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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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全职太太有权 请求赔偿
离婚时全职太太有权请求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 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 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 决。
本条是关于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的规定。
重婚或家暴等导致离 婚应保护无过错方权
益
重婚或家暴等导致离婚应保护无过 错方权益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 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 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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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 内婚前财产归属
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内婚前财产归属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的规定。
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 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 利益的行为;
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 财产的规定。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 特定时间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的特定时间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
债务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 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 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 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基 本原则,同时,与第1060条相对应,明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 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其他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已 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的意 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01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 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 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 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 意愿。
03
02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04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父 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以及子女抚养权 归属问题的规定。
图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目录
01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02
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内婚前财产归属
03
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04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定时间
05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06
离婚时全职太太有权请求赔偿
07
重婚或家暴等导致离婚应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 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பைடு நூலகம்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 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
接抚养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 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 父母双方的子女。
01
02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 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
割财产
夫妻一方挥霍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 求分割共同财产: