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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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摘要:马克思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中提出了他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①初学者往往认为,该论断真正揭示了人的本质,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思想最完整、最深刻的表述。本文则不以为然,而是试图从纵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过程,来透视这一论断所具有的方法论意义;从横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认识的三个层面:劳动、社会关系和需要的关系,来揭示人的本质丰富而完整的内涵,以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

关键词:人的本质;自我意识;自由;理性;人;劳动;社会关系;需要

人的本质问题是马克思在创建科学理论的活动中所一直关注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马克思经历了一个复杂、艰辛的过程,揭示出多层面的丰富内涵。

一、纵向梳理: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过程——方法论的转变

以《博士论文》为始,以《提纲》为终,这一过程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人的本质是“自我意识”、“自由”、“人”

1841年马克思写了《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博士论文,这主要是出于当时反封建专制的政治需要。这时,他是青年黑格尔派的积极分子,深受自我意识哲学的影响,认为“人的自我意识具有最高的神性。不应该有任何神同人的自我意识相并列。”②《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开始直接投身现实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在1842年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他针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反动本质,提出:自由是人类的精神特权,只有自由的出版物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精神;这一制度不是理性国家给人民颁布的法律,而是取消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仍然把国家和法看作正义、理性的代表,应当代表全社会的共同利益,而把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占了法的上风”斥责为“下流的唯物主义”。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影响下,把市民社会、国家等社会形式视为“人的本质的实现”或“人的本质的客观化”,把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政治国家视为人的本质的异化。《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开始批判布·鲍威尔的宗教观,探索实现“人类解放”的道路,但他对人的基本观点是“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还明显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

总之,从《博士论文》到《德法年鉴》,马克思从一个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到

直接投身现实斗争,并在斗争中逐渐磨砺自己的思想。虽然在这一阶段马克思接触到大量社会现实问题,将等级、国家、法、宗教、市民社会等都纳入自己的议题中来,并且沿着唯物主义的方向逐渐深化;况且从“自我意识”到“人”也反映出马克思认识上的进步,但从抽象的理性、自由原则出发来界定人的本质却是马克思这一时期的基本方法。换言之,马克思虽然从以上一些现实问题中认识到人的重要性,但一论及人的本质又往往悬浮在这些现实问题的对立面上,结果陷入玄想与空谈。

2、《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人的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即劳动。

受恩格斯《政治经济学大纲》的启发,马克思从针对“副本”的批判转向针对“原本”的批判,到从对宗教、国家、法的批判转向市民社会(即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批判,从哲学进到政治经济学。在《手稿》中,针对异化劳动这一事实,马克思指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③即生产劳动,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由于工人与资本家的对立,劳动异化了。因此要消除异化,实现人的本质的复归,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也是通向共产主义的必要前提。在这里,马克思把人的本质归结为劳动,把社会历史归结为劳动异化和扬弃这种异化的历史,因而也就很自然地把生产劳动看作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他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可见,把劳动引入人的本质,拉近了人的本质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有利于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但是《手稿》中作为出发点的人的本质即“自由自觉的活动”,仍带有抽象化、理想化的性质,往往成为脱离现实社会关系而孤立存在的东西;而马克思所表述的人的异化和复归的人本主义模式,离从物质生产实践出发来说明社会历史的唯物史观显然还有一定距离。所以说,这时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具有过渡性,既与劳动联系而具有现实性,又保留了原有人本主义的色彩而具有抽象性,显示出马克思思想方法的不成熟。

(3)《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虽没有直接谈到人的本质问题,但他猛烈批判了布·鲍威尔的“自我意识”哲学,同时也直截了当地把现实的物质生产看作历史的发源地,这两项成果都使得马克思进一步消除自己思想中抽象化、理想化的成分,开始把劳动融入到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到了1845年《提纲》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至此,马克思终于否定了从单个人的抽象物(诸如自我意识、自由、人、理性、正义等)出发来界定人的本质的研究方法,正式确定了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诠释视角,因而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这一提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历史上关于人的本质的思考方式。按传统思维,本质和关系相比是属于个人的,人的本质是人自身固有的东西,而人类、社会、历史都是由个人的这种内在本质所决定的。由于这种本质规定是人先天具有的,从而是僵化不变的,因此在说明现实变化着的社会关系时往往陷入捉襟见肘的困境。但马克思在这里恰恰是根据关系来说明“本质”,认为个体不是人们关系的起源和构成的基础,而是这些关系的“承受者”,是社会关系使个体变成社会的人,形成独特的社会品质,亦即人的本质是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不断生成、不断发展的,这样就把人的本质和社会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性。

第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提法,使得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更具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提纲》讲的社会关系不是某一种社会关系,而是“一切”社会关系,它包括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诸方面。其中,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最基本的关系,政治的、思想的社会关系都是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在阶级社会中,以上各种关系都表现出一定的阶级性。这样社会关系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有层次的体系,人的本质体现在社会关系体系之中,要正确地认识人的本质只有在分析社会关系的历史体系过程中才有可能。在此后不久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正是进一步发挥这一系统考察的方法,制定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

但是,马克思论断的方法论义并不意味着它能涵盖人的本质的全部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个认识阶段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突出各阶段认识的侧重点和特色,但绝不是泾渭分明。就说社会关系这一视角吧,也并非到《提纲》中才提到。《在博士论文》时,马克思已经通过两位古代哲人关于原子运动的思想,开始从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出发来理解人的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从人的“国家特质”、“社会本质”来说明人。在《德法年鉴》时期,他主张将人的解放同人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认为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1844年马克思又在《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明确指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当然,这里“真正的社会联系”还只是应该意义上的理想化的社会关系。1844年《手稿》更是通过劳动实践这一中介把人的本质与社会生产、发展联系起来。在《提纲》中,马克思深刻批判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对实践的直观理解,终于将实践与“现实性上”的社会关系联系起来,较好解释了人的本质。这些都说明:一方面,马克思从社会关系视角来考察人的本质是由来已久、不断完善、最终定型的,并非最后一个阶段时才突发奇想;另一方面,既然这种考察视角由来已久,那么使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认识不断完善的动力从何而来?社会关系自身似乎不能实现上述认识完善,显然是劳动这一概念的确立在其中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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