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陕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一)申请人:___ (陕A T 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
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
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
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
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___ 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公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6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是什么?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延安新闻纪念馆与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延安新闻纪念馆与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陕06民终1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晓元贺洁贾玉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延安新闻纪念馆;景文忠【当事人】延安新闻纪念馆景文忠【当事人-个人】景文忠【当事人-公司】延安新闻纪念馆【代理律师/律所】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赵纪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刘雲玮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赵纪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刘雲玮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延新赵纪刚蔡朝信刘雲玮【代理律所】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延安新闻纪念馆【被告】景文忠【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隐名代理违约金书证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2:22:09延安新闻纪念馆与景文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6民终199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新闻纪念馆(以下简称“新闻纪念馆”),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清凉山麓。
法定代表人:刘金林,该馆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新,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刚,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文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信,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导读:本文是关于判后答疑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您!判后答疑申请书(一)申请人: ___ (陕AT 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
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
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
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
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 ___ 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公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3】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是什么?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判后答疑申请书-精选范文
判后答疑xx判后答疑xx(一)申请人:___(陕AT车主)男汉族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申请人诉西安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
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
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
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
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
以挂靠经营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___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
公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9】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是什么?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阅读提⽰】在民商事案件中房屋买卖纠纷占⽐逐年上升,实践证明房屋买卖是风险最⼤的⼀项交易,特别是⼆⼿房交易风险更⼤。
正因为⼆⼿房交易风险巨⼤,维权之路⾮常艰难,建议购买⼆⼿房应慎之⼜慎。
本⽂是本律师代理的⼀起真实案例,客观反映了⼀名⼆⼿房买受⼈⽥某的艰难维权之路。
本⽂主要分享⼀个重复起诉的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即“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院裁判要旨】只有前诉讼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
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再⾏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2006年8⽉8⽇,经房屋中介结构撮合许某与⽥某在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建筑⾯积共20.59平⽅⽶,⽥某应于2006年8⽉10⽇前⼀次性将房款⽀付给许某,许某应于2006年8⽉10⽇前将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交付给⽥某。
在交易过程中,许某称⾃⼰不识字,故与其独⼥李某3⼀同办理卖房事宜。
许某与李某3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其住所居委会开具的李某3是许某独⼥的证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以后,⽥某按照约定于2006年8⽉8⽇向许某交付了16万元购房款,许某收取原告16万元购房款后也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使⽤,将临时安置证等房屋⼿续交由⽥某保管。
违反商业伦理案例
违反商业伦理案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该如何理解、适用这一比较宽泛的条文?何为“捏造”、何为“散布”?子虚乌有的事是捏造,对真实情况的歪曲是不是捏造?散布的对象一定是不特定的对象吗,向政府部门投诉是否是散布?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予以解释。
解读案例是理解、适用法条条文的重要方法。
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对审判活动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我们了解法条的含义以及适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案例收集、研读来解释商业诋毁纠纷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含义。
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均有不同,一个案例的规则不一定能适用于其他案例。
捏造一、捏造既有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子虚乌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
捏造既有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子虚乌有,也可以是对真实情况的歪曲。
本案上诉人所发函件的内容属于在对关键事实(即产品的实际来源)不作披露的同时使用足以使函件阅读者对被上诉人产生否定性评价的陈述,这种缺乏完整性又含有误导语言的陈述可以认定为虚假(即失实)陈述。
二、捏造事实,必须是违背商业伦理和商业基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从一般商人的角度看来,应当是显而易见的挑弄是非、污人清白的行为。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75号虽然,捏造事实可以通过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进行歪曲、加工实现,并且这种行为比之于纯粹的无中生有行为要难以判断,但这种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样,必须是违背商业伦理和商业基本秩序的行为,也就是从一般商人的角度看来,应当是显而易见的挑弄是非、污人清白的行为。
本案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发函指控案外人使用的地图侵犯其著作权,其涉及的著作权争议已超出一般的商业判断、技术判断,需要专业的法律判断。
正因如此,原审法院也曾因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对上诉人另案提起侵权诉讼而中止本案审理,虽然,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后撤回此案诉讼,但不能因此确定当事人之间已无争议,也不能由此确认被上诉人红邦公司发出律师函时,以一般商人判断,被上诉人红邦公司指控案外人所使用地图侵权明显具有诋毁上诉人商誉之故意,且明显属于捏造虚伪事实的行为。
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判决不利社会稳定
