金额6 万元小 于当年的税前抵扣 限额 10 o 4 万元 (0 0 × 1 万 1%)故 当年税前抵扣 的金额应为6 万元 , 4 , 0 当年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和转 回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为 10 2 万元。
职工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办法
职⼯福利费的财税处理办法实务中,许多财务⼈员对职⼯福利费的财税处理错误,⼀律采取不再事先预提的办法,⽽是采取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谨慎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章关于职⼯薪酬的相关规定。
对于职⼯福利费,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前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职⼯薪酬的福利费⾦额;每⼀资产负债表⽇,企业应当对实际发⽣的福利费⾦额和预计⾦额进⾏调整。
所以,对于职⼯福利费的会计处理,应该按照“量⼊为出”的原则,先计提,后⽀付,再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来确定成本类科⽬,借记“⽣产成本(为⽣产产品服务)”、“管理费⽤(管理部门⼈员)”、“销售费⽤(销售部门⼈员)”、“在建⼯程(在建⼯程⼈员)”、“研发⽀出(开发⼈员)”,贷记“应付职⼯薪酬———职⼯福利”科⽬。
【案例】2010年,⼄公司全年应发⼯资1000万元,其中:⽣产部门直接⽣产⼈员⼯资500万元;⽣产部门管理⼈员⼯资l0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员⼯资18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员⼯资50万元;建造⼚房⼈员⼯资110万元;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员⼯资60万元。
公司预计2010年应承担的职⼯福利费义务⾦额为职⼯⼯资总额的2%,职⼯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员。
假定公司存货管理系统已处于开发阶段、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形资产》资本化为⽆形资产的条件。
另外,公司为企业职⼯提供了各种福利性政策,年底把⾃⼰⽣产的消费税应税化妆品500套发给职⼯,成本价为0.15万元,不含税售价为0.25万元,增值税率17%,消费税率30%。
⼄企业有关职⼯福利费会计处理如下:(⼀)计提职⼯福利的会计处理借:⽣产成本10(500×2%)制造费⽤2(100×2%)管理费⽤3.6(180×2%)销售费⽤1(50×2%)在建⼯程2.2(110×2%)研发⽀出———资本化⽀出(⼈⼯)1.2(60×2%)贷:应付职⼯薪酬———职⼯福利20(1000×2%)(⼆)发放职⼯福利的会计处理借:应付职⼯薪酬———职⼯福利146.25(125+21.25)贷:主营业务收⼊125(500×0.25)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1.25(500×0.25×17%)借:营业税⾦及附加37.5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7.5(500×0.25×30%)借:主营业务成本75(500×0.15)贷:库存商品75(三)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的职⼯福利费⽀出,不超过⼯资、薪⾦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自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自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兰芳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3期《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其中,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等。
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将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的会计与税务的处理。
一、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地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一职工薪酬》指出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作为正常商品销售处理,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视同销售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1]成功公司为一家家电企业,共有职工15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100人,总部管理人员58人。
2009年国庆日,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1800元的家电作为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
家电不含税售价为2000元,成功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家电售价总额=100×2000+58×2000=316000(元)家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16000×17%=53720(元)应付职工薪酬总额=316000+53720=369720(元)家电的成本总额=1800×158=284400(元)(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生产成本(369720÷158×100)234000管理费用135720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69720(2)实际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69720贷:主营业务收入316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720借:主营业务成本284400贷:库存商品284400二、将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业务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手续费缴纳营业税);(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新准则下职工福利费 的会 计与税 务处理
开滦( 团) 限责任公 司财务部 杨春梅 集 有
有 关 职 工 福 利 费 的 财 务 会计 处理 方 法 , 以 划分 为两 个 阶 段 . 可 根 据新 的 《 业 财 务 通 则 》 企 以及 新 会 计 准 则 , 期 是 按 照 比例 计 提 前 列 支 , 期 是 据 实 列 支 ; 税 务 处 理 方 面 , 可 以划 分 为 前 后 两个 后 在 也 阶段 , 期 是在 新 《 业 所 得 税法 》 施 之 前 , 个 时 期 是 按 照 比例 前 企 实 这 进行 扣 除 , 在该 新 《 业 所 得 税 法 》 施 之 后 , 按 照 比例 内 据 实扣 企 实 则 除 。 文 根 据 新 会 计 准则 和新 税 法 的相 关 规 定 。 企 业 职 工 福 利 费 本 对 会 计 与税 务 处 理 中产 生 的 差 异 进 行 比较 分 析 。并 根 据 实 例进 行 说
