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第八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1、本规程所称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是指我行接受公司客户申请,在本行记录资料范围内,对客户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进行如实的描述,以资信证明书的形式,证明客户业务实际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
2、资信证明业务分为综合资信证明及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两种。
(1)“综合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的业务事实状况作较全面描述的证明文件。
(2)“单项/多项资信证明”指本行对客户在我行有关账户开立、存款、授信、抵/质押等单项/多项业务往来情况予以描述的证明文件。
“单项/多项资信证明”主要包括以下证明文件之一项或几项:①开户证明;②存款余额证明;③授信额度证明;④抵/质押证明。
3、若客户仅申请开立开户证明、存款余额证明、无不良结算记录内容的,应填写“中国ⅩⅩ银行开立资信证明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和公章,并提供授权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各网点柜台可直接受理审核。
对于仅涉及本网点的上述证明业务,可由柜台经理审批同意后,加盖“柜台业务专用章(对公)”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上述证明内容如涉及分行辖内其他网点的,需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协助填写并审核后,再由网点对外出具。
客户申请开立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同意后,再由网点加盖行章正式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
4、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业务往来正常的公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用于客户在商业交往中的自我介绍,向合资、合作单位出具证明等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5、公司客户资信证明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对客户在本行分行辖内的结算、融资等往来情况的描述。
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本行不予办理资信证明业务:(1)涉及客户营业额、资产负债数额以及一切非银行记录所能显示的情况;(2)以“敬启者”或空白作为受文人的资信证明书;(3)向境外出具资信证明;(4)具有评价性质的资信证明;(5)本行不能确定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
XX农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XX农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信用证开证业务第四章信用证通知业务第五章信用证寄单索款业务第六章信用证议付业务第七章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第八章信用证卖方押汇业务第九章信用证打包贷款业务第十章风险管理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加强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规范操作及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附件1)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行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相关业务交易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第四条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五条信用证业务当事人(一)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为货物购买方或服务接受方。
(二)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一般为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
(三)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四)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五)交单行是指向信用证有效地点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银行。
(六)议付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为受益人办理议付的银行,开证行应指定一家或任意银行作为议付信用证的议付行。
(七)转让行是指开证行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八)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第六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承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运营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资信证明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根据《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业务种类包括个人存款证明、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业务操作包括开立、多重开立、提前终止。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开立是指我行为个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金融资产数量及业务发生情况,包括存款(含负债类产品、国债)、贷款、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等业务。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多重开立是指为已开立资信证明客户再次打印或填写多份内容相同的资信证明书。
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资信证明提前终止是指已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客户在存款账户冻结期内申请提前解除账户冻结。
本操作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包括“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购买理财产品证明/购买基金产品证明/个人贷款记录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书”)。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本操作规程所称有权签发人是指营业网点授权柜员、营业部经理、行长。
本操作规程所称经办人是指营业网点负责具体办理各类资信证明业务的操作柜员。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客户可在我行任意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资信证明。
第五条资信证明的多重开立和提前终止必须由原个人资信证明开立营业网点办理。
第六条营业网点须建立《个人资信证明业务台账》(以下简称《台账》,见附件),业务公章使用审批在《台账》登记即可,无需在《银行会计核算专用印章使用登记簿》重复登记。
第七条“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营业网点留存联按照业务发生先后顺序与《台账》一并由网点指定专人专夹保管,于次年业务彻底结束后统一入会计档案库。
