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浅谈拖轮在港内的配备及使用方法
浅谈拖轮在港内的配备及使用方法◎ 朱正雷 天津港引航中心摘 要:港作拖轮是港口设施中最为重要的配套设备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海洋运输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港口的船舶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型化,此时各大港口对港作拖轮的需求越来越大,对港作拖轮的配备标准越来越高,以满足港口快速发展的需要。
基于此,本文对现代船舶的拖轮配备及使用方法进行分析,从实践作业的角度,对理论进行阐述,分析拖轮协助船舶作业的具体情况,估算出船舶所需拖轮的功率和个数。
关键词:拖轮;船舶;配备;使用方法随着航运经济的不断发展,港作拖轮作为协助船舶操纵最重要的外部手段,其重要性越来越明显。
在港作拖轮作业过程中,结合拖轮的特点和作业内容选择合适的拖轮配置,以此优化拖轮作业方案,解决港作拖轮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1.拖轮概述拖轮也叫拖船,拖轮可以拖拽其他无动力船只,可以协助大型船舶进出港操作,顺利完成靠离泊,还可以用来救助遇难的船只等。
拖轮在动力方面整体能力较强,结构较为坚固。
由于拖轮的推动装置的不同拖轮也有不同的类别[1]。
1.1港作拖轮的种类现用的港作拖轮按其推进装置的不同可分为:可调螺距螺旋桨拖轮(controllable pitch pro - peller ),简称C P P型;平旋推进器拖轮(voith - schneider propeller),简称VSP型;Z型推进器拖轮,简称 Z 型;固定螺距螺旋桨拖轮(fixed pitch propeler),简称FPP型。
1.2港作拖轮特性由表1可知:(1)Z型拖轮的螺旋桨可360°平面旋转,故可向平面任意方向提供强有力的推力,而且操纵性能和耐波性也非常好。
(2)VSP型的操纵性能和耐波性良好,但拖力比CPP型略低,可横向推进,其横向推力可达直向的45%左右。
(3)CPP型前进推力虽比 Z 型微低,但也很大。
其后退拉力和操纵性能以及耐波性稍差。
(4)FPP 型前进拖力很小,后退拉力也比Z型和VSP型要小,操纵性能和耐波性也差,已逐步被淘汰[2]。
拖轮协助lng船舶的操作要领
拖轮协助lng船舶的操作要领
拖轮协助LNG船舶的操作要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拖轮配置:确保拖轮的配置符合操作要求,包括拖轮数量、位置和功率等。
通常情况下,至少需要两艘拖轮同时操作LNG船舶,一艘位于前方,一艘位于后方。
2. 拖轮位置:拖轮应尽可能接近LNG船舶的侧面,以保持稳定的姿态。
前方拖轮应尽量与船头平行,后方拖轮则应与船尾平行。
3. 拖轮动作:拖轮应随时准备对LNG船舶进行推拉、侧推或旋转等动作,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
具体动作应根据船舶的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
4. 与船舶的通信:拖轮应与LNG船舶的船长或值班官员进行有效的通信,随时了解船舶的意图和操作需求。
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5. 注意天气条件:在恶劣的天气条件下,如强风或大浪,拖轮操作要特别谨慎。
必要时,可以采取附加措施,如增加拖轮数量或调整位置,以增强稳定性和安全性。
6. 遵循操作规程:拖轮操作应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这包括启动、停止和调整拖轮的速度和引擎功率等。
总之,拖轮协助LNG船舶的操作要领是以船舶的安全为核心,通过拖轮的推拉、侧推和旋转等动作,实现对船舶的有效控制和操纵。
同时,拖轮操作需要良好的与船舶的通信和协调,以确保操作的顺利进行。
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的操作方法与规范
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的操作方法与规范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是指由两艘拖轮同时对一艘船进行拖曳操作,以实现船舶的移动、转向和停靠等操作。
在进行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操作方法和规范,以确保操作的安全和有效性。
一、装备和准备在进行双柄拖轮单船傍拖前,首先要对拖轮的装备和准备进行检查和确认。
包括确保拖轮的动力系统、操纵系统、通信系统和拖缆等设备完好无损,并且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还要检查船舶的拖曳装置和配重系统,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行。
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换设备。
二、操作程序1. 整体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拖轮和船舶的相对位置和船体与拖轮之间的距离。
一般情况下,要保持船舶与拖轮之间的距离在合适的范围内,以确保拖曳操作的安全性。
2. 拖曳顺序确定好拖曳顺序,一般是由一艘拖轮先行,而另一艘拖轮则相对静止,并对船舶进行侧推。
当船舶的方向需要改变时,两艘拖轮之间会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沟通,以实现船舶的转向。
3. 动作控制在进行拖轮作业时,需要根据船舶的情况和操作需要,进行必要的动作控制。
这包括对拖轮的推力、转向和俯仰等动作进行控制,以确保船舶能够按照预定的路径和速度进行移动。
4. 通信与协调在进行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需要通过无线电通信或其他适当的通信方式进行必要的沟通与协调。
拖轮船长和船舶航员之间需要互相了解对方的意图和操作计划,以确保操作的协调性和安全性。
5. 安全措施在进行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这包括在拖轮上设置必要的标志和灯光,确保拖轮在操作过程中具备充足的能见度;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滑和防跌保护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三、操作规范1. 依法操作在进行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需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
