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范围

目录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网址

第二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政策法规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第三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增补举例说明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部

2006年12月

第一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2006年02月14日

劳社部发〔20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国家药品目录》,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同时积极做好本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实施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参考目前执行的公费、劳保医疗用药范围以及当地疾病谱和用药习惯,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乙类药品品种数之和应控制在全部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调整药品目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充分征求财政、卫生、药品监督、中医药和价格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遴选办法。乙类药品调整部分应报我部审核。在调整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药品生产和经销企业收取费用。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调整的药品名称要注明剂型,西药采用通用名,中成药采用国家药典或部颁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民族药及其他符合国家药典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民族药品,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及用药习惯,遴选纳入本地药品目录,纳入数量不受乙类药品调整比例的限制。乙类药品的调整工作应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并报我部备案。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和本省(区、市)

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对本省(区、市)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根据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国家和省(区、市)明确规定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应分别作出限制适应症或医疗机构、医师级别或科别的规定。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充分征求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督等部门及

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制定限于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给付比例,并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要做好药品使用和费用支付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反映并认真解决《国家药品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请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址:

/

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内容请浏览网站:

/test/yyxx/njmedicine/newyb1/ne wyb/ybmlindex.htm

第二章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相关政策法规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90630

【实施日期】 19990630

【发文号】劳社部发[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