参考文献 :
『 财 政 部. 业会 计 准 则 应用 指 南【 . 京 : 济 科 学 出版 社, 1 ] 企 M】 北 经
2 0 06
[] 2程德 元. 工 福利 费支 出 的纳 税 调 整 探 讨f . 会 学 习,0 8 职 J财 ] 20 ;
3
【】 长 虹 . 于 职 工 福 利 会 计 核 算 的 几 点 思 考 [ . 北 财 税 , 3胡 关 J湖 ]
进 而 确 定 与 其 有关 的成 本 、 入 以及 税 费 。 果企 业 是 按 照 外 购 商 收 如 品作 为 企 业 的 非 货 币性 职 工 福 利 费 发 放 给 职 工 的 .那 么 需 要 依 照 此 种 产 品 的 公允 价值 以及 税 费 来 计 算 成 本 费 用 。 第 二 ,企 业将 自身 拥 有 的一 些 房 产 等形 式并 不 计 费 用 的 提 供 给 公 司 员 工 使 用 , 者 采 取 租 赁 的形 式 提 供 给 职 工 并 且无 偿 使 用 。 或 对 于 将 自身 拥 有 的一 些 房 产 等 形 式 并 不 计 费 用 的提 供 给 公 司 员 工 使 用 这 种 情 况 , 司 可 以按 照 不 同类 型 的受 益 员 工 。 房 屋 每 期 的 公 将 折 旧费 用 计 入 与其 相 关 的资 产 成 本 , 进 行 应 付 职工 薪酬 的确 定 。 并 对 于 采 取 租 赁 的形 式 将 公 司房 屋 提 供 给 职工 进 行 无 偿 使 用这 种情 况 , 司可 以按 照 不 同 类 型 的 受益 员 工 , 依 据 本 地 相 关 租 赁 费标 公 并 准 , 当期 应 该 支 付 的 租 金 归 人相 应 的资 产 成 本 , 进 行 应付 职工 把 并 薪 酬 的 确 定 。 于 那 些 很 难 找 出受 益对 象 的情 况 , 司可 以 采 取直 对 公 接 计 人 当 期 损 益得 方 式 进 行 处 理 。并 同 时进 行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的确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作者: 李存琢
作者机构: 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化工筹备处
出版物刊名: 财会通讯:上
页码: 105-106页
主题词: 职工福利费 政策变动 《企业所得税法》 税务处理 会计核算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制度 社会保障体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
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面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含政策文件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含政策文件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定的范围作为基础。
?表-1备注:上表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的“剔除项”,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福利费核算而作为工资进行核算。
大家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欢呼时,可能忘记了财企(2009)242号文,34号公告仅仅也是向242号靠拢而已。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表-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
认 应 付 职工 薪 酬 ( 职工 福 利 ) 。之 后 ,
财 政 部 下发 了《 于企 业 新 旧 财务 制 关
《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 企 0条
的规 定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 出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 1 %的 部 4 分 , 予 扣 除” 准 。
费 应 当 予 以 冲 回 。除 了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从 税 后 利 润 中提 取 的职 工 福 利 及
度 衔 接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其 中规 定 , ,
企 业 不再 执 行 “ 至 2 0 截 0 6年 l 2月 3 1
奖 励 基 金余 额 之 外 ,其 余 的应 情 况 进
日 , 付 福 利 费 账 面 为结 余 的 , 续 应 继 按 照 原 有规 定 使 用 , 结 余使 用 完 毕 待 后 , 按 照修 订 后 的《 业 财务 通 则 》 再 企
执 行 ”这项 规 定 ,而是 执 行新 规 定 :
关 于 职 工 福 利 费 余 额 的新 旧 衔
接 问题 , 家税 务 局 下 发 的 《 于 做 国 关 好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 中规定 ,0 7年 度企 业 职工 福 20 利 费 仍 然 按 照 计 税 工 资 总 额 的 1 % 4
缴费 应 当先 从 应 付福 利 费 中列 支 , 待 结余 使 用 完 毕 后 , 按 照 《 业 财 务 再 企
通则 》 行 。 执
计 算 扣 除 。 实 际使 用 的部 分应 累计 未 计 人 职工福 利 费余额 。 0 8年度及 以 20
后 发 生 的职 工 福利 费 . 先 冲 减 以前 应 年 度 累 计 计 提 但 尚未 实 际 使 用 的职
初级会计师考点:工会经费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
初级会计师考点:工会经费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初级会计师考点:工会经费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导读:今天,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初级会计考试干货分享工薪三费中工会经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希望考生朋友们仔细阅读,努力备考。
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工薪三费,即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费。
工薪三费的税前扣除是以“工资薪金”作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的。
工薪三费在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都是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并无多少限制,而税务上却有较多限制条件,下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工会经费会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在实务中,企业工会也是一个法人单位,部分企业工会也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存款户(一般是大中型企业的工会),而大部分中小企业工会则没有开立基本存款户。
因此,实务中的工会经费拨缴则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就是各地总工会委托当地的地税局代收,地税局代收一般使用的是与缴税一样的通用缴款书。