第三章开立第八条业务受理(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资信证明,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用以开立资信证明的账户实物介质等资料,同时填写“个人资信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业务流程根据“贷款新规”的原则要求,结合本行“社区零售银行”战略目标客户信贷需求的特点,以及风险管理集中控制的要求,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实行“效率和风险兼顾,分销与集中结合”的管理体系。
本行授信业务直接责任部门为: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总行小企业部、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总行信贷管理部、总行资产保全部,支行客户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下同)、支行信贷管理部(区域信贷管理中心,下同)。
本行授信业务支持监督部门为:总行信息技术部、总行运营管理部、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行稽核部、纪检监察部。
总行小企业部参照事业部制的形式,另行建立授信业务流程,不属本流程规范。
第一章授信业务营销第一条授信业务营销由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统筹组织,由支行客户部直接组织,由具备授信业务资格的客户经理具体负责。
第二条确定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类型。
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社区零售银行”战略定位、年度授信政策、当年绩效考核办法,统筹确定授信业务的目标客户类型,制订并组织实施营销计划和营销活动方案。
第三条提供授信产品或组合的选择建议。
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应根据客户真实需求和本行风险管理能力积极推出授信业务产品和定价策略,指导支行客户经理为客户选用合宜的授信产品或组合。
第四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个人业务部按目标客户类型,分别制定格式化的贷款申请书。
支行客户经理指导客户如实全面填写并作出诚信申贷承诺。
第五条支行客户经理应取得客户对本行查询征信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国土信息系统、工商信息系统等有关信息的授权。
第六条由于客户或产品选择不合宜,《贷款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客户未按规范要求作出诚信申贷承诺,客户未授权本行进行资信调查,或LOS录入失误等各种原因,使得授信流程无法顺利进行,客户经理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客户经理误导客户、虚构客户、伪造用途、变造资料,无论是否造成直接损失,严肃问责。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资金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 01月03日目录0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目的和范围 (3)2 定义、缩写和分类: (3)3 职责与权限 (3)4 基本规定 (3)5 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5)5.1 单位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5)5.2 单位结算记录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7)5.3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8)5.4 银行询证函业务操作流程 (10)6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1)6.1 外部法律法规 (11)6.2 内部规章制度 (12)7 附录 (12)8 记录 (12)记录1.《单位结算记录证明》 (13)记录2.《资金证明业务登记薄》 (14)记录3.《单位结算记录证明业务申请表》 (15)记录4.《单位存款证明业务申请表》 (16)记录5.《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申请表》 (22)0目的和范围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和操作,防范操作风险,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开具单位存款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个人存款证明、银行询证函等(以下简称“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
因开具资信证明风险隐患较大,本行暂不办理。
1定义、缩写和分类:(1)资金证明,是指开户银行根据客户委托开具的用于证明客户在某一时点或时段的银行各类账户账面存款余额的情况,以及其他结算方面的书面证明。
(2)本规程所称授权人员,是指根据受理业务的风险高低配置相应的授权复核权限人员,包括分支行营业部主任以及主管行长。
2职责与权限部门岗位职责权限总行负责分支行单位存款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银行询证函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总行负责个人存款证明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分支行存款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银行询证函相关的业务的法律咨询。
某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柜面操作流程12页
***市商业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柜面操作流程一、基本规定(一)定义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
资信证明业务指银行接受客户申请,在银行记录资料的范围内,通过对客户的资金运动记录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对外出具资信证明函件的形式,证明客户信誉状况的一种咨询见证类中间业务。
(二)具体内容1、单位存款证明。
仅限单位客户存贷款账户历史时期日终余额。
2、单位信用证明。
包括在我行开立信贷业务有无逾期(垫款)和欠息纪录的信贷资产信用证明、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有无签发空头支票和印鉴不符的情况的结算信用证明。
3、个人存款证明。
指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本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三)开立资信证明应按行按客户实际账面的货币种类开具存款证明,不能折算成另一种货币开具存款证明。
(四)已被司法部门或有权机关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单位存款出具单位存款证明和单位信用证明时,须说明存款目前已被冻结或被质押。
(五)申请人要求出具资信证明应向其开户行提出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申请的应由本人签名,并明确出具资信证明的目的和种类。
(六)单位存款证明和单位资信证明应由单位法人或法人授权人员申请办理,法人办理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人员办理须同时提交本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法人授权书。
个人存款证明可以由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以下称代理人)代为办理和领取。
代理人代他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或领取存款证明书时,需同时出具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的授权书。
(七)申请人申请出具的资信证明中的存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存贷款账户余额。