2. 遵循正确的操作程序和原则3. 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4. 注重操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进行双柄拖轮操作时,要把安全性和有效性放在首位。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浅谈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浅谈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是石油行业中重要的一环,而辅助拖轮作为外输作业中的关键装备,在整个作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进行深入探讨,从拖轮的选择、操作要点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辅助拖轮选择在FPSO外输作业中,拖轮的选择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拖轮的功率和推力。
根据船舶的尺寸和FPSO的外输设备重量,选择适当的功率和推力的拖轮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FPSO外输作业所需的拖轮功率和推力要比普通拖轮更大,因为外输作业中需要进行更为复杂的操作。
需要考虑的是拖轮的操纵性能。
在FPSO外输作业中,往往需要进行一些较为精细的操作,比如对FPSO进行定位、调整等,这就要求拖轮在操纵性能上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精准度。
安全性也是选择拖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FPSO外输作业环境复杂,天气不稳定,因此拖轮的安全性能是非常重要的。
选择具有良好性能和稳定性的拖轮,可以有效降低外输作业中的安全风险。
在选择适合的拖轮之后,操作员还需要对拖轮进行详细的了解和熟悉,包括拖轮的使用方法、操作要点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二、拖轮操作要点1.熟悉拖轮设备2.合理规划拖轮使用方案在进行FPSO外输作业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拖轮的使用方案。
这包括确定拖轮的位置、角度和力度等,以确保FPSO能够按照预定轨迹进行移动和操作。
3.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FPSO外输作业中,由于环境因素和作业要求的不确定性,操作人员需要具备灵活的应变能力,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拖轮的操作方案,确保作业顺利进行。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在进行拖轮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这包括正确操作拖轮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及时报告和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等。
5.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FPSO外输作业通常需要多台拖轮的协同作业,因此在进行拖轮操作时,操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其他拖轮操作人员保持紧密联系,确保作业的协调进行。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海船。
第三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三)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10米)航行或靠离泊的;(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附件2)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二)航经障碍性(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上海港引航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
12≤d<13
d≥13
L<90
0
90≤L<140
1
140≤L<225
225≤L<250
2
250≤L<270
3
270≤L<300
L≥300
4
备注:1、宝钢所属码头、宝山港池、内港池、里档码头或船长≥70米的危险品船至少配备一艘拖轮;
2、140m≤船长<160m且吃水d<8.3m侧推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一艘拖轮;
3、船长≥120米的危险品船及进宝山港池、内港池或里档码头船长≥120米的船舶至少应配备两艘拖轮;
4、本表不适用于洋山深水港区。
附表二:离码头、离浮筒
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船舶尺度
d<6
6≤d<8
8≤d<11d≥11L<70源自070≤L<120
1
120≤L<300
2
L≥300
3
非集装箱船离码头、离浮筒
(二)油船
1、船长L≥240m且吃水d≥12.5m的,应当使用四艘拖轮协助靠泊、三艘协助离泊;
2、船长L≥225 m或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3、船长L<225 m且吃水d<11.5m的,应当使用两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三)集装箱船和其他船舶
1、船长L≥300 m或吃水d≥12.5m的集装箱船,应当使用三艘拖轮协助靠离泊;
船舶尺度
d<6
6≤d<8
8≤d<11
11≤d<12
12≤d<13
d≥13
L<70
0
70≤L<120
1
120≤L<225
225≤L<250
2
250≤L<270
3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浅谈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浅谈随着我国油气资源的逐步开发,海上油气生产已逐渐成为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领域。
渤海湾作为我国重要的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区域,其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FPSO(Floating Production Storage and Offloading)即浮式生产储油船,是一种集生产、储存和卸油于一体的浮式海洋生产系统。
FPSO通常由生产区、储存区和卸载区组成,用于生产、储存和卸载油气,是目前海上油气生产中最为常见的设施之一。
而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就是在FPSO进行外输作业时,利用辅助拖轮辅助船体操控和定位,保障外输作业的顺利进行。
1. 拖轮选型:渤海湾作为我国重要的海上油气勘探开发区域,其海象复杂,潮汐大,风浪大。