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判决不利社会稳定来源:中国青年报2010年08月02日07:00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公函发至最高法谁在干预司法(图)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此事在当地被称为“7·17事件”。
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矿权纠纷案,该案由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
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的做法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被指“以权欺法”。
目前,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公布。
中国青年报又接到读者反映,同样是在陕西省横山县,同样是一起关于矿权纠纷的官司,在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审理的过程中,却收到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
在这份函件中,关于“我省的意见和请求”有这样的表述:“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
针对此函件,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教授等数位国内法学专家认为,该函抛弃了政府在市场竞争中应有的公正与中立地位,有利用国家公器为私人利益服务之嫌。
“将普通民事案件政治化,将经济案件上升为政治事件,并借"影响陕西省的社会稳定"的帽子向最高人民法院施加巨大的政治压力。
”上述法学专家呼吁,应“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
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函虽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送,实际上是由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合作勘查,发现优质煤储2003年年初,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下称“西勘院”)的门户网站上,挂出一则关于“联合勘查陕西横山县波罗——红石桥地区煤矿资源”的招商引资信息。
该信息透露,西勘院已取得探矿权的“波罗——红石桥矿区”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勘查工作投入高达千万元。
杨明乐与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明乐与徐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9【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184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运军季立耘张海荣【审理法官】童运军季立耘张海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明乐;徐晓峰【当事人】杨明乐徐晓峰【当事人-个人】杨明乐徐晓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明乐【被告】徐晓峰【本院观点】关于昝汉丽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经查阅一审案卷,并未发现杨明乐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也未在庭审笔录中载明有杨明乐申请追加昝汉丽为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明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昝汉丽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经查阅一审案卷,并未发现杨明乐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也未在庭审笔录中载明有杨明乐申请追加昝汉丽为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内容。
故杨明乐称其在一审追加了昝汉丽为被告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欠付借款本金数额问题。
徐晓峰于2019年1月21日向杨明乐出具承诺书,明确借款金额为138954元,故一审认定本案争讼借款本金数额为138954元并无不当。
但一审认为徐晓峰2016年向杨明乐偿还了1.85万元,从2018年至2019年偿还了7600元,共计26100元,从借款数额中扣除。
但其中仅有600元是在徐晓峰出具承诺书后向杨明乐转账,其余25500元,均是在徐晓峰出具承诺书之前向杨明乐转账偿还,不应计入已偿还款项。
一审判决对借款本金数额认定有误,应予变更,本案借款数额为138954-600=13835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告徐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明乐借款本金138354元;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徐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明乐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895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3月5日;以借款本金13835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
中国知识产权10大经典案例(2012年度)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案情摘要】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
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
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
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2.“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1550869号及第6131503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
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
上诉人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多少几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其实是很常见的,而且商标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商标侵权在我们的身边是常有发生的,比如像康师傅和康帅傅,这样的情况都有可能会引起很多商标权纠纷,有很多关于商标权纠纷的案例,那么有关商标权纠纷案例判决书是怎么样的?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介绍有关内容,希望为大家带来帮助。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人(一审原告):(法国)拉XX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卡斯蒂格利奥勒大街8号(8,RUE DE CASTIGLIONE75001 PARIS)。
法定代表人:米歇尔·拉XX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X,北京市X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加坡)XX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LTD),住所地新加坡乌美三道三XX厦。
法定代表人:洪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XX 负责人:严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法国)拉XX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简称拉XX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INTERNATIONAL PTELTD)(简称鳄鱼国际公司)以及被上诉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上海XX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0)高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关于借贷合同相关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西藏吉庆实业开发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2月8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判决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做出的规定,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一致同意的强制性规定。
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问题,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保护问题,应当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签订代理合同,且实际支付了代理费为前提。
律师的费的数额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以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标准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一审法院超额查封应与解封为由上诉的,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上诉的范畴,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审理。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3年8月28日最高院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人取得了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
虽然嗣后主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抗辩权,但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共同债务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3,何荣兰诉东营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年9月11日最高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
