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虚拟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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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虚拟财产的执行

论文摘要计算机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应运而生,而随之而来,虚拟财产的执行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论文关键词虚拟财产执行可行性

2003年2月17日下午,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发现存放在“国家主席”ID下的装备全部被盗,遂联系游戏运营商要求提供盗号者真实资料,却被拒绝,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也被拒绝。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没有尽到保障游戏者私人财产安全义务,侵犯游戏者安全保障权和知情权为由,将运营商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北极冰公司公开道歉,恢复其丢失和被删除的游戏装备,并支付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金。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含量,因此判定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作为我国首例虚拟财产案件,本案掀开了虚拟财产类案件的序幕,也掀开了学界关于虚拟财产性质,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及其执行措施的热议。

一、虚拟财产的内涵及其分类

从中文字面上看,虚拟财产由“虚拟”与“财产”两个词构成。于“虚拟”二字,由西人James Martin所著《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一书中“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的叙述或许最为贴切地提供了理解的铺垫,如其所述,虚拟即为那些相对于那些在现实之中业已存在的事物及其发展的

变化过程,通过程序而映射到由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所支撑的运行环境之中的,以模拟现实环境中事物真实的活动过程。由此,虚拟财产或可简单解释为存在于以现代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支撑虚拟空间内的、虚构的、缺乏现实的物质存在载体的财产。

有学者将虚拟财产的定义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的虚拟财产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中,特指那些依赖于游戏中的虚拟环境,可由游戏玩家操纵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得现实利益具备现实交易价值可能性的网络游戏资源,具体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角色(包括游戏等级)以及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积累的包括虚拟金币(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在内的一切有价值的资源。在狭义虚拟财产的背景下,也可以这样理解虚拟财产,作为现实生活中社会关系的延伸和扩大,网络游戏玩家们自身及其相互间在由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符合游戏设置游戏活动催生出了一种全新的、存在于虚拟的非物质世界的社会关系,而虚拟财产就是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客体的存在,在网络游戏中出于游戏的目的依照游戏的设置为网络游戏玩家所控制支配、调取使用、或交易获益。而与此相对应,所谓虚拟财产,根据对广义的虚拟财产定义研究最具代表的杨立新在与其博士生王中合合著《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以及基本规则》一文中的观点,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与网络中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豍”。其他学者也在此基础上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存在于网络

环境中,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事物”,“虚拟财产是指以一定的数据、信息、符号储存到网络中的虚拟物豎”。通过简单地分析即可得出,广义的虚拟财产的范围突破了网络游戏空间的范围,超越了其限制,更加侧重对“虚拟”所具有的数字化及非物化等特点的理解和把握,几乎涵盖了一切存在于互联网虚拟空间内能让人察觉感知到的,具有现实的交易价值的,由所有者专有的并能随时调取使用的数据资料,除去早期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财产货币外,还包括电子邮箱、网络ID、博客微博、网络硬盘等,另外,甚至辐射到一些现实中的权利在网络中的延伸,如,网络版权、隐私权等。

也有学者根据虚拟财产的概念以及其表现形态,将虚拟财产分为虚拟有体物和虚拟无形财产两大类,如果说对虚拟财产进行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是着眼于“虚拟”范围之宽窄,那么也可说,对虚拟财产所进行的虚拟有体物与虚拟无形财产之划分更加侧重于“财产”之形式,是根据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所进行的拟制的对象——那些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财产所具有的形式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虚拟有体物涵盖了通常所说的狭义的虚拟财产,体现为网络环境中对于现实环境中客观存在的物质财富的模拟。林旭霞教授在《虚拟财产解析——以虚拟有形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一文中,从技术意义、来源、表现形式等方面对虚拟有形财产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他认为“从技术意义上讲,虚拟有体物是存储于服务器上的电磁记录;从来源上看,虚拟有体物的生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服务协议,并遵循一定的操作规则;从表现形式上看,虚拟有体物表现为有一定的声音、图像、文字等构成的实物

形态,因而可以被感知,如同现实世界的有体物,它们具有民法上的属性豏”。虚拟有体物不仅包括那些网络游戏中具有财产属性的辅助物品,如游戏角色、道具、装备、宠物等,还包括现实事物在网络中的种种拟制物,如注册的通讯号码和通讯地址、网络地址等。不同于虚拟有体物包含有与现实世界中有体物相对应的拟态,虚拟无形财产是网络空间中对现实环境中无形财产的模拟的体现,主要体现为那些不直接具有电磁形式却同样具有价值的虚拟财产,包括了知识类的财产、资信类的财产、以及一些模拟的人身权益。

本文主要以狭义的虚拟财产为视角对虚拟财产的执行问题展开分析。

二、虚拟财产的可执行性

(一)虚拟财产与物

将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是沿袭古老的民事立法传统,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物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充,不断发生变动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比如,在古罗马法时期,人们对物的概念进行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其中,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能够被人所控制的自然物;而无体物则指的是法学理论中所有权和物思维模式的产物。这样做的原因是受制于当时代社会生产力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有限,罗马人只有将权利也转化为物,才能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对该权利的实际拥有,而权利的转让在认识上便也如物的交付一般形象真切,易于掌控。从上述的划分中,可以看出,古罗马人将有体物之“体”限于外在之形,认为有体物应当是客观存在并且可凭借人的

感官而触觉的物,但由于时代的局限,当时代的古罗马人并不知晓瓦斯、电力这类物质,也想当然的不可预测到假以时日这些无形又难以单纯凭借感官去感知甚至难以发现的物质资源将作为经济的客体并因而成为权利标的的新形式出现。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人们对物的认识逐步改变和深化,物的范围不断扩大。近代民法理论逐渐抛弃这种“有体必有形”的陈旧观念。在立法例上,瑞士民法、韩国民法有类似规定,德国民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对物作了扩张解释,将自然力作为物权客体。可见,物的外延已经经历了两次历史扩张:分别是在古罗马时代与近代,罗马法将权利视为无体物,而近代民法又将光线、电力、热能、频道、磁场等自然力纳入到有体物范围之中。

那么,今天的虚拟财产的地位问题是否也可以通过对物的范围进行第三次扩张来解决呢?虚拟财产无形无体,在外观上似乎符合无体物的特征,但是我们应当对无体物进行深入的分析,就会发现无体物的概念诞生于物质化财产结构下,而在信息社会环境下,其存在基础早已不复存在。因此,虚拟财产不应从属于传统民法中“物”的范畴。依刁胜先在《论信息的民事权利客体地位》中所言,虚拟财产应当作为非智力信息,从属于信息之中,被另列为独立并区别于物的一类全新客体。

(二)虚拟财产与财产

一如“虚拟”二字在英文中的对应词汇“virtual”含义(一为非真实:二为可因其表现之真视为真实)所暗含的天然矛盾,那些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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