在进行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时,需要选择适应渤海湾海况的拖轮,其动力、操纵性和稳定性能在复杂海况下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2. 拖轮布置:FPSO外输作业需要多艘拖轮协同作业,因此拖轮的布置需考虑到拖轮与FPSO之间的作业空间、拖轮之间的作业协同等因素。
合理的拖轮布置可以保障外输作业的安全高效进行。
3. 拖轮操纵:在进行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时,需要密切配合FPSO操作人员,根据外输管线的位置和FPSO的移动情况,灵活调整拖轮的位置和力度,确保FPSO能够准确停靠在指定位置进行外输作业。
4. 拖轮安全: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在操作过程中,需要随时关注拖轮的安全状况,避免漂移、触碰FPSO或其他设施,确保作业安全。
1. 海况复杂:渤海湾海域常受台风、风暴等恶劣天气的影响,海况复杂,潮汐大,给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2. 作业空间狭小:FPSO外输作业场地通常较为狭小,拖轮在操作过程中需密切配合,确保不会因为空间限制而影响外输作业的顺利进行。
拖轮安全操作规程
拖轮安全操作规程一、前言拖轮是用于辅助大型船舶的进出港或航行的辅助船舶,其操作安全对于船舶的运营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此,本安全操作规程旨在制定一系列的安全操作规范和程序,以确保拖轮的安全运营。
二、操作人员的要求1.拖轮的操作人员必须符合相关航海法规的要求,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操作证书。
2.拖轮操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长时间的操作和工作环境。
3.拖轮操作人员应受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熟悉拖轮设备的操作细节和特点。
三、拖轮装备的要求1.拖轮的各项装备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设备正常运行,并接受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2.电子设备如雷达、通信设备等必须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确保能及时接收到相关航行信息和指示。
3.拖轮必须配备适当的缆绳、钩具等设备,以确保能够快速、安全地进行拖航操作。
1.拖轮力学操作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密切注意被拖运船舶的状态和周围环境。
2.操作人员必须对被拖运船舶的特点和操纵要求有清晰的了解,确保拖轮和被拖运船舶之间的协调和稳定。
3.在进出港口或航道时,操作人员必须密切关注潮水、风力等条件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应对。
4.在恶劣天气或潮汐条件下,操作人员必须谨慎操作,确保拖轮和被拖运船舶的安全。
5.在任何情况下,操作人员必须保持冷静、谨慎,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规,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五、应急处理程序1.在拖轮发生故障或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进行应对和处置。
2.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确保拖轮和被拖运船舶的安全,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和事故。
六、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1.拖轮发生安全事故后,操作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和记录。
2.拖轮发生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向相关部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理过程。
3.针对拖轮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和评估,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的操作方法与规范
双柄拖轮单船傍拖时的操作方法与规范双柄拖轮是一种用于单船傍拖作业的特殊拖轮。
傍拖是指拖轮将自身与船舶紧密连接,然后将船舶从一个地点牵引到另一个地点。
傍拖作业需要非常严格的操作方法与规范,以确保船舶和拖轮的安全。
一、操作方法1. 检查绳索在进行傍拖作业之前,需要对使用的绳索进行检查,确保其无损坏、断裂或磨损现象,以保证其牵引能力和安全性。
2. 确定牵引方式根据船舶的型号、尺寸和重量,确定合适的牵引方式和绳绳的使用方法,以确保船舶能够平稳、安全地被牵引。
3. 精确驾驶在进行傍拖作业时,拖轮的驾驶员需要非常精确地驾驶拖轮,以确保拖轮与船舶能够紧密连接,并且在牵引过程中保持稳定。
4. 关注船舶动态在傍拖作业过程中,需要不断关注船舶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调整拖轮的牵引力和方向,以保证船舶的安全。
二、规范1. 安全管理在进行傍拖作业之前,需要对拖轮和船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安全隐患,才能进行傍拖作业。
2. 保持通讯在傍拖作业过程中,需要保持船舶与拖轮之间的通讯畅通,及时传达船舶的动态情况和拖轮的操作指令,以确保傍拖作业的顺利进行。
3. 遵守交通规则在进行傍拖作业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航行规则和交通规则,以确保拖轮和船舶不会影响其他船舶和水域交通。
4. 防止事故在傍拖作业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周围环境,防止碰撞、搁浅、侧翻等事故的发生,保证傍拖作业的安全性。
5. 遵守法规在进行傍拖作业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傍拖作业的合法合规性。
通过严格的操作方法与规范,可以确保双柄拖轮单船傍拖作业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事故的发生。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
附件4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
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
第三条本配备标准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
(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1(三)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四)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
