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B股转A股合法合规性简析(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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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B股转A股方案合法合规性简析

一、方案简介

我们针对境内投资者持股较多的纯B股上市公司初步拟定了以下纯B股转A股方案,对于境内投资者而言具体步骤如下:

1、B股上市公司增发A股,其中一部分向已持有B股的境内投资者发行,一部分向一般公众投资者发行;

2、B股境内股东以其所持B股按照一定比例认购新增发的A股,认购比例按照A 股发行价格和B股的二级市场价格之间的比率为基础确定;

3、针对不愿意以B股认购新增发A股的B股境内股东,发行人(或由第三方)提供现金选择权,向该部分B股境内股东回购B股;

4、本次所增发的A股扣除B股境内股东和第三方认购之外的剩余股份,向一般公众投资者发行;

5、对于因休眠产生的既未转为A股又未接受现金选择权的零散股份,统一转为A 股。

对于B股中的境外投资者持有的部分,B股境外投资者可选择换购A股后可通过设立QFII来代理持有,也可参照中集模式,选择以介绍上市的方式申请将该等B股转为H股到香港上市。

基于上述方案,我们需论证的该方案的可行性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

1、纯B股公司增发A股的可行性

2、纯B股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增发A股的可行性

3、B股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代为持有A股的可行性

4、境外投资者持有的B股以介绍方式申请在香港上市的可行性

二、纯B股公司增发A股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我们梳理一下涉及B股发行的法律框架和体系,以便对B股的发展历程有大致的了解: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证券法》,B股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国务院仅于1995

年12月25日颁布《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除此以外,并未其他规定。

2、截至目前,《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仍然有效,且

该规定允许B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内资股,且两次增资时间可少于12个月。我们理解,内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内资股(即A股)和境内非上市内资股,因此根据该规定,B股公司可以发行A股。

3、截至目前,并无法律法规禁止B股公司发行A股。

4、B股公司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发行A股应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而不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

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是指首发B股或B股公司增发B股需要另行规定,并不构成B股增发A股的直接禁止。如果证监会认为自已审批B股公司发行A 股,会欠缺证券法第十条明文规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那么证监会增加一份解释文件即可,然后证监会可直接援引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B股公司增发A股的申请进行审核。或者,证监会如能促成国务院就B股业务发布最新明文规定,则证监会的审核合法合规性会更强,但该等国务院新规对B股转A股的合法合规性来说并不是必须。

6、以B股换购A股后,公司收回的B股申请退市,可直接适用证券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申请B股退市即可,无需证监会或其他机构再行审批B股退市。

因此,我们认为,单纯从法律层面而言,纯B股公司增发A股并无法律障碍。

三、纯B股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增发A股的可行性

如上所述,B股公司增发A股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但特

定对象不超过十名。显然,一般情况下,B股公司增发A股不属于非公开发行。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因此,如果B股公司境内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时,B股公司增发A股属于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界定为公开发行股票,B股公司可单独向原境内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但如果B股公司境内投资者人数超过10人且不足200人,既不属于公开发行,也不属于非公开发行,此时,B股公司应在向境内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同时向一般社会公众发行股票。

四、B股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代为持有A股的可行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境外投资者可参照该办法的规定,委托QFII代为持有A股。

五、境外投资者持有的B股以介绍方式申请在香港上市的可行性

由于有中集B转换上市地以介绍方式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及挂牌交易的先例,因此只要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境外投资者持有的B股以介绍方式申请在香港上市并无法律障碍。

六、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本方案无合法合规性障碍。

质量控制部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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