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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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物专题班考试试卷

全国文物专题班考试试卷

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人培训网上专题班在线考试注意事项:考察基层文保单位负责人的学习情况(考试时间:50分钟|总分:100分|得分:100分)1(单选题,2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划定并公布。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2(单选题,2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的树标机关为()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D.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3(单选题,2分)记录档案分为()「A.主卷和副卷B.主卷和备考卷C.主卷、副卷和图纸卷D.主卷、副卷和备考卷4(单选题,2分)博物馆库房温度一般稳定在15-25°C , A.16-18°CB.15-25°CC.0°CD.18-25°C5(单选题,2分)湿度是评判文物保存环境优劣的关键,A.粉尘B.水C.花粉8(单选题,2分)()对文物会产生光化学反应,能引起能量转换,破坏其分子链,使有机物纤维素的聚合度下降,导致物品破裂;也会引起染料褪色,油漆失去光泽50% 有机质藏品()日差±5%。

有机质藏品最适宜()温无机质藏品库的湿度应控制在45〜 A.45〜65%B.40〜45%C.65〜70%D.45〜70%6(单选题,2分)湿度上限超过(),则纸张、纺织品、 皮革等有机质文物的材料就会成为 微生物的养料,滋生霉菌,损坏甚至损毁文物。

A.0.6B.0.65r - C.0.7D.0.87(单选题,2分)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与()反应,生成亚硫酸和硫酸,不但对有机 质文物 而且对金属、石刻都会造成严重的腐蚀。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6月目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2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3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3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3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3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4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4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4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5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5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6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6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6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7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

为了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

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

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进一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1.27•【文号】办保函[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保函〔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厅):2013年,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新规定。

近期,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项目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改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雷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3]18号),实施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审批制度的改革。

为配合各项新制度和新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现就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和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报审工作(一)自2014年2月15日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开始实行网络报送制度。

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涉及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和技术方案的审批,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按正常程序报送请示件及技术文件纸质文本的同时,需通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提交相应技术文件电子文本。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家文物局将不再接收技术文件纸质文本,全部改由国家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提交技术文件电子文本。

6月1日前,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报审仍按正常程序报送纸质文本,网络报审系统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2014年度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按《关于改进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982号)规定程序审批,待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网络报审系统研发完成后,实行网络报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7)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8)6.项目概况 (9)7.经费 (10)8.附件 (11)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3)1立项范围 (13)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3)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3)3.1编号 (13)3.2立项报告名称 (1)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5)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5)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5)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6)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7)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8)4.6项目概况 (19)4.7经费 (21)5备注 (2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范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已经xx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xx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

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4.02.10•【文号】文物保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物保发〔2014〕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提高长城保护工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升长城“四有”和保护维修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和《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印发你局,请尽快将上述指导意见转发各有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机构,并指导有关市县参照有关内容,抓紧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长城保护标识,建立长城记录档案,设置长城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规范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管理。

上述指导意见电子版可在我局政府网站(http://)“通知公告”栏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2.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2014年02月10日附件2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目录第一章总则1.1 适用对象1.2 适用范围1.3 编制依据第二章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2.1 基本原则2.2 工作流程2.3 工程分类第三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立项要求3.1 立项条件2.2 立项报告内容要求第四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勘察设计要求4.1 勘察4.2 设计第五章长城保护维修工程技术措施5.1 基本要求5.2 抢险加固工程技术措施要求5.2修缮工程技术措施要求5.2载体保护工程技术措施要求5.2保护性设施工程技术措施要求第六章附则长城是我国重要的跨区域、超大型线性文化遗产,是我国首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之一。

国家文物局于2006年启动了长城保护工程,完成了长城资源调查和认定工作,组织实施了山海关、嘉峪关等一大批长城保护维修项目,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国宝立项要求

国宝立项要求

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由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统一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内容、必要性、可行性、经费估算等申报内容进行科学评估,经初审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报。

