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二十条释解
医师授权
医师授权-临床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注册执业医师。
第三条,医师授权管理范围应与医院的等级、功能、任务,与匹配的技术能力相一致,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相应的诊疗科目。
第四条,医师授权的认定原则:各级医师的授权必须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前提下,根据医师的技术资质(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及其实际能力水平,确定该医师所能实施和承担的相应诊疗范围与类别。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医院成立医师资质授权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医务部和人力资源部主任、部分高级专家担任委员。
主要职责为审定医师资质授权标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部。
职责为协调日常工作,协调制定医师资质授权范围和标准,组织医师资质的审定、授权,定期考核监督执行情况。
第六条,各科室成立本专科医师资质授权评审小组,由科室主任担任组长,部分高级医师担任组员,负责对科室医师资质授权申请的审核。
第三章、医师资质授权的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医师资质授权的范围是在医院注册的所有执业医师。
第八条,医师资质授权包括资格授权和权限授权。
一、资格授权包括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权限授权在资质授权的基础上,包括基础授权、专科授权和特殊授权。
1、基础授权: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准予独立开展患者评估、诊断、各种授权治疗(含操作和基础手术)等医疗服务,并参加临床医学教学和指导实习。
2、专科授权:在基础授权基础上,准予独立开展有专科特点的患者评估、诊断、会诊、和各种授权治疗(含操作和专科手术)等医疗服务。
3、特殊授权:在满足专科授权,并获得特殊专业技术准入资质的基础上,准予独立开展专科特点的患者评估、诊断、会诊及各种授权治疗(含特殊操作和特殊手术)等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文章来源:/Content-8060.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急救中心(站)、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五)鼓励社会办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第四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卫生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名称、诊疗科目和床位规模;(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五)具有符合规定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具有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根据以下分类进行管理:(一)一级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二)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三)三级医疗机构:包括市级医院、省级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第三章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设立申请书;(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相关证明材料;(三)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资质证明;(四)医疗设施、设备和房屋相关证明材料;(五)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六)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机构设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中国医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全文及重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年1月初,新医师法(草案)首次对外征求意见,其前身是1999年5月1日实施的“执业医师法”。
修法进程推进较快,经今年6月的二次审议后,于此次正式通过。
《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20余年,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时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跟上时代发展。
因此,修改《执业医师法》势在必行。
关于《医师法》修改,在2019召开了立法研究课题开题会,今年年初已经开始落实修订准备。
此次修订,是将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参加医师考试门槛也有了新调整。
《医师法》此番修订,可谓众望所归。
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医师的重视和关怀,是对全国医生极大的鼓舞,更是倡导全社会尊医重师的重大举措。
最重要说明中专考执业医的问题:此前《医师法(草案)》中有提到,医师分为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等四个类别;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为大专。
在新的医师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中专学历都还可以报考!《医师法(草案)》一出,很多同学想知道中专生什么时候不能报考?现在明确医师法施行的时间,中专生不能报名医考的时间也确定了!《医师法》自2022年施行,2027年后,中专学历将不能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也就是说有五年的缓冲期。
目的其实是,国家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中专生如何有效利用这5年的时间拿到执业医师证书或者达到报考的门槛呢?毫无疑问,要抓紧时间,努力参加考试。
(一)如果你已经考了助理医师,5年内考下执业医师即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2月28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章注册程序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出具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学证明的出具行为,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医师及其他依法具有出具医学证明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具单位”或“出具人”)出具各类医学证明的行为。
第三条出具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出具,确保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二)客观公正,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三)规范操作,确保医学证明的格式、内容和程序符合规定;(四)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二章医学证明的种类第四条医学证明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健康证明;(二)疾病诊断证明;(三)疾病治疗证明;(四)传染病防治证明;(五)职业病诊断证明;(六)死亡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出具的医学证明。
第三章医学证明的出具程序第五条出具医学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出具人应当核实患者身份,确认患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医疗需求;(二)出具人应当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诊断,确保医学证明的准确性;(三)出具人应当根据检查、诊断结果,依法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四)出具人应当告知患者医学证明的用途、法律效力及相关注意事项;(五)出具人应当妥善保管医学证明,确保其安全、完整。
第六条出具健康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健康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健康状况等信息;(二)健康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七条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疾病诊断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疾病名称、诊断依据、诊断结果等信息;(二)疾病诊断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第八条出具疾病治疗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疾病治疗证明应当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诊科室、就诊时间、疾病名称、治疗方案、治疗过程、治疗效果等信息;(二)疾病治疗证明应当由出具人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出具日期。
名医工作室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名医工作室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名医工作室是指在医疗机构内设立,由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师领衔,为患者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和指导的专业科室。
第三条名医工作室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名医工作室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工作室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1. 主治医师(领衔医师);2. 科室主任;3. 护理部主任;4. 质量管理科负责人;5. 医疗服务科负责人;6. 医疗安全科负责人;7. 其他相关人员。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职责:1. 制定工作室的管理制度;2. 审议工作室的重大事项;3. 监督工作室的日常运行;4. 调解工作室内部矛盾;5. 定期向医疗机构报告工作室工作情况。
第七条主治医师(领衔医师)职责:1. 负责工作室的医疗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2. 组织和参与工作室的学术交流活动;3. 对工作室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4. 对工作室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5. 负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科室主任职责:1. 负责工作室的行政管理;2. 协调工作室与医疗机构其他科室的关系;3. 组织实施工作室的工作计划;4. 确保工作室的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护理部主任职责:1. 负责工作室的护理管理工作;2. 组织和实施护理人员的培训;3. 确保护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4. 参与工作室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质量管理科负责人职责:1. 负责工作室的质量管理工作;2. 制定工作室的质量控制标准;3. 监督工作室的医疗服务质量;4. 分析工作室的质量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科负责人职责:1. 负责工作室的医疗服务工作;2. 制定工作室的医疗服务流程;3. 确保医疗服务的高效和便捷;4. 收集患者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执业医师法释义
执业医师法释义【最新版】目录1.执业医师法的背景和意义2.执业医师法的主要内容3.执业医师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执业医师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医师职业制定的法律,于 1999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医师职业的管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执业医师法的主要内容《执业医师法》共分为九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总则:明确了《执业医师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考试和注册:规定了医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报考条件和考试科目等内容,明确了医师注册的条件、程序和注册管理部门。
