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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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等监管规定,以及《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授信业务包括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卖方押汇、议付、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等。

第三条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打包贷款占用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卖方押汇、议付一般占用同业(开证行/承兑行)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福费廷业务占用同业在本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

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规定。

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授信业务,应按规定在获批的授信额度内申请。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术语与定义(一)授信开立国内信用证系指本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即期付款,或承诺于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业务。

(二)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系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且须对受益人付款时,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三)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系指基于本行可接受的国内信用证发放的,用于该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的专项贷款。

(四)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系指卖方发运货物后,本行凭卖方交来的符合国内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或单据虽有不符点,但经开证行确认到期付款,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五)国内信用证议付系指在议付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本行作为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只审核单据而未付出对价的,不构成议付。

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管理办法(第三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我行信贷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融机构授信是全行对外授信业务的一部分,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各级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总行风险控制部负责同业授信的审批。

总行同业银行部是管理全行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各分行(含深圳管理部,下同)和总行相关部室(以下简称申报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申请、审核,评定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确定对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交总行风险控制部及各级风险控制(审贷)委员会审批,以及对授信对象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全行对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等。

第三条我行对金融机构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一)只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评审可授信额度。

(二)经核定并获得批准的授信额度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综合授信额度)。

其项下各类交易额度按风险系数加权总额不得高于综合授信额度。

(三)综合授信额度以单一币种表示。

原则上,境外金融机构的额度以美元表示,境内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表示。

在具体业务中,涉及到不同币种的交易,可按照最新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进行折算。

(四)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1年。

额度到期后需要展期的,按照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审批,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与《ⅩⅩ银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ⅩⅩ银行境内银行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和《ⅩⅩ银行境外金融机构综合授信操作规程(第三版)》结合使用。

第五条各分行及总行相关部室不得超越授权权限、超额度或无额度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各分行同业授信业务工作由同业业务专人负责,各分行同业业务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同业业务上岗资格。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四)存在隐性关联关系的。

即企业之间一种表面上不显露关联关系而实际上隐含有投资关系或在经营决策、资金调度或生产活动上存在控制或影响关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关联、人事关联、融资关联、交易关联;(五)其他关联关系应当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客户之间无实际股权控制关系,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需要参照集团客户进行管理的类集团客户;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客户。

我行对集团客户的认定,应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按照是否存在“控制”关系为核心标准,将符合集团客户特征的客户纳入集团客户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我行向集团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集团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我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也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

低风险业务(范围按照我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我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我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二)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三)授信币种的统一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四)授信对象的统一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授信分类第五条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

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防止因信用风险暴露过度集中导致极端情况下形成重大损失,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X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银行是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其附属机构。

总行是指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

附属机构是指根据X银行并表管理规定,应当纳入并表管理的除本行以外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集中度风险,是指因单个信用风险暴露或信用风险暴露组合分散不充分,可能给X银行带来重大损失或导致X银行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是指通过信用集中度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报告和处置等手段,防范和化解信用集中度风险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表内外信贷及非信贷资产和业务,包括全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资产。

(一)信贷资产包括一般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买入返售非金融机构资产、透支和垫款等表内信贷资产,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资产。

(二)非信贷资产和业务包括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金融机构资产、各类投资、应收类资产、衍生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销售与购买协议、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理财融资等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

第六条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各项要求符合监管规定,相应要求不低于监管标准。

(二)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风险程度高、影响大的信用集中度风险维度。

(三)渐进性原则:结合信息系统、管理能力的提升情况,持续提高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四)审慎性原则:难以准确判断风险程度时,通过压力测试考虑极端情况下的可能损失。

第七条X银行信用集中度风险管理应涵盖的维度包括但不限于: 交易对手或借款人、地区、行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表外项目。

(一)交易对手或借款人集中风险。

对同一交易对手、借款人或由多个交易对手、借款人组成的同一集团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授信业务中,某个特定客户群体或行业领域贷款占比过高,导致银行在面临客户违约、行业风险等情况时,可能会出现较大的资产损失。