3.立项报告填写3.1编号立项报告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编写。

编号由年度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和立项报告流水号组成(见对照表)。

作为附属文物的壁画、彩塑的类别代码按其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代码归类。

如古建筑中的壁画、彩塑类别代码为3。

示例:文物保护工程名称:山西应县佛宫寺释迦塔修缮工程编号:2013-14-3-001附: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对照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对照表3.2立项报告名称封面所填立项报告名称中应明确工程对象名称和保护工程类型。

工程对象名称应明确到拟实施项目的具体单元(如单体建筑、一组建筑群、一组院落等)。

保护工程类型包括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迁建工程、安防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和其他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如故宫太和殿修缮工程立项报告。

3.3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3.3.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和公布批次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所使用的名称和公布的批次。

3.3.2所在地是指申报文物保护工程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坐落的地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所规定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填写。

3.3.3使用管理单位是指直接使用管理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名称。

3.3.4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使用管理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精编WORD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精编WORD版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规划立项报告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附件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1)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4)2. 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5)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6)4. 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7)5.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8)6. 项目概况 (9)7. 经费 (10)8. 附件 (11)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3)1 立项范围 (13)2 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3)3 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3)3.1编号 (13)3.2立项报告名称 (14)4 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5)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5)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6)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6)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7)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8)4.6项目概况 (19)4.7经费 (21)5 备注 (21)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介绍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简介为基础,简要描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本情况。

重点包括:历史沿革文物构成文物保护单位价值概述使用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可以选取代表规划对象主要特征的图片,配合说明。

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一、背景二、目的本报告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确保其科学、有效、可持续地进行,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水平和利用价值。

三、报告内容1.项目概况:介绍项目的名称、地理位置、保护单位的性质和规模,以及保护单位的历史背景和重要价值。

2.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单位的保护目标,包括基本保护、综合保护和利用保护等方面,以及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规范。

3.保护原则:阐述保护单位保护工作的原则,包括科学性、可操作性、可持续性、文物优先等原则。

4.保护内容:详细描述保护单位的保护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等方面。

5.保护措施: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包括文物保护的技术手段、环境保护的措施、管理保护的方法等,确保这些措施科学、有效、可操作。

6.组织机构:介绍保护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保护工作的科学和高效运行。

7.保护计划:制定保护单位的保护计划,明确保护工作的目标、时间节点、责任人和预算等。

8.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9.风险管理:提出风险管理的措施,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文物损毁等各种风险的应对措施,确保保护单位的安全。

四、报告编制要求1.本报告应由专业人员编制,包括文物保护工作者、文物修复专家、环境保护专家等。

2.报告应以规范的文体、简明扼要地叙述,具备较强的可读性和条理性。

4.编写报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确保其合法合规。

五、报告审批流程1.报告需经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文物部门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2.地方文物部门审核通过后,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3.国家文物局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保护工作。

六、报告执行和调整1.保护规划报告的执行应由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改进。

相关调整应及时报批。

2.保护规划报告的实施情况应定期向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示,并接受监督和评估。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物督发〔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安防、消防、防雷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工作,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与管理的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立项申报和审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需实施安全防护工程项目的,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编制立项报告,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国家文物局组织立项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安防、消防或者防雷等不同安全防护工程类型,分别编制立项报告,分别申报立项审批。

工程规模较大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在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立项报告文本要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编制,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概况,实施安全防护的对象和具体范围;(二)根据文物类型、特点以及人防、物防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对可能存在的被盗、遭受破坏、发生火灾和雷击等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三)针对防护对象的特点和风险,按照适度适用的原则,确定工程主要内容、技术手段和防护措施。

属于升级改造工程的,要对原有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使用功能和覆盖范围等进行全面详细勘察评估;(四)项目实施和运行维护的组织机构、人员、措施和投入等保障条件;(五)根据工程规模和实际需求,据实合理编制工程估算,并列出测算依据和标准。

(六)附有防护对象的平面图、分布图、主要文物的现状照片、风险评估报告和原有设施设备评估报告等。

二、方案核准(一)设计方案编制。

批复同意立项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根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设计单位,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际面临的安全风险,依据相应的标准规范合理编制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编制要坚持适度防护和最小干预,避免过度防护和设备堆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第七条规划框架:提出规划原则与目标、基本对策、规划重点、总体布局等内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

