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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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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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小学学生申诉制度1(1822字)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年12号)精神和徐汇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的原则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变更处理请求和申述理由。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的受理机构1、学校成立以由分管领导、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长:葛梅琪组员:张丽、吴肖静、周国英、林韵(家委会代表)、孙玉锋(法律顾问)2、“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3、“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机构设在学校政教处。

三、申诉的受理1、申诉的内容: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1)学生受教育及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也可提出申诉。

2、申诉的提出: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于事项发生一周内由学生本人采用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市世界小学学生申诉申请表”,必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规,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我校制定了学生申诉制度。

申诉人是在校学生,而被申诉人则主要是教导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机构。

申诉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和对处理决定不服。

学校建立了校内申诉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受理机构。

申诉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维持原处理决定、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或者限期履行。

该制度旨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施。

1、如果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如果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满意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我们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

在学校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如果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可以经过说明理由后撤回。

3、如果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
理决定,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学校或者上级机关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4、如果学生觉得学校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或者对学
校做出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的附件,经过学校教职
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学生在学校的权益和利益,建立良好的学生申诉机制,是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举措。

学生申诉制度旨在确保学生在遇到不公正对待、权益被侵害或受到不当处罚时能够及时提出申诉,获得公正、公平的处理和解决。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申诉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保障,确保申诉工作的公开透明、科学公正。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三、申诉范围1.学生在学习、生活和社交活动中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2.学生的权益被侵害;3.学生受到不当处罚。

四、申诉程序学生在提出申诉前,应详细了解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申诉符合规定。

1.提交申诉•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说明申诉的事实、原因和请求。

•学生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在线申诉系统进行电子提交。

2.受理申诉•学校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将立即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诉事项是否符合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若申诉事项不符合适用范围,则学校将及时告知学生,并说明原因。

3.调查核实•若申诉事项符合适用范围,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调查核实应在严格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进行,确保调查工作的公正、客观性。

4.决定并执行•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如果学生的申诉事项成立,学校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学生应得的权益和利益保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学生的申诉事项未成立,学校将向学生解释、说明原因,并告知学生相关教育或改进建议。

5.回访与跟进•学校将在处理学生申诉后,进行回访与跟进工作,了解学生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根据学生的反馈,改进申诉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申诉权和保障1.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并获得学校公正、公平的处理和解决。

2.学校将保障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形式的打压、排挤或报复行为。

3.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诉信息进行保密,并严格控制相关人员的申诉信息获取权限。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发展,各类学校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学生。

在学生群体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纠纷、不满或权益受损的情况。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设立了校内申诉制度,以提供学生申诉渠道和解决机制。

二、申诉的适用范围校内申诉制度适用于学生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因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学生被错误评分、遭受不公正对待、遭受学校纪律处分等。

三、申诉的程序与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书面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理由、证据等,并明确申诉的对象。

2. 材料审核: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确保申诉符合规定并包含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 纠纷调解:学校会邀请相关方参加纠纷调解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可以通过面对面沟通、专业中介等方式进行。

4. 决定作出:学校根据调解结果和学生的申诉理由、证据,作出相应的决定,并及时通知学生。

5. 审核与复查: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

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重新审核学生的申诉材料,并重新决定是否改变原先的决定。

四、申诉的原则与要求1. 公正原则:学校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位学生。

无论学生的身份、年级、成绩等,学校对申诉的审理原则上应当一视同仁。

2. 证据原则:学生在提交申诉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学生应当搜集并整理与申诉相关的证据,如文件、照片、录音等。

3. 有效原则:学校应及时、正确地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在合理的时间内给予学生答复。

申诉处理应经过充分的调查、审核和辩论等程序,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保密原则:学校对学生的申诉材料应保密。

学校有责任确保学生申诉过程中的隐私不被泄露,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申诉的后果与效果1. 申诉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被学校支持,学校将采取合适的措施,保护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纠正错误评分、撤销不公正处分等。

2. 申诉未获得支持:如果学生的申诉未获得学校支持,学校将根据制度规定和申诉的具体情况,对学生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保证学生的知情权。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