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
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
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
第九条本配备标准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配备标准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
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
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4.因船舶主辅机、锚设备缺陷等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作业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二)增加或减少拖轮配备数量1.增加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须征得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
2.装有侧推器且能正常使用的船舶,可适当减少拖轮的配备。
(三)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配备服从安全主管机关的安排。
三、各区段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还应满足以下特别要求:(一)太仓1.D≥11米进出江船舶,或250米≤L<270米进江船舶,或及250≤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2.L≥270米的载货进江船舶,或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2艘拖轮伴航。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浙江港航
附件4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
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
第三条本配备标准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
(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1(三)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四)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
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
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
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
第九条本配备标准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配备标准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浅谈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浅谈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油气开采成为人类社会的重要源头之一,而FPSO(浮式生产储油船)则成为海洋油气开采的重要设施之一。
由于FPSO的工作场所在海上,受到风浪水流的影响较大,加之FPSO体积较大,通过自身动力进行操作较为困难,因此需要辅助船只——拖轮进行协助。
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至关重要。
一、拖轮的基本结构及类型拖轮是一种专门用于拖动舰船或其他浮动物体的船只。
拖轮与普通船只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强大的牵引能力和较为结实的船体以及较为稳定的可控性能。
在外输作业中,拖轮其基本结构主要包括船体、主机、辅机、推进器、舵系统和锚泊系统等。
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拖轮可以分为港口拖轮、海洋拖轮、油田作业拖轮、消防拖轮等不同种类。
二、拖轮的操作流程渤海湾FPSO外输作业辅助拖轮操作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进行事前准备,确定拖轮的类型、数量和位置以及所需搭载的附属设备。
其次,分配拖轮的任务,明确各个拖轮的具体工作区域和范围,协调拖轮之间的协同作业。
接着,进行起锚和缆绳配置工作,拖轮依据所分配的工作区域就位,并按照所需位置展布缆绳,连接到FPSO上,以使FPSO能够移动到所需位置。
在此过程中,拖轮的舵手须调整相对速度以保证拖轮和FPSO整体向目标方向移动。
最后,FPSO在到达指定作业区域后,拖轮需要执行固定FPSO 位置的作业,并尽可能减少FPSO的漂移和晃动,以确保作业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操作技巧1. 了解FPSO的行动计划和作业需求,掌握FPSO的机动性能和惯性特点。
了解天气和海况情况,预估风、流、浪等会对船体造成的影响,并调整拖轮速度和方向,使其与FPSO 具有良好稳定性。
2. 拖轮和FPSO之间要保持良好的协同作业,拖轮需要与FPSO船长沟通协调,根据FPSO运动情况调整拖轮的方向和速度。
3. 对锚泊系统的支撑可以降低FPSO的漂移和晃动。
因此,在锚泊系统上,拖轮要确保拖缆绳与海床成一定角度,调整拖缆的张力,防止FPSO漂动。
拖船辅助工程安装方案范本
拖船辅助工程安装方案范本一、拖船辅助工程介绍拖船辅助工程是指利用拖船对船舶进行辅助操纵和引导,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靠泊或离泊,是一项重要的船舶辅助作业。
拖船辅助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拖轮应具有一定的牵引力和操纵性能,能够根据受船舶的不同要求进行灵活运用;2. 拖船的船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航行技能和丰富的操纵经验,能够应对各种特殊情况和突发事件;3. 拖船辅助作业需要遵守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二、拖船辅助工程安装方案1. 拖船选型与配置在进行拖船辅助工程前,首先需要对拖船进行选型和配置。
拖船的选型应综合考虑船舶的尺寸、载重、操纵性能和船舶所在水域的环境因素。
拖船的配置应包括牵引设备、通讯设备、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等。