3.执业规则: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提高等。
4.培训和考核:明确了医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规定了医师培训和考核的要求和程序。
5.保障和权益: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合理报酬、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6.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7.附则:规定了《执业医师法》的施行日期和其他相关事项。
三、执业医师法的实施与影响《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业医师法》的指导下,我国医师队伍逐渐壮大,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
总之,《执业医师法》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服务活动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执业注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确保医师的执业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
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四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学继续教育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五)具有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临床实习或工作经历。
第三章注册内容第五条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医师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二)医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三)医师的执业范围;(四)医师的执业地点;(五)医师的执业有效期。
第四章注册程序第六条医师申请执业注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医师执业证书;(三)医师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申请再注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一)对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进行审查;(二)对医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医师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注册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四)违反国家医学继续教育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医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医务人员的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药剂人员等。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规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第二章执业资格与注册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并在我院进行执业注册。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超出注册范围。
第六条医务人员执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医院报告,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执业行为规范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诊疗规范,遵循诊疗原则,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关心、体贴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耐心解答患者疑问,合理引导患者配合诊疗。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爱护医疗设备,合理使用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如发生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向医院报告,并积极配合医院处理。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诊疗方案、风险等,并取得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冷静、客观,不得侮辱、诽谤患者及其家属。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医院设立医务科,负责医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医院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考核不合格者,医院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学课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_www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予以吊销 有下列情况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 动;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追究法律责任 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 任何人不得骚扰医师执业,侮辱、诽谤、侵犯 医师人身自由,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严重时,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追 究刑事责任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财物等,获 得不正当利益 医师遇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 时,要服从县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遣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发 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要及时 报告 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执业 类别内工作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按医师的业务、工作成绩、 职业道德进行定期考核 不合格者,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接受培训 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期 满,再次进行考核,仍不合格,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县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师培训计划, 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对农村 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县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医师考核任 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 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下列情况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 ※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有显著贡献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救 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 ※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 的基层努力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的其他情况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6.26 九届人大第三次常委会通过 1999.5.1 执行 共六章: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 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 制定本法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执业医师行为、保护患者权益而颁布的一部法律。
以下是对该法律相关精神的阐述。
第一,保障患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执业医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人身权、知情权、自主选择医疗权等。
同时,该法要求医师遵循医疗伦理,不得隐瞒、谎报病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索要、接受患者财物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医疗行为中保持公正、诚实、责任心。
第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详细规定了医师的执业条件和执业要求,包括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参加规范化培训、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等。
该法还明确规定医师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医学原则和道德规范开展医疗活动,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实施违反医学伦理、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医师职业素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推动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建立健全医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医师执业登记制度、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等。
通过这些制度,可以对医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监督医师的执业活动,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医师的考核、惩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的医师,将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以维护医疗行业的权威和公信力。
第四,促进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医师的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要求培养具备临床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的医师。
该法还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提高医学科学水平,推动医疗技术和医学科学的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精神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医疗行业的规范和管理,旨在保障患者的权益,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建立健全的医师管理制度,促进医学教育和医学研究的发展。
这些精神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推动医疗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14•【文号】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00.09.14•【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二000年九月十四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经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务部门和政治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或者团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务部门,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兵种、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和军队人员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定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并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专题讲座