民事判决书格式
民事判决书格式结构格式:1、标题和编号。
标题由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
2、诉讼参与人(原告、被告)身份等基本情况。
3、案由。
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
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5、法院审理查明事实。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6、本院认为。
写明判决的理由。
7、判决内容。
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判决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
8、上诉期。
当事人收到判决后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期间。
9、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达成协议的时间,加盖法院院章;书记员署名,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楼上漏水纠纷民事判决书(2007)大民权终字第xxx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xx,女,汉族,系xx公司职工。
可撤销合同判决书
可撤销合同判决书篇一:股权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股权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基本案情】当事人朱某与其妻子素来不和,朱某于1999至XX年期间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妻子离婚,但离婚诉讼请求都被驳回。
XX年10月与其子朱小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声明朱某向其子转让%A公司股票,其子则相对应支付205万对价购买该部分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不久后,朱某与其子朱小某一同赴工商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XX年6月,朱某与其子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自己名下剩余%A公司股票赠与其子朱小某。
XX年朱某发函至其子朱小某,向其追要XX年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的股权转让款。
其子朱小某对此事置之不理,朱某气愤难当,遂将其子朱小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且归还协议中载明的股份。
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几组证据,其中包括原告朱某与被告母亲离婚诉讼开庭时的庭审笔录,笔录中清晰地记载了原告在另一个庭审中为自己辩解“为了保证股权不被分割,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转;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妻子争夺财产,所以将名下的股权赠与给其儿子,以避免家庭纷争”;在被告出具的另一份承诺书中,承诺书载明:朱某愿意将名下所有股份无条件赠与其子朱小某。
【法院观点】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定性原告在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后作了一个承诺,结合原告与被告母亲的离婚案件证据材料,原告多次声称将全部股权无偿赠与其子。
这些证据在逻辑上和先后顺序上相互映证。
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本案中法律未规定且当事人也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朱某也未向朱小某催告是否行使解除权,但朱某仍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而朱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五年后,期间经历了与朱小某的母亲的数次离婚诉讼,经历了从XX 年12月初与朱小某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诉讼后才主张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权,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焦点】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关于股权的赠与合同是否可撤销。
陕西何小计何鲁艳等撤销婚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5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甲,(何喜艳),女,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乙,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
上诉人卢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甲、何某乙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22)陕058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卢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被上诉人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何某甲经本院传票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卢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华阴市人民法(2022)陕058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经媒人介绍认识被上诉人何某甲,恋爱一个月左右订婚、领证、结婚。
媒人是上诉人舅舅,在介绍时只给上诉人说过何某甲患有轻微抑郁症,上诉人同意。
婚后发现何某甲每天服用“盐酸齐鲁西酮胶囊、盐酸丁螺环酮片、盐酸苯海索片”,上诉人给何某甲去陕西荣复军人第二医院(精神病医院)购买过一次该药。
婚后2个月出外打工,期间何某甲停服药物,几天后出现精神异常,上诉人确定何某甲患有严重疾病,遂返回华阴并把何某甲送回娘家,并提出离婚。
因退还彩礼发生分歧,上诉人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离婚,经一审法院调解,被上诉人何某乙不肯退还彩礼,上诉人撤诉,现再次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2、一审对以下事实未认定。
⑴上诉人当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原告支付被告办酒席菜钱5000元,原告办酒席钱30000元,婚庆费4500元,结婚照3500元,案件代理费7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52000元未认定。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第1篇: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书版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人:张XX电话: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 XXX 电话: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原被申请执行人):XXX 电话: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XXX 电话:XXX 地址:XXX请求:变更申请人/被申请人为XXX(执行案号)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事实理由:XXXXXXX此致 XX市人民法院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x日第2篇:执行人变更申请书执行人变更申请书申请人:住所:负责人:职务: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曾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03)西碑证经字第2332号执行证书,于2003年11月3日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经该院审查,被执行人陕西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B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执行,故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4)碑执字第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并发给申请人债权凭证,示明债权人可以凭此证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陕西A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处置其位于西安市**路*号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时,其股东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折价款,滥用股东权利,对申请人的债权造成了严重损害。
1998年11月,程**将位于西安市**路1号的在建工程折价750万元作为其在被执行人A公司【原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出资,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
2003年1月23日朱**受让程&&的所有股权成为AA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将该公司更名为陕西A 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