因此,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一、风险评估1. 了解客户信息,对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进行评估。

2. 制定授信额度与授信期限的安排,尽量控制授信集中度在银行业务总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3. 根据市场情况、客户经营环境、竞争状况、行业前景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设定授信利率。

二、授信集中度监管1. 对授信的行业、地域进行调查和研究,判断该领域或地区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授信限额和期限上限。

2. 定期监测现有授信业务的集中度情况,针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客户或行业领域,及时制定风险控制策略。

3. 建立授信管理档案,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标准包括信用评级、授信额度、业务种类等。

三、控制授信风险1. 定期会同风险管理部门评估授信集中度风险,制定演练应急预案。

2. 对授信集中度较高的业务进行分散运营,授信业务合理分布,避免出现单一客户授信业务过于集中的情况。

3. 配置足够的资本储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四、明确责任1. 制定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同配合关系。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授信业务的监管、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风险意识和应对能力,及时发现并应对风险。

以上是关于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的模版。

银行在开展授信业务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

通过制定风险评估、授信集中度监管、控制授信风险、明确责任等方面的措施,有效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的发生可能性。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授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是指本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向第三人做出的保证行为,包括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管理是指本行对授信业务及事项的申请与受理调查、信用评级与风险评价、信用审查与审批、合同签订与放款、授信后管理与清收处置、内控与监督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的明确和规范,并通过授信政策、制度、系统、人员等要素的有效组合而形成的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本行为客户提供的各类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服务的总称。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事项是指与授信业务风险及风险控制相关联的事项。

主要包括:核定担保限额、第三方中介机构合作管理、授信业务授权、客户信用评级、债项评级和风险分类等。

第六条本行开展授信业务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行授信管理坚持“主体统一、形式统一、币种统一、对象统一”的管理要求。

(一)主体统一,是指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形式统一,是指本行对同一客户办理的不同授信业务品种应置于该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以内,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额度管理。

(三)币种统一,是指本行实行本外币授信的统一核算,将对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换算成同一币种的授信额度进行统一管理。

(四)对象统一,是指本行授信的对象是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对已经在本行授信的法人主体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业务授权效率和质量,防范柜面操作风险,确保业务安全运行,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业务,是指营业网点柜员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超过柜员业务经办权限应由其他有权授权人员负责审核、审批后办理的各类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中授权,是指网点前台柜员发起待授权交易,通过“xx农村信用社集中授权系统”( 简称SCCA系统),以影像传输方式,将业务交易信息、原始凭证、查证材料、监控视频等影像信息同步传输至法人机构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人员在授权中心固定的授权终端上审核传输的交易画面、凭证影像和监控视频,对交易实施授权的业务处理模式。

集中授权包括前台柜员现场审核和授权中心的授权人员远程审核等环节。

第五条集中授权业务范围。

营业网点通过SC6000综合业1——务系统办理的授权业务,实行集中授权和本地授权相结合,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确定。

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由省联社统一对系统作参数配置。

对原则上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法人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和风险控制能力,经法人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可采取本地授权,并报市州办事处汇聚中心管理员作系统参数配置。

对本地授权业务加强条线检查和稽核检查力度。

授权业务包括交易授权和额度授权。

(一)必须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1.三级以上的授权业务;2.特殊类业务(如挂失、冻结、解冻、强制扣划、修改信息、冲正、冲销等);3.现金取款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转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汇兑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4.无折、无卡存款5万元(含)以上的;5.开户类业务,销户类本息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6.出纳类业务(如现金调入、调出);7.代理业务类批量业务;8.内部账类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9.前台管理类(除凭证的作废、强制付出〈不含售出〉);10.贷款类、股金类、农信银业务;11.其他需要实行集中授权的业务。

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客户行业、地域、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授信集中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一种管理方式。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授信业务中必须严格控制授信集中度风险,规避意外损失的产生。

下面是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避免授信集中度带来的风险,保障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信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进行授信集中度管理的过程中。