2. 拖船船员培训拖船的船员需要接受严格的培训,包括航行技能、操纵经验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船员需要具备为船舶提供稳定的牵引力和操纵性能,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
3. 拖船辅助作业规程制定严格的拖船辅助作业规程,包括在不同风浪情况下的操作规程、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措施等。
4. 拖船辅助工程实施在进行拖船辅助工程时,需要经过详细的操纵规划和操作流程。
根据船舶的大小和操纵性能,确定拖船的牵引力和操纵方式。
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5. 拖船辅助工程后续管理拖船辅助工程完成后,需要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
对拖船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培训船员继续提高操纵技能,总结和分析工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拖船辅助工程管理和操作规程。
三、拖船辅助工程安装方案实施流程1. 制定拖船辅助工程安装方案根据具体的船舶和水域情况,制定拖船辅助工程的安装方案。
确定拖船的选型和配置,进行拖船船员的培训,制定拖船辅助作业规程等。
2. 实施拖船辅助工程安装方案在拖船辅助工程进行前,安排拖船的船员对船舶进行细致的检查和操纵规划。
根据具体的操纵规划和操作流程,安排拖船进行辅助操纵和引导船舶靠泊或离泊。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
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辅助拖轮的使用,保障船舶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和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落实责任、确保安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海船。
第三条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靠离泊、移泊作业时,应当按照《长江干线船舶靠离泊、移泊辅助作业拖轮配备标准》(附件1)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最低配备标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当增加辅助作业拖轮数量或调整拖轮主机功率要求:(一)气象、潮汐、航道通航条件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二)船舶主机、舵机、锚机等关键性设备等因素对船舶靠离泊安全影响较大的;(三)船舶载运 X/Y 类有毒液体物质或散装一级危险货物的;(四)在长江干线洪水期(汉口水位达到或超过10米)航行或靠离泊的;(五)船舶靠离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
引航船舶靠离长江干线江苏段有特殊安全要求泊位的,可以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靠离特殊泊位辅助作业拖轮配备特别要求》(附件2)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五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伴航:(一)因航道条件受限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二)航经障碍性(限制性)桥梁桥区水域且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老旧运输船舶;(三)新造船舶、对主辅机或舵机等关键性航行设备进行维修和需调试的船舶、长期停航恢复航行的船舶;引航船舶航经长江干线江苏段水域,可按《长江干线江苏段引航船舶伴航拖轮配备标准》(附件3)配备辅助作业拖轮,该标准为建议性标准。
第六条下列船舶应当配备辅助作业拖轮助航:(一)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锚地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二)受通航条件限制,进出专用航道掉头作业困难的船舶;(三)实际航速低于主管机关最低航速要求的船舶。
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 上海交通网
附件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一、黄浦江、长江口、杭州湾水域辅助拖轮配备艘数(一)靠码头、系浮筒(见附表一)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3)船长L≥200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吃水d≥11m的船舶;(2)船长L≥300m集装箱船或船长L≥250m的非集装箱船。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船长L≥140m或吃水d≥8m的船舶(其中140m≤船长L <160m侧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集装箱船可以安排1艘拖轮协助);(2)进宝山港池船长L≥120m的船舶;(3)船长L≥120m的危险品船。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船长L≥90m或吃水d≥7m的船舶;(2)靠宝钢所属码头、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3)船长L≥70m的危险品船舶。
5、船长L<90m且吃水d<7m的船舶原则上不安排拖轮协助。
(二)离码头、离浮筒(见附表二)1、四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船长L≥300m的非集装箱船;(2)船长L≥270m且吃水d≥12m的非集装箱船;(3)船长L≥200m且吃水d≥13m的非集装箱船。
2、三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吃水d≥11m的船舶;(2)船长L≥300m集装箱船或船长L≥250m的非集装箱船。
3、两艘拖轮协助的船舶船长L≥120m或吃水d≥9m的船舶。
4、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船长L≥70m或吃水d≥6m的船舶;(2)宝钢所属码头、内港池或里档码头的船舶;(3)危险品船舶。
5、船长L<70m且吃水d<6m的船舶原则上不安排拖轮协助。
(三)进出锚地1、一艘拖轮协助的船舶(1)船长L≥240m或吃水d≥10m的集装箱船;(2)船长L≥200m或吃水d≥9.5m的非集装箱船。
2、船况不良的船舶进出锚地,至少安排一艘拖轮协助。
(四)傍拖拖带船舶、设施、驳船等进出港,每艘被拖船(设施)至少派一艘拖轮傍拖。
拖轮人员配置标准要求