个体行医的特别规定 1、资历: 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5年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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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
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 医师进行依法管理。
(1)在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注册方面(3条)
第13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 体办理注册手续。”
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记忆:本1专2中5——本科1年,专科2年,中 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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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某甲中专毕业(医疗专业)后招 聘至医院工作已三年多,在医院 放射科从事技术工作。其希望作 临床医师,因此想参加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卫生行政管理部 门不准其报考。
第21条:在规定医师权利时间接地规定了所在机构应为医 师执业活动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 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26条:对在本机构执业的医师所要进行的实验性临床医 疗,医疗机构有批准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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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目前我国政府正在极力推 行医疗体制的改革,改革本身也是 一项摸索性的探索过程。作为医疗 行业,政府要求其达到的是在参与 市场竞争的同时也承担救死扶伤的 社会公益性机构的义务,这显然加 大了医院本身的运行难度也提高了 医院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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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医疗机构本身的高风险性,那 么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违规违法操 作,赔偿数额将是巨大的,对医疗 机构和相关个人的处理也会是毫不 手软的。
执业医师法
医务工作者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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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一起学习之前,首先让我们 来分析一下目前临床医疗护理工作 者面临的几方面的重压,了解现阶 段医疗行业正处在社会舆论的风口 浪尖。
保障医疗安全的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规范。
第二条本制度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安全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确保患者生命健康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医疗事故发生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纠正医疗缺陷,保障患者权益。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共同维护医疗安全。
第二章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组织架构,明确医疗安全责任,设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疗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医疗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培训;(三)开展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四)监督医疗安全措施的落实;(五)处理医疗安全事件;(六)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安全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包括:(一)制定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和规范;(二)开展医疗质量评估;(三)实施医疗质量改进措施;(四)建立医疗质量信息反馈机制。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隐私。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医疗安全原则。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当参加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疗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进行充分告知,取得患者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255-2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周克玉;;
2.关于执业医师法(草案修改稿)、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1998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J], 王维澄;;
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8年6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张绪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J], ;
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初步审议情况的汇报——1998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J], 李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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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的考试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单元(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 经提醒仍未按要求将规定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未在规定位置参加考试的;(四)未按要求使用考试规定用笔或者纸答题的;(五)未按要求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正确书写本人信息、填涂答题信息或者标记其他信息的;(六)开考半小时后,经考试工作人员提醒仍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的;(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十)在考室或者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十一)在评阅卷过程中,主观题答案具有完全一致的观点和文法的;(十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被查出携带记载医学内容的材料或者工具的;(二)填写他人识别信息或试卷标识信息的;(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四)在考场警戒线范围内交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相关材料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设备、材料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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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章第二十条释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释解】 本条是关于医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公告和备案的规定。
第一,公告。
公告应是向公众告知,让公众了解。
这是医师注册管理的一个必经程序,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公众对医师执业活动的监督,防止无证行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得到合格医师的医疗服务。
公告的机构。
公告的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辖区范围内,对由其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医师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
公告的内容是医师注册和被注销注
册的情况。
公告的形式。
公告的形式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可以是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其他能让公众知道的形式。
第二,备案。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相当于“知道了”。
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医师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加强对医师管理的监督。
因此,本法规定医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都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的程序是,由县级以上卫生局将由其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医师的人员名单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将名单汇总,然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卫生部医政司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释解
中国医师杂志征稿
中国医师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管的大型医学学术类综合性科技期刊(月刊)(ISSN1008-1372
CN43-1274/R ),国家科技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本刊开设有《执业医师与法律》、《医师专访》、《医师论坛》、《专家讲座》、《科研论著》、《理论探讨》、《学术争鸣》、《临床报道》、《病案讨论》、《经验交流》、《误诊误治教训》、《药物与临床》、《检验与临床》、《国内外医学科技信息》等栏目,优先刊登具有前瞻性、导向性、实用性的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论著。
来稿要求:⑴文稿应具先进性、科学性、逻辑性,
重点突出,有理论与实用价值。
文字力求准确、简练、通顺,以3000字以内为宜。
⑵医学名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典》为准。
简化字按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书写,计量单位按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⑶参考文献,一般论著在10篇左右,综述15篇左右为宜,且以作者亲自阅读的近年重要文献为主,未正式发表的资料请勿引用。
来稿请作者单位盖章,以保证稿件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作者单位需用全称并写明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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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中国医师杂志 2000年7月 第2卷第7期© 1994-2006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