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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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联合培养类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与国(境)外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籍与教务管理,根据《中山大学章程》、《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培养本科生是指按照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和培养方案,在完成规定课程、修满所需学分后,获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学生。

第二条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的签署,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核、批准。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或学院(系)与国(境)外大学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联合培养本科生计划,适用对象是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四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培养模式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以联合培养类专业招生形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一、二年级在中山大学学习,三、四年级到合作院校学习(考核合格者);(2)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方式可以是“2+2”(即:国内两年+国(境)外两年)、“1+2+1”(即:国内一年+国(境)外两年+国内一年)或“3+1”(即:国内三年+国(境)外一年)等;(3)按照签署的人才培养合作项目协议,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均在我校培养,通过引进对方教材、互派教师等形式进行培养。

第三章培养方案制定原则与审批程序第五条联合培养类专业须制定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并报送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未提交培养方案者,不予以课程学分认定。

第六条本科专业联合培养方案按双方协议中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原则和目标,由相关学院(系)会同国(境)外合作院校制定。

对在中山大学本科生标准学制时间内、通过合作项目形式赴国(境)外学习者,要求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我校本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与依据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学生未修读的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育质量,加快本科教育的国际化进程,规范本科交流生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各类交流学习项目实施的具体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交流生的界定和学习形式第一条交流生是指按有关合作协议及各交流学习项目要求,在合作院校交流学习、不以获取接收学校学位为目的的学生。

第二条院系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各类交流学习协议均应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作为后续教务管理的依据。

不需进行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的项目(含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等短期项目)也应同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以便统一作数据管理。

凡未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进行相关学籍处理。

学生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不列入学校交流计划。

第三条交流生的学习形式包括:课程学习、见习实习、科研活动、暑期班项目等。

第四条课程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其它学习形式的交流生学习期限按项目规定的时间执行。

交流期满须按时返校。

第五条交流生自主选择与专业相关的课程学习。

第六条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派出交流生的选拔与管理第七条选拔交流生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3.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4.符合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第八条派出交流生的选拔程序1.派出交流生的选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流生一般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3.学校每学期中发布下一学期赴各高校交流生的选拔通知,由相关院系组织学生报名;各相关院系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报送学校教务部门;学校教务部门对院系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并以学校名义向对方学校推荐,征得对方学校批复同意后正式派遣。

中山大学少数民族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少数民族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少数民族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少数民族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少数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学习的少数民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考虑到少数民族班学生的学习基础,可将课程考试成绩按如下方法换算:课程成绩×1.2,最高封顶为75分,实际超过75分的按实际成绩记录。

三、根据《中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五条第三款“高水平运动员、港澳台和少数民族班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1.5及以上。

”。

四、如果课程考试不及格,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将给予重修、重考的机会。

五、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凡与本规定内容不相符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

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

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

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编版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山大学教务部

中山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山大学教务部

中山大学港澳台、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凡正式录取到我校全日制本科、插班学习的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指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经联考、单考、保送录取的学生,下同)的学籍管理,原则上与境内学生同等对待,除本文件有专门规定之外,执行《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二、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实行弹性学分制,不受学制约束。

能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符合毕业规定,允许提前毕业。

未能按时修完规定的课程,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直至修满规定学分。

延长时间一般不能超过四年。

三、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可以提前或推后修习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课程。

但修习课程应按照先基础、后专业,由浅及深,循序渐进的原则,事先提出修习计划,报所在学院(系)备案并安排上课。

四、本科教学管理实行学分制。

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修习课程不及格允许重修、重考。

重修(重考)成绩达60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学分。

五、各学院(系)应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针对台港澳学生、华侨学生的实际情况,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如有必要,可采取与境内学生同班上课,另加个别辅导、或分别考试等办法,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六、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可申请免修(1)我校本科教育中的政治理论、思想教育课和军事教育课,(2)非经济学、管理学类文科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3)军事教育课和军事训练。