此时,缴纳时: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贷:银行存款当地总工会收到缴纳的工会经费后,会按规定的比例向企业工会进行返还。
如果企业工会在银行独立开立了基本存款户,则会直接返还到工会账户中;如果企业工会未开立单独的账户,则返还到企业账户。
如果返还到工会账户,则是由工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不需要会计处理。
如果是返还到企业账户,相当于是企业代管工会的经费,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直接向工会进行拨缴,并有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其会计处理与第一种相同,不再赘述。
二、工会经费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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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会计实务中一般是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界
表-1
备注:上表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的“剔除项”,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福利费核算而作为工资进行核算。
大家在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欢呼时,可能忘记了财企(2009)242号文,34号公告仅仅也是向242号靠拢而已。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修订前,会计实务中一般是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的14%进行计提,借方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贷方计入负债;而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预提,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职工福利费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在国
表-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但是能否以职工福利费的名义税前扣除,则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满足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则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税前扣除工资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出台后,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实质上是在向财企(2009)242号文件靠拢而已,减少了部分税会差异。
关于会计上以前年度预提的职工福利费结余使用的纳税调整:企业以前年度根据修订前的会计准则预提了职工福利费,但是截至会计准则修订时尚未使用完而存有余额的,在会计准则修订后不再继续预提和冲转,待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时直接冲减余额。
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已经做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而在实际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时会计上没有计入成本或费用,所以需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四、职工福利费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企业发生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等纳税调整项目,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具体来说是,在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栏目中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
在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在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必须注意的时,应当将职工福利费的扣除理解为“一项规定了上限的特定的费用支出”。
虽然A105050表是规定以纳税人“账载已发生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孰小值)”的余额作为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但是不能简单把“职工福利费的税收金额”理解为就是以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14%的积,仍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从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项目、金额以及支付凭证等方面对此项进行审核计算填报。
五、职工福利费列支和扣除的凭证问题
职工福利费列支和扣除以何种单据作为支付凭证,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生硬的要求全部凭发票支付和扣除,又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所有的福利费没有发票都可以支付和扣除。
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依照相关税法、发票管理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取得支付凭证。
支付的福利费购买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或货物等应税项目支出,如购买节日发放的物质,内设福利部门购买的食堂用具等实物或支付的维修费用等对外发生的费用,就应取得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而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或拨付给内设福利部门的经费,如困难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福利部门职工的工资、社保费
等,食堂经费补贴等对内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当然就不可能有发票,可凭收据等作为合法支付凭证也可在税前扣除的。
如果职工食堂提供的免费餐,则食堂购买食材等原则上是需要提供发票的;但是,考虑到食堂可能在农贸市场采购农副产品不容易取得发票的现实情况,有些地方可以凭收据在合理范围内扣除。
由于该项政策全国是不统一的,建议企业多与主管税务局沟通,掌握当地对于食堂采购扣除原则,以避免税务风险。
如果是由营业性餐饮机构承包职工食堂,这已变为该餐饮机构的营业业务之一了,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时则应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