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 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号

湘价服[2005]138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八日湘价服[2005]138号
各市、州物价局:
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湘政办明电118号明确检测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一直未明确标准,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参照外省做法,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遵。
湘价服[2009]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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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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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9]18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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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湘价费〔2005〕56号2005年4月27日)为了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原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核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是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同类项目的62%确定的,现确定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的70%、80%、90%收取。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按每台次不超过80元、90元、100元执行。
其余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5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80%执行,2006年按不超过《通知》的90%执行,2007年按不超过《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计量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一次,燃油加油机检定收费在一年中最多两次。
不得向农民、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
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正)【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价费[2009]1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9.12.11【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9〕16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质量技术监督收费管理工作,我们对《湖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和完善,现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计量检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和计量检定(简称检验、检定,下同)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南省境内执行检验检定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检验、检定收费用于弥补与检验、检定有关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检验检定收费包括定期检验检定、委托检验检定和仲裁检验检定(司法鉴定)的收费。
检验检定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检验、检定收费中其它收费要素发生变化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安全评价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安全评价服务体系,维护委托方和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经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批准,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服务资质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为委托方提供安全评价服务并实施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外省(市、自治区)安全评价服务机构,在我省辖区内承担安全评价服务工作,应书面告知湖南省安监局,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根据资质的业务范围,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和收费,禁止超资质范围执业收费。
湖南省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资质由省安监局依法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价局。
第四条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依法提供下列属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1、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电力、冶金、机械等安全生产重点领域新改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2、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前的安全现状评价。
(二)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非行政许可、非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安全评价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对新纳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安全评价服务项目,应及时报省物价局核定其收费标准。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安监局以安全评价服务机构提供安全评价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服务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执业风险等因素,并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安全评价服务行业的发展等因素定期制定并公布执行。
现阶段全省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见附件一。
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根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采用插值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二)。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注:本篇法规中“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2日)修订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发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7〕49号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市州物价局: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对《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4]140号)进行了修订,并适当降低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收费标准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湘价服[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81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 服务收费 目录清单

湘价服〔2013〕128号 规划技术服务中心 湘发改价服〔2014〕966号 湘价服〔2012〕76号 施工图审查中心
委托者 委托者 建设单位、 申请者
发改办价格〔2003〕197号 湘价服〔2012〕86号 城建档案馆 湘发改价服〔2014〕966号 湘价服〔2012〕87号 湘价服〔2014〕33号 地产交易中心、信息中心 、测绘队、地价评估所、 征地事务所
- 4 -
- 5 -
- 6 -
18
地震安评机构
委托者
19
气象服务中心、防雷中心
委托者
20
湘价函〔2012〕131号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动车检 验检测检定机构
委托者
(27) 林业技术鉴定 (28) 营林规划设计;营林检查验收 (29) 森林资源调查 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 (30) 水利规划编制 (31)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费 (3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费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 (33) 估报告编制费 (34)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35)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 (36) 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
附件3:
湖南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序 号 1 2 3 收费项目 (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费 (2) 房产测绘服务费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 文件依据 湘价服〔2011〕160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湘价服〔2012〕154号 湘价服〔2009〕186号 湘价函[2010]191号 收费主体 代建单位 测绘队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收费对象 委托者 委托者 委托者
4 5 6
(4) 城乡规划技术服务费 (5)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6) 建设档案利用技术服务费 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 (地籍测绘、拔地定桩、放线 (7)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等) 交通运输系统技术服务费 (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审计、船舶 交易等) (8) 技术审查(咨询)费 (9) 试验检测费
4 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湘发改价服(2015)861号 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
取消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 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各种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序 号
费用名称
基础收费
文件依据
计费标准
调整文件及系数
调整标准
调整系数
计费方式
计取条件
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
的由施工方承担
1.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
2.可上下浮动10%
性收费管理,以及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
3.住宅常规检测3.2/平以下 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
134号文件中无的项目不可 收费
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 算。 2.谁委托谁付费
费
各种建设工程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文件 2016年-10月
序 号
费用名称
基础收费
文件依据
计费标准
调整文件及系数
调整标准
调整系数
计费方式
22
消防检测技术 服务收费
湘价服〔2012〕157号
100万元及以下的,按1.2% 收取,但最低收费额3000元
湘发改价服〔2014〕 1160号
100万元以下1%,但最低 收费额3000元,100-500 0.8%,500-1000 0.6%
湘价服〔2011〕57号 湘价服〔2013〕131号 湘发改价服(2014)1159
1和2,均为下调20% 3.2014年市场化操作
1.3000万内编报告5-6万 2.3000万内编报表1-2万 3.行业调整系数市政交通 1,建筑0.6;敏感一般0.8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探讨