(八)以下三种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1、已被司法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冻结止付的;2、已用于质押的;3、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规定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
(九)对公客户开立单位存款证明和单位信用证明每户收取200元手续费,对私客户开立存个人存款证明每份收取20元手续费。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操作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本行贷款行为,推进贷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贷款操作规程是本行在贷款(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下同)发放、收回过程中对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贷款收回、不良资产管理、呆账贷款核销、信贷档案管理及信贷工作总结等内容进行规范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规程是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辖营业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应遵循的操作规范。
第二章贷前调查第四条各支行、分理处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抵押物、质物及保证人情况,预测贷款的风险程度等。
第五条信贷人员接到借款人书面贷款申请报告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的工作,具体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1.借款人营业执照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场所是否在各支行、分理处所辖范围内;2.借款人主体是否合法(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户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经济组织应有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借款人经营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规定的范围;3.借款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资金结算情况如何;4.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以自然人个人名义在本系统内辖属机构有无贷款;5.借款人有无合法有效的贷款卡,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的品行、素质及管理能力情况;6.借款企业有无完整的财务制度,能否按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有关财务数据资料;7.借款人是否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短期贷款工商企业一般不少于30%,中长期贷款50%以上;8.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和各支行、分理处的支持范围。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上海农商银行函证业务规则
上海农商银行函证业务规则
上海农商银行函证业务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询证函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发出。
2. 银行收到询证函后,应对函证内容逐条记录,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3. 银行应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件、询证函邮寄凭证及寄送记录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
4. 针对债务性客户,应在发出询证函前通过电话与客户沟通,确认债务余额等情况。
5. 针对债权性客户,应在收到询证函后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 银行应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函证工作,并确保函证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此外,请注意,具体操作规则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建议咨询上海农商银行客服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完整
一、总则
1、本操作规程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由农村商业银行发布。
2、本操作规程是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规范,对客户的贷款业务活动具有统一的规范和规范性,是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的重要准则。
二、内容
1、贷款申请流程: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受理客户的贷款申请,进行贷前审查,申请贷款方案、授信等,签署贷款合同、发放贷款,把握相关信息并将贷款授予客户。
3、贷款合同:农村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应经客户签字、签章后正式生效。
4、贷款发放:农村商业银行在收到客户的借款申请后,经审核、签订合同后,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客户指定账户。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实施细则模版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行资金业务,防范和规避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的中国银行间本、外币交易系统中成交,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债登)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托管结算的现券及外汇业务、同业存单业务、回购业务;以及以协议形式达成交易并自行结算的同业存款业务、系统内调剂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其控股或发起设立的子公司。
第二章前台交易第一节现券买卖第四条现券业务分为债券分销和现券买卖两种方式。
第五条债券分销是各承销商将其认购的并已记入其托管账户承分销科目的承销债券分销给其他市场成员的过程。
在债券发行期间认购债券,按照以下程序通过债券承销商进行分销认购。
一、提出意向。
资金业务部门根据需求提出债券分销意向,制定投标计划。
投标价格由交易员参照二级市场同品种、同期限的收益水平结合政策、市场变化趋势等因素进行债券投资价格分析,提出初步债券投标价格和额度的分销意向。
二、债券投标。
交易员根据投标计划填制《农商行资金业务审批单》(表样)(附件1),经中台风控审核通过后呈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进行投标。
三、签署协议。
中标后与承销商签订《分销协议书》。
第六条现券买卖是一种即期债券交易行为,交易双方以债券为交易标的,一方出让资金,一方出让债券。
一、计划。
交易员根据资金业务部门确定的策略拟定债券买卖计划。
交易员负责拟定获准上市的各种债券买卖价格,由其根据债券品种、待偿期限、市场利率水平、评级等各项因素以及投资计划需求,制定现券交易标的、价格和票面金额等交易意向。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
机密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信息系统业务需求书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部一、系统总体目标:(一)在客户申请、授信调查、审查、审批结束各环节过程中同步实现对内网页浏览查询、对外短信提醒,让客户、客户经理实时了解申报授信业务流程情况。
(二)同时实现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结果及意见书和授信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通知书的制票、打印,及相关数据统计工作。
