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时服务收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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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甲、乙双方于年月日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就主合同中,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事宜,双方依据《四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收费方式
双方同意乙方采取按下列方式收取律师费:
1、主合同第三条(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项目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时收费方式收费;
2、主合同第三条(二)(三)服务,在甲方发生服务需求时,双方另行协商收费方式。
二、收费方式与收费数额
1、采取预约式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乙方按下列方式收取律师费:
(1)甲方缴纳预约费3000元(预约费不计入服务时间),含法律顾问服务年度内不限次数的电话咨询、网络即时交流(如QQ)咨询、20次在线方式的法律文书审查。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1)项以外的服务,实行计时收费方式,费用为400元/小时。甲方首次预购不少于10小时(4000元)服务,发生实际服务时间,按实际服务时间结算服务费用。
乙方提供的服务超出甲方预购时间的,甲方应当提前预购后期服务时间,每次预购不少于5小时。没有预购服务时间,乙方有权终止服务。
三、计时收费标准
1、文字审核类:审核或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每审核一页或1200字,计算0.5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2、文字起草类:起草合同、协议、章程以及律师函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每起草一页或1200个字,计1小时工作量,不足半页按半页计算。
3、非文字工作类:咨询、指导、谈判、调查等其它服务项目,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4、按协议另行收费的或不在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内的主合同(二)(三)服务项目,不计入上述服务购买的范围。
5、乙方主动上门走访、回访服务的不计入收费时间。
6、法律顾问根据甲方要求或业务需要上门服务或异地场所服务,根据路途远近,按照下列往返在途时间计算方式计时,该时间计入收费服务时间。
⊙成都市二环路内在途时间、连续工作中的休息时间不计入有效工作时间。
⊙数个律师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工作时,不合并计算工作时间,以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为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
⊙成都市区二环路外,三环路内,增加0.5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成都市行政辖区,三环路外,增加1小时的往返工作时间;
⊙成都市行政辖区外、四川省境内,增加1—5小时的工作时间(距成都路途高速公路每200公里、其他公路每100公里计1小时工作时间,最长计时不超出5小时);
⊙四川省外、中国大陆境内,增加1—10小时的工作小时(距成都路途高速公司每200公里、其他公路每100公里计1小时工作时间,最长计时不超出10小时);
⊙港澳台地区,增加8—10小时的工作时间;
⊙海外服务,视具体情况商定。
四、收费时间
律师费的支付时间:首次支付预约费3000元,购买服务时间10小时(不少于10小时),计收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柒千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
乙方提供服务在甲方预购的时间结束前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增加服务时间的,应当在预购的服务时间结束前预购。每次不少于5小时。
预购服务时间结束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工作时间记录单》(见附件),服务年度期满,双方应当按照《工作时间记录单》结算。
五、乙方代收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支付。
非经书面约定,甲方不得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代为支付上述费用。
六、差旅费收取方式
1、乙方需要出差外地办理业务(成都五城区以外),需要发生差旅费的,甲方应当先行向乙方预支估算的办案差旅费。
2、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应及时凭有效票据与甲方结算办案差旅费,多退少补。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就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四川省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生效条款
此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