关于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探讨本文主要针对材料检验试验费的概念、组成及其在工程造价中具体的体现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探索工程造价在实操过程中避免因概念不清晰导致的造价纠纷,为造价管理提供理论依据。
标签:工程造价;检验试验费在工程造价实操过程中,因为政策文件的新旧更替,造价人员的水平差异,对某些概念的认知不清晰,从而造成工程造价管理上的疏漏,本文将结合政策文件和5个省市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析材料检验试验费在造价实操中的计列,具体内容如下:1 检验试验费的概念在2013年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文。
造价组成中明确了企业管理费的定义,是指施工企業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内容有14项其中第8项是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是指承包人依据标准的规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实验耗用的材料费用。
不包括“三新”试验费、对构件进行的破坏性实验、其他特殊检验试验的费用及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费用,列支在第二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
施工单位用于工程的材料,虽有合格证明但经过检测后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承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质量检测的业务,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检测,并订立书面合同。
那么检验试验费中哪些是建设单位单支付,哪些是包含在承包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内呢?2 材料检验试验费按各省计价办法,并结合具体项目合同文件计列2.1 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5% ~1%计入暂列金额《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文附录M,第M.4.11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检测;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物价部门规定的计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支付其费用。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
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函[2010]19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12.27
【实施日期】2010.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住宅类常规检测收费问题的函
(湘价函〔2010〕191号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益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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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湘价服[2012]7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2.05.04【实施日期】201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12〕7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调研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技术服务。
经主管部门认定,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签订委托协议,依约提供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或《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扩建、改建工程)和人防工程,均属审查范畴。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服务收费的范围。
三、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属于涉及建设项目的特定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依据施工图审查对审图人员专业素质的要求等服务成本、应承担的责任风险,以及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与设计、勘察等行业收费水平大体平衡等因素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定指导性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
四、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设计浪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湘建价协〔〕 号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湘建价协〔2016〕25 号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
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醒目位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
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协会及社会监督。
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见附件)。
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10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
省造价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9]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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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务费的批复
正文:
----------------------------------------------------------------------------------------------------------------------------------------------------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09]108号)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
你站《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试考务费的报告》收悉。
鉴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试属上岗前考试,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你站执行我局湘价函[2006]102号文件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考试工作,应坚持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质量。
二、考虑此项考试属非经常性考试,参考人数较少,组织考试的一次性投入与其他考试并无区别,核定考务费为每人每项(限建设部规定的5项)50元(含命题、组考、场租、发证等费用)。
三、接此批复后,你站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四、本批复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结束——。
湘价服[2009]8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湘价服[2009]81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76c4a6d011ca300a6c39061.png)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湘价服[2009]81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局对2007年制定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二日附件: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的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洽商、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等造价咨询服务。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和单位,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第五条咨询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提供咨询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咨询服务费。
咨询服务单位收取咨询服务费应考虑下列因素:1、咨询服务单位资质等级和信誉;2、咨询服务过程中的劳动耗费;3、计入收费计费基数的贵重材料及设备的多少;4、咨询服务单位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5、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

40
室温养护费用另计
24
抗冻
50(每循环)
25
收缩
180
பைடு நூலகம்26
凝结时间
125
27
抗渗
180
>P6时,每提高1个等级增加50元
28
回弹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
每测区
25
29
筒压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
组
500
30
点荷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
400
31
静力受压弹性模量
150
(三)
粗骨料、轻集料
32
颗粒级配
组
70
33
表现密度
200
(四)
细骨料
52
颗粒级配
组
70
53
表观密度
35
54
含泥量
60
55
泥块含量
60
56
石粉含量
40
57
含水率
60
58
吸水率
60
59
堆积密度
50
60
紧密密度
50
61
空隙率
55
62
云母含量
65
63
轻物质含量
65
64
有机物含量
65
65
坚固性
150
66
硫酸盐硫化物
80
67
氯化物含量
65
68
杂物
50
(五)
混凝土外加剂
416
拉伸粘结标准
700
417
拉伸粘结90℃
800
418
拉伸粘结-30℃
800
419
拉伸粘结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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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通知
湘价服[2009]186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我局根据湘价服[2007]19号文件执行情况,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调整,并按照国家节能检测要求,增加了节能检测收费项目,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是指经省建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格和计量认证证书,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坚持自愿、诚信和科学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定、技术标准和组批规则。
具备从业资格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签订委托协议,提供国家或省关于检测范围、检测批次、检测数量等规定,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出具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方可依协议收取检测服务费。
无委托协议或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随意增加检测数量或批次并收取检测服务费的,以乱收费予以查处;检测不实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服务费,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初次检测由建设方承担,初次检测不合格需再次检测的由施工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属强制检测项目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可上下浮动10%;非强检项目,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检测成本。
为切实减轻建设方负担,住宅常规检测(不含节能和基桩检测)费用控制在每平米3.2元以下。
五、未列入本通知规定的检测项目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建设部门备案后执行。
各级价格、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新开展的检测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汇总上报省物价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将根据各地新项目检测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检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六、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七、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07]19号)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备注: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护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2、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3、按本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