编号: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文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3)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5)4.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6)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7)6.项目概况 (8)7.经费 (9)8.附件 (10)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2)1立项围 (12)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2)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2)3.1编号 (12)3.2立项报告名称 (1)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4)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4)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4)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5)4.4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6)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7)4.6项目概况 (18)4.7经费 (20)5备注 (20)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围立项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格式)》(项目单位填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项目计划书(格式)》(项目单位填报)
5、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目前的使用功能及保存现状、是否为开放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位置、等级、价值综述、目前防护手段;其他附属文物情况;历次维修时间及概述;明确高风险部位及原因;被盗史。
2、消防工程
重点描述建构筑物的高度、面积、结构形势、耐火等级、防火间距、使用管理、现有消防设施及毗邻建筑及消防控制区情况。
使用管理单位
(工程对象使用管理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对象上级主管部门)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工程对象所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批次
管理机构
工程依据
是否纳入保护规划
□是□否
(若是,请说明规划要求)
是否开展过考古工作
□是□否
(若是,请简要说明考古成果)
是否开展过前期勘察或研究
□是□否
(若是,请简要说明勘察或研究成果)
(主要介绍与所申报项目建设内容所对应的原有设施现状,包括原有设施建设年度、投资金额、已安装的设备简要说明、数量、设备目前使用功能情况、现有系统或设备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备注:最好单独附上现有设备检测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
项目实施保障条件
(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对申请项目提供的相关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管理机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和现场施工条件;安防、消防、防雷设施的管理运行条件等)
(重点描述安全风险的类型、影响因素,风险部位位置、面积、现有危害,设防紧迫程度等)
一、安防工程
1、古墓葬、古遗址:明确遗址、墓葬面积及数量;是否经过发掘,发掘时间;保存现状,是否经过盗掘,历史上被侵扰的记录;墓葬周边环境复杂程度;是否被农田等压占;是否和产权人协商一致;面临的主要风险。
2、古建筑:古建筑目前的使用功能及现状、是否为开放单位;内部是否有可移动文物陈展;是否有文物库房,文物库房结构形式、面积;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位置、等级、价值综述、目前防护手段;精美建筑构件位置;其他附属文物情况;历次维修时间及概述。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办保函[2013]376号•【施行日期】2013.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办保函〔2013〕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编制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现予印发试行。

请你局按要求组织好本省(区、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编制、初审、报批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国家文物局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附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编号:-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xxx(工程对象名称)xxx (保护工程类型)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1.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 项目概况3.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 项目实施的可行性5. 项目实施计划6. 经费估算7. 附件7.附件7.1图纸7.2现状照片7.3相关试验、监测报告等7.4保护规划公布文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等7.5其他相关材料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壁画、彩塑等相关附属文物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建工程。

安防、消防、防雷工程属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

国家文物局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5月12日第8次国家文物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2020年5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进度监管,是指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进度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对于需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国家文物局根据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审核并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文物保护工程,不需编制项目计划书,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四条业主单位负责编制项目计划书,所申请项目应具备近期内启动实施的条件。

项目计划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立项必要性、实施范围、项目周期、技术路线、经费估算等,内容应真实、准确、详实。

第五条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病害险情和保护规划,督促、指导业主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按时上报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第六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项目计划书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辖区内文物保存状况、以往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形成辖区内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七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5日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文物保护工程的年度进展情况。

第八条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审批年度项目计划,根据文物保存现状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列入支持范畴的项目,并明确年度项目计划批复意见。

第九条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批复意见告知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及业主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修订稿草案)国家文物局2017.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四条基本要求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一)做好前期调研和评估工作,充分研究文物价值、明确文物本体的组成要素,分析历史环境的整体格局,依据评估结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护、管理、利用与研究措施,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确保文物本体的真实性;注重文物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

(三)以整体保护、和谐发展为规划目标,编制重点应立足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科学、适度、持续、合理利用,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构建中长期保护管理制度保障。