同年3月15日,**公司受让原始股东梁**的所有股权和朱**892万元股权成为该公司控股股东,曾作为实物出资的在建工程也随之转到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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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奇霞与刘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奇霞与刘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陕08民终2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文龙贺金丽李佳悦【审理法官】李文龙贺金丽李佳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奇霞;刘小翠【当事人】赵奇霞刘小翠【当事人-个人】赵奇霞刘小翠【代理律师/律所】杨正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正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正国【代理律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奇霞【被告】刘小翠【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单及借据在一审中均已经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代理人认可本案借款与(2016)陕08刑终401号刑事判决中查明的周云成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借款为同一笔款项。
二审听证时,上诉人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但称本案的出借人是赵奇霞,借款人是刘小翠。
因本院(2016)陕08刑终401号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借款已经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作出处理,同一法律事实不能作出双重处理,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赵奇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志英与邹俊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陈志英与邹俊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31【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伟玲陈志韧陈志清【审理法官】杨伟玲陈志韧陈志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志英;邹俊敏【当事人】陈志英邹俊敏【当事人-个人】陈志英邹俊敏【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志英【被告】邹俊敏【本院观点】以上证据和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一事不再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
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持陈志英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损失。
本案中,陈志英主张其在向邹俊敏追债中遭受的损失,请求予以赔偿。
经查,陈志英在追讨邹俊敏借款利息的诉讼中仅主张因追债所产生的车费、电话费,没有一并主张复印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及身心严重伤害费。
在该诉讼中,一审法院已驳回陈志英请求的车费、电话费,陈志英在该案的二审答辩中亦表示认同一审判决。
现陈志英基于追债的同一事实,再次请求邹俊敏赔偿其在追讨过程中产生的车费、复印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身心严重伤害费,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损失与邹俊敏延迟支付利息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其主张的损失并非因邹俊敏延迟支付利息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范围。
且一审法院也执行了邹俊敏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邹俊敏事实上已承担迟延履行的后果。
陈志英在本案中主张车费、复印费、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及身心严重伤害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陈志英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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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陕民三终字第9号
上诉人徐立因与陕西盛鑫药械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西民四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立的委托代理人施浩、盛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31日徐立与盛鑫公司签定了一份盛鑫药械招标系统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徐立开发盛鑫公司的盛鑫药械招标系统软件一套(《盛鑫药械招标系统》网络版;含安装光盘、加密狗、使用说明书)并提供半年售后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价格为12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
徐立负责对盛鑫公司指定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安装,根据盛鑫公司需要负责提供(含完整的产品光盘、加密狗及其使用说明书)资料,负责向盛鑫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付款不及时造成的法律责任由盛鑫公司自行承担。
合同还对保密条款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徐立于2005年9月8日以特快专递邮寄方式向盛鑫公司致函,内容为:按双方2005年8月31日所签订协议,徐立已将软件开发完毕,请盛鑫公司按协议约定立即支付货款,徐立在收到货款后将交付软件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一审审理期间,盛鑫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撤销双方所签协议,后又表示不提出反诉。
一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争讼之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一审认为,鉴于2005年9月8日徐立虽向盛鑫公司发出通知,称争讼之软件产品已开发完成,但其并未向盛鑫公司交付;盛鑫公司称徐立未向其交付软件产品,安装、运行均未实施,不应支付开发费用。
考虑到争讼之合同系委托开发合同,并非买卖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对合同约定的7日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各持己见,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盛鑫公司表示已委托他人将盛鑫药械招标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因此徐立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实际意义,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徐立请求盛鑫公司支付开发费用12万元的问题,徐立在庭审中提交了盛鑫公司药械招标系统网络版,盛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亦就是说徐立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为研究开发做出了相应的工作,盛鑫公司应向徐立支付开发费用。
但因徐立并未向盛鑫公司实际交付软件产品,加之合同约定的由徐立对盛鑫公司指定的系统进行安装,提供技术服务等合同义务均未履行,同时结合本案合同性质及合同约定内容不具体及双方约定的开发期限工作日为7日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盛鑫公司应给付徐立的开发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盛鑫公司给付徐立开发费用40000元,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徐立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立不服,提出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的开发费用人民币8万元整,并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盛鑫公司答辩称:1、上诉人9月8日通知盛鑫公司,超过了协议的约定,属违约行为。
2、由于上诉人违约,盛鑫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上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本院审理中,盛鑫公司又提供卫生部卫规财发[2001]309号通知,以期证明盛鑫公司无法知道徐立所开发的软件是否符
合此规定,故在安装之前不能付款。
徐立代理人认为该证据真实,但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但与本案所争议的事实无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立与盛鑫公司所签盛鑫药械招标系统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该协议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软件开发经甲乙双方定价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甲方在收到货款后交付乙方上述软件产品并开始履行相关售后服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柒日内互付货款和软件产品。
”这一条款对合同的履行及交付约定不清,以致产生不同意见,合同终未能履行,双方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立上诉提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的开发费8万元人民币,判令盛鑫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查,徐立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为研究开发作了相应的工作,但并未向盛鑫公司交付软件产品、安装软件、提供技术服务,故一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处盛鑫公司给付徐立4万元人民币并无不当。
现因盛鑫公司已委托他人开发完成了涉案软件,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徐立之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上诉人徐立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译允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姜万慧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