根据此规定,理工科学生可以免修18学分左右,文科学生可免修22学分左右,但港澳台学生、华侨学生须在学校开设的人文、社会科学系列选修课程中至少补回15学分。

七、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14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home/view.aspx?id=181发布时间:2010-9-19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学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8周办理申请手续,第10周完成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的取得。

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可申请将其辅修专业的学分作为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

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双学位1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发布时间: -9-19第三十条辅修专业是主修专业之外附加选修的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照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有关课程。

辅修专业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主辅修专业所修的课程相同,其学分不重复计入辅修专业学分)。

双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双专业学分不低于50学分。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等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两个专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两个专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资格。

第二学位的学分不低于75学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学生跨学科、跨门类学习,学校采取辅修专业的专业培养方案与双专业、双学位的专业培养方案相衔接的方式。

学生在学习辅修专业的基础上可按规定申请继续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二条第一年所修读的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及以上者,可在第二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8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专业。

第一、二年所修读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3.0及以上者,可在第三年的第一学期申请修读双学位。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应按下列申请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同意,并获得开设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呈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各学院(系)须于每年第一学期第5周前将辅修专业、双学位、双专业开课计划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detailed rules for graduate student status management of Sun Yat sen University编订:JinTai College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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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学位基本介绍文档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呢?下文就等小泰告诉你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吧!篇章1:x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x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通过院系向研究生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发布单位:教务部发布时间:2007-03-16 01:32: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部。

由教务部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

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部处理。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外国留学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山大学章程》和《中山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本科外国留学生是指国家留学基金委安排的中国政府奖学金本科生和学校批准、省教育厅备案的正式录取的自费全日制本科外国留学生或全日制本科外国插班生。

第三条本科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日常学习管理由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

外国留学生在学习上遇到问题和困难,由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和所在学院(系)协调解决。

第四条外国留学生每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缴费、居留、住宿等手续;然后持外国留学生办公室开出的通知到所在学院(系)注册,办理选课、重修等手续。

第五条外国留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参照所在学院(系)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实施。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外国留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军事教育课、大学英语、大学语文,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类专业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政治理论课。

部分文科类(除经济学、管理学类)和医科类专业的留学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可免修高等数学,母语非英语国家的留学生必须修读大学英语。

按国家规定免去的学分无需用其他课程补回。

非医科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高级汉语》(108学时,6学分)和《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课程,共10学分;医科外国留学生必须修读《中国概况》(72学时,4学分)和《医学汉语》课程,共8学分。

《高级汉语》、《医学汉语》、《中国概况》课程由国际汉语学院负责教学工作。

第六条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程须参加考试并取得学分,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考、重修。

第七条经外国留学生个人申请,所在学院(系)同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批准,允许跨级修课;能提前修满学分的,符合所学专业的毕业规定,允许提前毕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出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体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凡体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施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通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日之前通过学院、直属系、中心、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院系)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研究生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者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六)与新生入学资格相关的其他需要复查的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并证明所患疾病短期内可治愈的;(二)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已经怀孕的;(三)参加团中央批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的;(四)国防生按规定到部队工作的;(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六)创新创业等其他应予保留入学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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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五章主、辅修和双专业、双学位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八章退学第九章考勤与处分第十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十一章自费岀国留学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来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休检标准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凡休检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暂不予注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由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取得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生证。

学生遗失学生证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报告遗失原因,并提交补办学生证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统一报送教务处。

由教务处统一登报声明作废(登报费用由学生支付),并按规定补发学生证。

若补发后找到原学生证应主动交回教务处处理。

学生证只作在校学生本人身份证明之用,持证人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和一人持多证,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学生必须在每学年按学校规定准时交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前两天为学生注册时间。

学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学院(系)办公室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旷课1 天按5 学时计,下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因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学院(系)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于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向教务处报告学生到校注册情况。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学生应当按照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年限和学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必修课是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课程。