学校内师生申诉制度一、申诉种类1.1 学生申诉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成绩申诉:指学生对考试成绩或者课程总评成绩有异议时,向教务处提出的申诉。

(2)违纪申诉:指学生针对本人受到的处分,向纪委或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3)其他申诉:指学生对其他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提出的申诉。

1.2 教师申诉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1)学术申诉:指教师针对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等方面的申诉。

(2)权益保障申诉:指教师因违法违规事件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学校申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申诉。

(3)其他申诉:指教师对其他学校管理或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提出的申诉。

二、申诉流程2.1 学生申诉流程(1)学生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并由教务处对成绩申诉进行复核。

(3)如果初步审查不能解决问题,相关部门将会组织专家会诊。

(4)如果学生依旧不满意,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2.2 教师申诉流程(1)教师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如果需要,将会安排调解。

(3)如果初步审查和调解都不能解决问题,相关部门将会组织专家会诊。

(4)如果教师依旧不满意,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申诉委员会的职责3.1 学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1)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申诉,并对申诉进行调解、仲裁或者提出意见建议。

(2)监督学校各部门落实好申诉处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

(3)专门针对教师申诉开设申诉专家组,对教师申诉提供专业指导、建议和意见。

3.2 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学校申诉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专家组成。

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各自的代表组织选举产生。

四、保密原则申诉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申诉人和涉及到的人员进行保密。

任何人员不得泄露申诉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和涉及到的机密信息。

五、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申诉:指对某项事情或者事件不满意并提出强烈抗议的行为。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为了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及时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使其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内容1、学习上的问题, 2、体育活动中受伤, 3、犯有错误, 4、经济收入问题。

二、申诉的程序1、有正当理由的应向班主任老师反映,也可直接向班主任老师申诉;一、学生申诉范围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时可向老师、班主任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学生若发现本人或同学有以下行为:( 1)携带、食用管制刀具;( 2)参与赌博,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结伙滋事;( 3)无故旷课,擅自离校;( 4)不做操,不出早晚自习,不遵守考勤制度;( 5)不按时完成作业,抄袭他人作业,考试舞弊,考试作弊等违反校纪校规;( 6)不按规定着装,男生留长发、怪发,女生染发、化妆、佩戴首饰;( 7)语言粗鲁,行为野蛮,损害集体利益;( 8)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自留客,不服从生活指导教师的管理;( 9)不按规定参加体育活动,不注意卫生,不按要求搞好环境保护;( 10)打架斗殴、扰乱秩序、侮辱他人人格、影响恶劣等。

学生在课堂上或课间发生意外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班主任,如与老师、同学发生矛盾,不能进行打骂,不得任意摆布,更不能寻衅闹事,由班主任处理。

三、申诉的受理与处理1、受理的老师对所管辖的班级申诉认真受理并及时做好记录。

如有弄虚作假,申诉不符合规定,都要追究其责任,学生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2、每个学期末,学校根据学生申诉的情况,召开全校大会,在会上表彰先进,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纪的学生予以公开批评或记过处分。

四、申诉的期限凡因个人原因或情况紧急的,必须在接到申诉信两天内给予答复,不得超过十五天。

凡属于违纪的行为必须尽快妥善处理,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耐心说明原因,并立即纠正。

处理情况应填写在《学生申诉登记表》上,并上报学校领导备案。

五、附则本制度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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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
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述的受理。

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述后举行注销,在3个工作日内举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关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述,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述通知书》并送达申述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3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3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

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一、制度原则:师生合作,互相尊重,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学生申诉的形式:校长接待日、班级上报、年级统一受理。

四、申诉程序:(1)学生向本人或他人发出申诉书后,如果认为自己的申诉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可以提起复议。

(2)学生可根据申诉要求,提交申诉书、证明材料或说明材料,并在申诉书上签名。

(3)学生将申诉书送交学校。

(4)申诉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事实和歪曲原意,不得对学校领导进行人身攻击。

(5)接收学生申诉的组织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学校。

五、申诉的法律效力:(1)有效期为自接到学生申诉之日算起,申诉复议案件不受时效限制。

(2)学校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3)有关单位执行决定如遇阻力,申诉方仍可向教育局学生申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仍不能得到解决,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六、申诉的纪律与责任:(1)申诉人应积极配合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不得干扰、阻碍学校对申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严禁诬告陷害。