第五条技术路线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应以文物的价值研究和要素辨认为前提,明确规划的时空范围,依据完整保护的要求设计保护对象的保护区划层级、划定各区边界,制定管理规定;针对综合现状评估结论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保护、利用、管理、研究等规划的重点措施与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理论创新与技术创新鼓励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理论和技术研究、创新与运用。

编制过程中提倡多学科结合,并广泛征求利益相关者与公众意见。

第七条规划衔接1、与地方相关规划的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与措施应当与所在地相关规划良好衔接,其中:(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应纳入所在地的城市空间管制措施,其中建设强度控制要求应纳入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峰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89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峰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89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峰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云峰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1894号)福建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峰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的请示》(闽文物字〔2014〕10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云峰寺大殿修缮工程立项。

二、在编制工程方案时,应注意以下方面:(一)该工程属文物修缮工程,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保护文物及其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工程范围为云峰寺大殿文物本体。

山门维修、道路铺设、树立保护标志碑等项目不应列入该工程范围。

(三)深化文物勘察,补充说明2007年已开展维修工程的主要内容及存在问题,明确文物病害的原因及破坏程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进一步明确云峰寺大殿的功能和展示利用方式,并在方案设计中予以体现。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如需申请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请在工程技术方案批复后,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工程预算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4年6月6日——结束——。

国家文物局关于通济堰——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77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通济堰——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774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通济堰——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正文:----------------------------------------------------------------------------------------------------------------------------------------------------关于通济堰——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6〕774号浙江省文物局:你局《关于要求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丽水通济堰灌溉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予以立项的请示》(浙文物发〔2016〕84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所报工程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足,缺乏必要的前期勘察研究,文本深度不够,我局暂不同意通济堰——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立项。

二、对该立项文本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加强现状勘察和研究,针对干渠、支渠、毛渠和概闸等不同类型,分类细化各段渠道保存现状、驳岸形式、主要病害类型、残损情况等,系统梳理已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情况,客观评估工程效果,进一步论证开展渠道及概闸(开拓概至河东村段)修缮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根据现状勘察结论,明确各段渠道的修缮内容、范围和工程措施,避免过度干预。

不同意渠道驳岸全部采取浆砌块石砌筑方式修缮。

(三)应加强与水利部门的沟通,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水利设施使用的关系,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四)根据工程量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确定取费项目,补充取费标准。

三、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我局所提意见,认真修改完善立项报告,并按程序另行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通济堰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文物保护、环境整治、展示利用工作,确保文物本体的完整性和沿线的历史风貌。

国家文物局关于宝墩遗址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宝墩遗址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关于宝墩遗址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3.09•【文号】办保函[2012]207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宝墩遗址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意见(办保函〔2012〕207号)四川省文物管理局:你局《关于宝墩古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1〕94号)、《关于朱悦熑墓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1〕96号)、《关于鱼凫古城址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1〕97号)、《关于中江塔梁子崖墓群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请示》(川文物保〔2012〕5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你局所报材料对宝墩古城址、朱悦熑墓、鱼凫古城址、塔梁子崖墓群等4处遗址的性质和价值认识不足,前期调研和准备工作不够,规划编制条件尚不具备,我局暂不同意宝墩古城址、朱悦熑墓、鱼凫古城址、塔梁子崖墓群等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和专业考古研究机构,根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在现状调研和考古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考虑四川省重要遗址和墓葬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并编制保护规划立项报告,另行报批。

立项报告中应说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物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保存现状和主要问题、保护和管理状况、考古和研究情况、规划编制计划和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