第三条定义1.授信集中度:银行在某一行业、地域、企业等特定领域中的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比例的高度。

2.授信风险:银行在授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

3.授信结构: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平衡授信集中度的结构安排。

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四条授信集中度风险的评估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行业、地域、企业等特定情况,对授信集中度风险进行详细评估,并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市场、操作等各种风险因素,确保授信集中度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五条授信集中度上限银行应当根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因素,设立相应的授信集中度上限,确保授信集中度不超过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

第六条重大风险事件报告银行应当对授信集中度风险持续进行监测和评估,对发现的重大风险事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章授信结构第七条分散授信结构银行应当通过分散授信结构,降低授信集中度风险。

分散授信结构包括但不限于:1.行业分散: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各行业的风险特性,避免集中贷款在某一行业中。

2.地域分散:银行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避免集中贷款在某一地域中。

3.客户分散:银行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避免集中贷款在某一客户中。

第八条优先结构授信银行应当通过优先结构授信,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等优质客户,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授信行为、加强授信管理,有效控制信用风险,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XX银行授信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统一授信是指我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方面的统一:(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即我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客户核定授信总额;(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我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要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无论本币授信业务还是外币授信业务,都统一折成群众币表示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其中外币授信业务按终究审批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我行授信条件的客户,不具备授信条件的客户不能成为我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第四条我行统一授信产品分为一般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

统一授信额度分为一般风险授信额度(简称授信额度)和低风险产品额度。

目前我行的统一授信审批工作仅限于一般风险产品,低风险产品业务实际发生时(按授权权限)直接等额调增统一授信额度,无需按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流程审批。

第五条我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与该客户的低风险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与集团各成员单位的低风险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六条我行客户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分为授信受理与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使用、授信后管理四大环节。

第七条本举措适用于非金融机构法人客户及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名下自然人客户。

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举措另行制订。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监控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监控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监控办法1.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银行业务的扩大,银行授信集中度的监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需求。

为了更好地控制风险和维护银行的健康经营,本文制定了XX银行的授信集中度监控办法。

2. 监控指标授信集中度指标是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指标之一,其合理控制对于维护银行的资产质量和风险容忍度至关重要。

在本办法中,我们将采用以下两个监控指标:2.1 单一借款人授信集中度单一借款人授信集中度指标衡量了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规模。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我们将设定一个上限值,超过该上限值的单一借款人授信规模将需要额外审批。

2.2 行业授信集中度行业授信集中度指标衡量了银行对某一特定行业的授信规模。

为了降低风险集中,我们将设定不同行业的授信集中度比例,超过该比例的行业授信规模将需要额外审批。

3. 监控流程为了确保有效地监控授信集中度,我们将实施以下监控流程:3.1 数据收集通过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汇总机制,银行将定期收集有关借款人及行业的相关数据,用于计算授信集中度指标。

3.2 监控指标计算银行将根据收集的数据,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公式,计算出单一借款人授信集中度和行业授信集中度指标。

3.3 监控结果分析银行将定期对监控指标进行分析,评估是否存在授信集中度超出预期的情况,以及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

3.4 风险报告和决策在监控结果分析的基础上,银行将形成风险报告,并根据风险等级和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决策,包括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额外审批程序。

4. 监控措施为了有效控制授信集中度,本办法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监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设立授信集中度警戒线和上限值,超过预设值将触发风险报告和额外审批程序;- 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大借款人的审查和监管;-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授信集中度的定量化分析;- 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授信集中度的监控和管理。

5. 总结通过制定XX银行授信集中度监控办法,我们旨在更好地控制风险,保障银行的稳定经营和资产质量。

XX银行授信集中度评估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评估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评估办法一、背景银行在贷款业务中,面临着授信集中度的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风险并保持银行业务的稳健运行,制定本评估办法。

二、评估指标本评估办法将采用以下指标进行授信集中度评估:1. 单一客户集中度:根据授信额度占总授信额度的比例来评估单一客户对银行风险的贡献;2. 行业集中度:根据银行对特定行业的授信额度占总授信额度的比例来评估行业风险的集中度;3. 地域集中度:根据银行对特定地域的授信额度占总授信额度的比例来评估地域风险的集中度。

三、评估流程1. 数据准备:收集相关授信额度数据、客户信息数据、行业信息数据和地域信息数据;2. 单一客户集中度评估:将每个客户的授信额度除以总授信额度,计算单一客户集中度;3. 行业集中度评估:将银行对特定行业的授信额度除以总授信额度,计算行业集中度;4. 地域集中度评估:将银行对特定地域的授信额度除以总授信额度,计算地域集中度;5. 风险评估:根据单一客户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和地域集中度的评估结果,确定银行的授信集中度风险等级;6. 风险管理:对高风险等级的授信集中度进行风险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和策略。

四、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结果将用于以下方面:1. 银行内部管理:评估结果将为银行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帮助银行优化授信结构,降低风险;2. 监管机构:评估结果将用于监管机构对银行风险的评估和监管;3. 客户沟通:评估结果将用于向客户沟通银行对其授信业务的风险评估结果,增强客户与银行的合作透明度。

五、总结本评估办法对于银行授信集中度的评估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的评估指标和流程,能够帮助银行有效控制授信风险,保持稳健的业务运行。

以上为XX银行授信集中度评估办法的简要说明,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授信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授信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授信集中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类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也日益增多,授信管理的复杂性与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为了更好地统一管理和控制风险,实施授信集中管理成为当前金融行业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目标与意义。

1. 目标,通过授信集中管理,实现对授信业务的统一管理和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不良资产率,提升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抵御能力。

2. 意义,授信集中管理可以有效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为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明确授信业务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流程,规范各类授信业务操作,确保授信业务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2. 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模型,加强对授信对象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和分类管理体系。

3. 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监控和管理,包括客户信息管理、贷后管理、风险预警等,提高对授信业务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4.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内部审查与审计、内部管理与监督等,加强对授信业务的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授信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5. 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对授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授信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授信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实施过程。

1. 制定实施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授信集中管理的实施计划,明确实施目标、步骤和时间表。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确保信息化系统能够支撑授信集中管理的全流程监控和管理。

3. 加强内部培训,加强对授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授信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授信管理制度和流程。

4. 强化风险管理,加强对授信对象的信用调查和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风险定价和分类管理体系,提高对授信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

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

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

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2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模版

xx农村商业银行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有效管理本行授信集中度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1号),结合本行授信业务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风险指单一行业、客户、集团客户、全部关联方授信余额占本行表内外授信总额的比例过高而形成的风险。

第三条本行将授信集中度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高级管理层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识别、计量、监测和有效控制授信集中度风险。

第四条授信集中度风险管理从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大额贷款集中度、行业集中度等方面设置容忍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批准超出风险容忍度的业务。

第五条本行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容忍度为资本净额的10%。

第六条本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容忍度为资本净额的15%。

第七条本行全部关联度风险容忍度为资本净额的50%。

第八条本行单一行业授信集中度风险容忍度原则上为贷款余额的2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本行历史形成的传统优势领域,本行应采取措施逐步压降该行业授信集中度。

禁止向国家明确的限控行业发放新增贷款。

第九条本行大额贷款集中度风险容忍度为贷款余额的48%,大额贷款的认定执行监管部门确定的标准。

第十条表外授信业务按照种类、客户纳入表内统一进行集中度风险管理;本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纳入本行集中度风险和贷款限额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高级管理层应逐步建立授信集中度风险监测体系,建立集中度风险预警线,完善信贷管理系统,将各种集中度限额和预警指标嵌入其中。

风险预警线应至少低于风险容忍度指标2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对于达到或超过集中度风险预警线以及被动达到或超标的授信集中度,应根据集中度类型,分别采取压缩授信额度、资产转让、增加资本金等措施,尽快将集中度指标恢复至风险预警线、风险容忍度以内。

第十三条本行建立贷款集中度问责机制,对于向已超过集中度风险容忍度的客户继续授信和发放贷款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

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管控原则第六条统一授信原则。

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

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第八条授信方案控制原则。

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差别化原则。

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授信额度分类管理第十条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制度

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制度

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信用账户管理及风险控制,保障银行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我行特制定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的信用账户管理工作,所有信用账户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2. 信用账户集中度是指在信用账户管理过程中,客户或客户集团对我行授信资金使用的依赖程度。

依据客户的集中度和信用风险,我行将采取不同的集中度管理措施。

3. 本制度要求各部门必须加强沟通合作,密切配合,以确保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原则1. 风险分散原则在设置信用账户时,应该遵循风险分散原则,合理分配信用额度,避免信用过度集中。

2. 普惠金融原则在进行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时,应充分考虑普惠金融的原则,将信用资源合理配置给不同类型的客户,促进金融资源的公平使用。

3. 客户需求原则在进行信用账户管理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提供符合其经营发展需要的信用产品和服务。

4. 风险可控原则在进行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可控原则,合理衡量风险和收益,防范信用失控和不良贷款的风险。

三、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流程1. 信用账户设置在客户进行信用账户设置时,应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客户资信可靠,并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

2. 信用账户使用在客户使用信用账户时,应严格控制账户使用的频率和金额,避免信用过度集中,提防风险。

我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账户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信号,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4. 风险预警对于风险信号较为严重的信用账户,我行应积极进行风险预警,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协商解决方案,防范风险。

5. 风险处置对于风险较大的信用账户,我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四、信用账户集中度管理工作要求1. 统一管理我行应统一管理信用账户,建立信用账户数据库,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做到信用账户管理的全面、准确、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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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满足内外部管理要求,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集中度管理主要通过设定单个敞口(客户、行业等)的规模上限,来保证资产组合的多样性,保证风险不过度集中在某个客户、某类行业或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从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行业集中度、区域集中度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

客户集中度、关联方集中度管理是从微观层面对单个交易对手和单笔交易的集中度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而行业集中度管理是从中观层面对某一行业的资产组合风险集中度的管理控制;区域集中度管理是对单一区域的授信投放总额占比进行管控。

第四条本办法管理的对象包括我行的本外币授信,包含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等表内外业务。

行业划分执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的行业分类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信贷管理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余额数据,授信审批部提供的数据统一为授信额度数
据,且均包含全部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发起制定全行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二)负责制定授信集中度管理办法,对集中度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和报告。

(三)集中度出现预警和超限时,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总行信贷管理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提供集中度授信余额数据。

第八条总行授信审批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业、客户、关联方、区域集中度管理的实施。

(二)向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提供上述集中度授信额度数据。

第九条总行公司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有关集中度指标达到预警时,协助总行风险
管理部开展预警管理工作,控制相关客户额度领用以及投放规模。

(二)负责总行战略集团客户名单系统内维护管理,督导各经营机构及时在系统内更新维护集团客户成员名单。

第十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定期向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提供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授信余额情况。

第十一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定期向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提供债券投资业务的授信余额情况。

第十二条董监事会办公室为我行关联方授信集中度的协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信贷管理部、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提供我行关联方名单。

第三章授信集中度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三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从客户集中度风险、行业集中度风险、关联方集中度风险、区域集中度风险等维度考虑,进行额度安排和比例控制,制定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第十四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发起。

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及我行资本状况、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资产配置等,并征求总行相关部门的意见,拟定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

第十五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审批。

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按照《XX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工作制度》对提交的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进行审议,风险与内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六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执行。

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每年制定一次,原则上每年年初下发,执行期从下发之日起至下一年度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下发前。

第十七条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的调整。

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作为指导性安排,为不影响本行稳健、持续发展,总行经营高管层可以根据本行经营管理能力和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客户集中度的执行和监控
第十八条授信审批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已批复前20大单一客户、前20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数据报风险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

第十九条投资银行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已投放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授信数据报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条金融市场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债券投资业务的有关数据报授信审批部、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信贷管理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已投放前20大单一客户、前20大集团客户授信余额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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