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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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程序是由行政机关自行追究或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对行政公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存在;(2)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3)主观上有过错, 即违法失职行为是出于行政公务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

根据根据《意见》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等级“(处分等级)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根据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后果和影响大小等情节依法作出:(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对行政公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行政公务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处分及时、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分的机关包括:(1)公务员任免机关;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公务员的任免机关。)(2)上级行政机关;(3) 行政监察机关。各级行政监察机关 , 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直接对其监察范围内的公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行政处理分为: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可以视情况合并适用。

据报道,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09年,我国共追究超30万人次的行政执法责任。以往行政执法重权轻责的问题,得到初步改变。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级政府、49个较大的市政府及其部门、80%以上的地级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完毕,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20多个省级政府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方面的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为行政执法行为提供具体指引;16个省级政府、45个较大的市政府,建立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①

根据《意见》,2007年1月20日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该办法已于2007年3月1日生效。按照上海市政府前发言人焦扬的表示,推行行政执法过①2010年03月29日09:47来源:法制日报

错责任追究制度,是实现行政执法从“权力行政”到“责任行政”的一次提升,目的是必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二、案例分析(九亭城管粗暴执法被问责事例)

2009年12月8日,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城管分队在执法过程中,与部分被执法对象发生冲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事件发生后,松江区迅速组成调查组,于12月9日入驻九亭镇开展调查。松江区政府新闻办12月12日向社会通报了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称,九亭城管分队队长周安健在队伍管理上不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带队队长姚军林事先准备不充分,现场指挥不当,造成场面失控,负有一定责任。调查组已责成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经松江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研究决定,对事件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九亭分队队长周安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带队队长姚军林记大过处分,对在执法过程中有过激行为的叶家林、李丹、潘伟峰、吴春晖四名队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执法过程中动手打人的队员沈辉军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城管队伍。同时,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意见,九亭镇政府对整治组织不力,负有领导责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通报批评。

(东方网2009年12月12日报道)

三、延伸阅读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主体与责任形式

1、责任主体

因为行政主体的行为是由行政公务人员具体实施的,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果只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不追究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则有违公正,亦难以收到实际的效果。因此,除行政主体外, 行政公务人员也应当是程序违法的责任主体。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承担主体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把责任承担主体分为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指行政执法事项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审核人还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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