拖轮人员配置标准要求拖轮人员配置标准是指根据拖轮的规模、用途、航区和作业条件等因素,确定拖轮船员的职责、资质和数量的要求。
一般而言,拖轮人员配置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船长和引航员:拖轮船长是负责指挥船舶操纵和作业的最高职务,具备拖轮航行和操纵技术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引航员负责指引船舶进出港口、水道等狭窄的航道,并协助船长进行拖轮的操纵和作业。
2. 拖轮驾驶员:拖轮驾驶员是拖轮操纵和作业的核心人员,负责拖拽、牵引和推进船舶。
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航海知识和技术,熟悉拖轮的操作系统和设备,并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工程人员:拖轮的工程人员主要负责维护和修理拖轮的动力装置和设备。
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机械和电气知识,能够独立进行维修和故障排除,并参与船舶的应急处置工作。
4. 航海员和通信员:航海员主要负责绘制航海图、进行导航和航行安全监控等工作。
拖轮通信员负责维护和操作船舶的通信设备,进行与其他船舶和港口的联络和沟通。
5. 救生员和医疗员:拖轮上应配置足够的救生员和医疗员,确保船上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获得救援和医疗服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操纵拖轮的船员还需具备相应的证书和资格。
一般来说,船长和引航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航海证书,拖轮驾驶员需要持有拖轮操作证书,工程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机械、电气证书。
拖轮人员配置标准还需要考虑船舶的规模和用途。
例如,大型拖轮需要配置更多的驾驶员和工程人员,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在特定的航区和作业条件下,还可能需要特殊的资质和经验,如冰海环境下的拖轮作业需要具备冰航资质的船员。
总而言之,拖轮人员配置标准应根据拖轮的需求和要求,合理确定船员的职责、资质和数量,确保拖轮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浙江港航
附件4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水发〔2017〕104号《港口收费计费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舟山港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使用,确保船舶引航作业安全,为港航企业提供阳光引航服务,根据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及工作要求,制订本配备标准。
第二条在舟山港水域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
第三条本配备标准按照“安全、公平、经济”原则,以合理满足船舶引航作业的安全需要,并充分兼顾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
第四条根据舟山港域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技术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制订散货船、杂货船及油船等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一、表二)和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表三)。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辅助拖轮配备标准,以引航方案中拖轮配备要求实施。
(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1(三)船方因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需要增配的;(四)季风、台风、强对流天气等特殊气象条件下、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增配拖轮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液化气船、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引航情况。
第六条舟山引航站要与当地港口企业、拖轮公司等相关单位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配备标准,共同协商决定配备满足基本生产需要的拖轮数量和总马力配置,经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认可后,配备使用。
第七条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应当根据确定的拖轮配备要求安排拖轮或者委托舟山引航站安排拖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引航员在引航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引航作业方案使用拖轮。
如需变更辅助拖轮配备,引航员应向船方或船舶代理说明原因,并报经舟山引航站同意。
第九条本配备标准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配备标准由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负责解释。
拖轮使用规定
拖轮使用规定拖轮使用规定一、前言拖轮是一种用以拖曳或推动船舶或其他浮动设备的专业船只。
为了确保拖轮的安全操作、有效工作,保护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需要制定一系列拖轮使用规定。
二、拖轮基本规定1. 拖轮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船舶驾驶执照,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2. 拖轮的船长和机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航行和相关的商业运输规定,如导航标识、交通规则、人员乘坐等。
3. 拖轮必须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持良好的机械运转和船体状态,确保安全航行。
4. 拖轮必须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衣、救生圈、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备案。
5. 拖轮必须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以便与其他船只和岸上人员进行联络。