(2)教师不得擅自对学生作出任何处分。

(3)教师不得拒绝或拖延受理学生申诉。

(4)教师对已经确认错误的申诉不予受理。

七、学生申诉处理结果的宣布:(1)根据申诉问题的性质和申诉人所提供的证据、理由等,确认学生申诉是否成立。

(2)决定维持申诉的,由学校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同时抄送申诉人所在学校。

(3)决定变更申诉的,由学校作出书面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抄送申诉人所在学校。

1。

一般程序(1)当事人因故未参加听证的,由当事人的同事代理。

(2)在一般情况下,听证程序的第一步是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主持人通常由学校校长担任。

(3)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其他人代替听证员时,可以由校长指定听证员。

(4)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简要介绍听证员。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三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三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1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

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学生申诉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3. 学生对学校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的行为提出投诉和举报,可以通过申诉渠道反映。

三、申诉程序1. 提出申诉(1)学生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申诉人姓名、班级、联系方式、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等。

(2)申诉书应当由申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 受理申诉(1)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2)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申诉时,应当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

(2)审查过程中,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4. 决定申诉结果(1)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审查完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2)申诉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诉事项、事实和理由、申诉结果等内容。

5. 申诉结果的执行(1)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决定,学校应当执行。

(2)申诉人对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时限1.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 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某某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学生管理规定中申诉(3篇)

学生管理规定中申诉(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申诉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及研究生等在校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二)依法依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三)及时高效,便于操作;(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五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籍管理方面的处理决定;(二)成绩评定、考试管理方面的处理决定;(三)奖助学金评定、减免学杂费等方面的处理决定;(四)学生资助管理方面的处理决定;(五)学生违纪处分方面的处理决定;(六)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以下事项不予申诉:(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事项;(二)已经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处理完毕,且无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三)学生主动放弃申诉权利的;(四)学校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作出的决定;(五)其他不属于本申诉条例规定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设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诉事项的事实和理由;(三)申诉请求;(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申诉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审议结束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申诉期限第十四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例(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例(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例中江县富兴镇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一、宗旨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1. 申诉人:本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2. 被申诉人:主要包括学校教务处、政教处、后勤等管理部门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1. 学生在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

3. 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四、申诉受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务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学校接收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学生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在规定的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1. 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书面向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诉。

2. 书面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并交至法制办公室。

申诉书中应明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有监护人或代理人,需一并注明其基本情况。

同时,应清晰阐述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 如学生选择口头申诉,法制办公室应做好相应记录,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诉后的______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八、调查听证1.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笔录。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通用20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通用20篇)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通用20篇)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通用20篇)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

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篇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五篇模版]

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五篇模版]

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五篇模版]第一篇:学生申诉工作规范学生申诉工作规范为保证程序公正、提高申诉效率、更好的维护学生权益,根据依法治校办公室岗位职责,特制定本规范:一、责任部门:依法治校办公室二、申诉程序:(一)受理:依法治校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告知申诉人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复查:1、期限:自接到申诉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复查决定。

2、程序:(1)依法治校办公室组织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7至11人单数组成)(2)书面审查或听证。

(三)决定: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以学院名义作出最终决定。

(四)送达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三、程序公正保障:与复查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有可能导致复查结果不公正的人员应回避。

依法治校办公室 2015-4-29第二篇:学生申诉制度白北关初中学生申诉制度根据依法治校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以校长、政教主任、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二、申诉范围: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可以提起申诉。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3)学生对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可以提出申诉,例如,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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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第十六中学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

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

(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

学校法制办自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回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需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并以学校名义做出决定。

5、送达。

学校法制办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
号邮寄等方式送达学生或学生法定监护人,复查决定生效。

6、归档。

法制办将有关资料、送达回证及时归档。

商丘市第十六中学
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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