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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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备注: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2、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3、按本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