二、功能模块:管理模块、登记模块、查询模块(一)管理模块:实现机构设置、人员管理、用户权限(登记、查询)的增加、编辑、删除功能。
其中:登记权限中含受理环节登记、审查环节登记、审批环节登记.(二)登记模块:经办客户经理按照以下授信业务流程及时登记相关信息,信息登记后自动以短信形式反馈到网页以及申请人员手机中.授信业务流程:受理环节/审批环节:1。
受理环节登记由受理客户经理负责登记反馈信息:您的授信业务现已被ⅩⅩ农商银行支行正式2。
调查环节登记(1)调查通过时由客户经理A角负责登记(在此环节可实现资料的上传功能,上传部门、人员可设置,初次上传部门设置授信评审部,在授信评审部中实现授信评审人员的添加):反馈信息:您的授信业务已通过调查,现已进入审查环节,审查过程预计需要个工作日,请您耐心等待.ⅩⅩ农商银行。
(2)需补充资料时登记:反馈信息:由于原因,您的授信申请在调查环节未能获得通过,请您近期内补齐 (资料),敬请谅解,ⅩⅩ农商银行。
(3)调查不通过时登记:反馈信息:由于原因,您的授信申请在调查环节未能获得通过,敬请谅解,ⅩⅩ农商银行。
3。
审查环节登记(1) 审查通过时由主审查人负责登记:反馈信息:您的授信业务已通过审查,现已进入审批/授信评审再审查环节,审查过程预计需要个工作日,请您耐心等待。
ⅩⅩ农商银行.(2)需补充资料时登记:反馈信息:由于原因,您的授信申请在审查环节未能获得通过,已退回至调查环节,请您近期内补齐(资料) ,敬请谅解,ⅩⅩ农商银行。
农商银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操作实施细则模版
xx农商银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操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保证担保管理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的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证担保,是指第三人承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保证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向本行申请的各类授信业务。
第二章保证人条件第四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第五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为保证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从事合法的行业,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三)具有持续的经营能力,有合法的收入来源,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债务、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做出本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境内有固定居所;(三)有合法的资产和稳定收入,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债务、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做出本行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法人、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三章保证人资格审查第八条支行(部)(以下简称支行)受理保证人资料后,应按相关规定,对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手续和文件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接受不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的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农商行资金业务操作规程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金业务的操作流程,进一步控制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业务管理办法》和《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本行相关办法,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资金业务是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存放同业务等人民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董事会对行长授权,行长对分管行长进行授权,行长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进行授权。
行长、分管行长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业务审批,授权权限可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和经济环境变化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同业拆借业务操作规程第四条同业拆入业务操作流程(一)申请资金交易员根据当日资金头寸情况计算出当日资金余缺,根据市场具体情况可选择进行同业拆入业务。
资金交易员与各交易对手询价后,确定合适的交易金额、期限、价格等要素后,填制业务审批表并签字确认,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审批经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业务审批表报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审批,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在行长授权审批范围内进行审批,超出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权限报分管行长进行审批。
(三)交易1.网上交易的交易员需在交易系统内查询并联系和询价拆借资金的交易对手、期限、金额、利率等交易要素。
拆借利率应首先参照当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结合市场以及本行的实际情况确定。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与对手方正式进行交易。
2.网下交易的应由拆借双方协商进行签订拆借合同,网下交易的拆借详细要素还应及时向人行电子备案系统备案。
3.资金结算岗及时关注资金到账情况,若拆入资金超过16点仍然未到账,资金结算岗要催促对手方划付拆借资金,直至资金到账为止。
(四)到期处理1.拆借资金到期前一个工作日,资金结算岗要按照大额资金划付要求及时向金融市场部经理报告资金到期情况。
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操作规程
xxx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企业资信证明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
第二条企业资信证明是银行为对公客户出具的反应其在银行开户期间存款账户结算情况的书面证明,空白的企业资信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
第三条总行计财运营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支行柜台业务人员负责本业务的受理和审核;支行会计主管负责业务的审批。
第二章企业资信证明的核算第五条企业资信证明的会计核算。
增加“1010196企业资信证明”表外科目,以核算企业资信证明,领用时记收方,签发、作废、上缴、销毁时记付方。
第三章出具企业资信证明的原则第六条企业资信证明不具备质押、担保作用,任何人不得将企业资信证明用做担保、质押之用。
第七条我行须按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实际结算情况开具资信证明,不得开具虚假资信证明。
申请开具企业资信证明的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所有账户的结算情况必须正常,无违规透支、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无理拒付等不良情况发生。
第八条客户的企业资信证明一旦遗失,我行不挂失、不退还手续费。
若遗失补办,需按照操作规程重新办理。
第九条出具企业资信证明原则上采用我行制定的标准格式(附件1、2),如需出具非我行标准格式的企业资信证明,需按《xxx村镇银行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条业务收费。
各支行根据我行对外公示的企业资信证明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四章办理企业资信证明条件及手续第十一条申请出具资信证明的企业,开户资料必须齐全、合规。
第十二条开户企业在一年内业务开展正常,或开户不足一年但业务往来正常,因业务需要,均可(且只可)到其开户行书面申请开具企业资信证明。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出具企业资信证明需填写《xxx村镇银行企业资信证明申请表》(附件3、4),向开户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中须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用途和主送单位。
我行对外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只能用于向主送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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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资信证明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客户指定的第三方出具资信证明书的金融业务。
资信证明书的证明内容包括客户在本行办理的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客户与本行业务合作中任何其他方面的资金及信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在本行存贷款的具体数额、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情况等)均不在本规程所称资信证明书的证明范围之内。
第三条本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及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内部审查程序为客户出具标准格式或非标准格式的资信证明书。
第四条本行为客户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只对截止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资信证明业务操作程序第五条业务申请(一)资信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及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客户提出的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
(三)本行经办机构受理资信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客户提交下列材料:1.填列完整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格式见附1);2.能够证明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如有)、近期财务报表;5.能够证明资信证明用途的有关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业务合同、有关业务函件等;6.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客户在办理其他业务中已经向经办机构提供过且在有效期内的,经办机构可不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第六条业务受理和审查(一)客户提出办理资信证明业务的申请后,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受理后,应对客户提出的资信证明业务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如客户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及时补充或更换。
(二)如资料完整,经办机构信贷部门应立即指派专人组织业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客户基本情况(客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2.客户上年度及近期(月、季度)的财务状况;3.证明时点上,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项表内外信贷业务(包括各类本外币贷款、账户透支、票据贴现、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信贷证明等)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是否有逾期贷款及欠息余额、表外业务有无垫款余额、其他各项信贷业务合作关系中(包括客户为第三方办理信贷业务而向本行提供的担保)有无其他违约情况;4.经办机构资信证明书的用途及证明书接受人基本情况等;5.根据客户具体情况需要调查的其他方面。
(三)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应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 格式见附2 )中“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在经办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情况”部分,并由调查客户经理明确表明是否同意为客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意见送交会计部门。
(四)经办机构会计部门负责对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各类人民币业务过程中的资金结算情况、执行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中“会计部门调查情况”部分,并由部门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
对于客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算账户的,应一并进行调查和审核,经办机构会计部门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客户在经办机构开立有外汇结算账户的,会计部门审核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材料由调查客户经理送交总行国业中心对客户外汇资金结算情况和执行外汇结算纪律情况进行审核。
国业中心应据实填列《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中“国业中心调查情况”部分,由国业中心负责人签注审核意见,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已签字确认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由经办机构客户经理退还给会计部门。
(六)会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调查审核情况,结合信贷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调查情况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的审核意见,据实填列拟出具的资信证明书的正文部分内容。
(七)会计部门将出具的资信证明书、《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客户提交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审批。
第七条业务审批(一)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格式见附3-1)的,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应对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在证明时点上申请人的各项信贷业务是否有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是否良好。
