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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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总行按照“统一标准、充分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健全分行信贷授权管理体系。
分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责任、促进权限内信贷业务合规发展。
第二条分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经营与管理要立足于本地市场、本区域经济,要加大对优质类中小客户的营销力度,不断提升分行市场竞争力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
原则上,分行不得利用权限开展域外市场业务。
本地市场: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市场区域,包括县域市场。
域外市场:分支机构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市场区域。
第三条因经营确需拓展部分域外市场业务的,分行需将拟开展的域外市场、信贷投向、信贷资源分配比例、管理措施等相关事项形成可行性报告,报总行审批。
经总行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按季度上报总行。
第四条分行不得利用权限办理以下信贷业务:(一)分行不得采用分拆、化整为零等方式对授信对象及关联企业进行超权限审批;(二)对经总行否决的信贷项目,分行不得利用审批权限对授信对象及关联企业进行审批发放;(三)不得利用权限向不符合总行信贷政策、严禁介入的领域进行信贷投放。
第五条分行行长作为信贷授权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分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发展质量负全面责任。
分行行长可根据《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部分转授权,分行对信贷转授权方案要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六条分行应建立健全授信内部审批程序,按照“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四分离的原则,加强信贷业务全流程管理,强化风险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
(一)营销准入环节:分行应依据总行信贷业务准入管理要求,结合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基本生产力状况、经济结构、产业特点、客户分布状况、资金需求规模等特点制定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准入审批标准和条件。
分行应指定经营管理部门专项做好营销准入审查工作。
(二)风险评价环节:分行风险管理部作为分行信贷业务风险性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行信贷业务合规性审查和风险性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形成审查意见,提交至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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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是##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信贷授权按照《##银行法人授权制度》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贷授权实行“统一标准、分级授权、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经营的各类本外币信贷业务。
第五条信贷授权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六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衡量基本外币贷款效益、贷款质量、贷款流动性、贷款风险度以及信贷综合管理水平的指标确定。
具体以本办法所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考核计分标准表》(见附件一)中所列的七项指标考核计分,按总得分数确定其相应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90分>总分≥70分C级70分>总分≥50分D级总分<50分第八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影响声誉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的基础上下调一级,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下调二级。
第九条##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严重违章违纪,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存在事故或案件隐患的,在由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等级基础上下调一至二级。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采用由各行自我考核申报,上级行综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情况核批的方式:(一)每年一月底以前,各分支行按照本办法“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标准表”自我考核,实事求是地测算计分,并填制“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计分表”(见附件二)向上级行申报本年度信贷经营管理等级。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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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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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为进一步明确信贷业务分级授权管理操作流程,规范分级授权管理下的信贷行为,根据********的规定,特对有关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明确规范。
本操作流程是因联社信贷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而制定。
一、分级授权管理下营业部、分社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权限范围内信贷业务办理流程1、组织结构及人员安排。
根据信用社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审贷小组(三人以上奇数),分社(含营业部,下同)主任任小组组长,组长享有一票否决权,但不享有一票同意权,在贷款调查金额范围内可以减少额度,但不能增加额度。
在坚持岗位分离的情况下,明确具备一定专业业务素质的员工作为信贷业务的调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审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各营业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安排好相关人员,成立审贷小组报联社同意后实施。
2、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见附表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展示我社信贷业务快速、方便的特点,贷款的各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要及时通知客户,对符合我社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要及时进入贷款操作流程。
操作各环节时间限制:个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内,审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个工作日;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查时间为*个工作日,审批时间为1个工作日。
3、审贷小组工作职责。
审贷小组成立后,应制定相应的工作纪律,建立定期信贷例会制度(学习信贷制度、分析本社信贷资产质量,安排信贷工作等)、定期审贷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信贷例会会议记录和审贷会议记录作为信贷工作与信贷决策的依据。
(二)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1、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发展部权限内)(见附表二)2、超权限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联社权限内)(见附表三)3、档案管理:营业部、分社权限范围内审批的贷款由本部或本社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装订档案,管理档案。
超权限的信贷业务资料一式两份,贷款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将信贷档案装订成册,在贷款发放后*个工作日内移交一份给业务发展部管理,业务发展部建立信贷档案交接管理台帐,信贷档案移交时,交接责任人双方在管理台帐上签字移交,一份信贷资料由分社自行留档保管。
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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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信贷管理,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提高信贷决策科学性和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条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是联社对基层社实施纵向监督的一种方式,不改变基层信用社信贷风险的责任。
第二章授权的依据
第三条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每年对联社的授权权限,结合辖内基层信用社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及业务需要,对基层信用社的信贷业务基本权限进行具体授权。
第三章授权业务范围
第四条纳入内部权限管理的信贷业务为经批准允许开办的全部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项贷款
按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按贷款对象分为农户贷款(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一般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及其他各类贷款;
(二)银行承兑汇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非融资类保函;
(五)委托贷款;
(六)经批准允许开办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四章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基层信用社超权限信贷业务不报备而付诸实施的或化整为零逃避权限管理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属违规行为,将追究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授权权限的调整
第六条基层信用社信贷业务权限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下达。
在未作调整前,按原信贷业务权限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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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强化信贷风险控制,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根据《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各级行行长向本级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下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授予信贷业务权限的行为。
第三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层级分为授权和转授权。
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经营管理岗位和一级分行行长授予权限;转授权是指一级分行(含)以下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所属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岗位授予权限。
第四条信贷业务授权按照方式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基本授权是指授权人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各项信贷业务的基本授权内容和授权额度;特别授权是指针对同业竞争激烈、办理时效要求高的优良客户,或针对特定区域、行业、产品,基本授权不能满足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需要的,授权人主动或依申请在本级行权限内特别授予受权人审批办理信贷业务的权限。
第五条各级机构的内控合规部门是授权、转授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内授权、转授权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提出信贷业务授权、转授权的具体意见。
授权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授权意见拟定授权方案,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制作授权书下发受权人。
第六条信贷业务授权遵循“标准统一、审慎授权、差异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标准统一”指全行实行统一的信贷经营管理评价标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授权的重要依据。
“审慎授权”指授权人应根据受权人信贷经营管理评价结果、同业竞争情况、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授权额度,审慎对下授权。
“差异管理”指授权人应按机构、品种、客户等标准进行差别授权。
“动态调整”指授权实行动态管理,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对授权进行调整。
第七条授权一般应按照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营业网点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
必要时,上级行可以对下级行跨级直接授权或转授权。
第八条各受权人应在授权权限内按照相关政策制度规定办理信贷业务,严禁任何形式的越权行为。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e83abe95910ef12d2bf9e721.png)
商业银行信贷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市商业银行转授权管理办法(试行)》,规范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信贷业务授权行为,建立科学的信贷业务授权体系,确定各分支行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标准和方法,促进业务发展和防范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转授权是xx市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的组成部分,以各分支行所确定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为基础,授予xx市商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三条信贷业务转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2.“低风险业务适度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度集中”的原则;3.“弹性授权、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信贷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从事信贷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商业银行经营的各类信贷业务。
第六条信贷转授权工作由业务发展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确定第七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是衡量xx市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水平的标准。
各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等级主要由信贷资产质量、新增不良贷款比例及信贷管理水平等情况,结合《xx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等级管理办法》评定的机构等级,合理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信贷经营管理等级参照以下标准划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
划分信贷经营管理等级的标准如下:A级总分≥90分B级 90分>总分≥80分C级 80分>总分≥60分D级总分<60分对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为D级的机构,不再对其信贷业务转授权。
待其信贷经营管理情况有所改善后,可由机构向总行提出转授权申请,经总行业务发展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及内部审计部共同评估后确定信贷经营管理等级,根据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进行转授权。
第九条动态调整。
信贷经营管理等级评定期间,各分支机构在信贷经营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上调、下调其信贷管理等级:1.不良贷款总额下降,且未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上调一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不变,但发生新增不良贷款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个等级;不良贷款总额增加,且新增不良贷款超过上年不良贷款总额的各分支机构可下调1-2个等级;2.各分支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案件,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的可下调1-2个等级;3.因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的可下调1-2个等级;4.越权或变相越权操作的可下调1-2个等级;5.严重违反信贷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损失重大的可下调1-2个等级。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74f5d5b856a561253d36f1e.png)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
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dbd1c2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4f.png)
XX银行公司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公司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行各级机构在办理公司授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金融政策,执行X X集团公司、X X控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总行的风险管理政策、信贷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全行遵循审慎授信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实现银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全行各级机构限于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办理公司授信业务。
第五条我行实行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境内法人机构(非金融)的各类表内和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业务及客户分类第七条公司授信业务分为低风险业务、一般风险业务和高风险业务。
低风险业务指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3 规定的公司授信业务;高风险业务指分行没有—1—审批权限、一律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其他公司授信业务为一般风险业务。
第八条根据客户规模的大小,公司授信客户分为小客户和大中型客户。
小客户是指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小于5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或虽然上一会计年度所有者权益大于500 万元人民币,但上一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且资产总额小于3000 万元(含)人民币的公司授信客户。
其他公司授信客户为大中型客户。
对小客户授信应从严控制。
对小客户叙做非低风险授信业务时,应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在满足强担保条件(符合《X X实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附件5规定)的同时,重点审查第一还款来源的偿债能力;并且,授信余额(不含低风险授信业务,且扣除一般授信业务中符合低风险授信业务规定的质押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授信客户分为评级客户和非评级客户。
评级客户指主业稳定、具有连续两个以上(含)完整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且适用我行授信评估模型的大中型客户。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4cb0ee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30.png)
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农金融部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制定年度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坚持“适度下沉、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适度下沉是指三农信贷业务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使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风险可控是指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配套派驻独立审批人等风险垂直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区域、客户和信贷产品业务授权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的风险控制目标对“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停复牌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三农金融部总经理下同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下同的信贷经营2 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第六条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域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制度。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编制。
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A、B、C、D四类。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3428c00172ded630a1cb675.png)
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信贷管理,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我行董事会授予总行行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我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授信审批授权根据我行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年度经营规划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授信审批小组、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在授权权限内进行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为总行行长向对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转授权的依据,因业务发展优化,如涉农贷款、小微普惠金融等业务所需转授权同样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范围、权限及内容第六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在总行行长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授信审批。
不得办理超过授信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
第七条授权的贷款业务必须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放的出,收的回。
第八条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系统审批权限。
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核定的贷款审批权限范围之内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逐级提交审批。
第三章贷款展期、借新还旧及风险分类第九条凡经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批权限之内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均由受权部门和分支机构审批办理。
第十条凡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发放的贷款,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业务一律上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机构审批组织及岗位审批权限第十一条各业务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在授信审批授权范围内实行授信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制度。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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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分行信贷授权是指总行委托分行开展授权业务,并根据授权业务的要求,由分行对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和审查,并在经过总行批准后为客户提供授权贷款的业务。
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业务涉及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是银行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的相关制度,规定银行分行信贷授权使用的管理制度,旨在强化银行信贷授权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提高授权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水平。
二、授权类别银行分行信贷授权分为两类:一类是总行授权分行办理的标准化授权业务,对于客户及其贷款评审所需材料和流程等均有明确规定;二类是总行授权分行办理的非标准化授权业务,对于客户及其贷款评审所需材料和流程等无明确规定,需要经总行批准。
三、客户准入与信用审查(一)客户准入1、客户准入标准分行应对客户进行准确的客户身份识别,比如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资产收益证明等材料,同时按照总行制定的准入标准进行审核。
准入标准应该根据业务类型、业务规模、业务风险等因素制定,以确保客户贷款资质符合银行的风险管理标准。
2、客户准入程序在客户准入时,应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分行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制定调查流程,并应根据客户身份、业务性质、借款性质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分行应对客户资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和记录,确保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信用审查1、评估要求分行在进行客户贷款评估时,应根据总行制定的授权贷款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还款能力等。
2、评估程序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的评估程序进行工作,评估程序包括贷款申请、初步评估、审批程序和反担保准备程序等。
分行应对客户贷款材料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和记录,并及时向总行提交评估结果。
在评估过程中,分行应积极与客户沟通,提供专业的咨询和建议,调动客户的合作意愿,保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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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进一步提高我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科学高效的信贷授权授信管理机制,根据《ⅩⅩ银行综合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ⅩⅩ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信贷授权的原则。
(一)区别业务风险大小授权的原则,即低风险业务适当增加授权,高风险业务适当减少授权。
(二)区别分行业务规模授权的原则,即规模大的分行权限相对大,规模小的分行权限相对小。
(三)区别分行资产质量授权的原则,即资产质量好的分行增加授权,资产质量差的分行减少授权。
(四)区别分行管理水平授权的原则,即管控能力强的分行权限相对大,管控能力差的分行权限相对小。
(五)区别所处地区诚信水平授权的原则,即金融风险高发区的分行权限相对小;资产业务潜力大,社会诚信度高,金融机构平均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的分行权限相对大。
(六)一行一方案,个性化授权的原则,即根据各个分行的情况,分别制定信贷授权。
第二章授权管理的形式和范围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授权分为授权、转授权和临时转授权等形式。
第四条授权是指总行行长对总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关键业务岗位和各分行(直属支行)授予个人信贷业务审批的权限。
第五条转授权是指在总行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各分行(直属支行)行长(负责人)对本行的高管人员、个人信贷业务部门、关键业务岗位及其所辖分支机构转授个人信贷业务审批的权限。
第六条临时转授权是指在授权/转授权期间,被授权对象因故不能履行岗位权限,将权限临时授予符合转授权要求的对象。
被授权对象因故不能履行岗位权限在十五天以内的,可向同级办理临时转授权,并向上级行报告备案;因故不能履行岗位权限超过十五天,向下一级临时转授权的,应上报上级行批准。
经批准或备案后,办理临时转授权手续,签发书面的临时转授权书。
第七条个人信贷业务进行转授权时,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转授权可以仅对部分权限进行转授,其余没有转授权的权限依旧由原被授权对象行使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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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梳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关键业务岗位进和授权。
商一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商业银行各级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对各地区及客户进行授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
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授权人为商业银行总行。
受权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
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
第九条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实行逐级有限授权。
(二)应根据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主要负责人业绩等,实行区别授权。
(三)应根据各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业绩、风险状况、授权制度执行情况及主要负责人任职情况,及时调整授权。
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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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组织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信贷业务授权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授权权限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信贷业务授权期限、调整与终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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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发[1996]403号发布日期:1996-11-11执行日期:1996-11-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权、授信的方式第三章授权、授信的范围第四章授权、授信的期限、调整与终止第五章授权、授信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虽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但大多数商业银行的一级法人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够严格、健全。
特别是一些商业银行在内部授权、授信管理方面,还不够规范,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如授权、授信范围、界限不明确,各级经营者责任不清,对越权从事经营者处罚不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签约时对他方签约人缺少制约,不能使明显甚至故意越权的合约地方签约人承担应有的民事责任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每年都给各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损失和潜在的风险,并严重影响着商业银行机制的转换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
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施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加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现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商业银行应依据《办法》建立和完善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制度,统一和规范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依照《办法》,加强对辖区内商业银行内部授权、授信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和商业银行应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逐级汇总,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司反映。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有效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强化商业银行的统一管理与内部控制,增强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等有关,制定本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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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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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信贷授权授信管理, 进一步提高我行的信贷管理水平和 风险防范能力,建立科学高效的信贷授权授信管理机制, 根据《XX 银行综合业 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XX 银行信贷授权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 制定本实施细则。
(五) 区别所处地区诚信水平授权的原则, 即金融风险高发区的分行权限相 对小;资产业务潜力大, 社会诚信度高, 金融机构平均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的分行 权限相对大。
(六) 一行一方案,个性化授权的原则,即根据各个分行的情况,分别制定 信贷授权。
第二章 信贷授权的范围第三条 信贷授权的范围包括对公授信业务和对私授信业务第四条 对公授信业务包括:(一)表内信贷业务 其中,短期业务包括短期贷款、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托收项下出口押汇、 国内信用证议付、进口押汇、信用项下的短期票据包买、银票贴现、商票贴现、 商票保贴、买入贷款(回购、买断) 、保理(回购、买断) 、法人帐户透支,等;中长期业务包括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中长期项目建设贷款、 一年以上的保理、 一年以上的福费庭、法人按揭,等。
二)表外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即期信用证、 18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 180 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备用信用证) 、保函(境内融资性保函、涉外融资性保函、 工程项下的非融资性保函、贸易项下的非融资性保函) 、信贷承诺(一年以内信 贷承诺、一年以上信贷承诺、有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二条 信贷授权的原则。
(一) 区别业务风险大小授权的原则,业务适当减少授权。
(二) 区别分行业务规模授权的原则,的分行权限相对小。
(三) 区别分行资产质量授权的原则,质量差的分行减少授权。
(四) 区别分行管理水平授权的原则,控能力差的分行权限相对小。
即低风险业务适当增加授权, 高风险 即规模大的分行权限相对大, 规模小 即资产质量好的分行增加授权, 资产 即管控能力强的分行权限相对大, 管的信贷承诺、无附带条件的信贷承诺、银企合作框架型公开授信、贷款合同型公开授信)、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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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利于公司信贷业务发展、提高决策效力、强化信贷风险控制,按“横向制衡、纵向制约”的基本机理,根据《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和《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董事长(以下称授权人)在董事会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总经理(以下称受权人)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本办法所称转授权,是指公司总经理(以下称转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称转受权人)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授权依据、原则及方式
第三条授权依据:
公司信贷业务经营状况;
现行信贷业务权限的执行情况;
授权事项的风险程度;
受权人的综合素质及信贷业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授权原则:
内控优先原则;
合理适度原则;
权责一致原则。
第五条信贷业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
第六条授权期限,信贷业务审批授权期限1年,特别授权依授权事项而定。
第七条授权方式,授权、转授权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做出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贷款审批权限授权
第九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不同贷款额度分别授予审批权限。
第十条贷款审批权限:
单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业务发展部、签注意见、风险控制部审查同意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单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单笔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董事会审批;
单户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增贷款须经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授权
第十一条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权限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进行初分、审查,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接收和处理抵债资产均由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实施。
第五章特别授权
第十三条由董事长或公司总经理根据信贷业务特别事项确定。
第六章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在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终止受权人、或转
受权人的授权:
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公司停止经营或被撤销;
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罚则
第十六条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按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规定的权限开展信贷业务经营活动,超越授权范围,构成越权行为应进行处罚,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纪、违法的,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员工越权的,除追究该员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将追究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