三、拖轮操纵规定1. 在操作拖轮前,必须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排除积水的工作,确保船舱内干燥和安全。
2. 拖轮的起动、停机和航行速度调节必须要稳定和适当,防止船体和设备的损坏。
3. 拖轮在起动和停机时,必须保持船舶与拖轮之间的安全距离,并严格按照信号和通讯规定进行操作。
4. 在航行中,拖轮必须严格遵守航行规则,如避让机动船舶、守航道、避免与其他船只碰撞等。
5. 在拖曳或推动船舶时,必须确保被拖船的稳定和安全,避免引起船舶破坏或人员伤亡。
四、拖轮应急措施1. 拖轮驾驶员应熟悉各种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并保持随时能够采取行动的状态。
2. 发生火灾、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拖轮驾驶员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通知相关单位并寻求支援。
3. 在遭遇恶劣天气或海况时,拖轮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航向、速度和工作方式,确保船体和设备的稳定。
4. 拖轮发生故障或设备失效时,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五、拖轮维护规定1. 拖轮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修理和涂漆,确保船体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拖轮机舱和船舶其他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和整齐,防止杂物积堆导致安全隐患。
3. 拖轮必须按时更换润滑油、燃料和其他液体,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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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按照“科学配备、规范使用、确保安全、适时评估”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拖轮的申请和变更
(一)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在申请引航计划时,根据本办法向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拖轮公司(以下简称“拖轮公司”)申请配备引航作业辅助拖轮,并将拖轮配备计划通报引航调度。
(二)根据引航作业需要,引航调度对船公司或船舶代理申请辅助拖轮计划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船公司或船舶代理。
(三)因气象、潮汐、航道条件变化、船舶操纵性能异常等原因,需变更拖轮时,现场引航员应向被引船船长说明原因并向引航调度报告,引航调度及时向引航站领导汇报,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后变更拖轮配备。
二、拖轮配备数量的一般要求
(一)引航作业辅助拖轮数量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作业拖轮配备数量要求,见下表。
2.抛、起锚及掉头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数量。
根据水域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状况、被引船舶操纵性能等情况,各引航站依本办法及各区段特别要求,商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配备辅助作业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作业,因航道条件、泊位档距、靠泊要求限制等特殊情况,或安全主管机关要求,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4.因船舶主辅机、锚设备缺陷等操纵性能受限的船舶作业可适当增加拖轮配备数量。
(二)增加或减少拖轮配备数量
1.增加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须征得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同意。
2.装有侧推器且能正常使用的船舶,可适当减少拖轮的配备。
(三)抢险、救助等特殊情况,拖轮的配备服从安全主管机关的安排。
三、各区段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还应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太仓
1.D≥11米进出江船舶,或250米≤L<270米进江船舶,或及250≤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2.L≥270米的载货进江船舶,或L≥300米出江船舶:配备2艘拖轮伴航。
(二)常熟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2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120米≤L<145米且D<9.7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进出常熟港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或L<70米且D≥6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05米的船舶,或70米≤L<105米且D≥7.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伴航:
(1)10.2米≤D<10.8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苏通大桥桥区到码头伴航。
(2)10.8米≤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1#浮到码头伴航。
(3)D≥11.2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长江1#浮到码头伴航,另加1艘拖轮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三)南通
1.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1)上段(新开闸至通钢5号):125米≤L<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L<85米船舶靠离泊需掉头时配备1艘拖轮辅助。
(2)中段(南农闸至新开闸):205米≤L<250米的船舶靠离泊需要掉头时配备3艘拖轮。
(3)下段(南农闸以下):205米≤L<230米且10.5≤D<10.8米的船舶,洪水期(每年6月1日至10月31日)配备3艘拖轮协助靠离泊和掉头。