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同意对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二)客户申请本行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应对信贷部门、会计结算部门及总行国业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的《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出具的资信证明书格式及有关业务资料进行审核,审查申请人申请证明的事项是否在本规定范围之内并确认申请人的具体资信状况,审查同意后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查意见。
经办机构负责人或分管行长签署审查意见后,应将《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及有关资料一并报送总行审批。
总行合规风险部门负责对资信证明书的非标准格式文本进行审核;总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客户资信状况、客户与本行合作关系等情况进行审核。
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和合规风险部门审核后同意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三)客户申请经办机构出具非标准格式资信证明书的,如该非标准格式与总行已正式审批同意过的非标准资信证明书格式完全一致的,经办机构在出具资信证明书之前可不按前条规定向总行审核,但应在出具资信证明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已出具的资信证明书及《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的复印件报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资信证明书的开立和对外出具(一)根据上述程序,相关审核人员在资信证明书上审核签字后,由会计部门在资信证明书上填写签发日期及相关内容, 并由经办机构在资信证明书上加盖支行(营业部)公章后,方可由会计部门统一对外出具。
(二)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英文格式资信证明书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就相同内容为其出具中文和英文资信证明书各一份。
(三)客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行原则上不得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1.客户在经办机构办理的信贷业务中,有一笔或若干笔在本行上一季度风险分类的结果为次级类(含)以下的;2.客户在经办机构设立的一个或若干个结算账户在证明时点上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3.客户已被列入本行公司类客户“黑名单”或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不良余额、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中有不良记录尚未处理的;4.客户为第三方在本行办理的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已到但拒绝或拖延履行担保义务的;5.客户因涉嫌违法违规在近两年内曾被司法机关或外部监管部门(审计、财政、证监会等市场监管部门等)查处,或在客户申请办理资信证明业务时在仍处于立案侦查(检查)过程中的;6.客户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或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宜为其出具资信证明书的。
第九条出具资信证明书的登记(一)经办机构对外出具资信证明书后,会计部门应立即将该笔资信证明业务在专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记载申请出具资信证明书的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名称、接受人名称、证明书格式及主要内容、证明书文字(中文或英文)、证明时点、资信证明书经办人及其部门负责人姓名等内容。
(二)资信证明书专用登记簿应当按照资信证明书编号顺序排列,严禁缺号和跳号。
(三)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资信证明书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空白资信证明书的保管第十条空白资信证明书由总行统一负责印刷。
第十一条各经办机构应分别在内部设专人保管空白资信证明书。
作废的资信证明书应附于收费传票后作为附件,并在业务台账中标注“作废”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办机构空白资信证明保管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行长应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检查空白资信证明书使用、保管情况和领用手续,核对账实。
第四章资信证明业务的档案管理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应比照资金证明业务相关规定单独建立资信证明业务档案。
档案资料包括:(一)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业务资料;(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三)资信证明书正本复印件;(四)客户缴费凭证复印件;(五)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及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办理资信资信证明业务的,按照本行经济处罚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资信证明业务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份。
第十六条客户申请本行为其出具资金存款证明的,不适用本规定,具体办理程序和条件按照本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合作银行资信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富农合银〔2013〕69号)同日废止。
附:1.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样本)2.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样本)3.资信证明书格式文本(中英文)4.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登记簿附1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申请书(样本)单位:万元附2XX农商银行资信证明业务审批书(样本)资信证明书 (样本)编号:签发日期:年月日:因委托本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书,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在本行开立有结算帐户。
截至年月日,在本行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和欠息余额,资金结算方面不良记录,执行结算纪律情况。
证明人声明:1.本行(部)只对截至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被证明人在本行信贷业务逾期(垫款)及欠息、人民币和外汇结算方面以及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本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时点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途,不得转让,不得作为担保、融资等其他事项的证明。
3.本证明书为正本,只限送往证明接受人,涂改、复印无效。
本行(部)对被证明人、证明书接受人运用本资信证明书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本证明书经本行(部)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
5.本证明书包括中英文版本各一份,两种文字有抵触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本证明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本证明书的解释权归本行(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