原则上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原则上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为了加深和拓宽专业知识、进一步增强专业技能而开设的专业课程。

学生可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公共选修课是为了让学生了解不同学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宽学生的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

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或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自主选修该类课程。

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各种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以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课程的学分数是根据每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授课时数及课外复习时间的多少而确定。

为了便于统一掌握、计算学分,我校以学期为计算单位(每学期授课按18 周计),原则上每周授课1 学时,授足18 学时计1 个学分(实验课36 学时计1 个学分)。

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课程授课总时数除以18 (实验课总时数除以36),即:理论课学分=授课总时数/18 ;实验课学分=授课总时数/36第十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

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及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A)90—100 分折合4.0 —5.0 绩点(优秀折合4.5 绩点)(B)80—89 分折合3.0 —3.9 绩点(良好折合3.5 绩点)(C)70—79 分折合2.0 —2.9 绩点(中等折合2.5 绩点)(D)60—69 分折合1.0 —1.9 绩点(及格折合1.5 绩点)(E)59 分以下的绩点为0(不及格的绩点为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

重修(重考)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

重修(重考)成绩达60 分或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

重修(重考)课程绩点计算如下:成绩达60 分或以上,低于75 分(不含75 分),其绩点折合为1.0 ;高于75 分(含75分),低于90 分(不含90 分),其绩点折合为2.0 ;高于90 分(含90 分),其绩点折合为3.0 。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课程所得的绩点。

计算公式为: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的学分X 课程的绩点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绩点数求和除以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即: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数=该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等于在学期间所修读的各门课程的学分数分别乘以各门课程的绩点数求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即: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 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每学期结束及学生修业期满都应计算学生学习的平均学分绩点数。

第十一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应当进行考试或考核。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作一门课程计算,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核。

期末考试原则上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进行。

考试成绩(除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科研成绩用5 级记分并加评语外)一律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总评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试成绩及所得学分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的评定,一般按学期末(课程)考试的成绩占总成绩的60% ,平时成绩占40% (平时成绩含测验、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践性考核和课堂纪律、考勤等)计算;平时作业量较多或实践环节占比重较大的,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可按各占50% 计算;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按平时成绩占60% ,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计算。

第十三条交换生所修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按“中山大学本科交换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休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休育成绩按学期登记入册。

对身患疾病或由于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休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及休育教育系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参加保健休育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学生未获学校批准免修(免听课),一门课程旷课、请假的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应当重修。

学生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和实验报告)、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到或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临床实习等不及格者,应当补做、重做,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应当独立完成课程作业和实验报告,如被发现抄袭别人的作业和实验报告等情况,应作出深刻检查,并要重做。

情节严重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

任课教师和各学院(系)有关领导应在课程考试前,认真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考试的要附上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后可以缓考。

未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而缺考的学生,作旷考论,成绩以“旷考零分”记。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旷考的课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对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监考教师应进行劝阻;对不听从劝阻者,监考教师有权责令违纪者离开考场,取消其考试资格。

被取消考试资格和考试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对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者(开除学籍者除外),经教育后确有真诚悔改、进步明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系)批准,可以给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条未通过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应重修(重考)。

每门课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过二次(旷考、考试作弊者除外)。

分别登记并第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教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考成绩和总评成绩签名,于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连同试卷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因故不能依时送交者,需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批准),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将课程总评成绩通知学生。

第二十条课程总评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评定成绩的教师应当填写“教师更改成绩申请表”,向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申述更改理由,经研究同意、复查小组审定后,由开课单位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更改成绩,学生所在学院(系)办公室将更改成绩的通知和学生的成绩表一起保存。

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应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提出查卷申请,由学院(系)办公室负责向任课教师查核。

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

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超过了毕业规定的应得学分,放弃公共选修课程中某门课程成绩而不影响毕业的,可申请办理放弃,放弃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须经学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批,送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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