三、请你局督促有关专业考古研究单位抓紧开展相关考古调查和测绘工作,进一步明确4处遗址的分布范围、规模和内涵,为编制保护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宝墩古城址、朱悦熑墓、鱼凫古城址、塔梁子崖墓群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妥善处理遗址保护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确保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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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规划对象名称)保护规划(新编/修编)立项报告编制单位:(盖章)申报单位:(盖章)年月日目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立项报告规范文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3)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5)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6)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7)6.项目概况 (8)7.经费 (9)8.附件 (10)立项报告编制说明 (12)1立项范围 (12)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 (12)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 (12)3.1编号 (12)3.2立项报告名称 (1)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 (14)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 (14)4.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 (14)4.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5)4.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 (16)4.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7)4.6项目概况 (18)4.7经费 (20)5备注 (20)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2.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3.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紧迫性5.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6.项目实施的可行性7.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提供本区域内现存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8.项目概况9.经费注: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费用单价参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附件2的规定标准计费10.附件附件一:立项报告编制单位信息(仅用于立项报告评审时就具体问题联系询问)附件二:相关图像及文件资料1)图纸(区位图,拟定规划范围及周边环境图,该文保单位总平面)2)现状照片(主要文物构成要素及周边环境的现状照片)3)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修编保护规划还应提供现有保护规划公布文件、国家文物局相关批文等4)现有基础资料概述立项报告编制说明1立项范围立项范围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的保护规划。

2立项报告的编制和申报立项报告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管理单位组织编制。

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至国家文物局审批。

3立项报告封面填写说明3.1编号立项报告编号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分年度统一编写。

编号由年度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和立项报告流水号组成(见对照表)。

示例:文物保护规划名称:佛宫寺释迦塔保护规划编号:2014-14-3-001附: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对照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别代码对照表3.2立项报告名称规划对象名称按照国务院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填写。

括号内选择本立项是修编还是新编,删除不正确的选项。

立项报告名称举例:4立项报告正文填写说明4.1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4.1.1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和公布批次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所使用的名称和公布的批次。

4.1.2文物保护单位年代是指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认定的年代。

4.1.3所在地是指申报文物保护规划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坐落的地点,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所规定的行政区划单位名称填写。

4.1.4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如立项规划仅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一区段,需要在本栏简介开头明确说明,并需要在必要性、可行性等部分充分说明划分区段编制规划的理由和依据。

整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介绍应更简明扼要,重点介绍本区段的特征。

1.1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及保护规划工作开展状况4.1.5管理和使用单位是指直接使用管理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名称。

如为多方使用管理的,须将使用管理方列全。

4.1.6上级主管部门是指使用管理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

如为多方使用管理的,须将各家上级单位列全。

4.1.7现行保护规划有无以是否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为判断标准。

4.1.8保护规划有效年限如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则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批文显示规划有效年限为准。

否则以国家文物局批复的规划最终成果中确定的有效期限为准。

4.1.9保护区划基本情况介绍此栏内应附现行保护区划图,并补充说明现行保护区划的范围及面积、保护区划管理执行状况及效果。

4.1.10保护管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是指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的勘察、测绘、考古、保护工程、环境整治工程、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组织等相关工作情况简述。

1.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4.1.11重点描述文物保护单位现状区划、保护(本体和环境)、管理、展示利用、基础设施、防灾、考古、科研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说明其危害。

其中具体各方面举例如下:1)保护区划方面:现行保护区划问题及保护区划执行问题,现状周边环境对文物安全的影响,周边环境协调性和发展建设威胁等。

2)保护方面:文物残损状况以及病害;现存已有各类工程对真实性的干扰情况;破坏速度与破坏因素等。

体验文物价值的历史环境受现状的干扰影响。

3)基础设施方面:安全风险的类型、现有危害,设防紧迫程度;日常维护和展示所需基础设施方面问题等。

4)管理方面:建档情况、管理措施现状问题(保护级别公布、政府文件、管理机构、管理规章)、管理设备条件、管理技能与人才队伍问题等。

5)展示利用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现状在文物价值展示阐释、社会教育效益、旅游经济效益上存在的问题,开放容量问题、交通与服务设施的配置与使用问题、展示设施的使用问题等。

建议结合图纸和照片对主要问题进行直观的描述。

4.1.12如申请立项的规划为修编,须在此栏说明现有规划在实施中的问题,论述本次修编的必要性。

1.3紧迫性阐述文物所面临的开发、建设、旅游、发展方面的压力,突出迫切性。

1.4规划范围(研究区域)认定及依据4.1.13规划范围可分为规划重点区域和规划一般区域。

通常,规划重点区域对应于遗存分布范围或保护范围;规划一般区域对应于外围环境或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控制区等1。