2.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8米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
(4)10.5米≤D≤10.8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5)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6)(6)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自码头或船厂或锚地至苏通大桥伴航。
(四)张家港
1.抛起锚掉头:
L≥175米或D≥9.7米下行需掉头进入九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
(1)L≥175米,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大新或永钢专用航道,或出永钢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45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南水道、大新专用航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3.伴航:
(1)L≥265米或载重吨>105000吨进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2)223米≤L<265米或45000吨<载重吨≤105000吨且D>9.7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3)D>10米进出江船舶:航行于福南水道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4)L≥265米或D≥9.7米,且船龄≥30年的船舶: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配备1艘拖轮伴航。
(五)靖江
1.抛起锚掉头:
(1)L≥175米或D≥9.7米需要掉头进入十二号锚地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175米或D≥9.7米在福姜沙水道上口掉头进出福南水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伴航:
(1)L≥145米的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专用航道及苏通大桥桥区伴航。
(2)L≥145米的新造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3)D≥9米,载运一级危险品或载运X/Y类有毒液体物质夜间进出福北水道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伴航。
(4)L≥25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5)D≥9.7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六)江阴
1.抛起锚掉头:
L≥160米或D≥9米掉头进入停14、停15、锚12锚泊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伴航:
(1)L≥145米的新造、厂修出江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北水道伴航。
(2)L≥250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全程伴航,航行于苏通大桥桥区时另加1艘拖轮伴航。
(3)D≥10.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福南水道伴航。
(七)镇江
1.抛起锚掉头:
(1)205米≤L<250米或9.7米≤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250米或者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高洪水位期掉头水域受限时,L≥175米且D≥9.0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镇江奇美化工码头:
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镇江金东纸业码头:
1)靠离1#泊位,85米≤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2)靠离2#泊位,枯水期,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洪水期,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且≤16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L>160米靠泊作业的船舶,配备3艘拖轮,离泊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专用航道码头(三江营河口内、太平州捷水道下段):
85米≤L<12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L≥125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八)南京
1.靠离码头、系离浮筒:
(1)85米≤L<14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145米≤L<170米的船舶,空载配备1艘拖轮,重载配备2艘拖轮。
(3)170≤L<250米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4)L≥250米的船舶:配备3艘拖轮。
2.抛起锚掉头:
(1)205米≤L<250米或9.7米≤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L≥250米或D≥11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3.进出专用航道及靠离特殊泊位:
(1)宝塔水道:
扬子专用航道:L≥130米掉头作业的船舶,配备2艘拖轮。
南京二桥北汊以上:L≥75米的船舶,配备1艘拖轮。
(2)特殊泊位:
南炼1、2、3号泊位:L<85米的船舶离泊时,配备1艘拖轮;L≥85米的船舶离泊时,配备2艘拖轮;L≥145米的船舶靠泊时,配备2艘拖轮。
(3)丁字型、顺流等非常规靠离泊的船舶:另加1艘拖轮。
四、危化品运输船舶辅助作业,应优先配备消拖两用拖轮。
五、其它
(一)本办法适用于进出长江需要引航作业的船舶。
长江江苏段以上引航作业辅助拖轮的配备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主管机关另有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中的“拖轮”,指操纵性能良好的全回转拖轮。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