4.1.14应分别说明拟定规划重点区域和规划一般区域的范围、面积(及其中城市建成区的面积),以及该范围确定的依据。

与现有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比较,说明异同。

如有调整,详细解释与现有公布范围不同的原因。

4.1.15在此栏应以标明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或航拍图为底图(建议同时提供现状地形图和卫星图),明确标示现有已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1参考2013年12月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编制《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项目预(概)算编制规范》中关于保护规划编制费明细计算中,将规划范围分为核心的“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的计算方法,并依据实际情况可有所调整扩充。

地带和本项目拟定的规划范围。

本栏文字描述的规划范围应与图纸中完全一致。

1.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4.1.16基础工作描述本部分的目的:主要说明现有基础工作是否足够支撑规划工作的开展,哪些欠缺的资料还需要在规划工作开展前及时补充。

本部分的要求:必要的基础图纸齐全,遗存分布范围和遗存内容掌握清晰(尤其针对考古遗址和村镇等建筑群类型)。

本部分的内容:针对申报立项的项目规划性质和目的,梳理规划必要的资料依据。

提供拟立项保护对象已有的基础资料清单,并提供欠缺资料清单。

编制保护规划需搜集、研究的基础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符合国家勘察、测量规定的测绘图(包括各个时期的航拍、地形地貌图等)。

2)历史文献资料和相关的地理、地震、气候、环境、水文等资料;必要时,应由专业部门提供专项评估报告。

3)文物调查、勘探、发掘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4)历年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监测记录。

5)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的现状图文资料。

6)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当前的社会、文化、经济、交通、人口、地理、气候、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和城乡建设发展的相关规划文件。

7)文物展示、服务设施情况,历年游客人数与收费统计等。

8)机构、经费、人员编制、政府管理文件等。

9)其他相关资料。

其中1)、3)、5)和相关规划文件为必要条件。

本处列出的重要已有工作基础资料内容,建议整理并附具体资料在申请表附件中。

4.1.17如拟立项保护单位为古遗址,建议在基础工作描述中能够说明考古研究对其范围认知程度如何,是否能够基本明确遗址分布范围或可能分布范围。

4.1.18保障条件简述地方政府为申请立项的规划项目提供的相关政策条件、资金支持,管理机构、人员条件和现场配合条件。

上位规划中的相关规定也应作为重要的保障条件。

1.6本区域相关规划清单及编制状态由编制组织单位进行协调,提供规划区域内现行和正在编制的相关规划清单,包括城镇或乡村总体规划、所处区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旅游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以便更清晰准确地阐明保护单位现状和未来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条件和可行性。

1.7项目概况工作内容及重点一栏应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中分析的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设定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应从规划文本框架和规划图纸两个部分,在各标题下简要展开说明规划工作重点内容。

各标题内容建议包括:一、规划文本(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包含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五)保护措施(包含文物本体保护工程和保护技术要求、专项保护工程其他工程规划、灾害防御措施等内容)(六)历史环境保护规划(大型考古遗址明确遗址格局,区域整体景观环境控制要求等)(七)相关专项规划(包含环境治理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基础设施改善规划、生态保护要求等内容)(八)展示规划(包含展示原则、目标和开放方式,核定游客容量控制指标,功能分区和展示使用要求,展示布局和展示路线,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策划等内容。

如须在规划范围建设项目,应说明内拟建项目的必要性,编制选址策划,提出建筑功能设定、规模测算和建筑设计的规划要求)(九)管理规划(包含管理模式以及相适宜的机构、经费与人员编制要求,管理机构的责权范围与日常工作内容,日常养护和监测内容,管理规章制定要求,宣传教育计划,社区参与计划等)(十)规划分期、实施重点(十一)投资估算(十二)附则二、规划图纸目录(一)区位图(二)环境图(三)现状图(四)评估图(五)保护规划总图(六)保护区划图(七)保护措施图(八)环境规划图(九)展示规划图(十)管理规划图(十一)道路交通规划图(十二)用地功能规划图(十三)基础设施规划图(十四)分期规划图(十五)工程方案图(十六)其他需要补充的规划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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